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18 新化 03
证券代码:112768
发行总额:13.86 亿元
上市时间:2018 年 11 月 12 日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7 日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
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
因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机构投资
者发行,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
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
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AA+,主体评级
为 AA+。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 2,097,483.27 万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7.24%,母公
司资产负债率 51.95%;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42,540.50
万元(2017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0,231.60
万元、184,347.44 万元 3,042.47 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本期债券上市地点为深交所,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本期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
下简称“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期债券上市前,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信用
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期债券双边挂牌交易,本公司承诺,若本期债券无
法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
额。本期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
安排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
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
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XINJIANG ZHONGTAI CHEMICAL CO.,LTD
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5、股票代码:002092
6、注册资本:214,644.9598 万元
7、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8、公司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18 日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31836311Q
10、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11、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12、邮政编码:830000
13、联系电话:0991-8751690
14、联系传真:0991-8751690
15、电子信箱:ZTHX@ZTHX.COM
16、互联网址:http://www.zthx.com/
17、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及盐酸、氢氧化钠(烧碱)、液氯、盐酸、次
氯酸盐、次氯酸钠的生产、销售(具体内容以许可证为准) 聚氯乙烯树脂、纳米 PVC、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
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仓储服务;金属制品的防腐和低压液化瓶的
检验;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货运代理;煤炭及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化纤浆粕制造;人造纤维、棉纺纱、化纤布、非织造布的生产与
销售;商务信息技术咨询及服务;矿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钢材、
汽车、汽车配件、食品、烟草制品、酒、农产品、化肥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
债券全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简称“18 新化 03”,债券代码“112768”,品种二
未发行。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 13.86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08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仅采取面向网下合格机构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
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二)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中
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
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机
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
无效。
五、债券发行日期
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
发行期限: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
六、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牵头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债券面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
八、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期债券品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九、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6.96%,票面利率通过簿
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
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
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品种一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具体本息兑付工
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
金将在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和利息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3、起息日: 2018 年 9 月 27 日。
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
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付息日: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9 月 2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
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2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6、兑付日:2023 年 9 月 2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一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即发
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在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调
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
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一设置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发行人发
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
期债券品种一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
债券品种一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品种一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自发
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
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
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9、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起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品种一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债券信用等级
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
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
十二、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止,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38,600 万元,扣除
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已由主承销商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汇入发行人在国家开发银
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四节 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533 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18 新化 03”,
证券代码为“112768”。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登记公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资产总计 6,401,846.11 5,562,740.99 4,666,825.59 3,757,243.44
负债合计 4,304,362.84 3,648,010.93 2,998,632.45 2,551,416.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009,002.96 1,837,955.11 1,628,251.84 1,022,300.12
股东权益合计 2,097,483.27 1,914,730.05 1,668,193.14 1,205,826.65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6,401,846.11 5,562,740.99 4,666,825.59 3,757,243.44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总收入 4,518,323.13 4,105,902.70 2,336,232.41 1,647,055.48
营业总成本 4,277,231.54 3,819,332.84 2,130,149.74 1,638,956.26
