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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1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淳中科技 股票代码:603516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ricolor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 1 号楼二层 A 段 2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二〇一八年二月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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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016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338.67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本人对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
淳中科技的股份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
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淳中科技的相
关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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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淳中科技的所有股份,将自淳中科技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淳中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4、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淳中
科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淳中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淳中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淳中
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淳中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淳中科技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淳中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淳中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6、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控制的企业天津斯豪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淳中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
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其他发行前持股 1%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何仕达及其控制的天津斯豪外,公司其他发行前持股 1%以上的
股东张峻峰、黄秀瑜、余绵梓、付国义、张培昌、佟悦、陈建庆、北京汇智易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威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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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淳中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
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
的,承诺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
傅磊明、孙超、孔令术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淳中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收购
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淳中科
技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淳中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
淳中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淳中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淳中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淳中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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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承诺:
淳中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5 日经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
例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或超过 3,000 万元。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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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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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9、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
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10、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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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
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为增加股利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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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
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2、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或超过 3,000 万元。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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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
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
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
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
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
事发表专项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
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 3 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
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公司将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
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重要股东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余绵梓就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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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淳中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淳中
科技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淳中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淳中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淳中科技股份数量的 2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上一年末持有淳中科技股份数量的 40%;
4、减持期限:本人减持淳中科技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
减持;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且淳中科
技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
内容存在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淳中科技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淳中科技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
购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
交易的阶段内,则淳中科技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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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淳中科技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
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淳中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淳中科技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
平均值(淳中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回购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淳中科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
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淳中科技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淳中科技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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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
胡沉、邢国光、赵仲杰、何青、傅磊明、孙超、孔令术承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作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
荐机构,就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公开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纳税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
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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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此给基于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
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发行
人律师,就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公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
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该评估机构出具了《北京淳中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 1306 号),该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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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淳中
科技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淳中科技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自淳中
科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
案的修订均应经淳中科技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及淳中科技、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
承诺如下:
1、触发本稳定淳中科技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淳中科技上市后三年内,如淳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
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淳中科技及相关主体将根据下述“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稳定淳中科技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淳中科技董事会将在淳中科技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的 5 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提出稳定淳中科技股价具体方案,
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
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淳中科技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淳中科技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淳中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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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淳中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
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淳中科技全体董事承诺,在淳中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淳
中科技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承诺,在淳中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淳中科技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淳中科技控股股东增持淳中科技股票的具体安排
淳中科技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淳中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淳中科技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年度
从公司领取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淳中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淳中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淳中科技股票的
具体安排
淳中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淳中科技社会公众股
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淳中科技股份
