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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之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2-21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
之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
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
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于虚假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
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的实施情况,投资者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目录
释 义............................................................................................................................ 5
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 7
一、公司基本情况................................................................................................. 7
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7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8
第二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22
一、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22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23
第三章 本次交易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25
一、股本变动情况............................................................................................... 25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6
三、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治
理等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27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 30
第四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33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34
第六章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6
第七章 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38
一、协议履行情况............................................................................................... 38
二、承诺履行情况............................................................................................... 38
第八章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48
第九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49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49
二、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49
第十章 持续督导........................................................................................................ 51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52
一、备查文件....................................................................................................... 52
二、备查地点....................................................................................................... 52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兰石重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装、公司、本公司
兰石集团 指 兰石重装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瑞泽石化、标的公司 指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
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
人、利润承诺方、全 指
周小军和李曼玉瑞泽石化全体 9 名股东
体交易对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
交易双方 指 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瑞泽石化全
体 9 名股东
非公开发行股份交 指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割日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之日
最近三年 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最近两年 指 2015 年、2016 年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
报告期末 指 2017年6月30日
业绩承诺期、盈利承
指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诺期、利润承诺期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 51%的股权
云南东岩 指 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
管理层 指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独立财务顾问、华龙
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审计机构、兴华、兴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会计师事务所
《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备考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

财务报告及其审阅 告》([2017]京会兴阅字第 62000003 号)
报告、备考报表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正天和 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科华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支付

《评估报告》 现金购买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洛阳瑞
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072 号)
基准日、审计评估基
指 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基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准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甘肃省国资委 指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股份及支付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
现金购买资产补充 指
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协议》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林崇俭、郭子明、
《盈利预测补偿协
指 刘德辉、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李曼玉签署的
议》
关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准则第26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zhou LS Heavy Equipment co., Ltd.
2、注册资本:102,541.56 万元
3、法定代表人:张璞临
4、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22 日
5、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528 号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7202575254
7、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8、股票简称:兰石重装
9、股票代码:603169
10、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11、电话号码:0931-2905396 传真号码: 0931-2905333
12、互联网网址:http://www.lshec.com
13、电子邮箱:zqb@lshec.com 邮政编码:730314
14、经营范围:炼油、化工、核电所需的装备及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与
成套与服务。
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市公司与马晓、林崇俭、郭子明、刘德辉、王志中、
王志宏、周小军、李卫锋和李曼玉 9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2017 年 5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与马晓、林崇俭、郭子明、刘德
辉、王志中、王志宏、周小军、李卫锋和李曼玉 9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兰石重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马晓、刘
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瑞泽石化全
体 9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瑞泽石化 51%股权。
交易各方参考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科华出
具的“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072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瑞泽石化 51% 股权评估价值为 40,879.43 万元,最终协商确定
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40,8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分为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
序 对价总额 现金支付对价 股份支付对价
交易对方
号 (万元) (万元) 金额(万元) 数量(股)
1 马晓 11,880.00 2,700.00 9,180.00 7,826,084
2 刘德辉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3 郭子明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4 林崇俭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5 王志中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6 王志宏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7 李卫锋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8 周小军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9 李曼玉 1,200.00 1,200.00 — —
合计 40,800.00 10,200.00 30,600.00 26,086,956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的
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74 元/股。
2017 年 5 月 3 日,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由于上市公司本次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处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 2017 年 2 月 24 日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发行日期间,根据《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需对上市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11.73 元/股,发行数量也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兰石重装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 9 人合计持有的瑞
泽石化 51%的股权。交易双方参考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
机构中科华出具的、并经甘肃省国资委备案后的“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072
号”《评估报告》中瑞泽石化 51%股权的评估值,最终商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40,8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分为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
序号 交易对方 对价总额(万元) 现金支付对价(万元) 股份支付对价(万元)
1 马晓 11,880.00 2,700.00 9,180.00
2 刘德辉 3,960.00 900.00 3,060.00
3 郭子明 3,960.00 900.00 3,060.00
4 林崇俭 3,960.00 900.00 3,060.00
5 王志中 3,960.00 900.00 3,060.00
6 王志宏 3,960.00 900.00 3,060.00
7 李卫锋 3,960.00 900.00 3,060.00
8 周小军 3,960.00 900.00 3,060.00
9 李曼玉 1,200.00 1,200.00 —
合计 40,800.00 10,200.00 30,600.00
2、本次交易未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后续购买
安排或计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瑞
泽石化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兰石重装转
让公司股权,兰石重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的议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甘肃省国资委下