净利润 210,007.13 245,301.81 193,621.11 23,209.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078.64 240,231.60 184,347.44 3,042.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0,602.40 375,335.98 192,288.44 83,843.54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407,308.43 -562,925.38 -647,693.23 -516,766.66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237,736.12 290,758.25 531,389.12 386,737.8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23,745.91 99,813.19 76,016.53 -44,763.35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流动比率(%) 88.02 76.99 82.73 70.11
速动比率(%) 75.40 66.07 72.88 60.20
资产负债率(%) 67.24 65.58 64.25 67.9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1.78 37.38 27.50 29.04
存货周转率*(次) 12.21 15.18 11.58 9.78
总资产报酬率*(%) 5.40 7.44 7.90 3.45
营业利润率 5.45 7.29 8.23 0.00
利息保障倍数 1 14.78
利息保障倍数 2 4.53
注:上表各指标中带*的部分已经过年化处理,上述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
(7)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8)利息保障倍数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9)利息保障倍数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每股收益(合并报表口径)
单位:元/股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一)基本每股收益 0.94 1.12 0.95 0.02
(二)稀释每股收益 0.94 1.12 0.95 0.02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一、债券偿付风险
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环境、
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本身的经营活动存在着一定的不
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可能导
致公司难以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从而使
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二、偿债资金来源
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公司较好
的盈利能力将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有利保障。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647,055.48 万元、2,336,232.41 万元、
4,105,902.70 万元和 2,734,886.89 万元,主要来源于发行人 PVC、烧碱及粘胶纤维的
生产和销售;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042.47 万
元、184,347.44 万元、240,231.60 万元和 124,298.44 万元;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3,843.54 万元、192,288.44 万元、375,335.98 万
元和 66,021.67 万元,其中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分别为 1,861,985.35 万元、
2,478,091.45 万元、4,650,489.06 万元和 3,140,531.72 万元,呈现逐年增长趋势。随
着发行人子公司投产项目不断达产并释放产能,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将
有可能继续扩大,公司的财务实力和偿还能力将有所加强,为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
偿还提供基础保障。
三、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通畅的外部融资渠道
公司在国内银行间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长期与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从未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截止 2018 年 06 月 30 日,公司获得的银行总授信
额度为 252.34 亿元人民币,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85.02 亿元,报告期公司按时偿
还银行贷款,没有出现逾期情况。因此,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
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
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发行人获得的银行流动性支持不具备强制执行性,该流动性支持不构成对本期
债券的担保,当发行人面临长期性亏损而非流动性资金短缺时,银行有可能拒绝向
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流动资产变现
公司注重对资产流动性的管理,现有资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必要时可以通
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公司流动资产价值(合并财
务报表口径下)为 2,326,548.60 万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余额为 1,964,439.41 万元。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6-30
项目
金额 比例
货币资金 499,190.58 21.4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2.02 0.00%
应收票据 562,214.40 24.17%
应收账款 194,552.99 8.36%
预付款项 488,042.93 20.98%
其他应收款 82,453.87 3.54%
存货 362,109.19 15.5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0,418.05 0.45%
其他流动资产 127,514.58 5.48%
流动资产合计 2,326,548.60 100.00%
若出现公司现金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公司拥有的变现能力较强
的流动资产可迅速变现,可为本期债券本息及时偿付提供一定的保障。
四、偿债保障措施
为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采取了如下的偿债保障
措施:
(一)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
他重要事项,为保障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
会议”。
(二)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海通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
理人,并与海通证券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海
通证券依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
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期债券每年的利息偿付日之前和/或本金兑付
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
之相关的工作。
(四)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
流动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年度、
月度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
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
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
生重大变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发行
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发行人作出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行人拟变
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发行人提出债
务重组方案的;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发生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或
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发行人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增信措施。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
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将在本期债券信用
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
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将于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
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
中诚信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
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并提供相关
资料,中诚信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
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中诚
信网站(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
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将根据
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关于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请见本公
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订的《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关于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
资金需求,经 2017 年 3 月 17 日董事会会议和 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股东会会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合格投资者分期公开发行不超过 25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
期债券规模 13.86 亿元。
二、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经公司 2017 年董事会会议和 2017 年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期债券募集资
金 13.86 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债券简称/贷款银行 贷款方式 到期日 当前余额
11 中泰 01 公司债 2018/11/03 130,000.00
17 富丽达 CP001 短期融资券 2018-11-10 40,000.00
15 新中泰 MTN001 中期票据 2018/12/17 150,000.00
乌鲁木齐银行诚信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1 10,000.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9 1,000.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9 2,119.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9 1,259.00
中国农业银行塔指东路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12 6,500.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13 1,287.00
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15 5,000.00
