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一八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8年6
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
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毓群、李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12 月 11 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瑞庭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瑞庭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瑞庭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世霖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德茂海润承诺:对于本企业以增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
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股东新疆东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2017 年 6 月从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处
受让的公司 4,599,912 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公司股份外,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绿联君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2017 年 6 月从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处
受让的公司 3,449,934 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公司股份外,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
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
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的主要
内容如下:
(一)预案有效期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预案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
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具体实施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
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回购股份
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
回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
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将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但
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
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
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 100%。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
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2)单一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
有权将本公司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
扣减;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毓群、李平,控股股东瑞庭投资承诺:本人/瑞庭投资拟
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瑞庭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
人/瑞庭投资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
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
/瑞庭投资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作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黄世霖、宁波联创及招银叁号、招银
动力和招银国际(三家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
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
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
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作为
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
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瑞庭投资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瑞庭投资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宁德时代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瑞庭投资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瑞庭投资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宁德时代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瑞庭投资将向宁德时代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瑞庭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宁德时代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宁德时代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瑞庭投资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宁德
时代所有。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
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
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保障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公司将尽量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
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建成并实现
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
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提升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提升核心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强化与客户
的良好合作关系;创新优化工厂生产管理模式,对供应链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组建专业化的研发、生
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
力和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
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
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
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毓群和李平承诺
1、宁德时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宁德时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控股股东瑞庭投资承诺
1、宁德时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宁德时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宁德时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宁德时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高盛高华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高盛高华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高盛高华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高盛高华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兴业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兴业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兴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兴业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通力律师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通力律师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通力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通力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通力律师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
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致同会计师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
师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会计
师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致同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承诺
大学评估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大学评估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大学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大学评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2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217,243,733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17,243,733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
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724,23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
发行 195,519,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5.1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 26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宁德时代”,股票代码“30075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17,243,733 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6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宁德时代
