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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0-25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二 O 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
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凯伦控股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凯伦控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凯伦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4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凯伦控股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凯伦控股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凯伦控股未履行上述承诺,凯伦控股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凯伦控股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凯伦控股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凯伦控股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凯伦控股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钱林弟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4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根据商业
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
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
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作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钱林弟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果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绿融投资自愿锁定股份、持股
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绿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绿融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绿融投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绿融投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绿融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绿融投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
绿融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绿融投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自
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下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4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7)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发行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的监事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发行人监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监事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监事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监事作
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行人监事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监事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监事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监事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
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发行人监事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监事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发行人监事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监事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并在公司任职(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外)的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相关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相关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相关股东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
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发行人相关股东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相关股东将在获得收
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发行人相关股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未在公司任职(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外)的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金建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金建新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金建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4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金建新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金建新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金建新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未在公司任职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人相关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相关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相关股东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
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发行人相关股东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相关股东将在获得收
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发行人相关股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的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则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不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下列情形,则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
上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公司不能实施稳定股价的股份回购方案时。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凯伦控股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凯伦控股增持股份的计划。凯伦控股为稳定股价的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事宜。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各项:
(1)单次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凯伦控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凯伦控股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凯伦控股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凯伦控股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公司
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凯伦控股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三)非独立董事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下列情形,则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以上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再启动稳定股价事宜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
被触发时;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能实施稳定股价事宜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非独立董事钱林弟、李忠人、张勇、柴永福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
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非独立董事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非独立董事为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 20%。
(2)公司非独立董事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
司非独立董事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 50%。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非独立董事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公司非独立董事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公司非独立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公司非独立董事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因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于履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下列情形,则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以上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再启动稳定股价事宜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
被触发时;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能实施稳定股价事宜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忠人、张勇、柴永福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 20%。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 50%。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
更或离职而免于履行。
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
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凯伦控股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
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凯伦控股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
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凯伦控股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
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
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凯伦控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若凯伦控股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凯伦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凯伦控股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损失根据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钱林弟暂停在
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
法律效力的认定后 6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如有),直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1、中泰证券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中泰证券作为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
承销商,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下:
