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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1-0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 5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6 年 11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份锁定安排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 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
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股东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4、本公司其他股东 BETA、LAV、SCC、杭州贝昌、成都光控、宁波美域、
启汉投资、HANCHENG ZHANG 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通过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王学超承诺:“自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
6、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万江、徐素兰、蔡万裕、胡
云雁、胡学勤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贝成投资于本人承诺
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
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
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
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
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沈海蛟、童佳承诺:“自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
贝成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贝成投资持有之公司于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杭州贝昌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通过杭州贝昌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贝成投资及杭州贝昌
于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
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
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
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列明之妻 Casey Shengqiong Lou 及之子丁师哲
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之公司于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
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公司本次
发行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
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1、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承诺,在其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在其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
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YINXIANG WANG 承诺,在其本次发行
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
股票总额的 3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
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
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
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
调整。
3、本公司控股股东贝成投资承诺,在其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70%,且该等
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 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其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
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30%,且
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 对公司的控制权,该
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
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
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分别承诺,如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尊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若于承诺的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其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
理。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BETA、LAV、杭州贝昌分别承诺,在其所
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50%。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
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已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
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为
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
使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A.本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B.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
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
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
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
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
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
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本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
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20%。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
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D.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E.本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
留,并扣减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本人支付的工资薪酬,直至控股股东、实际履行
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
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
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
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应付其或凯铭投资、贝成投资、杭州贝昌的现金分红中归
属于其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本人支付的工资薪酬,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
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其及其控
制的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3、本公司控股股东 YINXIANG WANG、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及实际控制
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其将严格遵守
公司制定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4 、 本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YI SHI 、 YING DU 、 孙 志 鸿 、
SHAOJING HU、万江、JIAIBING WANG、沈海蛟、徐素兰、童佳承诺,为保
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其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
四、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实际控制
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其将依法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YI SHI、YING DU、孙志鸿、
赵骏、丁利华、任明川、蔡万裕、胡云雁、胡学勤、SHAOJING HU、万江、
JIABING WANG、沈海蛟、徐素兰、童佳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合理估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
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存在
较上一年下降的趋势。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有利于强化和拓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丰
富公司的产品线;完善营销网络,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将持续增强公
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建设周期,在项目效益充分发挥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会
有一定幅度的下降。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效益的逐步发挥,公司
的净资产收益率有望稳步提高,并维持在合理水平。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一家由海归博士团队创办的以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药物研究和开发为
核心,集医药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针对的领域为
恶性肿瘤、糖尿病、心血管病等严重影响人们健康和生命的疾病。2011 年,公
司自主研发的国家 1 类新药埃克替尼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
书和生产批文并开始上市销售,为公司的收入及利润带来了快速增长,并成为
公司收入及利润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占营业收入比例均达到 98%以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展开,一方面
扩大公司现有产品埃克替尼的产能,实现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不断推进其他药
物研发,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此外还将拓展公司在全国范
围内的销售网络,并优化公司信息系统,持续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四)公司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展开,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均有较好的储备基础。