的资金额不高于淳中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淳中
科技领取收入的 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
后淳中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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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淳中科技
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淳中科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淳中科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淳
中科技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淳中科技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淳中科技股份将导致淳中科技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淳中科技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淳中
科技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淳中科技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淳中科技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淳
中科技、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
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
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淳中科技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
生效,淳中科技、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
稳定措施;或者淳中科技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未履行稳定淳中科技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淳中科技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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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且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
义务的,则淳中科技将有权将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淳中科技严格履行回购义务。
若淳中科技董事会制订的稳定淳中科技股价措施涉及淳中科技控股股东增
持淳中科技股票,如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淳中科技股价的承诺,则淳
中科技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淳中科技控股股
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淳中科技董事会制订的稳定淳中科技股价措施涉及淳中科技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淳中科技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淳中科技股价的
承诺,则淳中科技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淳
中科技领取的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发行人拟
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以软件研发为主的技术驱动型公司,公司的核心技术点为数据预
处理、数据后处理、图像融合处理技术、码流接入技术等。平台类产品是公司高
水平研发实力的体现。公司在研项目智能坐席协作系统、波塞冬云系统解决方案、
无线视音频传输系统、显控产品升级等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使公司提
高竞争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成为同行业的领导者。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公司进一步深挖重点客户的潜在需求,积极开发新细分市场,努力实现销售
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依托完整的生产体系和行业经验,公司将紧密跟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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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
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
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
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
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
远利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
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公
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
公司还制订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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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期间
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2017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及合
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2120 号)。
2017 年 1-9 月,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 18,722.75 万元,净利润 7,234.27 万元,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17.47%,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15.87%。2017 年 1-9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变动
营业收入 18,722.75 15,938.64 17.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15.26 6,226.10 15.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031.80 6,052.99 16.17%
(续表)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变动
营业收入 12,690.92 11,217.35 13.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719.15 4,290.51 9.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85.14 4,163.42 10.13%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公司的
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销售定价方式和价格水平、主要对外采购的芯片、机箱结
构件等价格及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
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
情况良好。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度可实现营业收
入约为 24,603.83 万元至 25,403.83 万元,较 2016 年度的变动幅度为 12.28%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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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约为 8,467.70
万元至 9,282.15 万元,较 2016 年度的变动幅度为 5.96%至 16.15%(前述财务数
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变动
营业收入 24,603.83 21,912.69 12.28%
按最低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758.38 8,133.99 7.68%
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8,467.70 7,991.33 5.96%
者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25,403.83 21,912.69 15.93%
按最高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589.83 8,133.99 17.90%
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9,282.15 7,991.33 16.15%
者的净利润
关于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信息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
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
相关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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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338.67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8] 124 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21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淳中科技”,股票代
码“603516”。本次发行的 2,338.67 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 2018 年 2 月 2 日起上市
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2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淳中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5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54.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38.67 万股
(七)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的 233.77 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 2,104.90 万股股份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后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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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ricolo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7,01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5204274E
法定代表人:何仕达
改制设立日期:2015 年 8 月 26 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 1 号楼二层 A 段 2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博雅 CC6 号楼 6 层
邮编:102206
电话:010-53563888
传真:010-53563999
网址:www.chinargb.com.cn
电子邮箱:security@chinargb.com.cn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显控系统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分为设备类和
平台类两大类,具体包括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信号传输设备及数字视
频综合平台、显控协作平台等。产品主要适用于指挥控制中心、会议室及展示等
多媒体视讯场景,广泛应用于军事、政治、经济、科教、文化等领域,下游行业
主要涉及国防军队、公安武警、展览展示、能源、交通、金融、广电、气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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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以来,公司以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为市场切入口,积累了客
户资源、充实了研发实力、丰富了产品系列。目前,公司逐步形成了以图像处理
设备、矩阵切换设备及数字视频综合平台、显控协作平台为主的产品系列,已成
为国内领先的显控系统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营
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构成公司的主要收
入来源。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股情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合计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姓名 职位/亲属关系 占发行后上市
(股) (股) (股)
前股份比例
何仕达 董事长、总经理 27,152,000 120,000 27,272,000 29.1534%
张峻峰 董事、副总经理 14,002,000 -- 14,002,000 14.9679%
黄秀瑜 董事、副总经理 8,630,000 -- 8,630,000 9.2253%
董事、财务总监、
付国义 1,226,000 -- 1,226,000 1.3106%
董事会秘书
王志涛 董事、研发部经理 -- 310,000 310,000 0.3314%
董事、华北区大区
胡沉 -- 300,000 300,000 0.3207%
经理
邢国光 独立董事 -- -- -- --
赵仲杰 独立董事 -- -- -- --
何青 独立董事 -- -- -- --
监事会主席、营销
傅磊明 -- 220,000 220,000 0.2352%
总监
监事、产品技术部
孙超 -- 120,000 120,000 0.1283%
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研
孔令术 -- 120,000 120,000 0.1283%
发部工程师
孙怀义 研发部工程师 -- 160,000 160,000 0.1710%
杨继业 研发部工程师 -- 160,000 160,000 0.1710%
宋良多 研发部工程师 -- 164,000 164,000 0.1753%
张亚南 研发部工程师 -- 170,000 170,000 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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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瑞 黄秀瑜的弟弟 228,000 -- 228,000 0.2437%
章喆 何仕达姑姑之子 398,000 398,000 0.4255%
何仕达堂弟之配
王颖 300,000 300,000 0.3207%

注:间接持股数=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该合伙企业出资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上述人员最近三年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及本上市公告日签署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间接持股数=合伙
企业<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合伙企业<或持股计划>的合伙人<或认
购人>持有该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姓名 直接 间接 合计 直接 间接 合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何仕达 27,152,000 120,000 27,272,000 30,640,000 120,000 30,760,000
张峻峰 14,002,000 -- 14,002,000 14,002,000 -- 14,002,000
黄秀瑜 8,630,000 -- 8,630,000 9,000,000 -- 9,000,000
付国义 1,226,000 -- 1,226,000 1,600,000 -- 1,600,000
王志涛 -- 310,000 310,000 -- 310,000 310,000
胡沉 -- 300,000 300,000 -- 300,000 300,000
傅磊明 -- 220,000 220,000 -- 220,000 220,000
