股票简称:300054 股票代码:鼎龙股份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股份
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及声明
1、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已受理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
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
3、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
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4、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7、本公司提醒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
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实施情况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仔细阅读《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全 文 及 本 次 交 易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 该 等 文 件 已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1
释 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鼎
指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龙股份
交易对方 指 杨浩、李宝海、赵晨海
标的公司/北海绩迅 指 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拟购
指 北海绩迅 59%股权
买资产/目标资产
标的业务/拟购买业务/目
指 北海绩迅再生墨盒业务
标业务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鼎龙股份向杨浩、李宝海、赵晨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指
资产重组 购买北海绩迅 59%股权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本公告书 指
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重组报告书 指
资产报告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绩迅科技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劳
指
买资产协议》 燕蓉、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绩迅科技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劳
指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燕蓉、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 指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议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
《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指
之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
指
充协议》 之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 《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指
其补充协议 议》
西南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伦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审计机构/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阅机构
中企华评估/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4 月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4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30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9 年 4 月 30 日
过渡期间 指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业绩承诺期/承诺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3
目 录
特别提示及声明............................................................................................................ 1
释 义.............................................................................................................................. 2
目 录..............................................................................................................................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6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6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5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17
四、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17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17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8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18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8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9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9
五、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20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20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27
八、中介机构意见............................................................................................... 27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29
第四节 持续督导事项................................................................................................ 30
一、持续督导期间............................................................................................... 30
二、持续督导方式............................................................................................... 30
三、持续督导内容............................................................................................... 30
第十五节 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 31
一、独立财务顾问............................................................................................... 31
二、法律顾问....................................................................................................... 31
三、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31
四、资产评估机构............................................................................................... 32
4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33
一、备查文件....................................................................................................... 33
二、备查地点....................................................................................................... 33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杨浩、李宝海、赵晨海共计 3 名北海绩迅股东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北海绩迅 59%的股权。本次交易作价为
24,78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80%,即 19,824.00 万元;
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20%,即 4,956.00 万元。交易对方具体交易作价情况
如下:
转让的北海绩 交易对价总额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发行股份
序号 交易对方
迅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股)
1 杨浩 24.78% 10,407.60 8,326.08 2,081.52 9,681,488
2 李宝海 17.11% 7,186.20 5,748.96 1,437.24 6,684,837
3 赵晨海 17.11% 7,186.20 5,748.96 1,437.24 6,684,837
合计 59.00% 24,780.00 19,824.00 4,956.00 23,051,162
本次交易后,北海绩迅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如下表: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6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8.57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9.11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8.60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
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海绩迅 5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4,780.00 万
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80%,即 19,824.00 万元;以现金方
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20%,即 4,956.00 万元。
按照 8.60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全部交易对方直接
发行股份数量为 23,051,162 股。
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的北海绩 交易对价总额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发行股份
序号 交易对方
迅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股)
1 杨浩 24.78% 10,407.60 8,326.08 2,081.52 9,681,488
2 李宝海 17.11% 7,186.20 5,748.96 1,437.24 6,684,837
3 赵晨海 17.11% 7,186.20 5,748.96 1,437.24 6,684,837
