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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5-10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WEFLO VALVE CO., LTD.
(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 4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公司上市后存在因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较低而存在退市的风险。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6,8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为 25%,
符合股权分布上市条件。如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
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伟隆阀门”、“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1,700 万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6,800 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范庆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0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惠隆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0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庆伟、范玉隆、李会君、迟娜娜、
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范庆伟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会君、
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0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惠隆投资股权的锁定期同时
延长 6 个月。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
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
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范庆伟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
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伟隆阀门股份总数的 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
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减
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范玉隆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
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
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
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
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
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
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C、若超过上述 A、B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
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
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单一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
司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C、若超过上述 A、B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
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
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
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人员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该等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该等人
员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
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
露该等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该等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
的 2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
红累计额的 50%;
C、若超过上述 A、B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该等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
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
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
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
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
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
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该等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该等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该等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本预案的生效条件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
起自动生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认
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
②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A、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
B、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范庆伟及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
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二)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本公司(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
司(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
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以及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17,843.47 万元。
根据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
全体新老股东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当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明确的分红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执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符
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基数
公司应该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
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
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
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
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
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
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
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细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
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
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有一定的建设期,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具有一定的滞
后性,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公司实际生产、运营及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仍可能遇到其他不确定事项,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完善国内外营销渠道,通过
产品的研发、设计,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品牌影响力。通过不断
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价值,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2、贯彻利润分配政策,优化股东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序地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
实施,并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指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庆伟、实际控制人范玉隆承诺:“本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6 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
超过 1,7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
方式,发行价格为 15.39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700 万股,本次
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7】29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伟隆股份”,股票代码“002871”。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 1,7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可 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
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伟隆股份
4、股票代码:00287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
股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范庆伟 4,437.00 65.25% 2020 年 5 月 11 日
首次公开发
青岛惠隆投资管
行前已发行 408.00 6.00% 2020 年 5 月 11 日
理有限公司
的股份
范玉隆 255.00 3.75% 2020 年 5 月 11 日
小计 5,1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700 25.00% 2017 年 5 月 11 日
行股份
小计 1,700 25.00 —
合计 6,8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WEFLO VALVE CO., LTD.
注册资本:5,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庆伟
成立日期:1995 年 6 月 8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2 年 3 月 31 日
住所: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 45 号
邮政编码:266111
联系电话:0532-87905016 转 328
传真号码:0532-87905015
电子信箱:Liu.K.P@weflovalve.com
董事会秘书:刘克平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消防阀门、消防栓、消防设备配件(不含国家限制品种)、
阀门及其配件、管件、机械配件,批发、零售工艺品、服装鞋帽、五金、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其配件,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
票情况
(一)直接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发行后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任职期限 直接持股数(股)
比例
2015.03-2
1 范庆伟 董事长 44,370,000 65.25%
018.03
董事、采购部 2015.03-2
2 范玉隆 2,550,000 3.75%
副部长 018.03
合 计 46,920,000 69.00%
注:范庆伟与范玉隆为父子关系。
(二)间接持股情况
惠隆投资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董事长范庆伟、董事兼总经理李会君,董事
兼财务总监迟娜娜,高级管理人员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作
为惠隆投资的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 持有惠隆投资 发行后间接持
职务 任职期限
号 名称 出资(万元) 股比例
1 范庆伟 董事长 2015.03-2018.03 581.80 4.3635%
2 李会君 董事、总经理 2015.03-2018.03 60.10 0.4508%
3 迟娜娜 董事、财务总监 2015.03-2018.03 47.30 0.3548%
4 张世兴 独立董事 2015.03-2018.03 - -
5 丁乃秀 独立董事 2015.03-2018.03 - -
6 王圣诵 独立董事 2015.03-2018.03 - -
职工监事、监事
7 渠汇成 2015.03-2018.03 -
会主席 -
8 孙连友 监事 2015.03-2018.03 - -
监事、内审部部
9 黄克娜 2015.03-2018.03 -
长 -
10 高峰 副总经理 2015.03-2018.03 27.60 0.2070%
副总经理、董事
11 刘克平 2015.03-2018.03 23.65
会秘书 0.1774%
12 郭成尼 国际销售总监 2015.03-2018.03 15.36 0.1152%
13 张会亭 研发总监 2015.03-2018.03 14.77 0.1108%
14 崔兴建 技术总监 2015.03-2018.03 14.27 0.1070%
合计 -- -- 784.85 5.886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5,100 万股,股东范庆伟、范玉隆分别
直接持有公司 87%和 5%的股份,同时,范庆伟还通过持有公司法人股东惠隆投
资 72.73%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 5.82%股份,范庆伟与范玉隆为父子关系,其
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97.82%的股权,因此,范庆伟与范玉隆父子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
范庆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7020619610118****,
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宁国二支路,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37 万
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8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范玉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7020219880218****,
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现任公司董事、采购部副部长,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 255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庆伟除投资并持有前
述惠隆投资及公司股权外,未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范玉隆
除投资并持有公司股权外,未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 33,997 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
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范庆伟 4,437 65.2500%
2 青岛惠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8 6.0000%
3 范玉隆 255 3.7500%
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478 0.0507%
5 艾书汀 0.05 0.0007%
6 安娜 0.05 0.0007%
7 敖华 0.05 0.0007%
8 敖武斌 0.05 0.0007%
9 敖园胜 0.05 0.0007%
10 白海容 0.05 0.0007%
合计 5103.7478 75.0549%
注:上述股东如持股数量相同则按照股东名称的首字母进行排序;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7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15.39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
(1)21.3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6.0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
中签率为 0.011953851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8,365.50459 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数量为 34,478 股,包销金额为 530,616.4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16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963.50 万元。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对本次发
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 000052 号《验资
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
项 目 金 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2,600 万元
审计费用 780 万元
律师费用 31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29.50 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4,199.50 万元
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4199.50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2.47 元(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1,963.50 万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和信验字(2017)第 000052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94 元(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 0.72 元/股(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公司 2017 年
1 季度经营业绩情况已在《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六)2017
年生产经营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其中 2017 年 1-3 月财务数据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 000212 号)审阅,2016
年 1-3 月的简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2017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 21,060.21 25,657.73 -17.92%
流动负债 8,155.28 8,936.97 -8.75%
资产总额 36,919.90 41,709.41 -11.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 28,019.63 32,023.20 -12.5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 5.49 6.28 -12.50%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5,702.81 5,266.80 8.28%
营业利润 1,276.69 1,026.45 24.38%
利润总额 1,291.51 1,064.26 21.3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1,096.00 877.88 24.85%
利润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1,055.41 807.11 30.76%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1 0.17 23.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21 0.16 30.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5% 3.22% 0.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42% 2.97% 0.45%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增减幅度为算术
相减;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5,702.81 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
5,266.80 万元,增长幅度为 8.28%;2017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1,096.00 万元,上年同期数为 877.88 万元,变动幅度为 24.85%;2017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55.41 万元,
上年同期数为 807.11 万元,变动幅度为 30.76%,公司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的原
因主要得益于公司自主品牌知名度的逐年提高以及全球经济景气程度的提升所
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财务状况稳定。
二、2017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国内宏观经济情况、全球经济景气程度的发展状况、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及发展趋势预计,2017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
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稳定,预计 2017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同比增长 10%~30%,即 2,330.65 万元至 2,754.41 万元之间。上述业绩
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
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如持有本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
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
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
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电话:010-64083780
传真:010-64083777
保荐代表人:刘亮、任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保荐机构”)
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宏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青岛伟隆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宏信证券同意推荐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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