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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2-04
股票简称:中欣氟材 股票代码:00291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ONGXIN FLUORIDE MATERIALS CO., LTD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中欣氟材”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欣氟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
集团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 2 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
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中欣氟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睿银创投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中欣氟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股东俞伟樑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
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
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
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股东何黎媛、杨平江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
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
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
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股东吴刚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股东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 6 名,其中法人股东 2 名,分别为浙江
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
4 名,分别为徐建国、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
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
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实际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
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
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
调整)。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不违反本
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
1、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后,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
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
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不可抗力所致,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
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
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
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
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
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4)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
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成
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
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
划。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
计值的 30%。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三)相关方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
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
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
本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
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
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本公司
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
做相应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白云集团相关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白云集团将利
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
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
依法购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发行人股票发行价
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
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白云集团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相关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个交易日内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
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本机构承诺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寅镐、王超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中欣氟材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实际
控制人徐建国及公司董事长陈寅镐、总经理王超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未
曾为中欣氟材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中欣氟材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二、为避免对中欣氟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
的业务竞争,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中欣氟材股东的期间:
(一)非为中欣氟材利益之目的,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
业将不从事与中欣氟材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二)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中欣
氟材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三)如中欣氟材此后进一步扩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
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中欣氟材
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
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中欣氟材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欣氟材来经营。
三、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中欣氟材赔偿一切直
接或间接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
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如下:
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中欣氟材(包括中欣氟材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
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中欣氟材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经中欣氟材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中欣氟材因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中欣氟材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
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中欣氟材利益受损,本企
