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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30
股票简称:成都银行 股票代码:60183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一月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本公司”、“本行”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
全文。
经本行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1)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 13.32 亿元,同比增加 51.69%。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
数据)相比,将增加 13.25 亿元,同比增加 52.43%。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股东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承诺将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行 11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
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本行持股超过 5 万股的职工中,除 2
名尚未联系到的已离职员工股东外,其余 146 职工股东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
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 8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
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
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本次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法
院判决/裁定、确权等)受让本行股份的股东中,除 3 名股东因未能取得联系等
原因外,其余 185 名新增股东承诺,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
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
定,即可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包括:
(1)本行回购股份;(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3)其他稳
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稳定股价预案在本行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成都银行承诺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
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成都银行董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
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成都银行监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
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信建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2、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因本公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
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
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如本次发行因此被停止的,应当向投资者返还
和赔偿其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本公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
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
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金杜承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安永华明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
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
审字第 60466995_A03 号)。
(2)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
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06 号)。
(3)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
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07 号)。
(4)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
字第 60466995_A10 号)。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成都金控集团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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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
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
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
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
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
都银行。
(二)丰隆银行
1、本公司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银行股份 650,000,000 股
(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9.99%,
本公司对公司老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
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可以根据各种情况,如自身资金需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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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老股,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银行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作为持有银
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作出的自上市日起计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公司老股的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之
间较低者(以下简称“最低出售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或最近一期审计后成
都银行的股权架构有变动,或有资本或利润分配以及除权、除息行为,应对最
低出售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及/或其
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期限:本公司可自公告每次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部分或全部
公司老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透过成都银行重
新公告减持计划。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
持公司老股。
5、为明确起见,上述第 2 至第 3 所载的事项,只在锁定期后首 24 个月适
用。其后,本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以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和价格出
售所有或部分公司老股。
6、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
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并追溯
应用于本次成都银行首发上市和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老股,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
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 2 至第 3 所载的事项,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
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
银行或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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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银
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
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对每股净资产调整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
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
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
都银行。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对本行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9 月、2017 年 7-9 月的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2017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
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10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
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
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
编制”。
本行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65.26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63.80 亿元,
同比增加 2.29%;净利润为 28.11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2.09 亿元,同比增
加 2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10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2.06
亿元,同比增加 2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91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1.97 亿元,同比增加 27.0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
期稳步提升。
2017 年 9 月末,本行存款余额为 2,958.83 亿元,较 2016 年末增加 248.75
亿元,增长 9.18%,2017 年 9 月末,本行贷款余额为 1,458.26 亿元,较 2016 年
末增加 93.30 亿元,增长 6.84%。本行存、贷款规模稳健增长。
2017 年 1-9 月本行存贷款利率基本维持上年水平,亦未出现金额重大的贷款
或债券投资类资产损失事件。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经营模式、业务
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不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
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
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8号”
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成都银行”,股票
代码“60183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61,225,134股票将于2018年1月31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1月31日
3、股票简称:成都银行
4、股票代码:60183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612,251,334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1,225,134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
者询价配售的36,122,134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325,103,000股股份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CHENGDU CO., LTD.
中文简称:成都银行
2、法定代表人:李捷
3、成立日期:1997 年 5 月 8 日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1997 年 5 月 8 日
5、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25,102.62 万元
6、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 16 号
7、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等。
9、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
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10、联系电话:028-86160295
11、传真号码:028-8616000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互联网网址:www.bocd.com.cn
13、电子信箱:ir@bocd.com.cn
14、董事会秘书:罗铮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姓名 在本行任职 任期
李捷 董事长 2017.1-2020.1
何维忠(英文名 Ho Wai
副董事长 2017.1-2020.1
Choong)
王晖 董事、行长 2017.1-2020.1
郭令海(英文名 Kwek Leng
董事 2017.1-2020.1
Hai)
赵海 董事 2017.1-2020.1
王立新 董事 2017.1-2020.1
朱保成 董事 2017.1-2020.1
游祖刚 董事 2017.1-2020.1
杨蓉 董事 2017.1-2020.1
李爱兰 董事、副行长 2017.1-2020.1
甘犁 独立董事 2017.1-2020.1