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15 6,200.00
库尔勒银行千城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19 5,000.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0/30 1,599.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0 4,950.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0 1,732.00
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2 20,000.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3 10,000.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3 1,520.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3 5,390.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3 4,463.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24 2,317.00
农行巴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1/30 7,347.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2/12 3,395.00
建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2/12 3,137.00
中国农业银行塔指东路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18/12/25 5,541.00
合计 - - 429,756.00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3.86 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
务。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能够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节约公司的利息费用支出,短
期偿债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二)募集资金按运用计划使用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资金使用安排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保证
不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使用。另外,发行人将与主承销商和监管银行签
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由资金监管银行和主承销商同时对募集资金是否按照运用
计划执行进行监管,当发行人不按照资金运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监管银行
有权不予执行并通知主承销商。
此外,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未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或未经本期
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发行人不得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三)已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发行人累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合计金额 49.86 亿元,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
发行
债券名称 募集资金用途
规模
0.826 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
13 亿元 12.174 亿元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司债券(第二期)
金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 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 13 亿元拟用
13 亿元
司债券(第二期)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
10 亿元 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 13.86 亿
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元
上述债券募集资金均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不存在
改变已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被侵占挪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随着公司近年来不断扩大投资规模,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本期
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将使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大幅提高。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基
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合并口径下公司
流动比率将从 0.78 提升至 0.82,速动比率将从 0.66 提升到 0.69,短期偿债能力得到
增强。
(二)对公司债务结构的影响
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予以执行后,合并口径下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保持不变;合并口径下非流动
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由本期债券发行前的 27.18%,增加至 30.83%。本期债券发行
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上升,但利用财务杠杆能力大大加强,公司债务结构
将得到大幅优化。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担保事项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其他单位及并表范围外关联方单位提供债务担保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单位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到期日 是否关联方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89,999.89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是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9,900.00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是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 2019 年 7 月 27 日 是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 2019 年 6 月 27 日 是
经发行人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和发行人 2015 年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
行人对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 465,400 万元的授信
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圣雄能源是否上述范围内使用贷款授信额度
视圣雄能源经营需要而定。为保证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和防范担保风险,发行人就上
述担保事项向圣雄能源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收费比率为 2%。上述事项已经圣雄能
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为圣雄能源提供担保 264,899.89
万元。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2013 年 3 月 31 日,中泰化学为博湖苇业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1 年。
(1)因博湖苇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办理的 2,000 万元保理业务已逾期。浦发银行要求中泰化学及另一担保
人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集团”)合计承担 2,000 万元
连带还款担保责任,并提起诉讼。
(2)2015 年 11 月 17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分行欠款本金 19996052.19 元;
二、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逾期的利息 1568505.61 元(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年利率 10.05%);
三、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按年利率 10.05%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至主债权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
利息;
四、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律师费 215000 元;
五、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六、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 14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
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分行款项合计 21784557.80 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50722.79 元(浦发银行已预交),由被告博湖苇业公司、
七星建工公司、中泰化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中泰化学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2016 年 12 月 1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新民终 2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
第 112 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即“一、
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分行欠款本金 19996052.19 元;”“二、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逾期的利息 1568505.61 元(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年利率 10.05%);”“四、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
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律师费 215000
元;”“五、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六、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述款项在 14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中泰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博湖苇
业公司追偿。”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12 号判决第三项“被告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按年利率 10.05%支付原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至主债权本息全额清偿
