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至正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07
股票简称:至正股份 股票代码:603991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Originaldow Advanced Compounds Co., Ltd.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元江路 505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本公司”
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企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华公司”)、成
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银科”)、上海泰豪兴铁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兴铁”)、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益大通”)、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国元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同
时,纳华公司承诺,锁定期间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3、公司股东至正企业、纳华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
调整。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一)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
件、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
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
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
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
施满足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做出回购决议并在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
启动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
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计划。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
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
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
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后,如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人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
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
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
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
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管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将在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净额 50%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
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侯海良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
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
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
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
正企业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至正企业(持股59.92%)、安益大
通(持股13.43%)、纳华公司(持股11.72%)和泰豪兴铁(持股7.46%),此外,
因泰豪银科(持股4.48%)与泰豪兴铁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上述法人股东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至正企业已向公司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的5%;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减持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
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纳华公司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公司
股份数量的25%;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减持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
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安益大通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
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先生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
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
红(包括从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
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
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15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15 年 3 月 3 日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拟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八、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
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
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
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7年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
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
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前述事项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主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
日,公司所在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发行人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情况正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所签订的协议
均正常履行。
基于 2017 年 1-2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考
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以及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 2017 年
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一季度 变动率 2016 年一季度
项目
(预测数) (%) (已实现数)
营业收入 6,800-7,200 10.34%-16.83% 6,162.88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0-580 10.91%-21.37% 477.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80-530 7.67%-18.88% 445.81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十、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0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56 号”文批
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至正股份”,股票
代码“603991”。本次网上公开发行的合计 1,87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8 日
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至正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991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7,453.50 万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7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
股转让。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申购发行
的 1,87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3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重要声明
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注册中文名称: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Originaldow Advanced Compounds Co., Ltd.
2、注册资本: 5,583.4998 万元(本次发行前)
3、法定代表人:侯海良
4、成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27 日
5、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27 日
6、经营范围: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合物和辐照交联化合物
以及其他工程塑料、塑料合金、绝缘塑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7、公司住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元江路 5050 号
8、邮政编码:201108
9、电话号码:021-64091112
10、传真号码:021-64091117
11、互联网网址:www.originaldow.com
12、电子信箱: zzdh@sh-original.com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自股份公司成立
以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本公司职务或 2014 年 6 月 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2 月
与本公司及 持股
姓名
董、监、高、 方式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关系
侯海良 董事长 间接 2,734.99 68.37% 2,734.99 59.67% 2,734.99 48.98%
翁文彪 董事、总经理 间接 1,198.09 29.95% 1,198.09 26.14% 1,198.09 21.46%
董事、董事会
章玮琴 秘书、副总经 间接 33.46 0.84% 33.46 0.73% 33.46 0.60%

注:以上持股比例是根据至正企业和纳华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及其持有至正道化的股份数量
相乘得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至正企业,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9.92%的股权,其基本
情况如下:
名 称 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年6月10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1楼B1002室
注册资本 1,825.00 万元
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建筑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建筑工
经营范围
程(凭许可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至正企业,至正企业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9.92%
的股权,自然人侯海良先生持有至正企业 81.75%的股权,侯海良先生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5,583.4998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1,870 万股,
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上海至正企业发展 自上市之日起锁
3,345.61 59.92% 3,345.61 44.89%
有限公司 定 36 个月
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起锁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2 13.43% 750.02 10.06%
定 12 个月
伙)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 自上市之日起锁
654.39 11.72% 654.39 8.78%
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锁
416.75 7.46% 416.75 5.59%
资中心(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锁
250.06 4.48% 250.06 3.35%
资中心(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安徽国元创投 自上市之日起锁
166.67 2.99% 166.67 2.24%
有限责任公司 定 12 个月
小计 5,583.50 100.00% 5,583.50 74.91%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 -- 1,870.00 25.09% --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1,870.00 25.09% --
合计 5,583.50 100.00% 7,453.50 100.00% --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17,382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
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
1 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3,456,080 44.8864
2 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00,224 10.0627
3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43,920 8.7797
4 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167,458 5.5913
5 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00,600 3.3549
6 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1,666,716 2.2362
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37,509 0.0503
8 瞿玉 1,000 0.0013
合计 55,873,507 74.9628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数据来源: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第八大股东为瞿玉等 18655 名通过网上认购持有公司 1,000 股股份的股东。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数:1,87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上
发行数量为 1,8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00%。其中,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余额包销 37,509 股;
2、每股发行价:10.61 元/股;
3、每股面值:1.00 元;
4、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6、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9,840.7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463 号《验资报告》。
7、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1 保荐费
2 承销费 1,200
3 审计费 66.70
4 律师费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6 发行手续费
发行费用合计 2,226.70
8、每股发行费用:1.19 元;
9、募集资金净额:17,614.00 万元;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7元(按照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46 元/股(按照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2、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7,509
股,共计 397,970.49 元。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152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的利润表
及现金流量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 2016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2016 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率(%)
资产总额 46,582.14 39,342.99 18.40
负债总额 21,966.98 18,473.31 18.91
股东权益合计 24,615.16 20,869.68 17.95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35,111.29 30,089.30 16.69
营业利润 4,017.33 3,597.88 11.66
利润总额 4,377.78 3,841.06 13.97
净利润 3,745.48 3,366.22 1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3,439.10 3,159.51 8.85
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变动比率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12.62 -993.63 -292.49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34.44 -1,791.72 298.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78.99 6,448.19 -75.5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642.82 3,662.83 -199.45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变动比率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4.30 2.70 -259.2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 364.35 244.33 49.12
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0.39 -3.85 -110.13
所得税影响额 -54.07 -36.48 48.22
合 计 306.38 206.70 48.22
二、2016 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资产总额为 46,582.14 万元,负债总额
为 21,966.98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 24,615.16 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16年度经营业绩同比增长。2016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111.2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6.6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39.1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8.85%。
2016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为27.33%,较上年同期的29.63%略降。
2016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12.62万元,较2015年度
增长2,906.25万元。
2016年度,公司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
306.38万元,主要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构成。非经
常性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2017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所在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各项业
务均正常开展。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情况正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
正常;发行人所签订的协议均正常履行。
基于 2017 年 1-2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考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以及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 2017 年
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一季度 变动率 2016 年一季度
项目
(预测数) (%) (已实现数)
营业收入 6,800-7,200 10.34%-16.83% 6,162.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0-580 10.91%-21.37% 477.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80-530 7.67%-18.88% 445.81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
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828015474002021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公司
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
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简称为“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为“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霄、黄学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 年 2 月 20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 薛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3、住所: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4、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5、传真: (021) 54047982
6、保荐代表人: 罗霄、黄学圣
7、项目协办人: 吴柯佳
8、项目经办人员: 张磊、秦明正、顾晶晶、王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
意推荐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签字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