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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7-31
股票简称:朗新科技 股票代码:300682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 90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B 栋 10、1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朗新科技”、“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36,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500 万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0,5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和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老股(不包括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
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企业/本人承诺如下: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
有公司老股的 1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
内,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老股的 15%。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减持股份。此外,徐长军、
郑新标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徐长军、郑新标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知平、
焦国云、王慎勇、鲁清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持有公司股份
的其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知平、焦国云、王慎勇、鲁清芳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
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企业/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
得归朗新科技所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
括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锡道元、无锡富赡、无锡羲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 YUE QI 承诺:自朗新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也不由朗
新科技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云鑫、天津诚柏、国开博裕、海南华兴承诺:自朗新科技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所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也不由朗新科技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股份。此外,申报
前一年新增股东上海云鑫还承诺,自本公司取得朗新科技 10%股份的工商变更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YUE QI、上海云鑫、国开博裕、天津诚柏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
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
此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YUE QI、上海云鑫、天津诚柏、国开博裕
还承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本单位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
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朗新科技,并由朗新科技
及时予以公告,自朗新科技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以减持股份;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股票
所得归朗新科技所有,同时本单位所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自动延长 1 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均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回购的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稳定股价
的承诺;四、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
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
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
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
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 3 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
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公司控股股东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价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
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
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 2,000 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
持股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
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
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税后
工资总额的 5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
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
数的 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
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承诺:1、
本单位/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在发行
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单位/本
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
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
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
/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
(不足 30 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
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单位/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讨论。4、若因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单位
/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还承诺:
本企业/本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
保,且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
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3、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
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二)保荐机构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同时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对普华永道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 11021
号审计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 0994 号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
0992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销,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
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
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公用事业领域业务信息化系统的技术与服务提供商。公
司业务主要集中于电力信息化行业的用电领域,纵向上覆盖输电、配电及电力
调度智能化业务领域;横向上已进入燃气、水务及其他公用事业领域。随着智
能电网建设的稳步推进,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快速发展,以及公用事业服务逐
步提升的需要,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总体前景良好。然而,公司经营发展仍将受
到来自于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外部经营风
险。
为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将
秉持既有业务发展战略,继续稳固和强化公司在国家电网的市场领先地位,积
极拓展南方电网和燃气行业市场,经营好每一个新获得的客户,逐步扩展业务
范围,稳妥开展海外业务,在确保产品稳定性和成熟度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市
场。
2、积极施行组织变革,加强激励与考核,提升组织运营效率
公司将紧密关注外部环境和客户需求变化,监控组织运作效率,积极施行
满足业务运作需要的组织变革,配套相应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强化市场导向和
经营绩效导向,确保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满足市场与客户的需要,持续提升组
织运作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
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如下一代电力营销系统建设项
目的实施有助于巩固公司在电力营销系统业务中领先优势;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销售能力及市场地位。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良好,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股东回报。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
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
占公司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
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每年现
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计划,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出提高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
过 5,000 万元;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情形及程序如下: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层拟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
方可实施。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及其附属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
参与或进行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八、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承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
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企业
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2、在锁
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老股的 15%。
股东 YUE QI、上海云鑫、国开博裕、天津诚柏承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
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YUE QI、上海云鑫、国开博裕、天津诚柏
还承诺:1、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
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
有。
九、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单位/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YUE QI、上海云鑫、国开博裕、天津诚柏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此外,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YUE QI、上海云鑫、国开博裕、天津诚柏,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朗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朗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01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不超过 4,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下
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 4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5.51 元/股。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
为 4,050 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6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朗新科技”,股票代码“300682”,
本次公开发行的 4,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朗新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68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5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5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4,5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无锡朴华 84,268,440 20.81% 2020 年 8 月 1 日
无锡群英 33,760,080 8.34% 2020 年 8 月 1 日
无锡富赡 9,430,560 2.33% 2020 年 8 月 1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无锡羲华 8,143,560 2.01% 2020 年 8 月 1 日
前已发 无锡道元 7,435,440 1.84% 2020 年 8 月 1 日
行股份
YUE QI 100,096,560 24.72% 2020 年 8 月 1 日
国开博裕 53,910,000 13.31% 2018 年 8 月 1 日
天津诚柏 18,868,680 4.66% 2018 年 8 月 1 日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海南华兴 8,086,680 2.00% 2018 年 8 月 1 日
上海云鑫 36,000,000 8.89% 2018 年 8 月 1 日
小计 360,000,000 88.89% -
网下发行的股份 4,500,000 1.11% 2017 年 8 月 1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40,500,000 10.00% 2017 年 8 月 1 日
股份
小计 45,000,000 11.11% -
合 计 405,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NGSHINE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40,5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郑新标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7 日(2013 年 12 月 23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 90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B 栋 10、11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 1801 室
经营范围: 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
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
告设计和制作;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
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
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所属行业: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话: 010-8243 0888
传真号码: 010-8243 0999
互联网网址: www.longshine.com
电子邮箱: ir@longshine.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慎勇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直接持 占发行后
现任公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期限 股 总股本的
司职务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徐长军 董事长 2016.12-2019.12 - 8,123.9030 8,123.9030 20.0590%
董事、
郑新标 2016.12-2019.12 - 3,937.5917 3,937.5917 9.7224%
总经理
董事、
彭知平 副总经 2016.12-2019.12 - 199.7518 199.7518 0.4932%