合计 59.00% 24,780.00 19,824.00 4,956.00 23,051,162
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7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
调整,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三)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杨浩、李宝海、赵晨海承诺:
1、自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本次交
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中国证监会要求对目标股份的锁定期进行调整的,
应根据相关要求予以调整。
2、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待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七条 业绩承诺、补偿”所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后再行
分期解锁。分期解锁具体的解锁安排为:
(1)第一个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如北海绩迅实现第一个年度业绩承诺,则
应解锁目标股份总数的 30%;如未实现,按实际业绩实现比例情况解锁,即解锁
股份数量=目标股份总数的 30%*(该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该年度承诺净利润);
(2)第二个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如北海绩迅实现第一个年度与第二个年度
的累计业绩承诺的,则应合计解锁目标股份总数的 60%;如未实现,按实际业绩
达到比例情况解锁,即合计解锁股份数量=目标股份总数的 60%*(第一个年度
与第二个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第一个年度与第二个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净利
润);第二个年度解锁股份数量=合计解锁股份数量-第一个年度解锁股份数量;
(3)第三个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在北海绩迅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七条 业绩承诺、补偿”、《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履
行承诺补偿义务完毕(如需,包括减值补偿)后,解锁本人因本次发行持有的剩
余股份;
(4)尽管有上述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该等股份的
解锁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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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
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4、如本人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负有
股份补偿义务,则本人应当在鼎龙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盈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
其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
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上市公司有权作出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扣减上述补偿
股份后可解锁股份尚有余额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人出具确认文件方可解锁,
如本人已经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
将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代管,上市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出具上述确认文件,
如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人不负补偿义务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盈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出具
确认文件,并由鼎龙股份尽快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锁业务。
5、本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鼎龙股份的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鼎龙股份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安排
1、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北海绩迅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
约定如下:
业绩承诺方承诺北海绩迅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特
指相关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800 万元、5,760 万元、6,912 万元。
承诺期满后,若北海绩迅截至承诺期满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的 95%,则业绩承诺方应向鼎龙股份支付补偿,具体补偿安排以《盈利承诺补偿
9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特别的,计算北海绩迅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时,
不予考虑因北海绩迅施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对北海绩迅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如有)
且不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扣除范围,不予考虑剥离资产在剥离完成前所产生的损
益;同时,前述需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北海绩迅当年获得的政府补助。
业绩承诺方承诺就业绩承诺期内可能的需要以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形,业绩承诺方保证将该等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
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
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该等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
议中就该等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经上市公司认可的明确
约定。
2、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原则
北海绩迅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鼎龙股份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鼎龙股份改变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否则,承诺期内,
未经北海绩迅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海绩迅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净利润指北海绩迅合并报表中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计算北海绩迅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时,不予考虑因北海绩迅施行员工股权
激励计划对北海绩迅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如有)且不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扣除范
围,不予考虑剥离资产在剥离完成前所产生的损益;同时,上述需扣除的非经常
性损益不包括北海绩迅当年获得的政府补助。
3、盈利承诺补偿的确定
业绩补偿测算的期间为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若根据监管部门的
要求需要延长补偿测算的期间,则届时由鼎龙股份董事会按照《盈利承诺补偿协
议》的约定具体执行延长补偿测算的期间的盈利补偿事宜而无需另行召开鼎龙股
份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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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在补偿期限内的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时,对北海绩迅当年的实际净利
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进行审查,并由鼎龙股份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盈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净利润预测
数减去实际净利润计算,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
若北海绩迅在承诺期满后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5%,
则业绩承诺方将依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进行补偿。
4、盈利承诺补偿的实施
承诺期满后,若北海绩迅截至承诺期满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
润数的 95%,则业绩承诺方应向鼎龙股份支付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目标资产的交易对价×(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之和。
如业绩承诺方需向鼎龙股份支付补偿的,则先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
如下:
业绩承诺方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
=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鼎龙股份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
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鼎龙股份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做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
=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业绩
承诺方在《盈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 60 日内以现金补偿。
在计算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时,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
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目标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经审计净资
产*59%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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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鼎龙股份根据标的资产承诺期内的实际经营状况,
择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目标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
方应对鼎龙股份另行补偿。补偿时,先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
的股份(包括因转增、送股所得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应补偿金额/
