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 1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〇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pak.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分别
承诺
1、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9 月 1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同时分别
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股东信德厚源、王展鸿、黄建中、黄伟坚、刘艳春分别承诺
就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王军、胡建、颜新
元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
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
贤庆、林岩和陈松辉,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王军、胡建、颜新元将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以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来
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
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
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
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
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的措施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下同)之次日起连续 30 个交易
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1 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
毕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
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
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
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该等
期限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发
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的措施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
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1 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
人将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90 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增持股份资金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30%,但不
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总额;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
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
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一)公司及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
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1)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
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的工作,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本公司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1)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回购及购回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会因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承诺:本所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后可转
让发行人股票:(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
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
各项义务;(2)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
均价高于发行价。
2、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信德厚源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
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
有。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本公司已就股价稳定措施、招股说
明书信息披露真实性、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如违反本公司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
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本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
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及减持、股价稳定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本人不会因本
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
的,本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
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本人已书面告知发行人增持具体计划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将
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本人不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本人从发行人应获得现金分红将予以扣
留,直至本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
损失数额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
留。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
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七、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和利
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
①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②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
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③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④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
分红能力。
⑤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
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
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5、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的利润分配作出
了进一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识,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公
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
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银
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
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在每个会计年度或半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
(4)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6)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4、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遇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
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
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
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
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
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
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
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
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本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
润做出的保证。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或投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关
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不
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
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
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
助;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
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
益的行为或活动;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人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
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
备转移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
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
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发行
人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之日止。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已采取或拟采取如下措施:
1、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
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
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决策对其
他股东利益的公允性。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作出了《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三雄极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及历次补
充法律意见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
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
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
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
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其
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
保险,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足额
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
任何对价。本人与发行人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就该等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
公积金,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及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而须承担任
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
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本人与发行人其他
共同实际控制人就该等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租赁瑕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如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物业瑕疵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承受任何损失,在发行
人未获出租方补偿的情形下,其将共同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搬迁费、基建
费、装修费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无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三)关于环保事项的承诺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项目存在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即开始从事生产
活动以及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
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因环保问题被有
权部门处罚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人将与其他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
一起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无需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四)关于土地瑕疵的承诺
公司子公司肇庆三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城中工业园的地块系以协议出让方
式取得,且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度和规模进行建设。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如因肇庆三雄取得
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城中工业园的地块未履行招拍挂程序且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度和规模进行建设而导致肇庆三雄承
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与其他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起足额补偿肇庆三
雄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无需发行人和肇庆三雄支付任何对价。
(五)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保证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保证发行
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促使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8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发行数量 70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 6,3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19.3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7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三雄极光”,股票代码“300625”,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7,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17 日