业/本人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向中欣氟材支付损失金额的现
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中欣氟材可以在向本企业/本人的分红
中扣除。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作为中欣氟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障中欣氟材及其他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欣
氟材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欣氟材章程的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中欣氟材可能发生的任
何交易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性。
3、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对中欣氟材的控制权关系和地位从事或参与从
事任何有损于中欣氟材及中欣氟材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由 8,400 万股增加至 11,200 万股,较
发行前有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
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是,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
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
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
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中欣氟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欣氟材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
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
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白云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
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白云集团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中
欣氟材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说明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白云集团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1)如白云集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白云集团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白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白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白云集团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白云集团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
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说明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中欣氟材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
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关于招股说明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
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
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2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
下发行数量为 28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2,5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4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7]78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欣氟材”。股票代码“002915”。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 2,800 万股新股将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中欣氟材
(四)股票代码:00291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2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和其他锁定安排: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
购发行的 2,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白云集团 2,925.00 26.12% 2020 年 12 月 5 日
中玮投资 1,554.00 13.88% 2020 年 12 月 5 日
陈寅镐 932.10 8.32% 2020 年 12 月 5 日
曹国路 715.00 6.38% 2020 年 12 月 5 日
王超 617.50 5.51% 2020 年 12 月 5 日
徐建国 478.40 4.27% 2020 年 12 月 5 日
吴刚 233.00 2.08% 2020 年 12 月 5 日
首次公开发
王大为 214.50 1.92% 2018 年 12 月 5 日
行前已发行
梁志毅 130.00 1.16% 2018 年 12 月 5 日
股份
俞伟樑 130.00 1.16% 2020 年 12 月 5 日
睿银创投 130.00 1.16% 2018 年 12 月 5 日
王亚林 97.50 0.87% 2018 年 12 月 5 日
何黎媛 65.00 0.58% 2018 年 12 月 5 日
袁少岚 59.334 0.53% 2020 年 12 月 5 日
袁其亮 59.333 0.53% 2020 年 12 月 5 日
施正军 59.333 0.53% 2020 年 12 月 5 日
小计 8,4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280.00 2.50% 2017 年 12 月 5 日
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520.00 22.50% 2017 年 12 月 5 日
小计 2,800.00 25.00%
合计 11,200.00 100.00%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ZHONGXIN FLUORIDE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8,4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11,2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陈寅镐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范围:年产:15%三氯化铝水溶液(副产)3 万吨、盐酸(副产)679
吨、40%硫酸(副产)6,850 吨;54%亚硫酸氢铵(副产)779 吨;年回收:甲苯
2,016 吨、氯化亚砜 460 吨、氟苯 2.6 吨、间二氯苯 63 吨、乙醇 4,248 吨(详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回收:乙二醇二甲醚 1,530 吨、乙酸乙酯 1,005 吨、氯化亚
砜 630 吨、甲苯 1,210 吨;副产:20%盐酸 550 吨、20%氨水 600 吨(详见安全
生产许可证)。2,3,4,5-四氟苯甲酰氯、2,3,4,5-四氟苯甲酸、2,4,5-三氟-3-甲氧基
苯甲酸、2,4,5-三氟苯甲酰氯、2,4-二氯-5-氟苯乙酮、2,4-二氯苯乙酮、2-氯代对
氟苯乙酮、2,6-二氯-3-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2,3,5,6-四氟对苯二甲腈、2,3,5,6-
四氟对苯二甲酸、2,3,5,6-四氟苄醇、2,3,5,6-四氟对苯二甲醇、2,3,5,6-四氟-4-甲
基苄醇、2,3,5,6-四氟-4-甲氧基甲基苄醇、2-甲氧基甲基-4-溴甲基-5-甲基异恶唑
-3(2H)-酮(BMMI)、9,9-二[(4-羟乙氧基)苯基]芴(BPEF)、奈诺沙星环合酸、莫西
沙星环合酸、2,4,5-三氟-3-氯苯甲酸、二甲基哌嗪、二氯氟苯、氯化钾、硫酸钠、
环丁砜、硫酸铵、亚硫酸钠水溶液、工业副产盐、氯化钾硼酸盐、乙二醇的制造;
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的销售与技术服务;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氟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电话:0575-82738093
传真:0575-82737556
电子信箱:ysl@zxchemgroup.com
董事会秘书:袁少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持股比例
姓名 现任职务 任期
号 (万股) (万股) (发行前)
2016 年 8 月 5 日
1 陈寅镐 董事长 932.10 204.96 13.54%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2 王超 董事兼总经理 617.50 136.08 8.97%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3 徐建国 董事 478.40 2,913.12 40.38%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4 曹国路 董事 715.00 157.08 10.38%
-2019 年 8 月 4 日
董事、董事会秘 2016 年 8 月 5 日
5 袁少岚 59.334 - 0.71%