目标股份发行价格),不足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在《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 60
日内以现金补偿。因目标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
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但是,目标资
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目标资产的交易对价。
上述“目标资产期末减值额”指目标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目标资产期末评估
值并扣除承诺期内鼎龙股份对北海绩迅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北海绩迅
对鼎龙股份利润分配的影响。
鼎龙股份应在披露承诺期相关年度的年度报告时同步披露《盈利承诺专项审
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如有),并根据所披露的报告及协议的约定判断业绩
承诺方是否应进行盈利承诺补偿。如业绩承诺方根据协议的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
务,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在当年《盈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如
有)披露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鼎
龙股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鼎
龙股份有权作出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扣减上述补偿股份后当年可解锁股份尚有
余额的,由鼎龙股份董事会向业绩承诺方出具确认文件方可解锁,如业绩承诺方
已经根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将其委托鼎龙股份董事
会代管,鼎龙股份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出具上述确认文件,如根据《盈利承诺补
偿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方不负补偿义务的,鼎龙股份应当在当年《盈利承诺专项
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如有)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业绩承诺方出
具确认文件,并由鼎龙股份尽快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锁业务。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数由鼎龙股份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若上述补偿股份回
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鼎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鼎龙股份相关债权
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或因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强制执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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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业绩承诺方不能以股份
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采用现金补偿方式完成足额补偿。业绩承诺方未采用
现金补偿方式完成足额补偿时,业绩承诺方尚未解锁的股份不能解锁。
自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
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业绩承诺方不享有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
利分配的权利。
上述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结果存在不足 1 股部分的,则向上取整以 1 股计算。
业绩承诺方杨浩、李宝海、赵晨海按其在非公开发行中取得的股份数量的相
对占比承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
(五)存货减值回购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北海绩迅在评估基准日账面列示的存货尚未实现以合理价格对外正常销售的,则
交易双方应对该等剩余尚未对外销售的存货进行评估,经评估后如该等剩余存货
减值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应按照回购时该等存货的
账面原值回购该等存货,或将该等存货减值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部分以现
金方式补偿给北海绩迅。在确定评估基准日账面列示的存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是否实现正常销售时,对于评估基准日同一型号存货在评估基准日后新增
采购存货的,出库销售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间,除应剥离的业务、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收益外,北海绩迅(合并
口径)产生的盈利、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及损失由交易对方按照交易对方
持有北海绩迅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并由上市公司在应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
价中直接扣除(为免疑义,扣除金额为北海绩迅过渡期间亏损及损失*59%)。
如现金对价不足以满足扣除,则按照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在股份对价中继续扣除,
直至全部扣除。如目标资产交易对价不足以满足扣除,则上市公司有权单方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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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要求交易对方及北海绩迅赔偿上市
公司的全部损失。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任一方在业
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其他各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
共同向有权监管机构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其他各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交易各方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与有权
监管机构、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
纳有关税费,确保北海绩迅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
的资产及相关业务,保证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过渡期内,北海绩迅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分红、借款、担保、投资、
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重大合同的签订(正常经营过程中签署的采购或销售合同除
外)均须取得鼎龙股份的同意。
在过渡期内,若一方拟做出可能影响本次交易进展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
其他各方,并应取得其他各方书面同意;若一方发生可能影响本次交易进展的事
件,但确实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该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各方。
(七)资产交割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应于本次交易通
过中国证监会审核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资产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
变更登记至鼎龙股份名下。鼎龙股份于资产交割日持有目标资产,合法享有和承
担目标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交易对
方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预付款,该等预付款在该协议生效后作为公司已支
付现金对价之部分;若该协议不能生效或标的资产最终不能交割,则交易对方应
自该协议确定不能生效或标的资产最终不能交割之日起五日内将预付款无息返
还公司。资产购买交易的现金支付对价由鼎龙股份在资产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已支付的预付款应直接扣除。交易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资产交割
日之后尽快完成非公开发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14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于深交所及股份登记机构办理目标股份发行、登记、上市手
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和备案等相关手续。本次交易于北海绩迅在股
份登记机构办理完毕目标股份登记手续之日完成。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北海绩迅的未分配利润应该归新老股东共有(即本次交易完成或终止前北海
绩迅不分红),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由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打印复印通用耗材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装耗材厂商和通用(兼容)耗
材厂商在产品的研发投入、渠道拓展、售后服务以及品牌推广等各个层面加速竞
争。通用耗材市场的市场份额更多倾向综合实力强、具有技术卡位和规模优势、
品牌影响力较大而价低质优的通用品牌。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公司将集中资源聚焦打印复印通用耗材这一传统主
业。本次交易前,公司在打印耗材产业深耕彩色碳粉、打印耗材芯片、通用硒鼓、
显影辊等多种核心耗材产品,并通过扩大产能、提升供应能力,大力培养技术人
才,搭建技术平台、自动化改造等手段,持续创新,协同优化,保持自身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本次收购标的北海绩迅为国内再生墨盒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生产规模、自动
化专业化能力行业领先。本次交易后,公司打印耗材产业将新增墨盒生产业务,
完善公司打印耗材产业布局,巩固行业地位,提升上市公司规模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旗捷科技为北海绩迅芯片产品的重要供应
商,双方已经开展合作,本次交易既能保证北海绩迅采购芯片的性价比和安全性,
又能为上市公司芯片业务的发展提供销售渠道,提速研发进程,发挥双方业务协
同性,提升公司打印芯片竞争力,并进一步实现双方在管理、品牌等方面的协同
效应。
15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958,417,089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预计将增至 981,468,251 股。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变化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新增股份
名称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比例 (股) 股份比例
(股) (股)
朱双全 148,635,614 15.51% - 148,635,614 15.14%
朱顺全 147,440,414 15.38% - 147,440,414 15.02%
曲水鼎龙泰豪企
2,259,500 0.24% - 2,259,500 0.23%
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浩 - - 9,681,488 9,681,488 0.99%
李宝海 - - 6,684,837 6,684,837 0.68%