发的《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的批复》(甘国资发改组[2017]214 号),本次交易未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
因和合理性在于:瑞泽石化目前全体 9 名股东中的 8 名股东马晓、林崇俭、郭子
明、刘德辉、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创立了瑞泽石化,掌握着瑞泽石
化从创立以来至今的所有核心技术,是瑞泽石化最核心的技术骨干,也是瑞泽石
化目前主要以技术人员为主的员工队伍的技术领导者;同时是瑞泽石化目前主营
业务市场开拓经营的最核心力量,也是瑞泽石化目前的核心管理层。本次交易未
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因:如果公司本次收购瑞泽石化全部 100%股权,则
瑞泽石化目前全体 9 名股东中的 8 名股东马晓、林崇俭、郭子明、刘德辉、王志
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满足所获得的兰石重装股份解禁
条件和任职期限和竞业禁止要求后,存在潜在的部分人员离职的风险,将对瑞泽
石化的核心技术力量和优势、市场开拓、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巨大影响。本次交易
未购买瑞泽石化全部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在于:公司本次收购瑞泽石化 51%股权,
而非全部 100%股权,一方面可以获得瑞泽石化控制权,另一方面通过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东持有剩余瑞泽石化 49%股权的方式,可以将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
股东与公司紧密组合为利益共同体,最大程度地与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东共享
后续双方合作后公司和瑞泽石化的增长和发展成果,并通过双方签订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对瑞泽石化经审计后的上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按不低于 4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等措施最大程度地激励
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东做好瑞泽石化本次交易后的市场开拓、技术开发和经营
管理等工作,进而尽快实现双方共同转型和互利共赢的合作目标。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后续购买瑞泽石化剩余 49%股权的安排或
计划。
(二)本次交易中的现金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
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将现金对价总额的 15%支付给交
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将现金对价总额
的剩余 85%支付给交易对方。具体如下表所示:
现金对价金额 第一次支付现金对价 第二次支付现金对价
序号 交易对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1 马晓 2,700.00 405.00 2,295.00
2 刘德辉 900.00 135.00 765.00
3 郭子明 900.00 135.00 765.00
4 林崇俭 900.00 135.00 765.00
5 王志中 900.00 135.00 765.00
6 王志宏 900.00 135.00 765.00
7 李卫锋 900.00 135.00 765.00
8 周小军 900.00 135.00 765.00
9 李曼玉 1,200.00 180.00 1,020.00
合计 10,200.00 1,530.00 8,670.00
(三)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
(四)发行对象、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五)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
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的
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74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
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
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 P0-D
P0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1+N)
P 0 +A×K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1+N)
P 0 D+A×K
三项同时进行:P1=
(1+K+N)
2017 年 5 月 3 日,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由于公司本次 2016 年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处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2017 年 2 月 24 日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发行日期间,因此本次交易发行
股份价格需按照上述调整办法对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11.73 元/股。
后续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仍同上述。
2、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和具体原因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
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即 11.74 元/股;对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影响进行调整后,调整后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11.73 元/股。具体
原因如下: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
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兰石重装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公司停牌前 20 日、60 日、120 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如下表所示:
市场参考价 区间 股票均价(元/股)
前 20 日均价 2016.10.27—2016.11.23 13.18
前 60 日均价 2016.08.23—2016.11.23 13.29
前 120 日均价 2016.05.27—2016.11.23 13.04
注:计算股票均价时不足 1 分的向上取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在充分考虑标的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
平和与本次交易相类似的并购重组案例市盈率的基础上,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
之间充分磋商,同时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
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即 11.74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合理、
公允,交易双方对该价格无异议。
(六)发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最终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转让的
序 出资金额 持股比 拟转让的出 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股份数量
股东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例(%) 资额(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
1 马晓 1,477.50 29.55 742.50 14.85 11,880.00 2,700.00 9,180.00 7,826,084
2 刘德辉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3 郭子明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4 林崇俭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5 王志中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6 王志宏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7 李卫锋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8 周小军 492.50 9.85 247.50 4.95 3,960.00 900.00 3,060.00 2,608,696
9 李曼玉 75.00 1.50 75.00 1.50 1,200.00 1,200.00 - —
合计 5,000.00 100.00 2,550.00 51.00 40,800.00 10,200.00 30,600.00 26,086,956
本次交易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26,086,956 股,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发
行数量为 26,086,956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兰石重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需要调整,发行股份数
量根据本次交易股份支付对价总额和调整后的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本次交易向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
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其支付部分交易对价,根据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和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签署的《马
晓等 8 名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承诺》,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锁定期具体如
下:
兰石重装本次向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
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锁定和解禁:
(1)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瑞泽石化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
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2)瑞泽石化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
5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可转让;
(3)瑞泽石化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
2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可转让;
(4)瑞泽石化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达成《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解禁马晓、刘德辉、
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
3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可转让。
2、在交易对方未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涉及的补偿义务前,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
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待解禁兰石重装股份不得解禁,直至交易对方
已按约定履行了补偿义务。
3、为了有效保证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
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在锁定期间内,马晓、
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承诺
不得质押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但就已经解锁的股份可以自行安排。
4、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所持股份在锁定期间内,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承诺不得以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
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5、兰石重装承诺,将为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
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办理约定的股份解禁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6、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马晓、刘德
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同意按照
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
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承诺,不会因为锁定期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更或调整而终止本次交易,否则将视为其违约。
7、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外,本次交易向
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
方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进行转让或其他处置时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
石重装章程的相关规定。
8、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
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由于兰石重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相应增加的兰石重装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9、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果马晓、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
王志宏、李卫锋和周小军 8 名交易对方中任何人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八)业绩承诺与补偿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马晓等 9