因中泰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国枫律师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国枫律师作为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特就本次发行所
出具的法律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因国枫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枫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计
师,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下:
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
后适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同时制定了《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后
的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
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
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5、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6、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7、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
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8、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10、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
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
见,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
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
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11、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
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
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
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决定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新老股
东共享。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加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
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制定
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
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将
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
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
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
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和营运
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
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
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
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
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
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其他相关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控股股东凯伦控股向本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凯伦控股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凯伦股份
现有业务存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凯伦控股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
业与凯伦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凯伦控股或其届时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凯伦股份现有主要业务存在竞争
的业务活动;2、若凯伦股份认为凯伦控股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
凯伦股份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凯伦控股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其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凯伦股份提出受让请求,凯伦控股将
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凯伦股份;3、若凯伦股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
则凯伦控股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凯伦股份新的业务领域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4、如果凯伦控股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
得任何与凯伦股份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凯伦控股将立即通知凯伦
股份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凯伦股份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
供给凯伦股份;5、如因凯伦控股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
凯伦股份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凯伦控股予以全额赔偿。
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先生向本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做出如下承
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钱林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凯伦股份现
有业务存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钱林弟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
凯伦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钱林弟或其届时控股或实际控
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凯伦股份现有主要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
活动;2、若凯伦股份认为钱林弟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凯伦股份
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钱林弟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其控股或实际控制
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凯伦股份提出受让请求,钱林弟将无条件按公允
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
务优先转让给凯伦股份;3、若凯伦股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钱林弟或其
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凯伦股份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活动;4、如果钱林弟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凯伦股份
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钱林弟将立即通知凯伦股份并尽力促成该等
业务机会按照凯伦股份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凯伦股份;5、如
因钱林弟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凯伦股份遭受损失、损害
和开支,将由钱林弟予以全额赔偿。
(二)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出具承诺:如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唐山凯伦被要求为
其员工补缴或被员工追索应由凯伦股份及唐山凯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
积金,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则凯伦控股无
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凯伦股份及唐
山凯伦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凯伦控股与钱林弟互负连带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出具了承诺:如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唐山凯伦被要求
为其员工补缴或被员工追索应由凯伦股份及唐山凯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
公积金,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则钱林弟无
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凯伦股份及唐
山凯伦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钱林弟与凯伦控股互负连带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1,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的方式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发行价格 12.5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7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凯伦股份”,股票代码“300715”;本
次公开发行的 1,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 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
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0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凯伦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71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2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8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10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凯伦控股 2,760.00 38.33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李忠人 840.00 11.67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绿融投资 535.00 7.43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杨庆 240.00 3.33 2020 年 10 月 26 日
张勇 170.00 2.36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柴永福 155.00 2.15 2020 年 10 月 26 日
姚建新 150.00 2.08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首次公开发行
钱茂荣 150.00 2.08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前已发行股份
刘吉明 90.00 1.25 2020 年 10 月 26 日
张艳艳 90.00 1.25 2020 年 10 月 26 日
金建新 70.00 0.97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曹美云 50.00 0.69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黄亮 30.00 0.42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石雪芬 30.00 0.42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王志阳 30.00 0.42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罗博 10.00 0.14 2020 年 10 月 26 日
小计 5,4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800.00 25.00 2017 年 10 月 26 日
的股份 小计 1,800.00 25.00
合计 7,2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名称: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Canlon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
3、注册资本:5,400 万元(本次发行前),7,2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钱林弟
5、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13 日
6、公司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 号
7、经营范围:新型节能环保建筑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沥