赵晨海 - - 6,684,837 6,684,837 0.68%
其他 660,081,561 68.87% - 660,081,561 67.25%
总股本 958,417,089 100.00% 23,051,162 981,468,251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及其共同控制
的曲水鼎龙泰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由 31.13%下
降至 30.39%,朱双全、朱顺全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
权并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大信阅
字[2019]第 2-00007 号),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9.4.30/2019 年 1-4 月
项目
实现数 备考数 增幅
资产总额 387,961.11 428,815.69 10.5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63,427.24 383,251.00 5.45%
营业收入 37,348.85 49,917.71 33.65%
16
利润总额 6,616.24 7,889.96 19.25%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319.66 6,997.49 10.7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58 0.0712 8.21%
2018.12.31/2018 年度
项目
实现数 备考数 增幅
资产总额 396,055.65 436,381.88 10.1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68,854.30 387,963.69 5.18%
营业收入 133,759.66 167,661.99 25.35%
利润总额 32,315.17 36,304.76 12.35%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9,313.10 31,403.76 7.1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053 0.3194 4.62%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故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前,朱双全、朱顺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旧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
17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1、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19 年 8 月 12 日,北海绩迅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3、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4、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6、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湖北鼎龙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杨浩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8 号),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海绩迅 59%股权。
2019 年 11 月 14 日,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了北海绩迅 59%股权转让至鼎
龙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北海绩迅下发了《企业变更通知书》。标的资
产本次交易涉及的 59%股权的过户事宜已经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工商
登记办理登记已完成,上市公司持有北海绩迅 59%股权。
(二)验资情况
18
2019 年 11 月 20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新增注册资本以及股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 2-00061 号《验
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止,上市公司已收到杨浩、
李宝海、李宝海交付的资产,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已
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958,417,089.00 元,本次向交
易对方发行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3,051,162.00 元。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止,
上 市 公 司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981,468,251.00 元 、 累 计 股 本 人 民 币
981,468,251.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股
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已受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
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23,051,162
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981,468,251 股。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1、鼎龙股份尚需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
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有关
资产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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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9 年 6 月 20 日,上市公司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绩迅控股、Able Genius、
劳燕蓉、北海绩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2019 年 8
月 12 日,上市公司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绩迅控股、Able Genius、劳燕蓉、
北海绩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与杨浩、李宝海、赵晨海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方在《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详见本公
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之“(四)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安排”。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违反协
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各交易对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1、自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中国证
监会要求对目标股份的锁定期进行调整的,应根据相关
北海绩迅交易
关于股份锁定 要求予以调整。
对方杨浩、李宝
期承诺 2、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待本次交易
海、赵晨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七条 业绩
承诺、补偿”所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后再行分期解锁。
分期解锁具体的解锁安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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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如北海绩迅实现第一个
年度业绩承诺,则应解锁目标股份总数的30%;如未实
现,按实际业绩实现比例情况解锁,即解锁股份数量=
目标股份总数的30%*(该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该年度
承诺净利润);
(2)第二个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如北海绩迅实现第一个
年度与第二个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的,则应合计解锁目
标股份总数的60%;如未实现,按实际业绩达到比例情
况解锁,即合计解锁股份数量=目标股份总数的60%*(第
一个年度与第二个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第一个年度
与第二个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第二个年度解锁
股份数量=合计解锁股份数量-第一个年度解锁股份数
量;
(3)第三个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在北海绩迅根据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七条 业
绩承诺、补偿”、《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承诺补偿义
务完毕(如需,包括减值补偿)后,解锁本人因本次发
行持有的剩余股份;
(4)尽管有上述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对该等股份的解锁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3、上述“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锁定
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4、如本人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的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本人应当在鼎龙股
份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
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20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
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
明仅上市公司有权作出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扣减上述
补偿股份后可解锁股份尚有余额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向本人出具确认文件方可解锁,如本人已经根据《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并将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代管,上市公司应当在5个交
易日内出具上述确认文件,如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人不负补偿义务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盈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出具确认文件,并由鼎龙股份尽快在
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锁业务。
5、本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鼎龙股份的股份在解锁后减持
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鼎龙股份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其他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北海绩迅交易 关于避免同业 1、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
21
