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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0-20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金鸿顺 股票代码:603922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Jin Hong Shun Auto Parts Co., Ltd.
( 注 册 地 址 :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3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公司”、“本公司”)
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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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
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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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全体股东金鹤集团、高德投资、众擎投资、众成投资、力同投资承
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
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的洪建沧、洪伟涵,作为公司高管的邹一飞、周海飞承诺:自
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
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六个月。其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其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冯波、丁绍标、李永湍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其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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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其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
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
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该预案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又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经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
效期 36 个月。该议案适用于议案有效期内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该议案亦明确,议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
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遵从有关规定。该议案有效期内,因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议案进行修
改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议案。《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
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
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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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
①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
②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
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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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
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增
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
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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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
①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
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上市(以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发行人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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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期间,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
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③ 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其按
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期间,其将不得行使投
票表决权(如有),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薪酬及公司分红(如有),同
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不得转让。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复权后的价格)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
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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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其将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后三十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复权后的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
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若其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自相关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其按
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期间,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
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3、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金鹤集团、高德投资承诺如下: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购回
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复权后的价格)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
权平均价。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积极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三十天
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指复权后的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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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若其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自相关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其按
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期间,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
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2)公司股东众成投资、力同投资、众擎投资承诺如下: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其将积极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三十天内启动依
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复权
后的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若其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自相关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其按
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期间,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
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若其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自相关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其按
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期间,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
有),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薪酬及公司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如有)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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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
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该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该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若因该所为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金鹤集团、高德投资、众擎投资、众成投资、力同投资承诺如
下: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其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
价的价格减持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若其将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
下进行减持的,其将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提前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
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如下:在锁定期满且
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除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其
无其他减持意向。其预计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其
通过金鹤集团、高德投资、众擎投资和众成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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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
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公司股票合计数
的 15%,且减持不影响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其应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
告。自公司公告之日后,其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10,638.45 万元和 9,768.91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1.11 元/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1.02 元/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
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股东存在短期内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公司应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2014年来,受到汽车产销基数及宏观经济的影响,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速放缓。
整车制造商为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愈发激烈,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面临较大的成
本转嫁压力。公司若不能在市场开拓、成本控制以及工艺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方
面持续进步,所面临的竞争风险将会加大。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如下:
①经营区域集中风险
在目前我国汽车产业集群分布的背景下,行业内主要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已开
始跟随整车制造商区域布局产能。公司局限于长三角地区的产能和地区布局已不
能满足下游客户扩大生产及产业布局的需要。
公司通过在长沙、重庆、沈阳和福州新建生产基地项目,完善产能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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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①消化现有客户在当地的新增产能;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快速响应客户
的需求;③降低物流配送成本;④更好贴近客户需求,有利于本地化客户的开发
与维护。
②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的趋
势对公司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公司通过加强对生产员工培训来弱化劳动力成本上升所带来的影响,并通过
持续推进自动化改造,改善生产线及作业方式,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来提升劳动
生产效率,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③融资渠道单一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外部融资渠道为银行借款,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限制了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一方面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资金来
源,优化了公司资本结构;同时,登陆资本市场丰富了公司后续的融资渠道,为
公司抢抓新机遇,力求新作为,谋划新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
体措施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加快推进主业发
展,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
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①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
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
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
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减少跑冒滴漏,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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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
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
业绩。
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
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④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
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改善财务结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施并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
⑤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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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证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
销售模式、采购模式和生产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
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基于 2017 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预计 2017 年 1-9 月
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73,355 万元至 75,855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2.80%
至 16.64%;预计 2017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204 万元至
7,404 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13.19%至-10.78%;预计 2017 年 1-9 月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098 万元至 7,298 万元,
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6.86%至-4.23%。其中,预计 2017 年 7-9 月营业收入
区间为 23,750 万元至 26,2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8.74%至 31.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800 万元至 2,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
度为 1.97%至 13.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750 万元至 1,9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02%至 11.41%。
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
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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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05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93号”
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金鸿顺”,股票代
码“603922”。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0月23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0月23日
(三)股票简称:金鸿顺
(四)股票代码:603922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8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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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2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
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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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Jin Hong Shun Auto Parts Co., Ltd.