在人员储备方面,公司目前已拥有 100 多名新药研发人员,其中丁列明、
YINXIANG WANG、FENLAI TAN、SHAOJING HU、JIABING WANG 等核心
研发人员均毕业于国外知名研究院校,拥有多年医药研发、医药企业管理、技
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的经验。同时,公司不断从外部引入人才,从内部培养员
工,激发员工主动性和自我潜能,保障公司拥有充足的人才储备,为健康发展
打下了基础。
在研发技术方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除已成功研发国家
1 类新药埃克替尼外,还拥有的在研新药项目包括 6 个国家一类及二类新药,14
个国家三类及四类仿制药,主要涉及抗肿瘤、糖尿病、心血管等重大疾病领域。
上述新药及仿制药的若能陆续上市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在市场渠道方面,公司已初步形成覆盖全国主要市场的广泛营销网络,并
拥有一支抗肿瘤领域学术推广实力强大的营销团队,主要销售人员医药从业经
验丰富、销售渠道广、市场敏锐度高,多数曾在罗氏、施贵宝、赛诺菲、礼来、
默沙东、阿斯利康等国际知名医药企业从事医药营销工作。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研发创新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
持续盈利能力、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业绩,
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研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将
促进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本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帐后,两周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监管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将加
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
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通过积极市场开拓以及与客户良好沟通,保证项
目建成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
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2、加快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新药研发是制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本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积极
大力开展新药研发工作。公司将依托自身优秀的研发能力,凭借管理层丰富的
行业经验,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方向,持续加大新药研发投入,公司
产品将进一步多样化,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贝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议案》,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贝达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本次发行上市后,公
司将根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提升股东回报。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贝达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下:贝达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
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贝达药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如下承诺,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
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即
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召开了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已通过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制定了具
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承诺主体对违反承诺制定了处
理机制。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六、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修订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
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
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公司目前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阶段。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
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配
方式的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
含现金分配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
用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5、本公司未来三年具体的股利分配计划: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或调整未
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
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公司承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根据《贝
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重要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已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就避免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
属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贝达药业,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贝达药业。
3、本合伙企业及附属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他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
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合伙企业及附属公司可能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
构成竞争,则本合伙企业及附属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
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合伙企业将向贝达药业及其
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已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与公司所经营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目前没
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
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附属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
立即通知贝达药业,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贝达药业。
3、本人及附属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他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
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人及附属公司可能与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
争,则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
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其他股东权益,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丁列明、
YINXIANG WANG、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分别出具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与贝达药业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
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
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贝达药业造成的所有
直接或间接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承诺,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
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公司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承诺,若其违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
承诺,其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其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
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报酬,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
义务为止。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其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
决、决定。
3、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YINXIANG WANG 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
动人 FENLAI TAN 承诺,若其违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及关于减
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其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其违反关
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将
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报酬,直至其实际
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其将严格依
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YINXIANG WANG 出具书面补充承诺,承诺“本人将依
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所有
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同时亦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
责任。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法定的义务,本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将依法赔偿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
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或义务导致的损失。”
4、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承诺,若其违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
锁定期限的承诺及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其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如其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上