书兼财务总监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6 梁流芳 董事 - 292.32 3.48%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7 沈玉平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8 余劲松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9 张福利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10 俞伟樑 监事会主席 130.00 28.56 1.89%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11 何黎媛 监事 65.00 14.28 0.94%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12 杨平江 监事 - 11.76 0.14%
-2019 年 8 月 4 日
13 施正军 副总经理 59.333 - 0.71% 2016 年 8 月 5 日
-2019 年 8 月 4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14 袁其亮 副总经理 59.333 - 0.71%
-2019 年 8 月 4 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及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白云集团。本次发行前白云集团持有公司 2,925 万股,占发
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34.82%,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6.12%。
名称 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 19 号 2101-5 室
法定代表人 徐建国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572163800
公司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医药、化工、建筑、房地产、
宾馆、旅游、机械、电子业的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
经营范围
(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饲料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白云集团
总资产为 162,115.86 万元,净资产为 35,642.69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9,494.97
万元。
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白云集团总
资产为 153,802.12 万元,净资产为 34,575.27 万元,2017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
-230.75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白云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建国 7,400.00 74.00
2 梁流芳 1,000.00 10.00
3 王玲君 400.00 4.00
4 王亚明 300.00 3.00
5 钱保平 200.00 2.00
6 吴刚 200.00 2.00
7 俞雪英 200.00 2.00
8 徐澜 200.00 2.00
9 吕伯安 100.00 1.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建国先生。本次发行前,徐建国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 3,391.52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0.38%,占公司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的 30.28%。
徐建国先生,中国国籍,1957 年 4 月出生,本科学历。1976 年 12 月至 1979
年 10 月就职于新昌县三坑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1979 年 10 月至 1982 年 12 月
任新昌结溪公社党委委员,1982 年 12 月至 1983 年 10 月于新昌三坑公社书记兴
绍市委党校学习,1983 年 11 月至 1992 年 5 月历任新昌沙溪镇书记、新昌城关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1992 年 6 月至 1997 年 5 月历任新昌开发办主任、建设局
局长,1997 年 6 月至 2003 年 11 月任白云建设董事长,2003 年 12 月至今任白云
集团董事长,2014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中欣氟材及其全资子公司中科白云外,公司控
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他企业共计 16 家,其中实际控制
人徐建国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 家,另通过持有白云集团 74%股权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 13 家。除上述 16 家以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徐建国
74%
5.70% 48.18% 100%
白云集团
50% 100% 100% 100% 100% 100% 34.82%
白 白
白 白 子 金 中 中 三
云 云
云 云 又 潮 欣 玮 原
房 大 18.50%
投 山 建 咨 氟 投 医
地 酒
资 庄 设 询 材 资 药
产 店
0.5% 0.5%
0.5% 51%
100% 100% 100% 100%
莱 白 白 白 中 三
迪 云 云 云 科 元
50% 文 白 纺
百 宾 人
货 馆 家 化 云 织
30% 35% 100% 100%
白 黎 白
云 东 云
餐 茶 书
饮 业 院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 家
序 公司名 成立时 注册资本/ 持股比 法定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号 称 间 实收资本 例 代表人
许可经营项目:无仓储批
发;原甲酸(三)乙酯(经
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
徐建国
新昌县七 品);一般经营项目:生产
三原医 1994.10. 持有
1 720 万元 星街道上 销售:医药中间体(不含 王涛
药 20 100%股
礼泉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

监控化学品);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销售:
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2 三元纺 2014.05. 300 万元 新昌县七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三原医 王涛
织 19 星街道上 各种纱线、纺织品原料、 药持有
礼泉村大 针线织品、服装;销售: 51%股
王庙坂 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不 权
含危险化学品)、服装、纺
织机械、化纤原料;货物
进出口;染色加工纺织品
绍兴市上 徐建国
中玮投 2015.12. 虞区百官 持有
3 4,500 万元 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 -
资 17 街道财富 48.18%
广场 10 幢 出资额
注:中玮投资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建国
(2)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 家
注册资本
序 公司名 成立时 持股比 法定
/实收资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号 称 间 例 代表人

实业投资,建筑材料、金属
杭州市下
材料、五金、水暖器材、家 白云集
城区西湖
白云投 2004.12. 5,000 万 具的销售,物业管理,装饰 团持有
1 文化广场 梁流芳
资 16 元 设计,水电安装,房地产中 50%股
19 号
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电 权
2101-5 室
子商务技术开发及服务
白云集
新昌县沿
白云房 1998.10. 2,018 万 团持有
2 江中路 8 房地产开发(叁级) 王亚明
地产 16 元 100%股


经营:宾馆;餐饮服务:热
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
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
新昌县南 白云集
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
白云山 1998.10. 1,998 万 明街道人 团持有
3 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卷 吴刚
庄 15 元 民西路 100%股
烟、雪茄烟。销售:日用百
115 号 权
货,商品服务;收购:食用
农产品(蔬菜、水果、坚果、
茶叶、肉类、蛋类、水产品)
宾馆、茶座;零售:预包装
新昌县七 白云集
食品、特殊食品;热食类食
白云大 2000.7.1 1,000 万 星街道沿 团持有
4 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吴刚
酒店 8 元 江中路 8 100%股
自制饮品制售;零售:卷烟、
号 权
雪茄烟、日用百货
新昌县南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白云集
子又建 2009.12.
5 500 万元 明街道鼓 园林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 团持有 吴刚

山中路 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 100%股
181 号 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 权
工总承包;文化艺术活动策
划、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
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
售:花卉、金属材料、针纺
织品、纺织原料、五金交电、
艺术品、字画、古玩(以上
不含文物);水电机械设备
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
