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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03
股票简称:海川智能 股票代码:300720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
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锦康、股东郑贻端、郑雪芬、吴桂芳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梁俊、邓锡坤、聚兰德投资、祥禾泓安和华澳创业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锦康、郑贻端、郑雪芬、
梁俊、邓锡坤承诺:(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确定后续持股计划。若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
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如本人确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4)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
行价格应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4、公司股东吴桂芳、聚兰德投资、祥禾泓安和华澳创业承诺: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卢伍根、覃晓林、张永俊、刘宇、郑鉴
垣和林锦荣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
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锦康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
“1、除为公司工作外,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
企业,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构成同业
竞争。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及任职于公司期间,以及在本人转让全部公司股
份并从公司离职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2、若因本人其他业务或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人的其他业务与公司的
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本人同意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
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
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人的其
他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对由此而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郑贻端、郑雪芬、吴桂芳、梁俊亦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2、本人目前没有投资于与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本人今后不投资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单纯的财务性投
资除外(单纯的财务性投资系指仅以股权增值为目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决
策的股权投资)。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之行为并赔
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预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
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本节“(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1、公司回购”规
定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
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
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本节“(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2、控股股东增持”
规定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
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
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节“(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3、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规定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果公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工作。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
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去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锦康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 5%以上股东郑贻端、郑雪芬、吴桂芳和
梁俊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
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六、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锦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控股股东避免关联交易等承诺
1、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郑锦
康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有关避免同业
竞争事项作出确认、承诺和保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承诺”之“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郑锦康出具《承诺函》:如公司被有关主
管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应缴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主管
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
要求获得有关部门支持的,其将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和对利益相关方的
赔偿或补偿,以及因此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郑锦康出具了《承诺函》,就公司、中山安
本、顺德安本(已更名为“广东安本”)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
的创税额保证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如海川智能或其子公司因未实现承诺的创税额
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本人全额承担有关违约金及因此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出具《承诺函》:
(1)公司应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及
一惯性,若确有必要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调整或变更后的薪酬政策必须符合本承诺规定内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整
体薪酬水平各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 2014 年-2016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水平复合增长率,即其各年上涨幅度不超过 11.50%,且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占公司当期薪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2016 年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占公司当期薪酬总额的比例,即其各年薪酬总额占公司当
期薪酬总额比例不得超过 2.43%。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承诺中所作出的承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领取的超额薪酬予以退还,且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领取期间内的利息。
5、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郑锦康出具《承诺函》:若中山安本位于
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的土地【中府国用(2012)第 0600094 号】被认定为闲置土
地而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的,本人将全额承担相关款项或补偿公司
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公司现有业务的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要从事自动衡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智能组合秤、失
重秤及其配套设备等,广泛用于食品、塑料、化工行业的称重、供料、配料等工
序的动态计量。 201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11,282.19 万元,较 2014 年减少 412.50
万元。
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2015 年,受宏观经济疲软
的影响,国内食品行业设备投资下滑,导致公司智能组合秤收入的下滑。如果市
场环境持续低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采取了多项改进措施以应对以上风险。公司加大了海外市场的拓展力
度,2015 年外销收入较 2014 年增加 1,063.48 万元;同时,公司持续进行研发投
入,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开发新的产品,拓展产品的应用范围,从而进
一步扩大客户群体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2、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
司承诺通过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开发新技术
和研发新产品、加强募投项目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从而提升产
品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将
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增强采购、生产和销售之间的联动作用,提高销售预测水平存货管理能力,提高
资产周转率,降低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加大现有产品的销售力度,进一步开拓
国内外的市场空间,并通过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等方式,拓宽产品的应用领
域,开发新的客户群体,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
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风险。
(3)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依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公司上市后将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公司将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广东海
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
(3)倘若本公司未执行本承诺,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1)本人将促使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本人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
不低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
定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本人将
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
时投赞成票;
(3)倘若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
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本人将促使公司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
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
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本人将促
使公司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
成票;
(3)倘若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
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体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确保一定的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制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
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②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
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③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
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合理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
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制定了《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
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基础
上,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
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4)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未来三年是公司实现发行上市、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跨越式
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公司在该时期的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为此,上市
后未来三年,公司计划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和监督。
上述内容由公司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加以确认,公司将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 10 日内,公司