述承诺义务为止。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其将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决、决定。
5、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万江、沈海蛟、徐素兰、童佳承诺,
若其违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其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如其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贝成投资及杭州贝昌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的部
分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报酬或其他费用(如有),直至其实
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
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其将严格
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6、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 YI SHI、
YING DU、孙志鸿、SHAOJING HU、JIABING WANG 承诺,若其违反关于稳
定股价的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扣减公
司应向其支付的报酬或其他费用(如有)。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
定,其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7、独立董事赵骏、丁利华、任明川承诺,若其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报酬或其他费用(如
有)。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
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其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
定。
8、监事蔡万裕、胡云雁、胡学勤承诺,若其违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
限的承诺,其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其违反关于招股说
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贝成投资的现金分红中
归属于其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报酬或其他费用(如
有),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
定,其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九、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0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4,1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 4,1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41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3,69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7.5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7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贝达药业”,股票代码“300558”;本次公开
发行的 4,1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本公司招股意向书
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
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7 日
(三)股票简称:贝达药业
(四)股票代码:30055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1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1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4,1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4,1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万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 股 比 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凯铭投资 8,006.40 19.97% 2019-11-7
贝成投资 2,700.00 6.73% 2019-11-7
YINXIANG WANG 2,342.56 5.84% 2019-11-7
FENLAI TAN 432.00 1.08% 2019-11-7
济和创投 5,745.60 14.33% 2019-11-7
宁波特瑞西 3,852.00 9.61% 2019-11-7
首次公开 BETA 2,864.48 7.14% 2017-11-7
发行前已 LAV 2,160.00 5.39% 2017-11-7
发行股份 杭州贝昌 2,124.00 5.30% 2017-11-7
SCC 1,708.81 4.26% 2017-11-7
成都光控 1,141.20 2.85% 2017-11-7
HANCHENG ZHANG 1,122.95 2.80% 2017-11-7
宁波美域 1,080.00 2.69% 2017-11-7
启汉投资 720.00 1.80% 2017-11-7
小计 36,000.00 89.78%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3,690.00 9.20% 2016-11-7
发行的股 网下配售股份 410.00 1.02% 2016-11-7
份 小计 4,100.00 10.22% 2016-11-7
合计 40,100.00 100.00%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住所: 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589号
联系地址: 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589号
注册资本: 3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40,1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丁列明
成立日期: 2003年1月7日,于2013年8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抗癌、抗心血管等新药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国
经营范围: 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软膏剂、片剂的研制和生产(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
邮政编码: 311100
电话: 0571-89265665
传真: 0571-89265665
互联网网址: www.bettapharma.com
电子信箱: betta0107@bettapharm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董事会办公室
资者关系的部门:
部门负责人: 童佳
电话号码: 0571-8926566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任职起止日
姓名 职务 持股数(万股)
方式 期
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凯铭投资 4,231,877 元出资
额,约占凯铭投资 33.33%的权益;凯铭投资持有
董事长、 公司 80,064,000 股股份,占公司 19.97%的股权比
2016 年 8 月 20
首席执 例。 间接
丁列明 日至 2019 年 8
行官、总 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5,007,030 元出资 持股
月 19 日
经理 额,约占贝成投资 59.4311%的权益;贝成投资持
有公司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
比例。
2016 年 8 月 20
YINXIANG 董事、总 直接
2,342.56 日至 2019 年 8
WANG 裁 持股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YISHI 董事 - -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YINGDU 董事 - -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董事、资 2016 年 8 月 20
FENLAITA 直接
深副总 432.00 日至 2019 年 8
N 持股
裁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孙志鸿 董事 - -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独立董
任明川 - -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独立董
丁利华 - -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独立董
赵骏 - -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94,402 元出资额, 2016 年 8 月 20
间接
蔡万裕 监事 约占贝成投资 1.11%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日至 2019 年 8
持股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月 19 日
持股 任职起止日
姓名 职务 持股数(万股)
方式 期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226,562 元出资额, 2016 年 8 月 20
间接
胡云雁 监事 约占贝成投资 2.67%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日至 2019 年 8
持股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月 19 日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94,402 元出资额, 2016 年 8 月 20
间接
胡学勤 监事 约占贝成投资 1.111%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日至 2019 年 8
持股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月 19 日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226,562 元出资额, 2016 年 8 月 20
资深副 间接
万江 约占贝成投资 2.67%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日至 2019 年 8
总裁 持股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月 19 日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226,562 元出资额,
约占贝成投资 2.67%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2016 年 8 月 20
间接
沈海蛟 副总裁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杭州贝昌 2,722,869 元出资 日至 2019 年 8
持股
额,约占杭州贝昌 2.87%的权益;杭州贝昌持有 月 19 日
公司 21,240,000 股股份,占公司 5.30%的股权比
例。
副总裁、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226,562 元出资额, 2016 年 8 月 20
间接
徐素兰 财务总 约占贝成投资 2.67%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日至 2019 年 8
持股
监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月 19 日
2016 年 8 月 20
SHAOJING 首席化
- - 日至 2019 年 8
HU 学家
月 19 日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投资 169,922 元出资额,
约占贝成投资 2%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副总裁、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 2016 年 8 月 20
间接
童佳 董事会 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杭州贝昌 2,627,946 元出资 日至 2019 年 8
持股
秘书 额,约占杭州贝昌 2.77%的权益;杭州贝昌持有 月 19 日
公司 21,240,000 股股份,占公司 5.30%的股权比
例。
副总裁、 2016 年 8 月 20
JIABINGWA
研发中 - - 日至 2019 年 8
NG
心主任 月 19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和 YINXIANG WANG,其中,凯铭投资
持有公司 19.97%的股份,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6.73%的股份,YINXIANG WANG 持有公
