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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2-10
股票简称:晨化股份 股票代码:300610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YANGZHOU CHENHUA NEW MATERIAL CO., LTD.
(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晨化股
份”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思学、史承华、董晓红、
郝云、陈佩生、徐长胜、郝巧灵、史永兵、郝思珍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自然人股东郝梅琳、陈艾
明、杨廷玉、罗云成、万宝祥、郭云龙、万溶丰、徐红林、殷东平、屈德洲、郝
斌、张金文、王佩生、王应江、杨宏、于广荣、周忠、杨思杰、徐长林、徐长俊、
杨桂林、万溶兵、郝达玲、杨志梅、刘福海、徐峰、邵风祥、杨纯明、徐爱华、
刘志明、邵文友、张健、吴鹤宏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法人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江苏
高投鑫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鑫海”)、江苏高投润泰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投润泰”)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及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
人股东杨思学、史承华、董晓红、郝云、陈佩生、徐长胜、郝巧灵、史永兵、郝
思珍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8 月 12 日,若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关于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
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一、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其他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
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
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
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关于未履行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承诺: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公司有关同业竞
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如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将向公
司赔偿一切损失。
本人保证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
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公
司。如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将根据公
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如已产生与公司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本人在接到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
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转让给公司。上述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应符
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
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
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于子洲、徐长胜、杨思学、中比基金承诺:
本人/本基金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公
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一)关于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承诺
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仍能保持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如下: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徐长胜、杨思学、中比基金承诺
本人/本基金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基
金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基金可作出减持股份的
决定。
(二)关于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1、于子洲、徐长胜、杨思学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5%,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2、中比基金承诺
本基金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基金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关于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期限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于子洲、徐长胜、杨思学、中比基金承诺:
1、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基金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本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本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本基金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本人/本基金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基金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本人/本基金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本基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
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
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
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
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状况
公司主要从事以氧化烯烃、脂肪醇、硅氧烷等为主要原料的精细化工新材料
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52,179.03 万
元、58,595.80 万元、55,355.31 万元和 27,389.89 万元,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
司 2015 年营业收入较 2014 年有所下降。目前产品产销率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
呈现产销两旺的局面,公司业绩将继续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公司现有
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2、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需求的波动
若未来下游市场景气度下降、相关投资规划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国家有关能
源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下游市场应用领域的需求将显著下降或发生比较
大的波动,对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下游市场需求阶段性波
动可能对本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结构产生影响。
公司拟通过不断研发新产品,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大力开拓海外市场业务,
降低市场需求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环氧乙烷、环氧丙烷、脂肪醇、生胶、
三氯氧磷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90.77%、
92.51%、91.19%和 90.60%,占比较高,上述原材料的持续稳定供应对公司生产
经营具有重要影响,若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波动,且公司在产品销售定
价、库存成本控制等方面未能有效应对,公司经营业绩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及加强采购与存货管理,
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的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精细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客户需求逐步多样化。
虽然市场发展前景看好,但由于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同行业公司纷纷扩大产能,
市场竞争加剧。若公司不能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和持续创新,则不能及时满足下