青制品的生产、销售;销售:非危险性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沥青;建筑
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9、所属行业: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电话号码:0512-63810308
11、传真号码:0512-63806398
12、电子邮箱:zy@canlon.com.cn
13:互联网地址:http://www.canlon.com.cn
14:董事会秘书:张勇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直接持有公司 间接持有公司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份(万股) 股份(万股)
钱林弟 董事长 - 2577.50 2014. 07.31-2017.07.30
李忠人 董事、总经理 840.00 160.00 2014.07.31-2017.07.30
董事、副总经理、
张勇 170.00 - 2015.04.20-2017.07.30
董事会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
柴永福 155.00 - 2015.04.20-2017.07.30
财务总监
杨政 独立董事 - - 2014.07.31-2017.07.30
杨春福 独立董事 - - 2015.04.20-2017.07.30
苗燕 独立董事 - - 2014.07.31-2017.07.30
监事会主席、采
罗博 10.00 20.00 2014.07.31-2017.07.30
购经理
王志阳 监事、设备经理 30.00 - 2014.07.31-2017.07.30
职工监事、后勤
盛莉萍 - - 2014.07.31-2017.07.30
主管
注 1:上述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万股)系根据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计算所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 2: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已届满,但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重新聘任,目前仍在持续履行职责。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凯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钱林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钱
林弟控制的凯伦控股持有公司 51.11%的股份、其控制的绿融投资持有公司 9.91%
的股份,钱林弟合计控制公司 61.0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凯伦控股系于 2012 年 6 月 6 日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596975860H,住所为吴江市七都镇双塔桥村,法定
代表人为钱林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有色
金属销售;实业投资;股权投资;高科技项目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物业管理;
金属及非金属矿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凯伦控股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12.31/ 2016 年度
总资产 70,794,740.17
净资产 47,249,934.35
净利润 -759,256.87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钱林弟先生,1968 年 7 月 2 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2001 年 9 月
至 2002 年 3 月行军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7 月行军村党支部
书记;2003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双塔桥村党支部书记。1993 年 5 月至 1997 年
11 月任吴江兴达利毛毡厂厂长;1998 年 7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吴江市月星建筑
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苏州卓宝科技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01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铁通电缆厂厂长。2012 年 6 月至今,
任凯伦控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3 年 4 月至今,任凯伦农业执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2014 年 6 月至今,任绿融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1 年 7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还持有凯伦农业 100%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先生除控制本公司外,还控制绿融投资。钱林弟曾持有铁
通电缆 100%出资,2017 年 7 月钱林弟将其持有铁通电缆全部财产权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自然人李雪美。此外,无其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36,00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
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760.00 38.33
2 李忠人 840.00 11.67
苏州绿融投资合伙企业 7.43
3 535.00
(有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4 杨庆 240.00 3.33
5 张勇 170.00 2.36
6 柴永福 155.00 2.15
7 姚建新 150.00 2.08
8 钱茂荣 150.00 2.08
9 刘吉明 90.00 1.25
10 张艳艳 90.00 1.25
合计 5,180.00 71.9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8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50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22.98 倍(按 2016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有效申请户数为 13,996,073 户,有效申请股数为
136,710,014,500 股,中签率为 0.0131665555%,有效申请倍数为 7,595.00081 倍。
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9,612.0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500.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40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万元) 1,894.72
2 审计及验资费(万元) 660.38
3 律师费(万元) 344.34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万元) 347.19
合计 3,246.63
每股发行费用(元/股) 1.80
上述发行费用为不含税金额
注 1: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注 2: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
舍五入造成的。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53.38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80 元(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
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5440 元/股(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4 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7658 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 2017 年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其中,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7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年度期末增

流动资产 283,413,768.86 224,320,131.42 26.34%
资产总计 406,222,065.83 355,440,773.63 14.29%
流动负债 232,530,494.50 202,102,989.90 15.06%
负债合计 233,001,569.50 202,616,889.90 15.00%
股东权益合计 173,220,496.33 152,823,883.73 13.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73,220,496.33 152,823,883.73 13.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21 2.83 13.35%
(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273,967,396.85 175,866,987.89 55.78%
营业利润 33,386,559.34 29,838,665.35 11.89%
利润总额 33,594,091.26 30,129,673.24 11.50%
净利润 28,496,612.60 25,690,691.74 10.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496,612.60 25,690,691.74 10.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8,319,763.47 25,443,695.03 11.3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 0.48 10.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52 0.47 11.30%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72% 20.48% -2.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17.61% 20.28% -2.67%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773,396.23 -45,057,653.86 -60.5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33 -0.83 -60.55%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7,396.74 万元,同比增长 55.78%;归属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49.66 万元,同比增长 10.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31.98 万元,同比增长 11.30%。盈利增长主要来源
于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销售量增长带来的利润贡献。2017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77.34 万元,主要系公司产销规
模持续扩大、存货余额增加及经营性应收余额增加所致。其中,经营性应收余额
增加主要系公司直销收入规模和占比扩大导致的应收票据增加较多,以及投标项
目和投标保证金增加导致的其他应收款增加较多。
2、对财务指标变动幅度 30%以上的主要项目说明
本期 上年同期
利润表项目 金额 金额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万元) (万元)
主要系随着市场的开拓,公司产
营业收入 27,396.74 17,586.70 55.78% 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导致营业
收入增加所致。
主要系随着公司产品销售规模扩
营业成本 17,154.28 9,755.62 75.84% 大,营业收入增加,营业成本相应
增加;此外,2017 年以来公司原
材料采购价格不断上涨,亦导致
营业成本有所提升。
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增加,相应
税金及附加 279.03 136.98 103.71%
流转税的附加税费支出增加.
主 要 是由 于销 售 规模 的不 断 扩
大,公司增加销售人员、提高人员
薪酬、加大宣传力度和提升包邮
销售费用 3,449.42 2,387.78 44.46%
销售规模,相应的职工薪酬、差旅
费用、运输费及租赁、物业费增加
等共同因素影响所致。
主要系公司银行融资规模较上年
财务费用 591.29 278.35 112.42% 同期提升,相应的银行借款利息
支出增加所致。
主要系随着公司营业收入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 297.37 128.39 131.62% 应收账款余额随之提升,相应计
提的坏账准备变动所致。
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政府补助较
营业外收入 26.16 88.38 -70.40%
多所致。
主要系上年同期处置固定资产损
营业外支出 5.41 59.28 -90.88%
失较大所致。
二、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
化,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根据公司目前经营业绩及签订订单情况,预计公司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37,796.74 万元至 38,396.7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0.52%至
42.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4,147.78 万元至 4,311.48 万元,较去
年同期增长 3.08%至 7.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4,045.14 万元至 4,208.8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28%至 7.46%。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玮
3、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4、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5、联系电话:0531-68889196
6、传真:0531-68889222
7、保荐代表人:战肖华、樊海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凯伦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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