经营)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教育咨询、投资咨询、技术
新昌县七 白云集
咨询、礼仪服务、企业形象
金潮咨 2010.8.2 星街道沿 团持有
6 50 万元 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 梁流芳
询 6 江中路 8 100%股
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床
号 权
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
艺品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
散装食品,酒类,乳制品(含
婴幼儿配方乳粉),初级食
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珠宝
杭州市下 首饰,服装,鞋帽,化妆品,
城区西湖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计算 白云投
莱迪百 2014.10. 文化广场 机软硬件,工艺美术品,通 资持有
7 100 万元 梁流芳
货 11 1 号 B2 层 信器材,家用电器,办公用 100%股
101 室 A 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权
区1号 水暖器材,家具,花卉;服
务: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
计,水电安装[除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房地产中
介;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
切合法项目
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
类制售:含凉菜,不含生食
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
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
白云房
杭州湾上 茄烟零售;旅店、浴室(含
白云宾 2001.10. 6,000 万 地产持
8 虞经济技 浴池)、桑拿中心服务。(以 王亚明
馆 25 元 有 100%
术开发区 上凭许可证经营);日用百
股权
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
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
制品零售;文化艺术活动策
划、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
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茶
室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
(毛茶)、花卉、古玩、艺 子又建
新昌县人
白云文 2015.5.1 术品、字画(以上不含文 设持有
9 100 万元 民西路 郑文科
化 1 物)、金属材料、针纺织品、 100%股
166 号
纺织原料、日用百货、五金 权
交电、文教用品;票务服务、
旅游信息咨询、代订客房;
音乐、美术、书法、语言、
舞蹈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
的培训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兼零
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
品;特殊食品;生产:茶叶
(绿茶、红茶、花茶);一
般经营项目:销售:食用农
白云文
新昌县人 产品(毛茶)、茶叶包装用
黎东茶 2013.4.2 化持有
10 10 万元 民西路 品、茶具、茶叶机械配件、 郑文科
业 2 100%股
168 号 日用百货;收购:毛茶、花

生、板栗、水果;下设分支
机构 1 个,经营场所设在新
昌县东茗乡东芝村(分支机
构不得经营预包装食品兼
散装食品、特殊食品)
白云文
化持有
50%股
权;白云
山庄持
食品经营;货运:普通货物 有 0.5%
新昌县人 运输;食用农产品配送、收 股权;白
白云人 1,000 万
11 2016.9.1 民西路 购;网上订餐服务;仓储服 云大酒 郑文科
家 元
168 号 务;销售:日用百货、厨房 店持有
用具 0.5%股
权;白云
房地产
持有
0.5%股

白云餐 2016.12. 新昌县人 餐饮管理;家政服务;商务 白云人
12 100 万元 吴刚
饮 6 民西路 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 家持有
164 号 1 债券、期货)(依法须经批 30%股
幢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权;白云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文化持
有 35%
股权
新昌县南
白云文
明街道人 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
白云书 2017.5.2 化持有
13 3 万元 民西路 文化艺术收藏、展览及交 徐建国
院 7 100%出
164 号 2 流。
资额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上述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
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财务状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
他企业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1 白云投资 72,938.13 16,411.88 -3,486.51
2 白云房地产 18,052.88 6,743.07 12,188.80
3 白云山庄 24,603.99 -860.85 -157.57
4 白云大酒店 3,021.64 -1,291.07 -204.74
5 子又建设 2,486.62 -96.92 -141.65
6 金潮咨询 151.74 151.74 -0.06
7 莱迪百货 125.92 -33.53 -83.85
8 白云宾馆 2,797.10 1,463.12 -287.54
9 白云文化 1,223.67 32.10 -150.07
10 黎东茶业 32.95 -53.17 -37.23
11 三原医药 13,719.28 -4,735.64 -1,185.35
12 三元纺织 924.34 192.62 -85.89
13 中玮投资 4,499.87 4,499.87 -0.13
14 白云人家 - - -
15 白云餐饮 - - -
16 白云书院 - - -
注:除白云人家、白云餐饮、金潮咨询、三原医药、三元纺织及中玮投资外,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016 年度/末主要财务数据均已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三原医药、三元纺织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新昌中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潮咨询 2016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白云人家、白云餐饮 2016 年度无财务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他
企业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1 白云投资 72,226.22 14,747.93 -1,663.95
2 白云房地产 18,061.44 6.418.82 -324.24
3 白云山庄 23,842.69 -769.68 82.48
4 白云大酒店 2,995.48 -1,334.23 -43.13
5 子又建设 2,444.91 -188.00 -91.08
6 金潮咨询 151.73 151.73 -0.01
7 莱迪百货 141.35 -60.07 -26.54
8 白云宾馆 2,651.49 1,317.58 -145.53
9 白云文化 1,517.68 -206.99 -239.22
10 黎东茶业 45.78 -67.59 -14.42
11 三原医药 9,338.53 -5,529.80 -1,147.08
12 三元纺织 794.97 226.73 -37.18
13 中玮投资 4,553.72 4,553.72 -2.09
14 白云人家 260.44 128.33 -59.84
15 白云餐饮 - - -
16 白云书院 2.90 2.90 -0.09
注:除三原医药、三元纺织、中玮投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017 年 1-6 月/6 月末主要财务数据均已经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白云餐饮由于没有实际经营,2017 年 1-6 月无财务数据。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56,771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
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万股)
1 白云集团 2,925.00 26.12%
2 中玮投资 1,554.00 13.88%
3 陈寅镐 932.10 8.32%
4 曹国路 715.00 6.38%
5 王超 617.50 5.51%
6 徐建国 478.40 4.27%
7 吴刚 233.00 2.08%
8 王大为 214.50 1.92%
9 梁志毅 130.00 1.16%
10 俞伟樑 130.00 1.16%
11 睿银创投 130.00 1.16%
合计 8,059.50 71.9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8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6.4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7.3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3,264,34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1,022,747.2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
为9,841.73862倍,超过150倍。根据《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
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0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