游客户需求,可能对公司产品市场份额、整体经营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拟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加强业绩考核激励,增
强公司的竞争力。
3、加快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提高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对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
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
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
制定了《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
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发行
价格为 10.57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9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晨化股份”。股票
代码“30061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新股将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
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2 月 13 日
(三)股票简称:晨化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6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
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本比例 易日顺延)
于子洲 2,555.69 25.56% 2020 年 2 月 13 日
徐长胜 612.01 6.12%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思学 463.76 4.64% 2020 年 2 月 13 日
中比基金 408.05 4.08% 2018 年 2 月 13 日
郝思珍 264.16 2.64% 2020 年 2 月 13 日
高投鑫海 244.83 2.45% 2018 年 2 月 13 日
董晓红 239.25 2.39% 2020 年 2 月 13 日
史承华 237.79 2.38% 2020 年 2 月 13 日
郝云 237.75 2.38% 2020 年 2 月 13 日
郝梅琳 176.10 1.76% 2020 年 2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高投润泰 163.22 1.63% 2018 年 2 月 13 日
发行股份
陈佩生 154.10 1.54% 2020 年 2 月 13 日
陈艾明 124.75 1.25%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廷玉 123.27 1.23% 2020 年 2 月 13 日
郝巧灵 120.38 1.20% 2020 年 2 月 13 日
罗云成 102.73 1.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万宝祥 102.73 1.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郭云龙 101.06 1.01% 2020 年 2 月 13 日
万溶丰 96.85 0.97% 2020 年 2 月 13 日
史永兵 79.25 0.79% 2020 年 2 月 13 日
徐红林 76.31 0.76% 2020 年 2 月 13 日
殷东平 73.37 0.73% 2020 年 2 月 13 日
屈德洲 73.37 0.73% 2020 年 2 月 13 日
郝斌 73.37 0.73% 2020 年 2 月 13 日
张金文 71.92 0.72% 2020 年 2 月 13 日
王佩生 67.50 0.68% 2020 年 2 月 13 日
王应江 60.16 0.60%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宏 58.71 0.59% 2020 年 2 月 13 日
于广荣 58.71 0.59% 2020 年 2 月 13 日
周忠 52.83 0.53%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思杰 49.89 0.50% 2020 年 2 月 13 日
徐长林 48.44 0.48% 2020 年 2 月 13 日
徐长俊 35.23 0.35%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桂林 33.75 0.34% 2020 年 2 月 13 日
万溶兵 22.02 0.22% 2020 年 2 月 13 日
郝达玲 4.40 0.04%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志梅 4.40 0.04% 2020 年 2 月 13 日
刘福海 4.40 0.04% 2020 年 2 月 13 日
徐峰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邵风祥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杨纯明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徐爱华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刘志明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邵文友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张健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吴鹤宏 2.94 0.03% 2020 年 2 月 13 日
网下配售股份 250.00 2.50% 2017 年 2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 22.50% 2017 年 2 月 13 日
合计 1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GZHOU CHENHUA NEW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7,5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前)
10,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于子洲
注册地址: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
经营范围:甲基膦酸二甲酯、乙基膦酸二乙酯、三(β-氯乙基)磷酸酯、
三(β-氯丙基)磷酸酯、聚氨酯粘合剂、汽车门窗胶、多用粘结胶研制、生产、
销售(限本公司自产产品)。(以下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工商登记前需许可
项目)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精细化工产品、建筑化工产品、建筑密封胶、烷基
糖苷及其制品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以氧化烯烃、脂肪醇、硅氧烷等为主要原料的精细化工新材料系
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26
电话:0514-82659030
传真:0514-82659007
电子邮箱:chzq@yzch.cc
董事会秘书:吴达明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股东姓名 职务 任期 持股方式
(万股)
于子洲 董事长、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2,555.69
杨思学 董事、副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463.76
董事、副总经理、
史承华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237.79
财务总监
董晓红 董事、副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239.25
史云中 董事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司马非 董事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孙跃宝 独立董事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汤建萍 独立董事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郑云瑞 独立董事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郝云 监事会主席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237.75
陈佩生 监事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154.10
邵春明 监事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徐长胜 副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612.01
郝思珍 副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264.16
郝巧灵 副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120.38
史永兵 副总经理 2016.6-2019.6 直接持股 79.25
吴达明 副总经理、董秘 2016.6-2019.6 未持有股份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及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于子洲。本次发行前于子洲持有公司 2,555.69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08%。
于子洲先生: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
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扬州市第三至第七届人大代表。曾荣获扬州市劳动模范、
扬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江苏省乡镇企业科技先进工作者、扬州市优秀共产党
员、江苏省政府“九五”产学研联合先进个人、江苏省第四届“江苏省十大杰出
青年乡镇企业家”、扬州市工业优秀企业家、扬州市“十大创新人物”、扬州市科
学技术进步奖、扬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江苏省科学技术三等奖等多项荣誉,是