中文简称:金鸿顺
2、法定代表人:洪建沧
3、成立日期:2003年9月23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9,600万元
5、住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30号
6、经营范围:生产汽车模具、摩托车模具、夹具等汽车零部件及相关制品、
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汽车车身和底盘冲压零部件及其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
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2011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下属的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C3660)。
9、联系电话:0512-55373805
10、传真号码:0512-58796197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jinhs.com/
12、电子信箱:gl3602@jinhs.com
13、董事会秘书:邹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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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1 洪建沧 董事长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2 洪伟涵 副董事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
3 钱大治 独立董事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4 葛其泉 独立董事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5 蔡庆辉 独立董事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注:由于原董事长洪健程已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去世,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免去洪健程董事职务,增补洪伟涵为董事;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洪建沧为董事长,洪伟涵为副董事长。
(2)监事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1 冯波 监事会主席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2 李永湍 监事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
3 丁绍标 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注:由于原监事陈水平申请辞去监事职务,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永湍为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共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洪建沧 总经理
2 赵秋 副总经理
3 邹一飞 董事会秘书
4 周海飞 财务总监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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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通过何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担任职务
间接持股
洪建沧 间接持股 13,497,476 10.54 高德投资 董事长
间接持股 62,130,029 48.54 金鹤集团
间接持股 11,205,079 8.75 高德投资
洪伟涵 副董事长
间接持股 2,256,956 1.76 众擎投资
间接持股 3,072,497 2.40 众成投资
冯波 间接持股 201,998 0.16 力同投资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监
丁绍标 间接持股 159,472 0.12 力同投资

李永湍 间接持股 106,315 0.08 力同投资 监事
赵秋 - - - 副总经理
邹一飞 间接持股 106,315 0.08 力同投资 董事会秘书
周海飞 间接持股 106,315 0.08 力同投资 财务总监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单位:股,%
通过何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
杨峰 间接持股 42,526 0.03 力同投资 丁绍标之妻
彭光蓉 间接持股 53,157 0.04 力同投资 冯波之岳母
李凯 间接持股 42,526 0.03 力同投资 冯波之妻兄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公司控股股东为金鹤集团,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持有公司64.72%的股份。
金鹤集团成立于1999年9月13日,注册登记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号
343110,注册资本 5万美元,注册地址位于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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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ckhams Cay Ⅱ,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金鹤集团仅
作为持股公司存在,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金鹤集团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洪伟涵 5.00 100.00
合计 5.00 100.00
金鹤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美元
项目 2017 年 6 月 30 日/1-6 月 2016 年末/度
资产总额 3,625.11 3,793.54
负债总额 700.00 886.4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25.11 2,907.08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24.42 19.29
注:以上数据已经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1、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洪建沧、洪伟涵两位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自然人。洪
建沧与洪伟涵系叔侄关系。本次发行前,洪伟涵通过金鹤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64.72%的股份,通过众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20%的股份,通过众擎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2.35%的股份,洪建沧、洪伟涵通过高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5.73%的股份,
二人合计间接持有本公司96.00%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简历
洪建沧先生:1956 年 8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大专学历,身份信息号码为
03012****,住所位于南投县草屯镇。2003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金鸿顺
机械、原股份公司、金鸿顺有限副董事长;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
司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兼任鸿洋机械董事长、
高德投资执行董事、沈阳金鸿顺执行董事、长丰零部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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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涵先生:1981 年 8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身份信息号码为
01565****,住所为台北市延吉街。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金鸿顺有限
董事长助理、董事;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长助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现兼任金鹤集团执行董事、众擎投资执行董事、
众成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重庆伟汉执行董事、鸿洋机械董事、海宁金
鸿顺执行董事、长沙金鸿顺执行董事、福州金鸿顺执行董事、长丰零部件董事、
长丰内装饰董事长、金源顺国际董事。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9,6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2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金鹤集团 6,213.0029 64.72 6,213.0029 48.54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高德投资 2,470.2555 25.73 2,470.2555 19.30
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
众成投资 376.3543 3.92 376.3543 2.94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
力同投资 314.6917 3.28 314.6917 2.46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
众擎投资 225.6956 2.35 225.6956 1.76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合计 9,600.00 100.00 9,6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
- - 3,200.00 25.00 -
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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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计 9,600.00 100.00 12,8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4,005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
1 86,832,584 67.8380
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 1
2 张家港众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763,543 2.9403
3 张家港力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146,917 2.4585
4 张家港众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56,956 1.7632
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469 0.044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6 9,746 0.0076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7 7,088 0.0055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8 5,316 0.0042
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4,430 0.00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10 4,430 0.0035
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96,088,479 75.0691
注1:发行人股东金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2,130,029股)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高德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4,702,555股)注册于中国香港,由于其开户的手续耗时较长,截
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股东尚未完成开户工作,其股份暂时置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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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2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回
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发行
数量为2,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其中,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
销57,469股。
二、发行价格:17.54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6,128.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1,619.00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17
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7)验字XM-008《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情况
序号 项 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2,988.38
2 保荐费用: 194.34
3 审计费用: 613.21
4 律师费用: 212.26
5 信息披露费用 450.00
6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50.81
合 计 4,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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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股发行费用:1.41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51,619.00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2元(按2017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76元(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
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57,469
股,共计1,008,00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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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
并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闽华兴所(2017)审字XM-02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
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销售模式、采购模式和生产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
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基于 2017 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预计 2017 年 1-9 月
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73,355 万元至 75,855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2.80%
至 16.64%;预计 2017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204 万元至
7,404 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13.19%至-10.78%;预计 2017 年 1-9 月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098 万元至 7,298 万元,
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6.86%至-4.23%。其中,预计 2017 年 7-9 月营业收入
区间为 23,750 万元至 26,2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8.74%至 31.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800 万元至 2,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
度为 1.97%至 13.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750 万元至 1,9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02%至 11.41%。
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
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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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在2017年10
月17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金额(元)
金鸿顺汽车零部
件自动化生产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目募集资金的存
1 1102028129000139990 138,262,511.99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储和使用以及除
承销保荐费外的
发行费用支付
长沙金鸿顺汽车
部件有限公司5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25387520018160020959 万套汽车车身件 188,625,000.00
司张家港分行
及10万套汽车底
盘件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研发中心建设项
3 10526801040011229 40,700,000.00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汽车零部件(沈
4 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 89110078801000000067 阳)生产基地项 69,007,100.00
行 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重庆伟汉汽车零
5 8112001013600362566 92,858,218.20
司张家港支行 部生产基地项目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为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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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瑶、肖明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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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
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
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
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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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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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潘瑶、肖明冬
联系人:潘瑶、肖明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金鸿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
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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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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