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1,658.35714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4,374.10605倍,中签率为0.0228618142%。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最终放弃
认购股数共计48,28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4.00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3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545.26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费用1,981.13万
元、保荐费用283.02万元、审计费用533.02万元、律师费用235.85万元、用于本
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80.19万元、发行手续费用32.05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2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
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14,458.74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74 元/股(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28 元/股(以公司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711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
细披露;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880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
一、公司 2017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度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98,189,048.10 202,761,466.23 -2.26
流动负债(元) 178,882,042.32 205,968,489.08 -13.15
总资产(元) 482,999,434.14 489,324,371.26 -1.2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97,042,829.95 274,738,946.91 8.12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3.54 3.27 8.26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69,037,649.58 240,840,753.08 11.71%
营业利润(元) 41,782,345.32 14,173,791.17 194.79%
利润总额(元) 41,181,052.17 15,635,401.47 163.3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34,903,883.04 13,732,065.98 154.18%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7,023,064.30 12,421,195.45 117.56%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2 0.16 162.50%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2.12 5.51 6.61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9.45 4.99 4.46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7,765,706.32 42,474,565.41 -81.72%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09 0.51 -81.72%
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
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 2017 年 1-9 月业绩情况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7 年 1-9 月,公司收入和利润水平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26,903.7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1.71%;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90.39
万元,同比增长 154.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02.31 万元,同比增长 117.56%。2017 年 1-9 月,新产品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
贡献持续增大,毛利率同比提升;传统产品方面,受印度客户 Aarti Drugs Ltd 暂
时减少采购的影响,2,3,4,5-四氟苯甲酰氯、N-甲基哌嗪销量同比下降,2,4-二氯
-5-氟苯乙酮市场回暖,销量上升。新产品方面,2,3,5,6-四氟苯系列、BMMI 产
销量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自 2017 年 9 月起,Aarti Drugs Ltd 恢复向公司采购
2,3,4,5-四氟苯甲酰氯。
2017 年 1-9 月,公司毛利率为 29.18%,较上年全年的 28.62%上升 0.56%。
公司各产品毛利变动趋势与收入趋势基本一致。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效果凸显,高
附加值的新产品实现毛利大幅提升,有效弥补了印度客户暂时减少采购对公司毛
利的影响。随着新产品产销量的快速增长,新产品对公司毛利贡献的比重也相应
提升。
2、对财务指标变动幅度 30%以上的主要项目说明
本报告期末比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上年度末增减 主要变动原因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
本期公司偿付供
货币资金 39,005,928.25 60,335,531.15 -35.35 应商货款及承兑
汇票增加
本期预付货款增
预付款项 3,049,626.90 1,203,229.63 153.45

本期主要在建工
在建工程 414,048.86 46,739,326.82 -99.11
程项目完工结转
本期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1,830,191.58 4,512,961.09 -59.45
金额减少
本期预付设备款
其他非流动资产 1,210,635.00 228,561.20 429.68
金额增加
本期公司偿付承
应付票据 14,000,000.00 30,785,000.00 -54.52
兑汇票增加
本期支付供应商
应付账款 34,640,785.06 50,968,121.83 -32.03
货款增加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年同期增减 主要变动原因
(%)
本期根据会计准
则将管理费用中
税金及附加 2,677,838.79 1,648,322.96 62.46
的税费重分类至
本科目
本期山东白云借
资产减值损失 -8,640,690.51 4,309,778.22 -300.49 款收回、坏账准备
转回
本期火灾损失导
营业外支出 3,031,805.15 550,685.95 450.55 致相应非常损失
增加
本期利润增长,所
所得税费用 6,277,169.13 1,836,784.34 241.75
得税费用增加
本期存货、应收账
经营活动产生的 款增加,应付账款
7,765,706.32 42,474,565.41 -81.72
现金流量净额 减少、应付票据减

投资活动产生的 本期公司收回山
-9,094,083.57 25,519,742.41 -135.64
现金流量净额 东白云借款
筹资活动产生的 本期偿还借款金
-12,188,225.65 -74,507,046.97 -83.64
现金流量净额 额减少
三、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 1-9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全年将实现营业收入 38,000 万元至 41,000 万元左右,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10.44%
至 19.16%;实现净利润 4,650.00 万元至 4,950.00 万元左右,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41.63%至 50.7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650.00 万元至 4,950.00 万元
左右,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41.92%至 51.0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800.00 万元至 4,100.00 万元左右,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21.26%
至 30.83%。以上为公司根据自身订单及产能情况做出的预计,该预计谨慎、合
理,不构成盈利预测。
上述财务数据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
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
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7 年 11 月 1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真号码: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刘智博、张龙
项目协办人:张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
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公司 2017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经审阅)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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