名瑞泽石化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人”)同意对本次交易项下标的公司的未
来一定期间的盈利做出承诺并在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时给予上市公司补偿。
1、承诺净利润及计算标准
(1)交易双方同意本次交易项下瑞泽石化的盈利承诺期限为 3 年,即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业绩承诺人承诺瑞泽石化在盈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不低于承诺净利润
数,否则业绩承诺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
偿。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数如下:
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年度:4,1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5,450 万元;
业绩承诺期第三个年度:7,150 万元。
(2)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合计值应当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净利润合计值相匹配。
(3)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均应聘请经上市公司和
业绩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2、盈利预测补偿
(1)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人应当对兰石重装进行补偿。交易双方约定,
若出现需要盈利预测补偿的情况,业绩承诺人将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数量不足补偿后,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但若
盈利预测补偿金额小于 500 万元时,业绩承诺人可以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方式补
偿。
若业绩承诺人业绩承诺期内需补偿金额较大,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当期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持有的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且
股份不足补偿部分业绩承诺人用现金方式也无法全部补偿时,差额部分以业绩承
诺人持有的标的公司瑞泽石化剩余 49%股权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人于经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当期盈利预
测应补偿金额及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
价-累计己补偿金额
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
价格
经计算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按 1 股计算。
业绩承诺人用瑞泽石化剩余 49%股权进行补偿时,由上市公司聘请经上市公
司和业绩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
瑞泽石化业绩承诺期当年年末(即以业绩承诺期当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的全部权益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并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确定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人以持有标的公司瑞泽石化剩余 49%股权补偿当期盈利预测应补
偿金额差额部分,应补偿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以下列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人以持有标的公司瑞泽石化剩余 49%股权补偿当期以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和现金方式补偿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后不足补偿的差额部分,占
标的公司瑞泽石化业绩承诺期当年年末股权比例=(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人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以现金方
式补偿金额)÷标的公司瑞泽石化业绩承诺期当年年末(即以业绩承诺期当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上述比例确定后,业绩承诺人应在业绩承诺期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
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应瑞泽石化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各业绩承诺人按照
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
(3)在业绩承诺人以现金方式进行盈利预测补偿时,业绩承诺人应在业绩
承诺期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即业绩承诺期当期现
金方式补偿当期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确定)后 1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
(4)因交易对方之一李曼玉本次交易时上市公司将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瑞泽石化全部 1.5%股权,且上市公司对李曼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为
现金,不发行股份,则在发生盈利预测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情况时,李曼玉应补
偿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若李曼玉无补偿能力时由马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现金和瑞泽石化股权进行补偿。
(5)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兰石重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盈利预测股份补偿数量据此作相应调整。
3、减值测试及补偿
(1)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兰石重装将聘请经兰石重装与业绩承诺人认可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己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
额和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人另行对兰石重装进行补偿。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
计算方式如下: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
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业绩承诺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减
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不足补偿后,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但若减值测试补偿金
额小于 500 万元时,业绩承诺人可以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方式补偿。若业绩承诺
期内届满时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较大,需要以瑞泽石化的股权补偿的,其补偿办
法参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二条“盈利预测补偿”部分的约定执行。
(3)业绩承诺人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经计算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按 1 股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兰石重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减值测
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在业绩承诺人现金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补偿时,业绩承诺人应在业绩承
诺期届满后《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即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现金方式补偿减值测
试金额确定)后 1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
4、股份补偿措施安排
(1)在发生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或者减值测试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偿部
分,业绩承诺人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上市公司应在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审议上述
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上
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回购方案。
(2)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指当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至该等
股份注销前,业绩承诺人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3)如果上市公司在获得补偿前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
应补偿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
×(1+转增比例)。如果上市公司在获得补偿前有现金分红的,按照盈利预测补
偿或者减值测试补偿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
收益,应随补偿赠送给受补偿方。
(4)业绩承诺人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
按 0 计算,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5)业绩承诺人承诺,在业绩承诺人未按照约定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涉及的业绩补偿义务前,业绩承诺人持有的待解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解禁,
直至该业绩承诺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
5、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1)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
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
现金及股票对价。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承诺净利润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对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1)发生交易双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
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发生重大经
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2)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对
标的公司的利润造成影响的。
6、业绩承诺人内部补偿责任分担
业绩承诺人内部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交易的股权占本次重组合计交易的
瑞泽石化股权总数的比例分担约定的补偿责任。
7、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与累积实际净
利润数匹配关系的认定
(1)认定依据及认定过程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积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与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匹配关系的认定依据为上市公司聘请经上市公司和业绩
承诺人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
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聘请经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人
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所实现的现金流量净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2)最后一个业绩承诺期(即 2019 年度)结束后,如果业绩承诺人承诺标
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与业绩承诺期
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相匹配,则上市公司相应履行现金奖励承诺。
上述“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之和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相匹配”的约定事项主要体现为
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7.1 条,即“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
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超过业绩承诺期内利润承诺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业绩承诺
期内标的公司的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则上
市公司应对利润承诺方进行现金奖励,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奖励数=(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净利润实现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50%,且现金奖励数
累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的 20%。”
(九)现金奖励
(1)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超过业绩承诺期内利润承
诺方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承诺的累计净利润数,且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
