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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4-12
股票简称:瀛通通讯 股票代码:002861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经济开发区新塔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瀛通通讯”、“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黄晖,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锁定期届
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如减持,则当年减持老股的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 25%;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的老股总额不
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并且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它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左贵明、曹玲杰、左娟妹、左美丰、黄修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刘浪宇、杜耀武、瀛海投资、量科高投、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
晨创瑞、中新乔咨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
如减持的,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
要,审慎实施,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若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
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黄晖、萧锦明、左笋娥、
左贵明、邱武、顾彬、吴春来、黄金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
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按以下顺序实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当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完成回购股份
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时,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3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如果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根据本预案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根据规定
无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当年累计用于买
入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
同)的 3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薪酬总和。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
日后,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
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需要履行相应
的审批手续。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
守上述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3、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
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由股东
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公司单次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
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 5%,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
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如本公司未按照《关于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承诺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启动再融资与重大并购重组的行为;(3)对后续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明确
安排。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预案》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因不可抗力除外),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4)停发本人从公司获得的分红,直
至本人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因不可
抗力除外),(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3)停止本人从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
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4)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黄晖、萧锦明、左贵明、邱武、左笋娥、廖敏、孔英、李晓东、
谢峰及高级管理人员曾子路、顾彬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
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
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晖、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
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
规定有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
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定或生效判决前二十个交易
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承诺(因不可抗力除外),则:(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
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直
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4)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5)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
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定或生
效判决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履行前述承诺(因不可抗力除外),则:(1)本人将在公司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所持公司的股
份不得转让(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4)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由公司直接扣减本人所
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履行前述承诺(因不可抗力除外),则:(1)本人将在公司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停止本人在公司领
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前述承诺履行完毕止;(4)如持有公司股份,则所持股份
不得转让(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由公司直接扣
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中信证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黄晖、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除瀛通通讯外,本人、
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瀛通
通讯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瀛通通讯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
任何与瀛通通讯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不直接或
间接对任何与瀛通通讯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
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
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将不利用对瀛通通讯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
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瀛通
通讯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
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并收购了关联方恒新电线、伟科电子的资产以减少
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决策、监督体系,以确保关
联交易按照公允价格进行,平等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具体的制度安排
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
易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确认。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黄晖、实际控制人黄晖
与左笋娥夫妇、持股 5%以上的股东萧锦明、合计持股 5%以上的达晨创泰、达
晨创恒、达晨创瑞均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公司与瀛通通讯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
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二、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瀛通通讯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瀛通通讯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
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
瀛通通讯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瀛通通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晖与左笋娥夫妇针对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房屋
租赁情况出具了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黄晖先生,实际控制人黄晖先生、左笋娥女士承诺:“如果瀛
通通讯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被有权主管部门处罚、责令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承担相关滞纳金或任何利益
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向瀛通通讯提出权利要求致使瀛通通讯遭受损失
时,本人将无条件、及时的对瀛通通讯进行全额补偿。”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若因东莞瀛通或东莞开来租赁的房屋
权属存在瑕疵,或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者因出现任何
纠纷,导致东莞瀛通或东莞开来无法继续使用所租用房屋,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
屋而进行搬迁(因东莞瀛通、东莞开来依法取得新经营场所,或东莞瀛通、东莞
开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并依法租赁权属完整且出租人有权出租的经营
场所的除外),并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罚、被有关当事人追索或遭受其他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对东莞瀛通或东莞开来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如届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则停止本人所持瀛通通讯股份的分红权,以及
本人从瀛通通讯领取薪酬的权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上述承诺为止。
八、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依法履行前述承诺(因不可抗力除外),则:
(1)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其
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由公司
直接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其他相关主体若未依法履行前述承诺(因不可抗力除外),则:(1)将在
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停止其在公司
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前述承诺履行完毕止;(4)如持有公司股份,则所持股
份不得转让(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由公司直接扣减本人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2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68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为 3,068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06.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10%;网
上发行数量为 2,761.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7.25 元/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 22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瀛通通讯”,股票代码“002861”,本次公
开发行的 3,068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13 日
3、股票简称:瀛通通讯
4、股票代码:00286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269.8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68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 3,068 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项目 比例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黄晖 3,713.98 30.27% 2020 年 4 月 13 日
萧锦明 1,608.69 13.11% 2018 年 4 月 13 日
左笋娥 745.34 6.07% 2020 年 4 月 13 日
通城县瀛海投资管理有限 420.00 3.42% 2018 年 4 月 13 日
公司
湖北量科高投创业投资有 360.00 2.93% 2018 年 4 月 13 日
限公司
首次
左贵明 337.96 2.75% 2020 年 4 月 13 日
公开
刘浪宇 325.49 2.65% 2018 年 4 月 13 日
发行
曹玲杰 310.24 2.53% 2020 年 4 月 13 日
前已
发行 左娟妹 310.24 2.53% 2020 年 4 月 13 日
股份 左美丰 232.68 1.90% 2020 年 4 月 13 日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 205.00 1.67% 2018 年 4 月 13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 200.00 1.63% 2018 年 4 月 13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 195.00 1.59% 2018 年 4 月 13 日
企业(有限合伙)
黄修成 100.68 0.82% 2020 年 4 月 13 日
深圳市中新乔企业管理咨 73.36 0.60% 2018 年 4 月 13 日
询有限公司
杜耀武 63.18 0.51% 2018 年 4 月 13 日
小计 9,201.84 75%
首次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306.80 2.50% 2017 年 4 月 13 日
公开
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761.20 22.50% 2017 年 4 月 13 日
股份 小计 3,068.00 25%
合计 12,269.84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 : Hubei Yingtong Telecommunication Cable Co., Ltd.