对方杨浩、李宝 竞争的承诺 转让完 成后 将绩迅 科技 控股 有限 公司、 Able Genius
海、赵晨海 Group Limited注销,并完成中国法律、香港法律及英属
维尔京法律所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外汇、商务、
税务等的注销手续。本人承诺,如未能在本次交易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前完成
对绩迅科技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的
注销,本人应促成绩迅科技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在该等时间点前永久性停业,且绩迅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不得经营任何
墨盒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及其他与鼎龙股份及其子公司现
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合称为“竞业禁止业务”,但
经鼎龙股份同意的情况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投资
任何从事竞业禁止业务的主体(经鼎龙股份同意的情况
除外);同时,本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促成对绩迅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的注销。本人保证,
不会因上述绩迅科技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未能及时被注销问题对鼎龙股份、北海绩迅造成
任何损失,否则,本人将赔偿鼎龙股份、北海绩迅的全
部损失。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
绩迅科技控股有限公司、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进行
注销,本人应在要求时间内配合完成该等注销工作。
2、应在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草案)披露前完成对本人投资的或以其他方式实际控
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协议安排、享有代持权
益等方式)从事竞业禁止业务的主体的注销/永久性停业
(并在合理时间内将该等主体注销)/转让给与本人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各方特此确认,虽有本条前述约定,
鼎龙股份知晓并同意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正实际从事再
制造多功能一体机/数码复合机/绘图仪及其打印耗材和
配件、工业用(含特殊用途)打印机用耗材及配件业务,
该等业务不属于本承诺项下的竞业禁止业务。
3、在北海绩迅的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期限内,本人自身
且本人应促使现有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均不
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营、实际控
制、委托经营、协议安排、享有权益等任何方式参与)
竞业禁止业务(经鼎龙股份同意的情况除外)。
4、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的承诺,如因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鼎龙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
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关于提供资料
北海绩迅交易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
真实性、准确
对方杨浩、李宝 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性和完整性的
海、赵晨海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
承诺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
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
22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
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损失,
本人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鼎
龙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鼎龙股
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
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北海绩迅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本人合法拥有可对抗第三人的北海绩迅股权,
有权将所持北海绩迅股权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进行处置。
北海绩迅交易 2、在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内,
关于标的资产
对方杨浩、李宝 本人保证不就本人所持北海绩迅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
权属的承诺
海、赵晨海 任何第三人权利,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人放弃对在本次交易中北海绩迅其他股东对外转让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就本次交易,北海绩迅不存在限制交易的任何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协
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即
本人不涉及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亦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对本人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对本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
北海绩迅交易 关于诚信与合 形。
对方杨浩 法合规的承诺 3、2011年3月,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犯走私普通
货物罪,本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同时处以刑
罚,罚金已经缴纳,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除上述事项外,
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人在最近
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的情况等。
1、本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固定居所并具有完全民事
北海绩迅交易
关于诚信与合 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及履行
对方李宝海、赵
法合规的承诺 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晨海
2、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23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即
本人不涉及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亦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对本人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对本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
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
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人在最
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的情况等。
我们设立Speed Infotech Company Limited、Speed Infotech
Holdings Limited、Able Genius Group Limited境外公司、
出资设立北海绩迅以及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等问题不会
北海绩迅交易 关于外汇事宜
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影响,如因我们未遵守外汇管理法
对方杨浩、李宝 的声明及承诺
律、法规规定而导致北海绩迅被外汇管理机关处罚的,
海、赵晨海 函
杨浩、李宝海及赵晨海应就北海绩迅或湖北鼎龙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比例(42%、29%、29%)
承担补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北海绩迅及其下属公司因现有租赁
房产存在出租方权属瑕疵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等
北海绩迅交易 关于标的资产 原因,导致北海绩迅及其下属公司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
对方杨浩、李宝 或有事项的承 以罚款,或无法继续租赁或其他不利影响而给北海绩迅
海、赵晨海 诺函 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经济支出或损失的,本人与本次交易
其他交易对方将按照本次交易出售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
比例予以补偿。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在未来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时,需在签署正式质押协议前10个工作日向上市公司提
出书面申请并附拟签署质押协议文本,待取得上市公司
董事长签署的书面同意函后,方可签署质押协议。质押
北海绩迅交易 协议签署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将质押协议原
关于股份质押
对方杨浩、李宝 件报备上市公司。同时,质押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权
事项的承诺函
海、赵晨海 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未来若因本人
(业绩承诺方)无法偿还债务需质权人处置质押股份时,
质权人同意该等股份优先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在业绩承
诺义务履行完毕前,质权人处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质押
股份数量减去尚未解锁股票数量。
1、本人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
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关于提供资料
上市公司全体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真实性、准确
董事、监事、高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
性和完整性的
级管理人员 律责任
承诺
2、本人保证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为本次交
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上市公司及投
资者带来损失,本人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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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鼎
龙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号提交鼎龙股
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
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
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
年5月13日、 2017年 4月12日向 本公 司出 具的武 环罚
[2016]18号、武环罚[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武汉经
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3日向