的累积实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应对利
润承诺方进行现金奖励,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奖励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净利
润实现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50%,且现金奖励数累计不超过本
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的 20%。
(2)各方同意,在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专项审计完成后,且在马晓先生届时
仍在标的公司任职的情形下,上述约定的现金奖励由标的公司统一支付给马晓先
生,并由其负责具体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比例由交易对方之间协商确定后
报上市公司备案。若届时马晓先生不在标的公司任职,则由上市公司负责具体分
配。
(十)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瑞泽石化在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前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瑞泽
石化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易双方按照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后瑞泽石化变更后
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股份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
后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一)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许可证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交割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
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
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
为当月月末。上市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审计费用。
标的资产瑞泽石化 51%股权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在过渡
期内发生亏损,或瑞泽石化净资产相较于基准日时减少的,相关亏损或损失(具
体以交割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应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持有的瑞泽石化原股权比
例承担,并且应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
向标的公司补足,并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第二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报批程序和备案情况
1、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筹划重大事项临时停牌,公
司股票自 2016 年 11 月 24 日开市起停牌;
2、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瑞泽石化全体 9 名股东马晓、
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签署了《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3、2017 年 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4、2017 年 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5、2017 年 3 月 10 日,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本次交易《关于对兰州兰
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6、2017 年 3 月 21 日,上市公司和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对上交所《关于
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
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公告,并根据上交所《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对《预案》进行修订
后披露了《预案(修订稿)》;同时在上市公司 2017 年 3 月 20 日向上交所申请后,
上市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开市起复牌;
7、2017 年 5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瑞泽石化全体 9 名股东马晓、
刘德辉、郭子明、林崇俭、王志中、王志宏、李卫锋、周小军和李曼玉签署了《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8、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9、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10、2017 年 6 月 9 日,甘肃省国资委出具《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表》,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11、2017 年 6 月 9 日,甘肃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并购重组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甘国资发改组[2017]214
号),同意兰石重装通过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方式购买瑞泽石化 51%
股权的方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结果所对应的股权价值;
12、2017 年 6 月 12 日,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二)标的公司的决策过程
1、2017 年 2 月 21 日,瑞泽石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预案的相关议案;
2、2017 年 5 月 22 日,瑞泽石化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或核准
2017 年 12 月 8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33 号)批文,本次
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7 年 12 月 8 日,上市公司收到《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33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兰石
重装本次交易。依据该核准批复,交易对方与公司进行了标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
手续。
2017 年 12 月 12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瑞泽石化换发了新的《营业
执照》,马晓等 9 名交易对方所持瑞泽石化 51%股权已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瑞泽石化变更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验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2017]620500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涉及的瑞泽石化 51%的股权已经过户至兰石重装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已经办理完毕。与之对应,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合计 26,086,956 股。本
次 股 份 发 行 后 , 兰 石 重 装 股 本 由 人 民 币 1,025,415,570.00 元 增 至
1,051,502,526.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兰石重装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第三章 本次交易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025,415,570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26,086,956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前(截止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兰石集团 564,522,066 55.05% 564,522,066 53.69
马晓 — — 7,826,084 0.74
刘德辉 — — 2,608,696 0.25
郭子明 — — 2,608,696 0.25
林崇俭 — — 2,608,696 0.25
王志中 — — 2,608,696 0.25
王志宏 — — 2,608,696 0.25
李卫锋 — — 2,608,696 0.25
周小军 — — 2,608,696 0.25
李曼玉 — — — —
其他 467,702,142 44.95 467,702,142 43.82
合计 1,025,415,570 100.00 1,051,502,526 100.00
注 1:根据公司公告,截止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兰石集团持有公司 564,522,066 股,占
截止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总股数 1,025,415,570 的比例为 55.05%。
注 2:2017 年 5 月 3 日,上市公司发布《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基于对公司转型升级的长期看好和对
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计划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增持金额下限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增持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截止 2017 年
11 月 3 日,根据前述增持计划,兰石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15,021,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增持金额人民币 18,007.71 万元。受公司 2017 年
半年度与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窗口期、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停牌以及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决策期限较长等因素影响,
兰石集团未能在原定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更为
了维护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本着诚信履行承诺原则,兰石集团决定
将以上增持股票计划履行期限延长 3 个月,暨期限由 2017 年 11 月 3 日延长至 2018 年 2 月
3 日前完成。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注 3:截止 2017 年 12 月 18 日,根据前述增持计划,兰石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18,758,6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
本次交易前,兰石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截止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兰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55.05%,甘肃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本次交易后,兰石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53.69%,
甘肃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会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不会出现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兰石重装 2016 年年度报告、兰石重装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和兴华出具的《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2017]京会兴阅字第 62000003 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主要财务数据
和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元
2017.06.30/2017 年 1-6 月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总资产 9,052,072,419.78 9,745,114,483.94 7.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986,851,125.30 3,275,949,159.24 9.68%
所有者权益 2,986,851,125.30 3,559,127,024.77 19.16%
负债总额 6,065,221,294.48 6,185,987,459.17 1.99%
营业收入 1,321,011,298.69 1,416,966,620.98 7.26%
营业利润 16,471,066.84 54,660,031.79 231.85%
利润总额 17,034,674.61 55,008,826.46 222.92%
净利润 12,208,887.37 46,704,685.14 282.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208,887.37 31,345,426.27 156.74%
每股收益 0.0119 0.0306 157.14%
每股净资产 2.9128 3.1948 9.68%
2016.12.31/2016 年度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总资产 7,503,963,966.07 8,188,230,609.24 9.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984,776,821.08 3,263,824,980.37 9.35%
所有者权益 2,984,776,821.08 3,537,930,074.59 18.53%
负债总额 4,519,187,144.99 4,650,300,534.65 2.90%
营业收入 1,735,711,511.34 1,830,124,251.63 5.44%
营业利润 1,478,428.32 32,359,283.84 2088.76%
利润总额 14,290,166.89 47,019,922.41 229.04%
净利润 16,419,907.41 43,871,057.57 167.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419,907.41 30,419,993.99 85.26%
每股收益 0.0160 0.0297 85.62%