董事、
焦国云 副总经 2016.12-2019.12 - 240.2074 240.2074 0.5931%

林栋梁 董事 2016.12-2019.12 - 27.3243 27.3243 0.0675%
马雪征 董事 2016.12-2019.12 - - - -
倪行军 董事 2016.12-2019.12 - - - -
独立董
穆钢 2016.12-2019.12 - - - -

独立董
谢德仁 2016.12-2019.12 - - - -

独立董
梅生伟 2016.12-2019.12 - - - -

独立董
赵国栋 2016.12-2019.12 - - - -

陈峙屹 监事会
2016.12-2019.12 - - - -
主席
杨苗仁 监事 2016.12-2019.12 - - - -
万海艳 职工代
2016.12-2019.12 - - - -
表监事
副总经
理、董
王慎勇 2016.12-2019.12 - 32.2229 32.2229 0.0796%
事会秘

财务总
鲁清芳 2016.12-2019.12 - 42.9651 42.9651 0.1061%

其他核
孙庆平 - - 64.4477 64.4477 0.1591%
心人员
其他核
陈齐标 - - 64.4477 64.4477 0.1591%
心人员
合计 - 12,733.5093 12,733.5093 31.4408%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通过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共持有本公司
32.7857%的股份,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和无锡道元共持有公司 6.9471%的股份。
根据无锡朴华、无锡群英、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和无锡道元 2013 年 4 月 2 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和无锡道元系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
的一致行动人。故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共同控制公司 39.7328%的股份,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
无锡朴华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其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徐长军 68.83
郑新标 31.17
合计 100.00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长军和郑新标,未发生变化。
( 1 ) 徐长 军和 郑新标 是 公司 创始 人, 徐长 军 和郑 新标 间接 控制 公 司
39.7328%的股份,控制公司股份数量最多。
徐长军和郑新标对公司的持股或控制股份的情况如下,始终控制了公司最多
数量的股份:
时期 徐长军、郑新标实际控制公司股权情况
2013.1.1-201
徐长军和郑新标通过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朗新科技 52.83%股权
3.3.21
2013.3.22-20 徐长军和郑新标通过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以及员工持股公司无锡道元、
13.7.29 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实际控制朗新科技 54.24%股权
2013.7.30-20 徐长军和郑新标通过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以及员工持股公司无锡道元、
14.6.25 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实际控制朗新科技 44.15%股权
2014.6.26 至
徐长军和郑新标通过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以及员工持股公司无锡道元、
本上市公告书
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实际控制朗新科技 39.73%股权
签署日
(2)尽管2013年7月30日起,徐长军和郑新标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低
于50%,但是由徐长军和郑新标通过无锡朴华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
(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由无锡朴华委派或提名的
时期 董事会构成(不包括独立董事)
董事
2013.7 至
徐长军、林栋梁、郑新标、彭知平、童小幪 徐长军、郑新标、彭知平
2013.12
2013.12 至 徐长军、郑新标、焦国云、彭知平、林栋梁、 徐长军、郑新标、焦国云、
2014.7 马雪征 彭知平
2014.7 至 徐长军、郑新标、焦国云、彭知平、林栋梁、 徐长军、郑新标、焦国云、
2015.4 樊路远、马雪征 彭知平
2015.4-本上市 徐长军、郑新标、焦国云、彭知平、林栋梁、 徐长军、郑新标、焦国云、
公告书签署日 倪行军、马雪征 彭知平
报告期内,徐长军和郑新标在和朗新科技相关的所有重要事务中意见均保持
一致,无论该事务是否经朗新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须经朗新科技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务,双方在依法行使朗新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投票权
时,均按照前述一致意见进行;
(3)自朗新科技成立至今,朗新科技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两人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4)徐长军和郑新标于2014年3月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自朗新
科技2003年5月设立后,在双方间接持有朗新科技的股权或股份的全部期间,双
方均共同控制朗新科技;承诺将在需要作出有关朗新科技的任何重大经营决策时
保持一致。
(5)徐长军、郑新标已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徐长军和郑新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24
个月内未发生变更。
徐长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11010819640828****。徐长军简历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
郑新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居民
身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31002****。郑新标简历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
2、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无锡朴华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郑新标
