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行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行全部 14 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均已承
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
股份;亦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但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
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要求,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
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
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
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据此,本行相
关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本行员工股数超过 5 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共 782 人,均已经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
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述三年持股
锁定期届满以后,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 15%,五年内不超
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50%。
(2)持有本行员工股数少于 5 万股的股东共 65 人,均分别签署《内部职工
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
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
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
港农商行股份。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现由本行 6 家国有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
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
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国有股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6 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
诺。
4、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行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
5、自 2013 年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新增股东一共 166 名,均已做出如
下承诺:
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
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
制性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其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比例
不超过剩余股份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
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进行公告,其承
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本行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
司制定了《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行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若因除息除权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行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
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
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行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行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
本行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持有的本行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
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承诺,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行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行将依法启动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行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行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行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为发行 A 股所作的申请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其未依法予以赔偿,则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中介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
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
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其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及其他审核报告和专项说明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行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
开承诺。如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行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若因除息除权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行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
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
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行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行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行将依法启动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行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行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行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该期间
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其所持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
收入归本行所有。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若因除息除权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行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
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
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行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本行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持有的本行股份
(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3、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其未依法予以赔偿,则将
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安排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8,07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04%。本
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本行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
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0 号文核准,本行公开发行
18,07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8,076 万股,
全部为新股,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配售 1,807.60 万股,网上发行 16,268.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4.3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9 号)同意,本行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张家港行”,证券代码“002839”;其中本次
公开发行的 18,076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行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已经披露,故
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张家港行
(四)股票代码:00283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0,752.6665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76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8,076
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公开发行前 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
股份类别 持股数 持 股 比例 持股数 持 股 比例 间(遇非交易日顺
(万股) (%) (万股) (%) 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
14,797.8372 9.0965 14,008.6406 7.7502 2020 年 1 月 24 日
限公司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4,782.8660 9.0873 14,782.8660 8.1785 2020 年 1 月 24 日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4,587.8660 8.9674 13,809.8675 7.6402 2020 年 1 月 24 日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8,070.6660 4.9612 8,070.6660 4.4650 2020 年 1 月 24 日
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901.7478 4.2426 6,901.7478 3.8183 2020 年 1 月 24 日
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 4,812.1020 2.9581 4,812.1020 2.6623 2020 年 1 月 24 日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4,784.8254 2.9413 4,784.8254 2.6472 2020 年 1 月 24 日
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1,851.0768 1.1379 1,752.3554 0.9695 2020 年 1 月 24 日
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 1,456.8660 0.8956 1,456.8660 0.8060 2020 年 1 月 24 日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1,456.8660 0.8956 1,456.8660 0.8060 2020 年 1 月 24 日
张家港市金港镇资产经营公司 1,456.8660 0.8956 1,456.8660 0.8060 2020 年 1 月 24 日
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
1,456.8660 0.8956 1,379.1686 0.7630 2020 年 1 月 24 日
司
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
771.2820 0.4741 730.1481 0.4039 2020 年 1 月 24 日
营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
428.4900 0.2634 405.6378 0.2244 2020 年 1 月 24 日
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
原其他股东 85,060.4433 52.2880 85,060.4433 47.0590 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1,807.6000 1.0000 2020 年 1 月 24 日
小 计 162,676.6665 100.0000 162,676.6665 89.9996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 - 1,807.6000 1.0000 2017 年 1 月 24 日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 - 16,268.4000 9.0004 2017 年 1 月 24 日
小 计 - - 18,076.0000 10.0004 -
合计 162,676.6665 100.0000 180,752.6665 100.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Jiangsu Zhangjiag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三)注册资本:180,752.666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四)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五)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六)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
借记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主营业务:本行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
业务,各业务之间互为补充,密切配合,构成本行的业务体系。
(八)所属行业:金融业中的货币金融服务业(J66)
(九)电话:0512-56961859
(十)传真:0512-58236370
(十一)董事会秘书:张平
(十二)互联网网址:www.zrcbank.com
(十三)电子信箱:office@zrcbank.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占发行后总
(万股) (万股) 股本比例(%)
王自忠 董事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季 颖 副董事长、行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陈步杨 董事、副行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张 平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陈建兴 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 -
沈文荣 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4,334.8762 2.3982
周建娥 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 -
黄金兰 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74.5200 - 0.0412
杨钧辉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 -
汪激清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 -
陈和平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 -
张新泽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 - -
张 兵 独立董事 2015年2月—2017年5月 - - -
朱建新 监事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陆 斌 监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郁霞秋 监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74.5200 - 0.0412
黄和芳 监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116.5491 - 0.0645
陈鹤忠 监事 2014年5月—2017年5月 116.5491 - 0.0645
顾晓菲 副行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31.3200 - 0.0173
孙 瑜 副行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陆亚明 副行长 2014年5月—2017年5月 50.0000 - 0.0277
郭卫东 副行长 2016年5月—2017年5月 - - -
合计 - - 813.4582 4,334.8762 2.848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98,143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4,782.8660 8.18
2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4,008.6406 7.75
3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3,809.8675 7.64
4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8,070.6660 4.47
5 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901.7478 3.82
6 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 4,812.1020 2.66
7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4,784.8254 2.65
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1,807.6000 1.00
9 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1,752.3554 0.97
10 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 1,456.8660 0.81
10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1,456.8660 0.81
10 张家港市金港镇资产经营公司 1,456.8660 0.81
合计 75,101.2687 41.5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8,076 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其中,网下向配
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807.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6,268.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4.3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17 倍(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64 倍(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807.60 万股,有效申购
数量为 39,461,53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45806638%,有效申购
倍数为 21,830.90 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6,268.40 万股,中签率为
0.0732898012%,有效认购倍数为 1,364.45 倍。
余股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40,422 股,包销金额为 1,487,644.14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 0.188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8,992.12 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苏
公 W【2017】B00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内 容 金 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 4,200.00
审计、验资费 479.00
律师费 200.0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600.00
发行手续及印刷费 113.43
合 计 5,592.43
每股发行费用:0.3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3,399.69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
老股。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34 元。(按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985 元。(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行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2016
年1-9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均披露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
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2016 年业绩预计情况
本行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在230,000万元至232,000万元之间,净利润在
68,500万元至70,500万元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在42,000万元至43,000万元之间,与去年同比变化幅度分别为-4.40%至-3.57%、
0.57%至3.51%、-22.16%至-20.31%。(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上述
业绩变动的预计,只是本行的初步测算。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测算发生较
大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关于本行2016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
法定时间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行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行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
3、本行未订立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行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行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情
况;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行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 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话:0512-62938503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杨淮、刘立乾
项目协办人:张玉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行的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东吴证券认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