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AGLERISE ELECTRIC & ELECTRONIC (CHINA) CO., LTD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园 A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特别提示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伊戈尔”)股
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投资、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企业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承诺:其于 2015 年 12 月通过公司增资
扩股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
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东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
李敬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承诺:除
前述锁定期外,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伊戈尔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2、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
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三、本次公开新股发行事项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肖俊承通过全资拥有的麦格斯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
60.7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肖俊承仍可
通过控制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进而控制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麦格斯公司
麦格斯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麦格斯公司
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公司股份,方
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麦格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麦格斯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
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麦格斯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
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麦格斯公
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麦格斯公司若于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麦格斯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麦格斯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二)英威公司
英威公司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公司股份,方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英威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英威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
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英威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40%。英威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英威公司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英威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
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英威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三)凯诺特公司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凯诺特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凯诺特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
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凯诺特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40%。凯诺特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凯诺特公司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凯诺特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
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凯诺特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
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
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
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
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高于其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3%。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
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
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安排
如下: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
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
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高于其最近 2 个会计
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
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
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做出
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提出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进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
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本次股
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在达到股价稳定停止条
件前,还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稳
定公司股价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扣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50%,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同意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六、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
(一)公司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股份购回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后即期回
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扩大业务规模、实施募投项目等方
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分配具
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稳定投资回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
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照明电源、工业控制用变压器、新能源用变压器
产品的销售,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
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
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供应链模式,加强人
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
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仅为规范此次募集资金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之目的,不构成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现本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
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如下:本企业/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八、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北京泰联合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2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3,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3,3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网下配售 3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 2,97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2.4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圳上[2017]84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伊戈尔”,股票代码“00292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3,3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3、股票简称:伊戈尔
4、股票代码:00292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1,992,875 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3,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30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麦格斯公司 60,089,750 45.52% 2020 年 12 月 29 日
2 英威公司 23,361,450 17.70% 2018 年 12 月 29 日
3 凯诺特公司 5,642,400 4.27% 2018 年 12 月 29 日
4 张泽学 3,712,228 2.81% 2018 年 12 月 29 日
5 邓国锐 3,712,228 2.81% 2018 年 12 月 29 日
6 鹏峰创智 2,474,819 1.87%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小计 98,992,875 75.00%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东 3,300,000 2.50% 2017 年 12 月 29 日
2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东 29,700,000 22.50%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小计 33,000,000 25.00% -
合计 131,992,875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GLERISE ELECTRIC & ELECTRONIC (CHINA)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98,992,875 元(发行前);人民币 131,992,875 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肖俊承
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15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8 日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园 A3 号
邮政编码:528200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变压器、电源类及灯具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
所属于行业: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7-86256898
传真号码:0757-86256768
互联网网址:http://www.eaglerise.com
电子信箱:jeremychenlin@Eaglerise.com
董事会秘书:陈林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数量(股) (股)
肖俊承 董事长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60,089,750
王一龙 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10,064,113
邓国锐 董事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3,712,228 -
李斐 独立董事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
鄢国祥 独立董事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
李敬民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90,288
王毅刚 监事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
职工代表监
王海龙 2016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 -
事
田卫红 副总经理 - - 2,275,405
崔健 副总经理 - - 1,822,193
张铁镭 副总经理 - - 2,378,179
刘德松 财务负责人 - - -
陈林 董事会秘书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麦格斯公司持有公司 6,008.9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0.70%,是
公司控股股东。
麦格斯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14 日,法定代表人为肖俊承,注册资本与实
收资本均为 4,900 万元,肖俊承出资 4,9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0%。该公司注册
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 1 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 2 栋 1016 室之一,
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策划,目前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麦格斯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 91440605559112767D。
麦格斯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6-12-31/2016 年 17,646.99 17,646.71 4,024.45
2017-6-30/2017 年 1-6 月 17,644.84 17,644.84 -1.88
肖俊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全资拥有的麦格斯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60.70%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肖俊承将控制公司 45.52%的股份。
肖俊承,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201061966042****,
住所为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 18 号 33 座*****。
肖俊承通过麦格斯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深圳伊戈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伊戈尔投资”)。伊戈尔投资设立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法定代表人为肖俊承,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50 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策划。伊戈尔投资是以股权投
资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型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伊戈尔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麦格斯公司 657.79 65.779%
英威公司 262.21 26.221%
凯诺特公司 80.00 8.00%
合计 1,000.00 100.00%
伊戈尔投资 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6-12-31/2016 年 341.54 340.69 -3.23
2017-6-30/2017 年 1-6 月 339.83 339.83 -0.86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曾经直接控制及通过麦格斯公司曾经控制的其他企
业为苏州洛合镭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洛合镭信”)、LAXENSE,
INC.。
苏州洛合镭信设立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为 NINGNING FENG,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230 万元,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328 号创意
产业园 6-802 室。2016 年 12 月 27 日麦格斯公司将其持有的苏州洛合镭信全部股
权转让给西藏洁安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16 日,西藏洁安得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西藏科锐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苏州洛合镭信 55%、
45%的股权转让给中兴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中兴通讯控股子公司)。自此,
苏州洛合镭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不存在关联关系。
LAXENSE, INC.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注册地址为 20539 East Walnut Dr.
North Ste. G, Walnut, CA 91789(美国核桃市),主要从事数据光通讯芯片和器件
设计、制作、封装和测试。LAXENSE, INC.授权普通股股本为 1,000 万股,目前
已发行普通股 200 万股,肖俊承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认购普通股 110 万股。2016
年 12 月 20 日,肖俊承将其持有的 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 NINGNING FENG。
自此,LAXENSE, INC.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形以外,截至目前,肖俊承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的企
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65,639 人。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 60,089,750 45.525%
2 佛山市英威投资有限公司 23,361,450 17.699%
3 佛山市凯诺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642,400 4.275%
4 张泽学 3,712,228 2.812%
5 邓国锐 3,712,228 2.812%
6 深圳市鹏峰创智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474,819 1.875%
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9,319 0.08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8 10,200 0.008%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9 7,650 0.006%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
10 5,950 0.00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00万股,全部为新股
2、发行价格:12.4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售对象配
售的股票为33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3,086,83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9,354.03
倍,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如下: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配售比例为0.0259478841%,年金保险资金
的配售比例为0.0177190722%,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0.0058285866%。公募
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资金,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
于其他投资者。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970万股,中签率为0.0257016760%,申购倍数为3,890.80
倍。本次发行余股109,04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为
40,95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723.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6,229.5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128 号《验
资报告》。
5、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4,723.50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747.62
会计师费用 1,049.98
律师费用 404.2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0.00
发行手续费 51.70
合计 4,723.50
每股发行费用:1.4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36,229.50 万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6 元(按照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5427 元/股(以发行人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
述报表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17〕3-453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3-550 号)。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二节 概览”之“三、主要财务数据”以及“第
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披露了上述数据,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 2017 年 1-9 月已实现的经营
业绩及后续合同情况等因素,据公司预计,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区间为
101,261.10 万元至 105,663.76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15%至 20%;净利润区间为
7,475.86 万元至 7,831.86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5%至 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区间为 7,425.36 万元至 7,796.63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0%至
5%。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下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电 话:0755-82707777
传 真:0755-82707983
保荐代表人:何书茂 贺小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
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
盖章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