每股净资产 2.9108 3.1829 9.35%
注:上表中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计算时的股数为兰石重装
本次交易前的股数 1,025,415,570 股。
三、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
治理等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1、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
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在双方签
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
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11.1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监管要
求安排约定如下:
(1)标的公司设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由甲方委派,二名由乙
方出任,标的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各方应保证其各自委派及出任
的董事人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甲方同意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层不变;标的公司总经理由乙方
推荐的人员担任,负责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核心
管理者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3)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监事。
(4)标的公司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
(5)标的公司应当遵循甲方战略规划、监管要求及治理结构,并按照甲方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11.2 为保持瑞泽石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甲方同意瑞
泽石化继续执行原薪酬考核体系。乙方需保证瑞泽石化核心技术人员在业绩承诺
期内总计流失率不得超过 15%,否则甲方有权调整瑞泽石化的薪酬考核体系。
11.3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子公司管理制度》促成对标的公司的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第十二条 任职期限承诺以及竞业禁止承诺
12.1 任职期限承诺
(1)瑞泽石化实际控制人马晓承诺并保证:在利润承诺期内不得以任何原因
主动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应履行其应尽勤勉尽责义务。
若马晓先生在上述利润承诺期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则其
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尚未到期解禁的本次发行股份将在盈利承诺期满后方能解禁,
届时,该部分股份应在甲方监管账户下完成转让,并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给甲方
作为赔偿金。此外,马晓先生承诺在盈利承诺期满后的五年内不得从甲方(含甲
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继续履行其应尽勤勉尽责义务。若在承诺任职期
限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则向标的公司支付承诺任职期限
剩余年份(不足一年的视同为一年)每年 100 万元的赔偿款。
(2)管理层股东(除马晓外)承诺并保证,在利润承诺期内不得以任何原因
主动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应履行其应尽勤勉尽责义务。
如管理层股东(除马晓外)在利润承诺期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
离职,则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尚未到期解禁的本次发行股份将在盈利承诺期满后
方能解禁,届时,该部分股份应在甲方监管账户下完成转让,并将转让价款全额
支付给马晓先生,由马晓先生将该等转让价款向尚未离职的其他管理层股东或其
他标的公司骨干人员进行分配。此外,管理层股东(除马晓外)承诺在盈利承诺
期满后三年内不得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并继续履行其应尽
勤勉尽责义务。若在承诺任职期限内从甲方(含甲方关联方)或标的公司离职,
则离职的管理层股东应向标的公司支付承诺任职期限剩余年份(不足一年的视同
为一年)每年 80 万元的赔偿款。
(3)在盈利承诺期内,乙方中的自然人股东从瑞泽石化调动到甲方及甲方关
联方须经过乙方所有自然人股东同意。
(4)在上述任职承诺期内,如承诺人因法定退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死
亡等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各方同意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离职不属于违反任职
期限承诺的情形。
12.2 竞业禁止承诺
乙方承诺:在承诺任职期限及承诺任职期限满后 24 个月内,除在甲方及其
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担任职务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及其下属子
公司(含瑞泽石化)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
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在为甲方及其
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工作之外以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的名
义为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乙方同意就上述承诺事项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文件。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应立即停止与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
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甲方
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
为承诺人按照其持有的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总价*10%。
承诺人应在甲方确认其违反上述承诺后 30 天内,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赔偿。”
2、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马晓等 8 名瑞泽石化股
东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6,086,956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 1,051,502,526 股的 2.4809%。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的控制权安排、
公司治理等在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体现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于标的
公司可以通过 51%股权比例的绝对控股、董事会多数席位、董事长委派、监事委
派、财务总监委派,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核心管理者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批准后任命,要求瑞泽石化战略规划、监管要求及治理结构执行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子公司管理制度》,修改瑞泽石化公司章程,交易对方签署任职期
限承诺及竞业禁止承诺等方面来实现对瑞泽石化的控制。同时为确保瑞泽石化经
营管理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瑞泽石化原有的经营管理层不变,总经理由交
易对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瑞泽石化执行原薪酬考核体系,交易对方需保证瑞泽石
化核心技术人员在业绩承诺期内总计流失率不得超过 15%,否则公司有权调整瑞
泽石化的薪酬考核体系。上述约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除增加上市公司
限售流通股数量和股东人数以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1、本次交易前后资产、负债其变化分析
2016年末以及2017年6月末,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备
考合并财务报表之间的资产、负债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2017.6.30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流动资产 5,983,968,203.75 6,130,998,811.75 2.46%
非流动资产 3,068,104,216.03 3,614,115,672.19 17.80%
资产总计 9,052,072,419.78 9,745,114,483.94 7.66%
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66.11% 62.91% -4.84%
流动负债 5,384,948,802.00 5,487,788,526.69 1.91%
非流动负债 680,272,492.48 698,198,932.48 2.64%
负债总计 6,065,221,294.48 6,185,987,459.17 1.99%
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 88.78% 88.71% -0.08%
2016.12.31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流动资产 4,476,736,220.10 4,613,129,735.28 3.05%
非流动资产 3,027,227,745.97 3,575,100,873.96 18.10%
资产总计 7,503,963,966.07 8,188,230,609.24 9.12%
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9.66% 56.34% -5.56%
流动负债 4,135,685,784.71 4,248,872,734.37 2.74%
非流动负债 383,501,360.28 401,427,800.28 4.67%
负债总计 4,519,187,144.99 4,650,300,534.65 2.90%
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 91.51% 91.37% -0.16%
资产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随着标的资产注入将增加,流
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有所下降。2016年末,资产总额由7,503,963,966.07
元增加至8,188,230,609.24元,增幅为9.12%;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59.66%
下 降 至 56.34% 。 2017 年 6 月 末 , 资 产 总 额 由 9,052,072,419.78 元 增 加 至
9,745,114,483.94元,增幅为7.66%;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66.11%下降至
62.91%。
负债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负债总额随着标的资产注入将有所增加,
但变动幅度不大,负债结构的变化不大。2016年末,负债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
4,519,187,144.99元增加至4,650,300,534.65元,增幅为2.90%。2017年6月末,
负债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6,065,221,294.48元增加至6,185,987,459.17元,增幅
为1.99%。
2、本次交易完成后偿债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2017.6.30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流动比率(倍) 1.11 1.12 0.90%
速动比率(倍) 0.58 0.59 1.72%
资产负债率 67.00% 63.48% -5.25%
2016.12.31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增幅
流动比率(倍) 1.08 1.09 0.93%
速动比率(倍) 0.60 0.61 1.67%
资产负债率 60.22% 56.79% -5.70%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
债;(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变动幅度很小,资产负债率有所
下降,兰石重装的偿债能力增强。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备考数据显示,本次交易后本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
比率高于实际数,最近一年末备考资产负债率指标略低于实际数。虽然相关偿债
能力财务指标有所变化,但其总体上仍处于合理的范围,偿债和抗风险能力处于
合理水平。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
事项而形成或有负债的情形;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具体见《兰州兰石重
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标的公司计应收账
款金额较大,但由于其规模较小,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安全影响性不大。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经营成果分析
1、盈利情况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盈利情况变化如下:
单位:元
2017 年 1-6 月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1,321,011,298.69 1,416,966,620.98 7.26%
营业利润 16,471,066.84 54,660,031.79 231.85%
利润总额 17,034,674.61 55,008,826.46 222.92%
净利润 12,208,887.37 46,704,685.14 282.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208,887.37 31,345,426.27 156.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19 0.0306 157.14%
2016 年度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1,735,711,511.34 1,830,124,251.63 5.44%
营业利润 1,478,428.32 32,359,283.84 2088.76%
利润总额 14,290,166.89 47,019,922.41 229.04%
净利润 16,419,907.41 43,871,057.57 167.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419,907.41 30,419,993.99 85.2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60 0.0297 85.62%