本公司出具的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8号、武经开(汉
南)环罚[2019]9号、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10号行
上市公司及全 关于合法合规
政处罚决定书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体董事、监事、 及诚信情况的
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
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全了解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并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自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重组方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全体 关于本次资产 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 重组期间减持 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级管理人员 计划的承诺函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关于本次资产
上市公司全体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重组摊薄即期
董事、高级管理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回报采取填补
人员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措施的承诺函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
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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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
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
自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控股 本次重组方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
股东及其共同 关于本次重组 期间,本人/本公司无任何减持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
控制的曲水鼎 期间减持计划 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本公司具
龙泰豪企业管 的承诺函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湖北
理有限公司 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
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
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 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关于避免同业
股东、实际控制 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
竞争的承诺函
人 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
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
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
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
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
上市公司控股 关于减少和规 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
股东、实际控制 范关联交易的
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
人 承诺函 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
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
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
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鼎龙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上市公司控股 关于保持上市 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
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本
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独立性的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人 承诺函 特别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遵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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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规
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
关于本次资产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上市公司控股
重组摊薄即期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股东、实际控制
回报采取填补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人 诺。
措施的承诺函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况。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鼎龙股份本次资产重组实施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鼎龙股份尚需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
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上述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八、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鼎龙股份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鼎龙股份本次资产重组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尚需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
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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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
性的风险和障碍。
(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
的基本条件,同意鼎龙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法律顾问认为:
“(一)鼎龙股份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鼎龙股份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新
增股份已发行完毕。鼎龙股份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审计;尚需
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
记或备案手续;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在本次交易
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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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23,051,162 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981,468,251 股,
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股
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已受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
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
设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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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持续督导事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督导责任和义务如
下: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
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鼎龙股份进行持续督
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结合鼎龙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当年和
实施完毕后的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资产重组实施的
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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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826
联系人:袁华庆、张鹏
二、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3、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010-65681022
联系人:魏海涛、姚启明
三、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
电话:010-82330558-8033
传真:0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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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朝鸿、夏红胜
四、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18 号中复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电话:027-87338040
传真:027-950507-342270
联系人:李超鹏、吴旭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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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杨浩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8 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 2-00061 号);
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1、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
电话:027-59720699
传真:027-59720699
联系人:程涌、黄云
2、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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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