4、股票代码:30075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72,437,0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17,243,733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17,243,733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瑞庭投资 571,480,527 26.31% 2021.6.11
黄世霖 260,900,727 12.01% 2021.6.11
宁波联创 166,200,263 7.65% 2019.6.11
李平 111,950,154 5.15% 2021.6.11
招银叁号 72,157,116 3.32% 2019.6.11
招银动力 66,980,205 3.08% 2019.6.11
西藏鸿商 62,745,321 2.89% 2019.6.11
常州颀德 45,999,147 2.12% 2019.6.11
先进制造 45,585,780 2.10% 2019.6.11
西藏旭赢 38,685,909 1.78% 2019.6.11
首次公 博瑞荣合 38,674,068 1.78% 2019.6.11
开发行
博瑞荣通 38,674,068 1.78% 2019.6.11
前已发
行股份 润泰宏裕 38,674,068 1.78% 2019.6.11
新疆东鹏 4,599,912 0.21% 2021.6.11
新疆东鹏 22,999,569 1.06% 2019.6.11
恒源瑞华 25,782,714 1.19% 2019.6.11
荣源宏顺 25,782,714 1.19% 2019.6.11
恒泰瑞福 25,782,714 1.19% 2019.6.11
博裕二期 22,999,575 1.06% 2019.6.11
上海云锋 22,999,575 1.06% 2019.6.11
华鼎新动力 22,999,575 1.06% 2019.6.11
安鹏行远 22,999,575 1.06% 2019.6.11
富泰华 22,999,575 1.06% 2019.6.11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德茂海润 22,999,575 1.06% 2020.6.28
天津君联 12,914,733 0.59% 2019.6.11
绿联君和 8,182,335 0.38% 2019.6.11
绿联君和 3,449,934 0.16% 2021.6.11
平安置业 11,496,978 0.53% 2019.6.11
弘道天华 9,199,830 0.42% 2019.6.11
晖远浩云 9,199,830 0.42% 2019.6.11
中金启元 9,199,822 0.42% 2019.6.11
仁达九号 8,714,637 0.40% 2019.6.11
汇发新源 7,843,170 0.36% 2019.6.11
广发信德 7,843,170 0.36% 2019.6.11
华美六期 7,843,170 0.36% 2019.6.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6,899,871 0.32% 2019.6.11
明睿七号 5,519,898 0.25% 2019.6.11
国投创新 4,599,915 0.21% 2019.6.11
珠海盛博 4,599,915 0.21% 2019.6.11
尹巍 4,599,915 0.21% 2019.6.11
深创投 4,313,745 0.20% 2019.6.11
林锦应 4,164,621 0.19% 2019.6.11
平潭天得 3,921,588 0.18% 2019.6.11
一村资本 3,921,588 0.18% 2019.6.11
招银国际 3,921,588 0.18% 2019.6.11
七匹狼基金 3,529,428 0.16% 2019.6.11
赤星羲和 2,299,956 0.11% 2019.6.11
郭汶钢 1,795,095 0.08% 2019.6.11
江苏恒义 1,507,881 0.07% 2019.6.11
朱旭宏 1,436,076 0.07% 2019.6.11
万景照 622,152 0.03% 2019.6.11
小计 1,955,193,267 90.00%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21,724,233 1.00% 2018.6.11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195,519,500 9.00% 2018.6.11
股份
小计 217,243,733 10.00%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合计 2,172,437,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周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1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5,519.3267 万元(本次发行前)、217,243.7000 万元(本
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2 号
邮编:352100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蒋理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 C38)
主要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以及锂电池回收利用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电话:0593-8901666
传真:0593-8901999
互联网网址:www.catlbattery.com
电子邮箱:CATL-IR@catlbattery.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曾毓群 董事长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李平 副董事长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黄世霖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潘健 副董事长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
周佳 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王红波 董事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薛祖云 独立董事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洪波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
蔡秀玲 独立董事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
吴映明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王思业 监事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
冯春艳 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谭立斌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吴凯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蒋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
郑舒 财务总监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黄世霖 260,900,727 12.01%
2 李平 111,950,154 5.15%
除上表所列人员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均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情况如下:
1、李平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李平,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博观投资、博观
正合、春和瑞福、春和瑞泽、凌顶视野、风行益泰的出资分别为 1.44%、2.69%、
4.66%、6.45%、7.81%、3.91%。博观投资、博观正合、春和瑞福、春和瑞泽、
凌顶视野、风行益泰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博瑞荣合、荣源宏顺、博瑞荣通、润泰
宏裕、恒源瑞华、恒泰瑞福的出资均为 99.89%,博瑞荣合、荣源宏顺、博瑞荣
通、润泰宏裕、恒源瑞华、恒泰瑞福分别持有公司 1.78%、1.19%、1.78%、1.78%、
1.19%、1.19%的股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C 持有发行人
姓名(A)
(A 持有 B 的出资比例) (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的股权比例
博观投资(1.44%) 博瑞荣合(99.89%) 1.78%
博观正合(2.69%) 荣源宏顺(99.89%) 1.19%
春和瑞福(4.66%) 博瑞荣通(99.89%) 1.78%
李平
春和瑞泽(6.45%) 润泰宏裕(99.89%) 1.78%
凌顶视野(7.81%) 恒源瑞华(99.89%) 1.19%
风行益泰(3.91%) 恒泰瑞福(99.89%) 1.19%
2、黄世霖
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黄世霖,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春和瑞泽 4.33%的出
资。春和瑞泽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润泰宏裕 99.89%的出资,润泰宏裕持有公司
1.78%的股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C 持有发行人
姓名(A)
(A 持有 B 的出资比例) (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的股权比例
黄世霖 春和瑞泽(4.33%) 润泰宏裕(99.89%) 1.78%
3、周佳
公司董事、总经理周佳,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春和瑞泽 3.00%的出资。春和
瑞泽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润泰宏裕 99.89%的出资,润泰宏裕持有公司 1.78%的
股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C 持有发行人
姓名(A)
(A 持有 B 的出资比例) (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的股权比例
周佳 春和瑞泽(3.00%) 润泰宏裕(99.89%) 1.78%
4、吴映明
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吴映明,持有倍道投资 100%的股权,同时作为有限合伙
人持有博观投资 84.58%的出资额。倍道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博观正合、春
和瑞福及润泰宏裕的出资均为 0.11%。博观投资、博观正合、春和瑞福作为有限
合伙人持有博瑞荣合、荣源宏顺、博瑞荣通的出资均为 99.89%,博瑞荣合、荣
源宏顺、博瑞荣通、润泰宏裕分别持有公司 1.78%、1.19%、1.78%、1.78%的股
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企业名称(D) D 持有发
姓名
A 持有 B 的股 行人的股
(A) A/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B/C 持有 D 的出资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企业名称(D) D 持有发
姓名
A 持有 B 的股 行人的股
(A) A/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B/C 持有 D 的出资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博观正合(0.11%) 荣源宏顺(99.89%) 1.19%
倍 道 投 资
春和瑞福(0.11%) 博瑞荣通(99.89%) 1.78%
吴映明 (100%)
- 润泰宏裕(0.11%) 1.78%
- 博观投资(84.58%) 博瑞荣合(99.89%) 1.78%
5、冯春艳
公司监事冯春艳,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风行益泰 2.73%的出资。风行益泰作
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恒泰瑞福 99.89%的出资,恒泰瑞福持有公司 1.19%的股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C 持有发行人
姓名(A)
(A 持有 B 的出资比例) (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的股权比例
冯春艳 风行益泰(2.73%) 恒泰瑞福(99.89%) 1.19%
6、谭立斌
公司副总经理谭立斌,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博观投资 2.86%的出资。博观投
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博瑞荣合 99.89%的出资,博瑞荣合持有公司 1.78%的股