孙超 -- 120,000 120,000 -- 120,000 120,000
孔令术 -- 120,000 120,000 -- 120,000 120,000
孙怀义 -- 160,000 160,000 -- 160,000 160,000
杨继业 -- 160,000 160,000 -- 160,000 160,000
宋良多 -- 164,000 164,000 -- 164,000 164,000
张亚南 -- 170,000 170,000 -- 170,000 170,000
黄秀瑞 228,000 -- 228,000 1,128,000 -- 1,128,00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姓名 直接 间接 合计 直接 间接 合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何仕达 15,099,000 875,742 15,974,742 16,599,000 -- 16,599,000
张峻峰 6,801,000 394,458 7,195,458 6,102,000 -- 6,102,000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黄秀瑜 4,500,000 261,000 4,761,000 3,000,000 -- 3,000,000
付国义 600,000 34,800 634,800 600,000 -- 600,000
王志涛 -- 100,000 100,000 -- -- --
胡沉 -- 80,000 80,000 -- -- --
傅磊明 -- 100,000 100,000 -- -- --
孙超 -- 60,000 60,000 -- -- --
孔令术 -- 60,000 60,000 -- -- --
孙怀义 -- 80,000 80,000 -- -- --
杨继业 -- 80,000 80,000 -- -- --
宋良多 -- 80,000 80,000 -- -- --
张亚南 -- 80,000 80,000 -- -- --
注:公司 2016 年 11 月实施了 201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35,080,000 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上述人员 2016 年末持股数较 2015
年末持股数有较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何仕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何仕达直接持有
公司 27,152,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251%;通过天津斯豪控制公司
3,3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70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
直 接 持 有 和 间 接 控 制 公 司 股 份 合 计 为 30,492,000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32.5955%。
何仕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出生,本科毕业,清
华大学 EMBA。历任北京亨达麦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北京博睿联创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京淳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铭软
云视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淳中视讯执行董事,2015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016.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8.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类别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0,160,000 100.0000% 70,160,000 75.0000%
何仕达 27,152,000 38.7001% 27,152,000 29.0251%
张峻峰 14,002,000 19.9572% 14,002,000 14.9679%
黄秀瑜 8,630,000 12.3005% 8,630,000 9.2253%
余绵梓 5,880,000 8.3808% 5,880,000 6.2856%
天津斯豪 3,340,000 4.7605% 3,340,000 3.5704%
付国义 1,226,000 1.7475% 1,226,000 1.3106%
张培昌 1,050,000 1.4966% 1,050,000 1.1224%
佟悦 1,000,000 1.4253% 1,000,000 1.0690%
陈建庆 702,000 1.0006% 702,000 0.7504%
北京汇智易成投资管理有限
702,000 1.0006% 702,000 0.7504%
公司
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702,000 1.0006% 702,000 0.7504%
(有限合伙)
深圳市德威佳兴投资合伙企
702,000 1.0006% 702,000 0.7504%
业(有限合伙)
仝岩 622,000 0.8865% 622,000 0.6649%
其他股东 4,450,000 6.3426% 4,450,000 4.7570%
二、社会公众股(A 股) - - 23,386,700 25.0000%
合计 70,160,000 100.0000% 93,546,700 100.0000%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
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25,503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持股排名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股) 比例
1 何仕达 27,152,000 29.03%
2 张峻峰 14,002,000 14.97%
3 黄秀瑜 8,630,000 9.23%
4 余绵梓 5,880,000 6.29%
5 天津斯豪 3,340,000 3.57%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付国义 1,226,000 1.31%
7 张培昌 1,050,000 1.12%
8 佟悦 1,000,000 1.07%
9 陈建庆 702,000 0.75%
9 北京汇智易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2,000 0.75%
9 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2,000 0.75%
9 深圳市德威佳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2,000 0.75%
10 仝岩 622,000 0.66%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持股排名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股) 比例 在公司单位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视界恒通执
1 何仕达 27,152,000 29.0251%
行董事、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视界恒通监
2 张峻峰 14,002,000 14.9679%
事;淳德电子执行董事、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盛戊科技执
3 黄秀瑜 8,630,000 9.2253%
行董事、经理
4 余绵梓 5,880,000 6.2856% 美国淳中负责人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盛
5 付国义 1,226,000 1.3106%
戊科技监事
6 张培昌 1,050,000 1.1224% --
7 佟悦 1,000,000 1.0690% --
8 陈建庆 702,000 0.7504% --
9 仝岩 622,000 0.6649% --
10 章喆 398,000 0.4255% 证券事务代表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自然人股东何仕达先生持有公司 29.0251%的股份,天
津斯豪持有公司 3.5704%的股份;何仕达先生为天津斯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具
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六、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章喆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何仕达姑姑之子、王颖
系何仕达堂弟之配偶。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自然人股东黄秀瑜、黄秀瑞为兄弟关系,各自持有
公司 9.2253%、0.243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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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盈科盛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盈科盛隆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盈科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钱明飞控
制的企业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构成
一致行动人,其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为 0.7502%。
公司在股转系统经过做市及协议转让,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未发现各股东间
存在其他应予披露的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
见本上市公告书之“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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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338.67 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354.67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9.6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233.77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 2,104.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本次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0246 万股,包销比例为 0.2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5,931.48 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038 号)。
六、发行费用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3,113.21
2 保荐费用 1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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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3 审计费用 280.19
4 律师费用 187.95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
6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43.79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4,228.91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
行费用为 1.8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B10038 号),截止 2018 年 1 月 29 日止,淳中科技实际已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38.67 万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45,931.48 万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28.91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702.57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 2,338.6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9,363.9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11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 0.85 元/股。(按照公司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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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6 月、2016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
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1937 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9
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
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B12120 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
变情形。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实现营
业收入 24,603.83 万元至 25,403.83 万元,同比增长 12.28%至 15.93%;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58.38 万元至 9,589.83 万元,同比增长 7.68%至 17.9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467.70 万元至 9,282.15 万元,同
比增长 5.96%至 16.15%。(上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测算的结果,不构成盈利
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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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
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
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显控产品升级及改扩建项目项
中信银行北京德外支行 8110701014001280711

智能视音频管控系统产业化项
中信银行南昌分行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市场营销和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
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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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
保荐代表人邵华、吴虹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
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
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
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
起本协议自行终止。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
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
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
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
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
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
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
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
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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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3121
保荐代表人:邵华、吴虹生
联系人:邵华、吴虹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
任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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