注:上表中备考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计算时的股数为兰石重装本次交易前的股数
1,025,415,570 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大,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方面显著提高,每股收益指标亦明显改善。
2、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变化如下:
2017 年 1-6 月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变动比率
综合毛利率 12.90% 14.37% 11.40%
销售净利率 0.92% 3.30% 258.70%
2016 年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变动比率
综合毛利率 18.12% 20.22% 11.59%
销售净利率 0.95% 2.40% 152.6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整体较交易前均明显增
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第四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实施及相关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
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
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对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的情形。
二、瑞泽石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一)协议约定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11.1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监管要
求安排约定如下:
(1)标的公司设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由甲方委派,二名由乙
方出任,标的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各方应保证其各自委派及出任
的董事人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甲方同意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层不变;标的公司总经理由乙方
推荐的人员担任,负责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核心
管理者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3)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监事。
(4)标的公司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
(5)标的公司应当遵循甲方战略规划、监管要求及治理结构,并按照甲方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2017 年 12 月 11 日,瑞泽石化股东会决议通过:
“同意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5 人,由法人股东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委派的张璞临、任世宏、胡军旺和自然人股东马晓、王志中组成;
同意免去马晓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同意由张璞临担任董事长,由马晓担任
总经理并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同意免去李曼玉公司监事职务,同意由法人股东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委派张俭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根据总经理提名,经瑞泽石化董事会审核,同意聘任李秀霞女士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任期三年。
第六章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2016 年度,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公司”)、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工”)以及兰州兰
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石换热”)担保如下:
贷款金额 担保 履行
借款人 银行名称 截止日期
(万元) 人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 石 履行
5,500.00 2017.3.15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重装 完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履行
兰 石
8,000.00 2017.7.11
分行 重装完毕
青岛公司
光大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兰 石 履行
10,000.00 2017.6.14
区支行 重装 完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 石 履行
2,000.00 2017.11.28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重装 完毕
兰 石 履行
兰石重工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4,000.00 2017.4.24
重装 完毕
兰 石 履行
兰石换热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2,000.00 2017.7.10
重装 完毕
合计 31,500.00 —— —— ——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2017 年度上市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青岛公司、兰石换热
新增担保如下:
贷款金额 担保 履行
借款人 银行名称 截止日期
(万元) 人 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 兰 石 正在
3,000.00 2020.6.26
兰石换 七里河中心支行 重装 履行
热 兰 石 履行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2,000.00 2019.7.11
重装 完毕
青岛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4,900.00 2020.5.9 兰 石 履行
司 岛西海岸分行 重装 完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兰 石 正在
4,900.00 2020.7.10
岛西海岸分行 重装 履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兰 石 正在
5,000.00 2020.8.21
岛分行 重装 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兰 石 正在
2,000.00 2020.11.27
岛开发区支行 重装 履行
合计 23,800.00 —— —— ——
除上述向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章 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出
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无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承诺履行情况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
关各方未出现违反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的情况。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在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保证所提供或者披露的有关文件、
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次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 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及全体董 资产重组申请 所提供或者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事、监事及 文件真实性、 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 准确性和完整 如本次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人员 性的承诺书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
在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1、瑞泽石化及其股东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
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提供了为
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瑞泽石
化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关于提供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
瑞泽石化
和文件真实、 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
及其全体
准确、完整的 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股东
承诺 法律责任。
2、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瑞泽石化及其股东继续提供相
关信息或者文件时,瑞泽石化及其股东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或
者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瑞泽石化及其股东承诺并保证:若其提供的信息或者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
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1、兰石重装本次交易向本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人
所持股份”)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锁定和解禁:
(1)自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瑞泽石化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本人所持股
份不得转让;
(2)瑞泽石化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
达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
补偿的情况下,解禁本人所持股份的 5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
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方可转让;
(3)瑞泽石化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
达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
补偿的情况下,解禁本人所持股份的 2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
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方可转让;
(4)瑞泽石化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相应承诺利润已
达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当年不需要进行业绩
补偿的情况下,解禁本人所持股份的 30%,否则应在履行相应
业绩补偿义务并取得兰石重装确认后该等股份方可转让。
2、在本人未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完成《盈利预
马晓等 8 名 测补偿协议》项下涉及的补偿义务前,本人持有的待解禁兰石
股份锁定承诺
交易对方 重装股份不解禁,直至本人已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
行了补偿义务。
3、为了有效保证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本人所持股份在锁
定期间内,本人不得质押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但就已经解锁的
股份本人可以自行安排。
4、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间内,本人不会以代持等任何方
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5、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
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本人不会
因为锁定期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更或调整而
终止本次交易,否则将视为本人违约。
6、除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所约定的条款外,本次交易向本人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进行转让或其他处置时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兰石重装章程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所持股份由于兰石重装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兰石重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约定。
8、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果本人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还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由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
减少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兰石重
装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
易,将由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控
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拆
借、占用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兰石重装及其
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
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
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
瑞泽石化 关于规范关联 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
全体股东 交易的承诺函 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