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锦康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
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3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1,8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定价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8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1,8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发行价格为 11.7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0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海川智能”,股票代码“30072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
3、股票简称:海川智能
4、股票代码:30072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2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1,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郑锦康 3,117.42 43.30% 2020 年 11 月 6 日
郑贻端 623.70 8.66% 2020 年 11 月 6 日
梁俊 490.32 6.81% 2018 年 11 月 6 日
首次公开发行 郑雪芬 335.88 4.67% 2020 年 11 月 6 日
前已发行的股 吴桂芳 335.88 4.67% 2020 年 11 月 6 日
份 聚兰德投资 216.00 3.00% 2018 年 11 月 6 日
祥禾泓安 162.00 2.25% 2018 年 11 月 6 日
华澳创业 108.00 1.50% 2018 年 11 月 6 日
邓锡坤 10.80 0.15% 2018 年 11 月 6 日
小计 5,4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800.00 25.00% 2017 年 11 月 6 日
的股份 小计 1,800.00 25.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 Dong High Dream Intellectualized Machinery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5,400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7,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锦康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29 日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工业园置业路 8 号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选别秤、微机组合秤、粉状定量机、X 光
检测机、金属检测机、连续式失重秤、液体灌装秤自动化计量和
检测设备,提供相应设备的技术配套服务(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
可的项目须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经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必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 自动衡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属于仪器仪表制造业(代码 C40)中的衡器制造业
电话号码: 0757-22393233
传真号码: 0757-22393570
电子信箱: hdmcw@highdream.net
董事会秘书: 林锦荣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占首发后
序 持股数量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总股本比
号 (万股)
例(%)
1 郑锦康 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直接持股 3,117.42 43.30%
2 郑贻端 董事兼副总经理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直接持股 623.70 8.66%
董事兼技术总监、
3 梁俊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直接持股 490.32 6.81%
开发总工程师
4 郑雪芬 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直接持股 335.88 4.67%
5 邓锡坤 监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直接持股 10.80 0.15%
6 卢伍根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7 覃晓林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8 张永俊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监事会主席、职工
9 郑鉴垣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监事
10 刘宇 监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副总经理、董事会
11 林锦荣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秘书兼财务总监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郑锦康持有发行人股份 3,117.42 万股,持股比例
43.30%,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郑锦康,男,郑锦康,董事长兼总经理,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
专学历,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1982 年 3 月至 1987 年 7 月在伦教电器设备厂
任职,1988 年 9 月至 1996 年 6 月在广东华普电器集团任设计员,1996 年 7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佛山科迪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在佛山奥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4 年 8 月至今在海川智能及其前
身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获“广东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锦康除本公司外,
还直接控制了佛山市郑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氏投资”),郑氏投资的
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吴桂芳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 万元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委会世龙集约工业区 E04-3 综合楼二层
经营范围 对工业企业进行投资
除直接持有和控制郑氏投资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锦康无其他
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36,001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 郑锦康 31,174,200 43.30%
2 郑贻端 6,237,000 8.66%
3 梁俊 4,903,200 6.81%
4 郑雪芬 3,358,800 4.67%
5 吴桂芳 3,358,800 4.67%
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
6 2,160,000 3.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
7 1,620,000 2.25%
企业(有限合伙)
中山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
8 1,080,000 1.50%
(有限合伙)
9 邓锡坤 108,000 0.15%
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357 0.05%
合计 54,036,357 75.0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1.74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
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4,054,560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37,543,388,500 股,配号总数为 275,086,777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
止号码为 000275086777。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余股为 36,357 股,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32.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770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217.7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和保荐费用 2,911.79
2 审计和验资费用 475.47
3 律师费用 357.31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1.71
5 发行手续费用 11.49
合计 4,217.78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3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14.22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2 元(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1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667 号”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公司 2017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其中 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
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7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7.9.30 2016.12.31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53,570,503.36 147,475,593.98 4.13
流动负债(元) 38,778,501.86 37,004,006.05 4.80
总资产(元) 291,501,017.68 280,279,355.31 4.0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238,163,608.86 225,388,376.09 5.67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4.41 4.17 5.67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96,865,090.04 85,187,030.28 13.71
营业利润(元) 27,227,111.47 22,839,050.02 19.21
利润总额(元) 27,880,927.21 23,531,207.63 18.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3,575,232.77 18,918,315.51 24.62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22,498,042.51 19,438,285.58 15.74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35 24.6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
0.42 0.36 15.74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0.09 9.10 0.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9.63 9.35 0.28
平均净资产收益(%)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2,655,119.37 23,918,329.09 -5.28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42 0.44 -5.28
量净额(元/股)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两个指标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686.5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71%,
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
期分别增长 19.21%、18.48%和 24.62%。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是订
单不断增加所致。
2、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 29,150.10 万元、流动资产 15,357.05 万
元、流动负债 3,877.85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3,816.36 万元。
流动资产、总资产较上年末有小幅度增长。流动负债有所增加,主要是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增加所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有所上升,主要是
2017 年 1-9 月利润增加所致。
二、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 2017 年底,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
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化。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
发行支出等,2017 年 1-12 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 13,800 万元至 14,9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1%至 9.28%;预计 2017 年 1-12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3,820 万元至 4,1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84%至 8.23%;预计 2017
年 1-12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10 万元至 3,98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29%至 7.53%。
上述有关公司 2017 年 1-12 月业绩变动的测算,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并不
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电话: 020-38927635
传真: 020-38927636
保荐代表人: 梁军、秦荣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海川智
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
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民生
证券同意担任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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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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