之日的利息”为: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按年利率 10.05%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6 日的利息
1674669.3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0722.79 元(浦发银行鸟鲁木齐分行已预交)由博湖苇业公
司、七星建工集团公司、中泰化学股份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0697.79 元(中
泰化学股份公司已预交)由中泰化学股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7 年 6 月 5 日,中泰化学认为浦发银行和博湖苇业违法办理保理业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终字第 257 号《民事
判决书》和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12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指令再审或依法提审,驳回被申请人所有诉请
二、原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5)2017 年 7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中泰化学出具(2017)
最高法民申 2536 号《应诉通知书》,因中泰化学与七星集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6)关于中泰化学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的依据
因博湖苇业向浦发银行办理的 2,000 万元保理业务已逾期。浦发银行要求七星
集团及中泰化学合计承担 2,000 万元连带还款担保责任,并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12 号、(2016)新民终 257 号《民事判决
书》及七星集团、中泰化学分别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文件,
七星集团、中泰化学为博湖苇业与浦发银行的保理业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
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
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七星集团最高不超过 1400 万元为限,中泰化
学最高不超过 3500 万元为限。
根据上述(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12 号、(2016)新民终 257 号《民事判决
书》,乌鲁木齐中院及自治区高院判决七星集团对上述款项在 1400 万元的范围内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泰化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中泰化学出具(2017)最高法民申 2536 号《应诉通知书》,
因中泰化学与七星集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已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如下:“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
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本案中浦发银行要求中泰化学及七星集团合计承担 2,000 万元连带还款担
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中泰化学与七星集团需就 2000 万元债务额度共同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因双方未就担保责任比例分担进行内部约定,因此
双方应平均分担,且平均分担后 1,000 万元未超过上述判决中七星集团应承担的
1400 万元范围,因此中泰化学和七星集团应各分担 1,000 万元。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所涉及金额占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同时,该案件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
申请,并已立案审查,中泰化学是否需要承担相关债务具有不确定性,不存在对已
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将予以后
续披露。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 2 宗处罚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行政
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中泰化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
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形如下:
2017 年 9 月 25 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
处罚[2017]11 号),认定中泰化学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存在达成并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责令中泰化学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中泰化学处以 2016
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 711,145 万元 1%的罚款,计 71,114,500 元。
2017 年 10 月 10 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司出具《关于新疆中泰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行为的说明》,“鉴于新疆中泰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
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事后能够积极整改,且上述行为情节较轻微,持续时间较
短,本机关依法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向新疆中泰公司下达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1 号》,责令新疆中泰公司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并按最低比例(1%)对其予以罚款。我委给予的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属于从轻处罚”。
2、新疆富丽达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
下:
2017 年 8 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新疆富丽达下发《行政处罚
决定书》(库开管环罚[2017]14 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关环保部门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在对新疆富丽达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测数据显示新疆富丽达污染因子二
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
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硫化氢排放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1993)》一级标准。据此,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新疆富丽达
处以 1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 年 10 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我局因在 2017 年 8 月现场检查新疆富丽达相关‘三废’排放情况,发现其中二
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和硫化氢排放浓度超标,其他排放达标。为此我局特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库开管环[2017]14 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第 2 项规定,
对新疆富丽达处以罚款 100 万元。因新疆富丽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故没有责令停产和关闭。
上述处罚决定书下发后,新疆富丽达积极配合,缴纳了 100 万元罚款,并立即
采取整改措施,包括:对其一期、二期 138 个生化池进行临时封闭,并对生化好氧
池进行篷布覆盖,同时开展对生化好氧池永久性密闭改造工程。
经我局调取废气在线检测数据及生产运行记录,对比显示均达标。巴州环境监
测站对新疆富丽达厂区四个点位四个时间段监测,监测数据均不超标。
综上,我局认为:新疆富丽达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
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排放均已达标,没有造成
严重后果。”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的公
司总股本2,146,449,5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报告期内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项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
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不存在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及存在重大隐患而整改不力的情形。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发行人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以下重大承诺事项:
发行人已签约资本承诺共计 14,356.80 万元,其中构建长期资产承诺 11,882.51
万元,大额发包合同 2,474.29 万元。
2016 年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中,收购标的的原股东做
出业绩承诺和履行情况如下:
金富纱业业绩承诺事项:中泰化学与金丰纺织、康源投资、杭州永固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并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补充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约定金富纱业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的盈利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 2016 年度不低于 7,348.56 万元、2017 年度不
低于 7,929.77 万元、2018 年度不低于 7,586.70 万元。金富纱业 2016 年度实际实现
的净利润数为 7,423.97 万元,完成基于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数
的 101.03%。
蓝天物流业绩承诺事项:中泰化学与中泰集团、世纪宝伦、九洲恒昌、鑫汇鑫
化工、鑫和聚丰、刘金国、振坤物流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盈利补偿协议》,并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补充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
偿补充协议》,约定蓝天物流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的盈利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 2016
年度不低于 6,095.89 万元、2017 年度不低于 7,385.59 万元、2018 年度不低于 8,748.08
万元。蓝天物流 2016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为 6,385.23 万元,完成基于重大资产
重组的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 104.75%。
新疆富丽达业绩承诺事项:中泰化学与中泰集团、浙江富丽达、泰昌实业、富
达投资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并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补充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约定新疆富丽