成立时间: 2012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5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0586011166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
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无锡朴华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其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徐长军 68.83
郑新标 31.17
合计 100.00
无锡朴华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如下:
项目 2016.12.31/2016 年度(万元)
流动资产 162.92
总资产 4,221.76
总负债 385.60
净资产 3,836.16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0.14
(2)无锡群英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郑新标
成立时间: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502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058688039C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
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无锡群英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其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徐长军 68.83
郑新标 31.17
合计 100.00
无锡群英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如下:
项目 2016.12.31/2016 年度(万元)
流动资产 6.05
总资产 1,632.13
总负债 454.80
净资产 1,177.33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248.13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除持有本公司股权
外,未投资其他企业。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徐长军、郑新标除直接控制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及通
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和无锡道元外,控制的其他企业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
直接持有易视腾科技 10.52%的
股权,并通过无锡曦杰智诚和无
锡易朴两个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易视腾科技 28.00%股份,合计
易视腾科技 控制易视腾科技 38.52%股份, 互联网电视
另持有易视腾科技股东无锡杰
华 2.82%的出资额,持有易视腾
徐长军除 科技股东无锡易杰 4.76%出资
注1
公司外控 额
制的其他 朗新天霁 54.44% 人力资源软件开发、销售
企业 持有朗新天霁股权,目前无实际
易汇伟达 100.00%
业务
无锡曦杰智诚股权投资 57.93% 投资管理(徐长军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易朴股权投资合伙 投资管理(徐长军为普通合伙人
21.30%
企业(有限合伙)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君枫股权投资合伙 投资管理(徐长军为普通合伙人
50.00%
企业(有限合伙)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
Hey Wah Holding
Limited(原名“China 100.00%
Resources”) 原红筹架构中,境外持股平台公
注2
新朗新开曼 36.36% 司,目前无实际业务
注3
朗新 BVI 36.36%
注4
朗新开曼 39.47%
境外持股平台公司,持有易汇伟
Fairwise 100.00%
达 100%股权
境外持股平台公司,,持有
Topnew 100.00% Winliner Busines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5.01%股权
无锡群兴 68.83% 股权投资
为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徐
北京大米视讯科技有限
长军通过控制易视腾科技间接 网络视讯经营
公司
控制
为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徐
易视腾投资管理无锡有
长军通过控制易视腾科技间接 易视腾科技对外投资的投资管理
限公司
控制
为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徐
视加天辰(北京)科技有
长军通过控制易视腾科技间接 智能终端的设计研发和制造
限公司
控制
为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徐
中数寰宇科技(北京)有
长军通过控制易视腾科技间接 无实际经营
限公司
控制
Pok Yun Holding
Limited(原名“Chin 100.00%
Yue”)
郑新标除
Kwan Yin Holding
公司外控 原红筹架构中,境外持股平台公
Limited(原名“LS 100.00%
制的其他 司,目前无实际业务
Investment”)
企业
新朗新开曼 16.47%
朗新 BVI 16.47%
朗新开曼 19.20%
注1:无锡易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易视腾科技13.94的股权,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易视腾科技14.34%的股权,无锡曦杰智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易视腾
科技14.06%的股权,无锡易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易视腾科技8.06%股权,徐长军持有易视腾
科技10.52%的股权。徐长军为无锡曦杰智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易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无锡易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2:新朗新开曼由徐长军和郑新标共同控制。
注3:朗新BVI由徐长军和郑新标共同控制。
注4:系普通股股比,不含优先股。
注5:截至2014年底,徐长军持有Eagle Sunrise Limited(BVI)100%股份,Eagle Sunrise Limited(BVI)
持有Sunshine Wisdom Limited(BVI) 53.6%股份。Sunshine Wisdom Limited(BVI)持有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70% 股 份 。 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 持 有 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HK)100%股份。四家公司均系境外持股平台。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Eagle