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执行价格。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兰石重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兰石重装权力机构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
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兰
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
述承诺导致兰石重装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
兰石重装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利
益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
一、关于任职期限
1、本人承诺,在利润承诺期内不以任何原因主动从瑞泽石
化或兰石重装(含兰石重装关联方)离职,并履行本人应尽勤
勉尽责义务。若本人在利润承诺期内从瑞泽石化或兰石重装(含
兰石重装关联方)离职,则本人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尚未到期解
禁的本次发行股份将在利润承诺期满后方能解禁,届时,该部
分股份应在兰石重装监管账户下完成转让,并将转让价款全额
瑞泽石化 关于任职期限
支付给兰石重装作为赔偿金。此外,本人承诺在利润承诺期满
实际控制 和竞业禁止的
后的五年内不从瑞泽石化或兰石重装(含兰石重装关联方)离
人马晓 承诺函
职,并继续履行本人应尽勤勉尽责义务。若在利润承诺期及利
润承诺期满后的五年内(以下简称“承诺任职期限”)(不足一
年的视同为一年)从瑞泽石化或兰石重装(含兰石重装关联方)
离职,则向瑞泽石化支付承诺任职期限剩余年份每年 100 万元
的赔偿款。
2、本人承诺,在利润承诺期内,若从瑞泽石化调动到兰石
重装及兰石重装关联方,须经本次交易所有交易方同意。
3、本人在上述承诺任职期限内,如因法定退休、疾病、丧
失劳动能力等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任职而离职的,不属于违反任
职期限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竞业禁止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本人在承诺任职期限及承诺任职期限满后 24 个月内,除
在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担任职务外,不得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相
类似的业务;不在同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
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
问;不在为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工作之外
以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的名义为兰石重装
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应立即停止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
公司(含瑞泽石化)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
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
司(含瑞泽石化)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
标准为本人按照本次交易时所持有的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本
次交易的资产交易总价*10%。本人应在兰石重装确认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后的 30 天内,以现金方式对兰石重装进行赔偿。
一、关于任职期限
1、本人承诺,在利润承诺期内不以任何原因主动从瑞泽石
化或兰石重装(含兰石重装关联方)离职,并履行本人应尽勤
勉尽责义务。若本人在利润承诺期内从瑞泽石化或兰石重装(含
兰石重装关联方)离职,则本人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尚未到期解
禁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将在利润承诺期满后方能解禁,届时,
该部分股份应在兰石重装监管账户下完成转让,并将转让价款
全额支付给瑞泽石化目前实际控制人马晓先生,由马晓先生将
该等转让价款向瑞泽石化尚未离职的其他管理层股东或其他骨
干人员进行分配。此外,本人承诺在利润承诺期满后三年内不
瑞泽石化
关于任职期限 从瑞泽石化或兰石重装(含兰石重装关联方)离职,并继续履
管理层股
和竞业禁止的 行本人应尽勤勉尽责义务。若在利润承诺期及利润承诺期满后
东(除马晓
承诺函 三年内(以下简称“承诺任职期限”)从瑞泽石化或兰石重装(含
外)
兰石重装关联方)离职,则向瑞泽石化支付承诺任职期限剩余
年份(不足一年的视同为一年)每年 80 万元的赔偿款。
2、本人承诺,在利润承诺期内,若从瑞泽石化调动到兰石
重装(含兰石重装关联方),须经本次交易所有交易方同意。
3、本人在上述任职承诺期限内,如因法定退休、疾病、丧
失劳动能力等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任职而离职的,不属于违反任
职期限承诺的事项。
二、关于竞业禁止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本人在承诺任职期限及任职期限满后 24 个月内,除在兰
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担任职务外,不得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相类似
的业务;不在同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存在
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
在为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工作之外以兰石
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的名义为兰石重装及其下
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
务。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应立即停止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
公司(含瑞泽石化)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
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
司(含瑞泽石化)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
标准为本人按照本次交易时所持有的瑞泽石化的股权比例*本
次交易的资产交易总价*10%。本人应在兰石重装确认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后的 30 天内,以现金方式对兰石重装进行赔偿。
一、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本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瑞泽石化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全体董事、
任职资格声明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监事、高级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7、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
上市公司
形。
及其现任
关于无违法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全体董事、
规的承诺函 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
监事、高级
者刑事处罚,且最近十二个月内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管理人员
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3、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其
中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
承诺的有效性。上述各项声明与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
销。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公司(含瑞泽石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兰石
重装及其下属公司(含瑞泽石化)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
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兰石重装的方式,或者采取将
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
全体交易 关于避免同业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公司(含瑞泽
对方 竞争的承诺
石化)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上述承诺直到本人不再持
有兰石重装或瑞泽石化的股权满三年之后方才失效。
2、如果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兰石重
装及其下属子公司(含瑞泽石化)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本人
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兰石重装及其下属子公司
(含瑞泽石化)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应被视为本人对兰石重装及兰石重装的其他股东
共同和分别作出的承诺。
一、合法经营承诺
1、瑞泽石化自设立以来,生产经营正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税务、工商、土地、房屋、环保、技术监督和
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2、瑞泽石化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
起的或有负债。
3、瑞泽石化及其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五年均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
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
瑞泽石化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及其全体 关于合法经营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股东、执行 及交易标的资
二、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承诺
董事、监事 产完整性的承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行业准入、用
和高级管 诺
地、规划、施工建设、环保核查等有关报批事项。
理人员
2、瑞泽石化的历次出资均是真实的,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实收资本已经足额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
出资等行为。
3、瑞泽石化现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
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瑞泽石化股
东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
款。
4、瑞泽石化各股东目前均合法持有瑞泽石化股权,并对其
所持有的股权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
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情形,不会影响瑞泽石化的合法
存续。
5、瑞泽石化各股东目前所持有的股权之上均未设置质押,
也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权力受到限制的情况。
6、瑞泽石化各股东目前所持有的瑞泽石化股权状态在相应
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均保持上述状态,不进行转让、
质押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不谋求上市公 人;不以控制为目的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不与上市公司其他股
瑞泽石化
司控股权的承 东签订与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
全体股东
诺 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力的协议等),且不参与任何
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地位的活动。
鉴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
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在收购上述资产后,因公
司净资产增加,可能出现收购后摊薄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形,本
人作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自愿且不
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上市公司 关于保证公司
消费活动。
全体董事、 填补即期回报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监事、高级 措施切实履行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管理人员 的承诺
5、本人承诺,如未来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鉴于:
一、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或“兰石重装”)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瑞泽石化 承担社保等潜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石化”)51%股权
现任全体 在违法违规损
(以下简称“交易”或“本次交易”);
股东 失的承诺函
二、上述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同时瑞泽石化目前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持有
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瑞泽石化现任全体 9 位自然人
股东就上述事宜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自 2011 年至今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未曾因违反法律
法规而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若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历史上可能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而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被工商、税务、
环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处罚而给瑞泽石化或其下
属子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瑞泽石化现任全体 9 位自然人股东承
担。