邵赤平 独立董事 2017.1-2020.1
宋朝学 独立董事 2017.1-2020.1
梁建熙 独立董事 2017.1-2020.1
樊斌 独立董事 2017.1-2020.1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3 名、外部监事 3 名。
姓名 在本行任职 任期
监事长
孙波 2017.1-2020.1
(职工监事)
孙昌宇 监事 2017.1-2020.1
董晖 监事 2017.1-2020.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在本行任职 任期
樊扬 监事 2017.1-2020.1
刘守民 外部监事 2017.1-2020.1
韩子荣 外部监事 2017.1-2020.1
杨明 外部监事 2017.1-2020.1
张蓬 职工监事 2017.1-2020.1
谭志慧 职工监事 2017.1-2020.1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12 名。
姓名 在本行任职
王晖 行长
李爱兰 副行长
李金明 副行长
周亚西 副行长
蔡兵 副行长、首席信息官
黄建军 副行长
李婉容 副行长
魏小瑛 人力资源总监
郑军 总经济师
罗结 行长助理
罗铮 董事会秘书
兰青 财务负责人
16、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系 持股数额(股)
王晖 董事、行长 140,000
李爱兰 董事、副行长 113,300
周亚西 副行长 155,000
蔡兵 副行长、首席信息官 100,000
黄建军 副行长 100,00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系 持股数额(股)
李婉容 副行长 76,300
魏小瑛 人力资源总监 10,000
张蓬 监事 64,500
罗铮 董事会秘书 95,000
兰青 财务负责人 50,800
谭志慧 监事 49,900
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325,102.62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36,122.51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锁定期限制
(万股) 例 (万股) 例
一、前十大股东
成都金控集团
65,241.80 20.07% 65,241.80 18.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SS)
丰隆银行 65,000.00 19.99% 65,000.00 17.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渤海基金管理公
24,000.00 7.38% 24,000.00 6.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京能集团(SS) 16,000.00 4.92% 16,000.00 4.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成都欣天颐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12,419.40 3.82% 12,419.40 3.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SS)
成都弘苏投资管
12,417.13 3.82% 12,417.13 3.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昌投资发 12,000.00 3.69% 12,000.00 3.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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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资产经
11,796.54 3.63% 11,796.54 3.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营有限公司(SS)
绵阳科技城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 11,005.39 3.39% 11,005.39 3.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新华文轩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 2.46% 8,000.00 2.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SS)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股份 - - 36,122.51 10.00% 无
总股本 325,102.62 100.00% 361,225.13 100.00% -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 299,572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
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5,241.80 18.06
2 HONG LEONG BANK BERHAD 65,000.00 17.99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
3 24,000.00 6.64
资基金一期
4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000.00 4.43
5 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419.40 3.44
6 成都弘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17.13 3.44
7 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2,000.00 3.32
8 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796.54 3.27
9 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1,005.39 3.05
10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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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61,225,134 股
二、发行价格:6.9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252,858,134 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08,367,000 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524,963,686.66 元,扣除发行费用 84,679,457.68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440,284,228.98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众环验字(2018)010005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6,969.81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03.77
3 律师费用 415.09
4 发行手续费 184.93
5 信息披露费用 594.34
费用合计 8,467.95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23 元。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2,440,284,228.98 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9.99 倍。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99 元(按照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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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70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
证协发[2016]7 号),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33,871 股,包销金额为
5,828,758.29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3%。
2018 年 1 月 23 日(T+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网上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指定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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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
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 60466995_A03 号)。
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对本行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9 月、2017 年 7-9 月的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2017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
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10 号”《审阅报告》。
本行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65.26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63.80 亿元,
同比增加 2.29%;净利润为 28.11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2.09 亿元,同比增
加 2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10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2.06
亿元,同比增加 2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91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1.97 亿元,同比增加 27.0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
期稳步提升。
2017 年 9 月末,本行存款余额为 2,958.83 亿元,较 2016 年末增加 248.75
亿元,增长 9.18%,2017 年 9 月末,本行贷款余额为 1,458.26 亿元,较 2016 年
末增加 93.30 亿元,增长 6.84%。本行存、贷款规模稳健增长。截至 2017 年 9
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 2.05%、较 2017 年 6 月末减少 0.01 个百分点,拨备覆
盖率为 165.46%、较 2017 年 6 月末提高 6.87 个百分点。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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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
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
二、2017 年业绩预告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 13.32 亿元,同比增加 51.69%。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
数据)相比,将增加 13.25 亿元,同比增加 52.43%。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只是本行的初步测算。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测
算发生较大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关于本行 2017 年度具体
财务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 2017 年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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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行已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监
管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成都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中信建投)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
的调查与查询。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瑛英、贺星强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甲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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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种情况下,甲方
应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乙方、监管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8、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行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行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行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整体打包转让 132 户不良贷款的议案》《关于核销 2.79 亿元对公类贷
款和个人类贷款的议案》《关于受托管理剩余资产打包转让方案的议案》《关于<
成都银行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除单独出具
股份锁定承诺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
2017-2019 年度 IT 规划>的议案》《关于给予关联方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亿元贷款的议案》。
13、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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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电 话:010-65608299
传 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郭瑛英、贺星强
联系人:吕晓峰、曾琨杰、李志强、钟犇、王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推荐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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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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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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