注册资本 : 9,201.8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 黄晖
成立日期 : 2010 年 10 月 23 日
住 所 : 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经济开发区新塔社区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0769-83330508
传真号码 : 0769-83937323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yingtong-wire.com
电子信箱 : ir@yingtong-wire.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 间接
序 持股 持股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持股比例 任职期限
号 数量 数量
(万股) (万股)
2016 年 12 月
1 黄晖 董事长、总经理 3,713.98 46.40 30.65%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 萧锦明 董事 1,608.69 - 13.11%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3 左笋娥 董事 745.34 - 6.07%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4 左贵明 董事、副总经理 337.96 - 2.75%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5 邱武 董事、副总经理 - 40.00 0.33%
-2019 年 12 月
直接 间接
序 持股 持股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持股比例 任职期限
号 数量 数量
(万股) (万股)
2016 年 12 月
6 廖敏 董事 - - -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7 孔英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8 李晓东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9 谢峰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10 苏吉生 监事会主席 - 0.43 0.004%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11 吴春来 监事 - 16.00 0.13%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12 黄金台 监事 - 10.00 0.08%
-2019 年 12 月
副总经理、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3 曾子路 - - -
秘书 -2019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14 顾彬 财务总监 - 70.00 0.57%
-2019 年 12 月
合计 6,405.97 212.83 53.94%
注:上述黄晖、邱武、吴春来、黄金台、顾彬、傅华良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系通过瀛海
投资持有,苏吉生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系通过量科高投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黄晖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黄晖先生、左笋娥女士,其基本
情况如下:
黄晖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
码:422324197008******,住所:湖北通城县五里镇五里大道。
左笋娥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3月出生,身份证
号码:422324196903******,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碧湖花园伊甸园四联别
墅。
2、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在本公司的任职 被投资单位 持股比例
黄袍山 20.00%
瀛海投资 11.05%
武汉楚天协同创意产业孵化器投资中心
11.90%
黄晖 董事长、总经理 (有限合伙)
楚商协同(武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5%
限合伙)
湖北保鹤堂医药有限公司 7.50%
左笋娥 董事 银通置业 40.00%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56,325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 黄晖 3,713.98 30.27%
2 萧锦明 1,608.69 13.11%
3 左笋娥 745.34 6.07%
4 通城县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00 3.42%
5 湖北量科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60.00 2.93%
6 左贵明 337.96 2.75%
7 刘浪宇 325.49 2.65%
8 曹玲杰 310.24 2.53%
9 左娟妹 310.24 2.53%
10 左美丰 232.68 1.90%
合计 8,364.62 68.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3,068.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761.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7.2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0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22.70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06.8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 38,619,500,000 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
为 0.0079442%。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761.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的 90%,有效申购数量为 117,197,174,500 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23560%,有效申购倍数为 4,244.42903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52,123 股、
网下发行余股 4,299 股,合计 56,42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923.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5,063.56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28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859.44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5,600.00
审计费 1,100.00
律师费 540.00
信息披露 450.00
印花税及发行上市手续费 169.44
合 计 7,859.44
每股发行费用 2.5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5,063.5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25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6 元(按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2017 年 1-3
月业绩预测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九、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相关
财务信息”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
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5、电 话:010-60833082
6、传 真:010-60833083
7、保荐代表人:朱鹏、屠正锋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瀛通通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瀛通通讯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瀛通通讯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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