2、若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如需取得相关资质或办理
相关许可和政府部门批复后方可经营,瑞泽石化现任全体 9 位
自然人股东承诺:尽快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取得相关资质或
办理相关许可和政府部门批复后才能经营。
3、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将逐步规范完善员工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员工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4、在作为瑞泽石化股东期间,以及今后不再作为瑞泽石化
股东的任何期间内,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因瑞
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自设立以来至今未依法足额给员工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对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处
罚或追缴,瑞泽石化现任全体 9 位自然人股东将无条件地全额
承担应补缴的金额,并赔偿因此给瑞泽石化及下属子公司造成
的损失。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瑞泽石化”)51%股权(以下简称“交易”或“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同时瑞泽石化目前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持
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东岩”)系瑞泽石
化参股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目前经营范围为仅限
于投资老中东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精制项目的经营活
动,目前股东为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化
关于对参股公
工”)、瑞泽石化和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云南东岩实
称“善达建筑”)。
业有限公司长
老中东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精制项目(以下简称“项
瑞泽石化 期股权投资可
目”)由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东岩、老挝国家石油公
现任全体 能存在减值风
司和老中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为股东的老中东岩石化股
股东 险造成的损失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中东岩”)投资开发运营,目前老中
予以补偿的承
东岩股权结构为: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9%、云南东

岩持股 16%、老挝国家石油公司持股 20%、老中联合投资有限公
司持股 5%。
2016 年 7 月,云南东岩全体股东同意,对股东间的持股比
例进行调整,增加瑞泽石化、善达建筑持有云南东岩的股权比
例分别至 35%与 33%,减少立新化工持有云南东岩的股权比例至
32%。
截止本承诺签署日,瑞泽石化实际对云南东岩完成出资
3024 万元,借款 341 万元(实际为出资款,后续将转为对云南
东岩的出资)。
云南东岩设立的目的为老中东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
精制项目,该项目发展前景较好,未来可为瑞泽石化带来较好
的现金流入,因项目实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未
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可能导致瑞泽石化对云南东岩的长期股权
投资存在减值的风险。
有鉴于此,本人作为瑞泽石化现任 9 名自然人股东之一,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上述瑞泽石化对参股公司云南东岩实
业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借款可能存在减值和坏账损失风
险的事宜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若瑞泽石化对参股公司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和借款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发生减值或
者损失事项,本人作为瑞泽石化现任 9 名自然人股东之一,将
与其他 8 名瑞泽石化现任股东共同承担瑞泽石化对云南东岩实
业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借款发生的减值或坏账损失给瑞
泽石化带来的损失,对因减值或坏账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并
尽力挽回给瑞泽石化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鉴于:
一、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
装”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洛阳
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石化”)51%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瑞泽石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同时瑞泽石化目前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持
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本人作为瑞泽石化目前 9 位自然人股东之一,本次交易的
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对方,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瑞泽石化
方非经营性资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直接或
现任全体
金占用的承诺 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偿
股东
函 债务等任何形式占用瑞泽石化及瑞泽石化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保证瑞泽石化及瑞泽石化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资金或资产不被关联方占用,以维护
瑞泽石化及瑞泽石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资产的
独立性和完整性。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并
督促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严格遵守本承诺事项。如本
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间接或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给
瑞泽石化或瑞泽石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带来损
失的,由本人全额赔偿。
上市公司 为应对本次重 鉴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大资产重组完 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洛阳瑞泽
成后可能存在 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在收购上
的摊薄每股收 述资产后,因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能存在收购后摊薄公司每股
益风险的承诺 收益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上
市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3、积极实施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
兰州兰石重型 次重组”),本次重组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起停牌,2017 年
装备股份有限 3 月 21 日复牌。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公司控股股东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修
兰州兰石集团 订后于公布之日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的要求,本公司作为
有限公司关于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特此承诺:
上市公司 本次重组复牌 本次重组复牌日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公开发行证券的
控股股东 之日起至实施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完毕期间不减 重组(2017 年修订)》修订后于公布之日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
持兰州兰石重 施行期间,本公司未发生过减持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
型装备股份有 司股份的行为。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限公司股份的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修订
承诺 后于公布之日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
间,本公司不会减持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若
在此期间发生减持的情形,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兰石重装所有。
第八章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以
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续工商登记变更事项
兰石重装后续尚需就本次交易导致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变更等事宜,向主
管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相关协议、承诺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由于部分协议、
承诺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续有效,因此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所有协议、承诺。在上
述协议、承诺有效期内,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相应协议、承诺。
第九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石重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工作已完成,瑞华会计事务所已出具
相关《验资报告》。
3、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4、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正常履行本次交易相关的
协议及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内容的情形。
5、兰石重装尚需就本次交易导致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变更等事宜,向主
管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独立财务
顾问未发现办理该等后续事项存在实质性的风险和障碍。
二、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
1、兰石重装本次交易各方已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有效通过,且
本次交易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述批准和授权均合法有效。
2、兰石重装已完成与本次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之标的资产过户、
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一笔现金对价、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向
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登记手续;兰石重装尚需依照相关协议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
剩余现金对价,就上述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上交所批准,就前述注册资本增加
事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变更的登记手续,履行相
应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
差异的情形。
4、兰石重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更,瑞泽
石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均系交易双方在签署的交易协议中达成的
一致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5、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
或正在履行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约定的情形;兰石重装已
披露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
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6、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重大法律风险。
第十章 持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
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
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
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盈利承诺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石重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
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3、《验资报告》瑞华验[2017]62050001 号;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及有关备查文件:
(一)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528 号
电话:0931-2905396
传真:0931-2905333
联系人:胡军旺、周怀莲
(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联系电话:0931-4890268
传真:0931-8815556
联系人:石培爱、胡林、马志华、吕想科
(本页无正文,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交易之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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