3、股票简称:三雄极光
4、股票代码:30062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8,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7,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宇涛 61,660,797 22.0217% 2020 年 3 月 17 日
张贤庆 50,449,743 18.0178% 2020 年 3 月 17 日
林岩 50,449,743 18.0178% 2020 年 3 月 17 日
陈松辉 24,290,617 8.6752% 2020 年 3 月 17 日
珠海广发信德
首次公开发行前 厚源投资企业 10,500,004 3.7500% 2018 年 3 月 17 日
已发行的股份 (有限合伙)
王展鸿 7,181,999 2.5650% 2018 年 3 月 17 日
黄建中 3,231,900 1.1543% 2018 年 3 月 17 日
黄伟坚 1,556,098 0.5557% 2018 年 3 月 17 日
刘艳春 679,099 0.2425% 2018 年 3 月 17 日
小计 210,000,000 75.0000% -
网上发行股份 63,000,000 22.50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下配售股份 7,000,000 2.5000% -
股份
小计 70,000,000 25.0000% -
合计 280,000,000 100.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PAK Corporation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2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5 月 19 日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 132 号
经营范围:电工器材制造;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家用通
风电器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电光源制造;家用
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
制造;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电线、电缆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电工器材的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电线、电缆批
发;五金产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
缘材料零售;电工器材零售;五金零售;灯具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日用灯
具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三雄极光主要从事绿色照明灯具、照明光源及照明控制类产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综合照明解决方案及相关专业服务。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电话号码:020-2866 0360
传真号码:020-2866 0327
电子邮箱:info@pak.com.cn
董事会秘书:颜新元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首次公开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发行后总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本比例
1 张宇涛 董事长、总经理 2016.5.18-2019.5.17 6,166.0797 - 6,166.0797 22.0217%
2 张贤庆 董事、副总经理 2016.5.18-2019.5.17 5,044.9743 - 5,044.9743 18.0178%
3 林岩 董事、副总经理 2016.5.18-2019.5.17 5,044.9743 - 5,044.9743 18.0178%
4 陈松辉 董事、副总经理 2016.5.18-2019.5.17 2,429.0617 - 2,429.0617 8.6752%
5 王军 董事 2016.5.18-2019.5.17 - - -
6 李冰 董事 2016.5.18-2019.5.17 - - -
7 陈燕生 独立董事 2016.5.18-2019.5.17 - - -
8 胡玉明 独立董事 2016.5.18-2019.5.17 - - -
9 李瑮蛟 独立董事 2016.5.18-2019.5.17 - - -
10 区艳琼 监事 2016.5.18-2019.5.17 - - -
11 何丽澌 监事 2016.5.18-2019.5.17 - - -
12 梁超 监事 2016.5.18-2019.5.17 - - -
13 胡建 财务总监 2016.5.18-2019.5.17 - - -
14 颜新元 董事会秘书 2016.5.18-2019.5.17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四人,该四
名自然人是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张宇涛、张贤
庆、林岩和陈松辉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 6,166.0797 万股、5,044.9743 万股、
5,044.9743 万股和 2,429.0617 万股,合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66.732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如下:
张宇涛先生: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
业后即开始创业,先后创办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三雄电器厂、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东
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东松三雄电器有限公司等。2010 年 5 月至今担任三雄极
光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兼任中国人民政治协议会议第十四届广州市番禺区委员
会委员、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番禺区科技型企业协会第三
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张贤庆先生: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拥有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冈
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照明设计师。毕业后即开始创业,先后
参与创办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东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东松三雄电器有限公司等,
2010 年 5 月至今担任三雄极光董事、副总经理,同时兼任中国照明学会第六届
理事。
林岩先生: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
后即开始创业,先后参与创办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东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东松三
雄电器有限公司等,2010 年 5 月至今担任三雄极光董事、副总经理,同时还兼
任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陈松辉先生: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先
后参与创办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东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东松三雄电器有限公司
等,2010 年 5 月至今担任三雄极光董事、副总经理,同时还兼任广东省土木建
筑学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
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投资金额
姓名 公司任职 投资单位 持股比例
(万元)
广州市番禺区伯卡电子厂 6.8 100%
广州市佰卡电子有限公司 1,250.7 33%
董事长、
张宇涛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总经理
广东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 元;广州市佰卡电子
有限公司持股 75%
佛山市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33 33%
清远市帕卡电子有限公司 201.3 33%
广州帕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 33%
广州市百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6.5 33%
广州市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9 33%
河南省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3 33%
广州市中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50 5%
司
广州市禧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3.4 33.4%
广州市佰卡电子有限公司 1,023.3 27%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广东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 元;广州市佰卡电子
有限公司持股 75%
董事、副 佛山市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27 27%
张贤庆 清远市帕卡电子有限公司 164.7 27%
总经理
广州帕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5 27%
广州市百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5 27%
广州市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1 27%
河南省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7 27%
广州市佰卡电子有限公司 1,023.3 27%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广东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 元;广州市佰卡电子
有限公司持股 75%
佛山市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27 27%
董事、副 清远市帕卡电子有限公司 164.7 27%
林岩
总经理 广州帕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5 27%
广州市百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5 27%
广州市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1 27%
河南省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7 27%
广州市中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50 5%
司
广州市佰卡电子有限公司 492.7 13%
董事、副 广东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陈松辉 元;广州市佰卡电子
总经理 有限公司持股 75%
佛山市百克电子有限公司 13 13%
清远市帕卡电子有限公司 79.3 13%
广州帕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65 13%
广州市百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5 13%
广州市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 13%
河南省帕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 13%
广州市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 18%
佛山市高明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50 25%
注:(1)广东百克持有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的股权和作为有限合
伙人投资珠海横琴瑞元安赐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佰卡电子持有广州东联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27%
的股权、广州东联杰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20%的股权、广州市东联合
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16%的股权以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07.59 万股股票。
(3)帕卡投资持有广州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157.88 万元)2.12%
的股权。
除上述对外投资情况及持有本公司股权以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不存在其他对外股权
性投资的情况。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119,575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宇涛 61,660,797 22.02%
2 张贤庆 50,449,743 18.02%
3 林岩 50,449,743 18.02%
4 陈松辉 24,290,617 8.68%
5 珠海广发信德厚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500,004 3.75%
6 王展鸿 7,181,999 2.56%
7 黄建中 3,231,900 1.15%
8 黄伟坚 1,556,098 0.56%
9 刘艳春 679,099 0.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10 357,500 0.13%
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210,357,500 75.1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7,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9.30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一)发行前市盈率:17.2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
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3,463,350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63,852,662,500 股,配号总数为 327,705,325 个,
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 000327705325。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
倍数为 5,851.88080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本次发行股份的 50.0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股数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84491769%,有效
申购倍数为 2,600.83591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90,312 股,网下发行余股 7,37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100.00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广会验字[2017]G17000360150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8,543.90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6,911.04
2 审计及验资费 760.00
3 律师费用 462.16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5.00
5 发行手续费 25.70
合计 8,543.90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2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26,556.1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14 元/股(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8394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
字[2017] G17000360015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7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
预计公司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33,137 亿元至 34,999 亿元,同比增长
16.68%至 23.2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19 万元至 2,653 万元,同
比增长 17.93%至 54.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772 万元至 2,407 万元,同比增长 16.58%至 58.36%。
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19 楼
保荐代表人:夏晓辉、王国威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同意担任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
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