Sunrise Limited(BVI) 、 Sunshine Wisdom Limited(BVI) 已 注 销 , 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已转让给LAU Lee Kwok。
注 6 : 截 至 2014 年 底 , 郑 新 标 持 有 Allied Portfolio Limited(BVI)56.81% 股 份 , Allied Portfolio
Limited(BVI)持有Softease Company Limited(BVI)70.44%股份。Softease Company Limited(BVI)持有
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30%股份。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
持 有 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HK)100% 股 份 。 截 至 本 公 告 书 签 署 日 , Allied Portfolio
Limited(BVI)、Softease Company Limited(BVI)已注销,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 已
转让给LAU Lee Kwok。
注7:截至2014年末,徐长军曾持有易视东方87.02%股份,已于2015年4月将其持有的易视东方的股
份全部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徐长军不再持有易视东方股份。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有实际经营业务外,徐长军、
郑新标控制的上述其他企业仅持有股权或无实际经营业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详细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情况”之“(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中进行了披露。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
股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86,595 家,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1 YUE QI 100,096,560 24.72%
2 无锡朴华 84,268,440 20.81%
3 国开博裕 53,910,000 13.31%
4 上海云鑫 36,000,000 8.89%
5 无锡群英 33,760,080 8.34%
6 天津诚柏 18,868,680 4.66%
7 无锡富赡 9,430,560 2.33%
8 无锡羲华 8,143,560 2.01%
9 海南华兴 8,086,680 2.00%
10 无锡道元 7,435,440 1.8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4,5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 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4,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股份全
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4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450 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00%,有效申购数量 4,587,06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98102052%。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有效申购数量为 108,557,084,000 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373075607%,有效申购倍数为 2,680.42183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52,562 股,包销金额为
289,616.62 元,包销比例为 0.1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4,795.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
用 4,727.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67.93 万元。普华永道会计师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
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 725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727.0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3,301.89
审计费 518.00
律师费 431.90
信息披露费 408.49
发行手续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66.79
合 计 4,727.07
每股发行费用 1.0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67.93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49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397 元(按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
进行了披露,2017 年 1-3 月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十七、财务报告
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公司 2017 年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已在
“重大事项提示”中“十三、2017 年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1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采购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5、电话:010-60833050
6、传真:010-60833083
7、保荐代表人:赵亮、彭捷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
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朗新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朗新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朗新
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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