达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的盈利预测合并净利润数分别为 2016 年度不低于 53,821.56
万元、2017 年度不低于 54,880.65 万元、2018 年度不低于 56,544.04 万元;单户净
利润数分别为 2016 年度不低于 46,560.16 万元、2017 年度不低于 47,037.03 万元、
2018 年度不低于 49,042.31 万元。新疆富丽达 2016 年度实际实现的合并净利润数为
64,480.48 万元,完成基于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 119.80%。
实现的单户净利润数为 54,264.34 万元,完成基于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6 年度业绩承
诺净利润数的 116.55%。
2、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情况
近三年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但存
在如下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017 年发行人资金拆借情况明细
单位:万元
借款人 出借人 年初金额 期末金额 期限 利率 形成原因
2017 年向集
团拆入资金
新疆中泰化学股 新疆中泰(集团)
15,000.00 - 3年 5.35% 15,000 万元,
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7 月
25 日已偿还。
合计 15,000.00 -
2016 年发行人资金拆借情况明细
单位:万元
借款人 出借人 年初金额 年末金额 期限 利率 形成原因
新疆圣雄能源股 新疆中泰化学股
94,168.38 - 1年 4.35%—4.90% 财务资助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合计 94,168.38 -
2015 年发行人资金拆借情况明细
单位:万元
借款人 出借人 年初金额 年末金额 期限 利率 形成原因
新疆圣雄能源股 新疆中泰化学股
- 94,168.38 1年 4.35%—4.90% 财务资助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新疆百新佳城房 新疆蓝天石油化
地产开发有限公 学物流有限责任 28,080.97 - 1年 6.30%—6.941% 有偿资金拆借
司 公司
合计 28,080.97 94,168.38
发行人子公司蓝天物流 2012 年与新疆百新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蓝天物流以自有资金向新疆百新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两笔借
款。借款金额分别为 25,720 万元、6,000 万元,借款利率分别为 6.3%、6.941%,借
款期限为 1 年。新疆百新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截至 2014
年末,上述借款余额为 28,080.97 万元,2015 年度新疆百新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偿还完毕相关借款。
经发行人第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和 2015 年第十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与圣雄能源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统借统贷合同》(XJZT2015-16)、《新疆中
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统借统贷合同》(XJZT2015-17)、《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统借统贷合同》(XJZT2015-19),中泰化学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2015 年
11 月 26 日分别向圣雄能源借出 4.60 亿元、5.00 亿元和 0.40 亿元三笔借款,借款期
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分别为 4.5125%、4.90%和 4.35%,计划还款日为 2016 年 11
月 24 日、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泰化学持有圣雄能源 787,680,944 股,占圣雄能源
注册资本的 18.55%,为圣雄能源第一大股东。截至 2015 年末,上述借款余额为
94,168.38 万元。2016 年度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偿还完毕相关借款,并按照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足额支付了利息。
(2)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将不会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但不排除会以财务资助
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并且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以规范财务资助事项,主要规定及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
提供的财务资助;③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④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⑤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
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
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总
监、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资产
部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照《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5)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资产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
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
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
充分等的意见。根据规定,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安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审议。
根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外资金拆借时应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披
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财务资助事项概
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②接受财务资助
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提供担保的情况,如系第三方提供
担保,应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
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③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
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
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④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
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⑤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
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⑦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会用于资金拆借。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
人除了根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增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公告外,
还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新增非经营性来占款或资金拆
借事项。海通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将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该事项,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将进行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
3、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需要披露的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
交易和事项。
第十三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联系人:费翔
电话:0991-8751690
传真:0991-8751690
二、牵头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项目负责人:吴斌、胡承昊
项目组人员:徐晨豪、黄峰、连佳晟
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项目负责人:王伟
项目组人员:王伟、吴俊、肖望
电话:010-57672104
传真:010-57672020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 四层-五层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陆彤彤、朱楠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65527227
五、审计机构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顾仁荣
经办会计师:张玉梅、范建平
电话:0991-2819977
传真:0991-2819977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经办人员:钱建中、曾永健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项目负责人:吴斌、胡承昊
项目组人员:徐晨豪、黄峰、连佳晟
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八、主承销商的收款账户及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户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310066726018150002272
九、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
总经理:王建军
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8666149
邮政编码:518010
十、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总经理:周宁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七)《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合格投资者可以至本公司及承销商处查阅募集说明书
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查阅时间: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6:30
查阅地点:
(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
联 系 人:费翔
电 话:0991-8751690
传 真:0991-8751690
互联网网址:www.zthx.com
(二)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 系 人:吴斌、胡承昊
电 话:010-88027267
传 真:010-88027190
互联网网址:www.htsec.com
(三)联席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二号楼
联系人:吴俊、肖望
电话:010-57672104
传真:010-57672020
互联网网址:www.jzsec.com
此外,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查阅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