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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0-09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VT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建鸿路 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七年十月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威唐工
业”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钱光红、无锡博翱的承
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0 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
报酬和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
止。
4、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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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
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
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
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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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钱光红、无锡博翱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
的 20%,在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的 40%。
2、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
划。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承诺:
1、在本公司/企业所持威唐工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
威唐工业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威唐工业的股权分布等
因素而定。
2、若本公司/企业拟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
划。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制订了《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
施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
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施后,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
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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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公司的
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
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
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权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
(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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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 50%,具体增
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③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
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回购股票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④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尚未消失,
则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股票实施情况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
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
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4)信息披露
义务方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二)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
公司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
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督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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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
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
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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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的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的会计师承诺:
因天职国际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师承诺:
沃克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5]
第 0784 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沃克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
[2015]第 0784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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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威唐工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威唐工业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威唐工业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威唐工业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威唐工业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威唐工业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威唐工业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威唐工业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威唐工业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
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
例进行分配。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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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股利分配形式、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尤其是进
行现金分红。
在具备现金分配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还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发展阶段
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需要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对外部融资环境。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4、公司现阶段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应考
虑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不时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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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后可提出调整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调整公司现金分配政策,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配政策的
调整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及程序
(1)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配政策、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应交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2)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审议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调整公司现金分配政策相关事项,并且由独立
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经参与网络投票的社
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程序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关于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所涉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并重视监事会的意见,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分配方
案;董事会应在专项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董事会审议与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配
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且独立董事应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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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未按规定实施股利分配或股利政策调整的安排
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无锡威唐
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制定了
《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高度重视
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公司承诺将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划规定的分红
政策,并在后续发展中不断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七、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更好的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钱光红、无锡博翱,及发行人持股 5%以
上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
/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威唐工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
/或下属企业,于其作为对威唐工业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期间,
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
/或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
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威唐工业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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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出具日起,承诺函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其不再成
为对威唐工业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为止;
5、本企业/本人和/或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和/或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其将赔偿威唐工业及威唐工业其他股东
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为了更好的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钱光红、无锡博翱、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威唐工业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威唐工业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威唐工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
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威唐工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针对发行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
事宜,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
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充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充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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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
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二)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将接
受或履行以下约束措施:
若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则自违约之日后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威唐工业直接用于
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履行承诺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
者的损失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
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将接受或履行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所持威唐工业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2、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威唐工业增加其薪酬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威唐工业
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90 号”文核准,本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965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 15.0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2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威唐工业”,股票代码“300707”。
本次公开发行的 1,965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威唐工业
(四)股票代码:30070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86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65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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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965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张锡亮 17,586,092 22.37 2020 年 10 月 10 日
钱光红 12,696,024 16.15 2020 年 10 月 10 日
无锡博翱 9,720,793 12.37 2020 年 10 月 10 日
上海国弘 5,203,561 6.62 2018 年 10 月 10 日
无锡风投(SS) 4.61 2018 年 10 月 10 日
首次公开发 3,624,117
行前已发行 4.47 2018 年 10 月 10 日
苏州清研 3,515,917
的股份
国经众新 2,734,634 3.48 2018 年 10 月 10 日
张海 2,647,996 3.37 2018 年 10 月 10 日
国经精益 1,220,866 1.55 2018 年 10 月 10 日
小计 58,95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9,650,000 25.00 2017 年 10 月 10 日
行的股份
合计 78,6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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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VT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5,895 万元(本次发行前);7,86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张锡亮
5、住所: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建鸿路 32 号
6、经营范围:精密模具、五金冲压件、金属零配件、电子产品零配件、金
属制品、钣金件、通用机械设备、工业机器人、电气机械及器材、夹具的设计研
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发行人从事汽车冲压模具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并以自
身设计开发的冲压模具为基础,向客户提供汽车冲压件产品。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25 模
具制造”。
9、电话:0510-68561147
10、传真:0510-68561147
11、电子信箱:boardsecretary@vt-ind.com
12、董事会秘书:张一峰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姓名 任职情况 任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张锡亮 董事长、总经理 2015.11-2018.11 1,758.61 50.59 1,809.2
钱光红 董事、副经理 2015.11-2018.11 1,269.60 16.71 1,286.3
赵志东 董事 2015.11-2018.11 - - -
郭青红 独立董事 2015.11-2018.11 - - -
吴颖昊 独立董事 2016.5-2018.11 - - -
监事会主席、信息技术
张志兵 部经理、检具事业部经 2015.11-2018.11 - 91.58 91.58

汤琪 监事 2015.11-2018.11 - 0.26 0.26
监事、芜湖威唐运营经
金龙 2015.11-2018.11 - 51.92 51.92

薛向东 副经理 2015.11-2018.11 - 178.00 178.00
张一峰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5.11-2018.11 - 18.74 18.7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张锡亮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张锡亮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 29.83%的股份,通过无锡博翱间接持有公司 16.49%的股份,合计实际
控制公司 46.32%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张锡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2.37%的股份,
通过无锡博翱间接持有公司 12.37%的股份,合计实际控制公司 34.74%的股份,
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近三年来,张锡亮先生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没有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先生除对发行人投
资外,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91.57 1.71%
2 无锡威唐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00.00 67.78%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9,302 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锡亮 17,586,092 22.37%
2 钱光红 12,696,02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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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720,793 12.37%
4 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03,561 6.62%
5 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624,117 4.61%
6 苏州清研汽车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515,917 4.47%
7 无锡国经众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34,634 3.48%
8 张海 2,647,996 3.37%
9 无锡国经精益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20,866 1.55%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733 0.05%
合计 58,987,733 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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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1,965 万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流通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5.0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965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中签率
为 0.0141491972%,有效申购倍数为 7,067.53880 倍。
本次发行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965 万股,为本
次发行数量的 100%,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7,733 股,包销金额为 569,390.97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651.85 万元。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对发行
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7]17316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472.56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 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2,937.27
审计费 856.57
律师费 286.79
评估费 6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11.32
发行手续费 20.61
合计 4,472.56
每股发行费用:2.2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29,651.85 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4,472.56
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179.29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77 元/股(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66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
发行人已披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 公司 2017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 2017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17]15408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告披露的《审阅报告》。
二、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本公司 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十、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三、2017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审计基
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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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02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李维嘉、王可
项目协办人 郝婷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
券同意担任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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