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第一、第二
届理事会理事、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第三批产业教授(兼职)(南京林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曾任宝应
县曹甸镇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宝应县曹甸镇党委副书记,宝应县晨光化工厂厂
长,晨化集团及晨化科技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晨化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江苏
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控(参)股子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
人于子洲不存在其他控制和投资的企业。
于子洲曾持有上海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该公司设立初衷是为了在
上海设立一个面向上海市场的窗口。为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2013 年 5
月 9 日注销了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0 日
注销日期 2013 年 5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于子洲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注 册 号 3101082024202
住 所 沪太路 315 弄 2 号 1305 室
橡塑原料及制品、水性油墨、水性涂料及辅料、化妆品工艺辅料、
经营范围 水性胶粘剂、纺织工艺辅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
批发零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 建筑用玻璃胶的销售。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成立后至 2012 年,一直从发行人处采购少量硅橡胶产品并对外销
的关系 售。
股东构成 于子洲持有 40%股权;孙晶持有 30%股权;郑福霖持有 30%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4,989 名,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有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数量(万股) 比例(%)
1 于子洲 2,555.69 25.56%
2 徐长胜 612.01 6.12%
3 杨思学 463.76 4.64%
4 中比基金 408.05 4.08%
5 郝思珍 264.16 2.64%
6 高投鑫海 244.83 2.45%
7 董晓红 239.25 2.39%
8 史承华 237.79 2.38%
9 郝云 237.75 2.38%
10 郝梅琳 176.10 1.7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0.5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计算);
2、17.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500 万股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40.00%。根据《扬
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
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251.39050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
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
发行数量为 2,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
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72681314%,认购倍数为 3,667.28467 倍。本次发行网上、
网下投资者最终放弃认购股数共计 51,98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比例为 0.20793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到位资金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425.00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091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603.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保荐与承销费 3,100.00 万元
审计费用 448.00 万元
律师费用 567.5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0.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57.50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 4,603.00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1.8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21,822.00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58 元/股(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46 元/股(以公司 2015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028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
公司 2016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507 号”《审阅报告》,主要
财务信息如下:
一、 2016 年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9.30 2015.12.31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349,453,548.41 327,279,915.60 6.78%
流动负债(元) 62,556,434.25 59,542,744.52 5.06%
总资产(元) 457,251,207.67 406,835,952.19 12.39%
所有者权益(元) 379,922,934.70 340,114,269.97 11.70%
每股净资产(元/股) 5.07 4.53 11.70%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 405,864,832.73 424,267,999.20 -4.34%
营业利润(元) 51,266,449.79 36,644,888.98 39.90%
利润总额(元) 55,487,407.08 40,194,442.04 38.0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45,682,462.05 34,462,890.73 32.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46,471,784.12 35,755,228.129 29.97%
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46 32.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2 0.48 29.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81% 11.27% 1.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3.03% 11.70% 1.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9,793,663.49 57,422,288.41 -13.2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66 0.77 -13.29%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较多,主要原因系原材料采购价格
下降,公司产品销售成本下降幅度大于销售单价下降幅度。
二、 2016 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 1-9 月已实现经营业绩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
势,公司预计 2016 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 57,850.00-58,850.00 万元,较 2015 年
度增长 4.51%-6.31%;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360.00-5,560.00 万元,
较 2015 年度增长 14.38%-18.65%;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 5,450.00-5,650.00 万元,较 2015 年度增长 14.10%-18.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联系电话:0755-8368 8206
传真:0755-8368 8393
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
项目协办人:邵鸿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定,发行人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
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2016 年 9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2、2016 年 1-9 月合并利润表;
3、2016 年 1-9 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4、2016 年 9 月 30 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5、2016 年 1-9 月母公司利润表;
6、2016 年 1-9 月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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