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C 持有发行人
姓名(A)
(A 持有 B 的出资比例) (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的股权比例
谭立斌 博观投资(2.86%) 博瑞荣合(99.89%) 1.78%
7、吴凯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吴凯,持有合趣投资 100%的股权,同时作为有
限合伙人持有风行益泰、博观正合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79.07%、77.53%。合趣投
资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春和瑞泽、恒源瑞华的出资比例均为 0.11%。风行益泰、
博观正合、春和瑞泽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恒泰瑞福、荣源宏顺、润泰宏裕的出资
均为 99.89%。恒泰瑞福、荣源宏顺、润泰宏裕、恒源瑞华分别持有公司 1.19%、
1.19%、1.78%、1.19%的股份。
企业名称(B) 企业名称(C) 企业名称(D)
姓名 D 持有发行人
(A) A 持有 B 的 的股权比例
A/B 持有 C 的出资比例 B/C 持有 D 的出资比例
股权比例
合 趣 投 资 春和瑞泽(0.11%) 润泰宏裕(99.89%) 1.78%
(100%) - 恒源瑞华(0.11%) 1.19%
吴凯
- 风行益泰(79.07%) 恒泰瑞福(99.89%) 1.19%
- 博观正合(77.53%) 荣源宏顺(99.89%) 1.19%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瑞庭投资。瑞庭投资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由
曾毓群持有 100%股权。本次上市前瑞庭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26.31%的股份。瑞庭
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02054341492Y
成立时间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
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 704 室
经营地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曾毓群持有 100%股权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日期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 101,868.11 97,206.00 95,156.83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曾毓群和李平。本次上市前,曾毓群通过瑞庭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 26.31%的股份,李平直接持有公司 5.15%的股份,两人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控制公司 31.46%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曾毓群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博士。
1999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历任新能源科技总裁兼 CEO、董事等职务;期间
曾兼任 TDK 株式会社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及能源设备业务总经理,宁德新能源
董事长、东莞新能源电子董事长和经理、东莞新能源董事长和经理、东莞新能德
执行董事、普莱德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宁德时代有限董事。
2012 年至今,任瑞庭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长。
李平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复旦大学学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1996 年至 2002 年,任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3 年至 2017 年,任上海适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2 年
至今,任永佳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至今,任上海适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本公司前身及本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1、曾毓群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次上市前,除瑞庭投资、宁德前程投资有限公司之外,曾毓群控制的其他
企业包括宁德瑞庭投资有限公司、宁德瑞合投资有限公司、瑞华投资、瑞友投资
有限公司、Societe de Mines d'Or Resources SARLU,其中曾毓群出资设立的宁德
瑞庭投资有限公司、宁德瑞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0,尚未实际运营,
2、李平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次上市前,李平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宁德永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适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林适舒适家居系统有限公司、RCS INVESTMENT CO.,
LTD 、 RAINBOW RICH PROFITS LIMITED 、 RAINBOW CASTLE
DEVELOPMENTS LIMITED、合荔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荔国际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合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禾丽商贸有限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68,71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
1 571,480,527 26.31%
投资有限公司
2 黄世霖 260,900,727 12.01%
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
3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66,200,263 7.65%
伙)
4 李平 111,950,154 5.15%
深圳市招银叁号股权投
5 72,157,116 3.3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长江招银动力投资
6 66,980,205 3.0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鸿商资本投资有限
7 62,745,321 2.89%
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常州
8 45,999,147 2.12%
颀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9 45,585,780 2.10%
(有限合伙)
西藏旭赢百年投资有限
10 38,685,909 1.78%
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17,243,733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5.14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
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20.6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80,560,500,000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208,595,272,5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
倍数为 3,200.63941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
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宁德时代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T+1 日)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724,23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5,519,500 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3,708.32425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
为 1,066.87708 倍,中签率为 0.0937315106%。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0,863,827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0.01%,配售比例为 0.06413500%;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679,647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12.33%,配售比例为 0.06412480%;其他类投资者获
配 数 量 为 8,180,759 股 , 占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37.66% , 配 售 比 例 为
0.01376243%。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391,960 股,全部由联席主承销
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461,507,447.6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5,352,084,455.31 元。致同会计师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8)第 351ZA0007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109,422,992.31 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与承销费用 91,037,735.85
2 审计验资费用 7,830,188.68
3 律师费用 5,600,000.00
4 信息披露费用 4,245,283.02
5 发行手续费用 709,784.76
合计 109,422,992.31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5,352,084,455.31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83 元(按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09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
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8)第 351ZA0028 号)。公
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
告书公告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原材料采购
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在手订单以及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
展状况,预计 2018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若实际业
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三层
联系电话: 010-65608299
传 真: 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郭瑛英、宋双喜
项目协办人:张灵杰
项目组成员:吕晓峰、张帅、吕佳、徐兴文、胡德波、曾诚、赵彬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
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担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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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