司 5.84%的股份。
1、凯铭投资
凯铭投资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7 日,现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200062941754X 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宁波
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 717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丁列明,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凯铭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权益比例
1 丁列明 普通合伙人 4,231,877 33.33%
2 丁师哲 有限合伙人 6,052,612 47.67%
3 Casey shengqiong Lou 有限合伙人 2,412,411 19.00%
合计 12,696,900 100.00%
注:Casey shengqiong Lou为丁列明之妻,丁师哲系丁列明之子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凯铭投资总资产为 25,691,212.98 元、净资产为
15,363,049.22 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0.00 元,净利润-46,352.19 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凯铭投资总资产为 25,271,49.24 元、净资产为 14,798,634.11 元,201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0.00 元,净利润-682,206.63 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凯铭投资未实际从事其他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间并不构成上下游或竞争关系。
2、贝成投资
贝成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58651282XK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杭州市余杭
经济开发区泰极路 3 号 212C,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丁列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贝成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权益比例 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权益比例 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董事长、总经理、
1 丁列明 普通合伙人 5,049,322 59.4311%
首席执行官
原副总裁,已于
2 王晓洁 有限合伙人 226,562 2.6667%
2015年1月离职
北京新药研发中心
3 胡云雁 有限合伙人 226,562 2.667%
副主任、监事
4 沈海蛟 有限合伙人 226,562 2.667% 副总裁、销售总监
资深副总裁、市场
5 万江 有限合伙人 226,562 2.667%
总监
6 徐素兰 有限合伙人 226,562 2.667% 副总裁、财务总监
副总裁、董事会秘
7 童佳 有限合伙人 169,922 2.000%

8 毛波 有限合伙人 162,370 1.911% 大区销售总监
9 史赫娜 有限合伙人 143,490 1.689% 大区销售总监
10 周依群 有限合伙人 143,490 1.689% 大区销售总监
11 张锦涛 有限合伙人 143,490 1.689% 大区销售总监
12 汲怀冲 有限合伙人 120,834 1.422% 大区销售经理
13 胡辰 有限合伙人 120,834 1.422% 大区销售经理
14 朱峰 有限合伙人 113,282 1.333% 大区销售经理
原企宣总监、监
15 黄玲 有限合伙人 63,438 0.747% 事,已于2015年11
月离职
16 马勇斌 有限合伙人 94,402 1.111% 质量总监
17 刘峰 有限合伙人 94,402 1.111% 商务总监
监事会主席、生产
18 蔡万裕 有限合伙人 94,402 1.111%
总监
19 胡学勤 有限合伙人 94,402 1.111% 监事、董事长助理
20 王晖 有限合伙人 75,520 0.889% 人力资源副总监
21 冯霞 有限合伙人 75,520 0.889% 大区销售经理
22 左玮 有限合伙人 56,640 0.667% 市场副总监
23 焦利华 有限合伙人 56,640 0.667% 高级产品经理
24 袁树荣 有限合伙人 49,088 0.578% 高级大区销售经理
25 陶嘉 有限合伙人 45,312 0.533% 大区销售经理
注册申报部总监助
26 何伟 有限合伙人 37,760 0.444%

27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7,760 0.444% 医学经理
28 王燕萍 有限合伙人 37,760 0.444% 药理主任
29 王群方 有限合伙人 37,760 0.444% 生产副总监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权益比例 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30 龙伟 有限合伙人 37,760 0.444% 研发中心主任助理
31 曹红 有限合伙人 37,760 0.444% 分析主任
32 李洪志 有限合伙人 30,208 0.356% 分析主任助理
33 王飞 有限合伙人 30,208 0.356% QA室主任助理
34 马存波 有限合伙人 30,208 0.356% 高级合成项目主管
35 李海军 有限合伙人 30,208 0.356% 高级合成项目主管
财务经理,已于
36 蔡晓霞 有限合伙人 30,208 0.356%
2016年1月离职
37 柳丽 有限合伙人 18,880 0.222% 行政经理
合计 8,496,090 100%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贝成投资总资产为 16,654,337.97 元、净资产为
15,660,737.97 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0.00 元,净利润为-6,659.65 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贝成投资总资产为 15,655,338.71 元、净资产为 15,655,338.71 元,201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0.00 元,净利润-5,399.26 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贝成投资未实际从事其他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间并不构成上下游或竞争关系。
3、自然人 YINXIANG WANG
自然人YINXIANG WANG为公司董事、总裁,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号为14161****,
博士学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丁列明通过凯铭投资和贝成
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6.70%的股份、YINXIANG WANG直接持有公司5.84%的股份,同时,
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之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直接持有公司1.08%的股份。因
此,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直接及间接持有及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33.62%。
实际控制人丁列明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为33010319631224****,博士学历。
实际控制人YINXIANG WANG为公司董事、总裁,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号为
14161****,博士学历。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为公司董事、副总裁,美国国籍,美国护照
号为30645****,博士学历。
丁列明、YINXIANG WANG两人自2011年11月起合计持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
33.39%的股权,其后两人一直保持合计股权比例最高,并通过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
进一步增加对公司在股权比例上的控制权。丁列明、YINXIANG WANG及其一致行动
人FENLAI TAN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及控制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比例达到
37.45%,持有及控制公司最多的股份。
丁列明、YINXIANG WANG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共同创建了公司的研发、生产、
销售等经营管理体系。两人自贝达有限设立之日起即担任公司董事,丁列明自贝达有限
设立起兼任公司总裁,2008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YINXIANG WANG自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裁,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工作。因公司的高
新技术企业性质,丁列明、YINXIANG WANG两人的工作内容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都起
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丁列明、YINXIANG WANG两人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管理及
财务决策(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等方面拥有决定性支配作用,且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意见一直保持一致。
丁列明、YINXIANG WANG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享有较高的权威,对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同样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经丁列明、YINXIANG WANG的推动,副总裁FENLAI
TAN及其他公司管理层实现了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FENLAI TAN作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与丁列明、YINXIANG WANG也一直保持一致行动。丁列明、YINXIANG
WANG提名FENLAI TAN成为公司董事,进一步增加了其在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力。
丁列明、YINXIANG WANG是公司新增资本的主要引进者,与诸位投资者关系良
好,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丁列明、YINXIANG WANG两人的技术背
景和管理能力获得了公司股东的高度认同,共同对公司股东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为了进一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1)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双方应确保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含凯铭投资、贝成投资,下同)在公司股东大会
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在以各自名义行使对公司的任何股东权利时,以及各自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
东权利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
(3)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且双方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双方应确保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
(4)双方同意,为通过一致行动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或董事
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前三日,双方应召开预备会议对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
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以便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采取一致
行动。如双方对相关事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推迟表决。前述顺延期限届满,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该事项再次表决时,
若双方对该等事项仍未行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无法形成意思表示的,YINXIANG
WANG 同意无条件与丁列明保持一致意见。
FENLAI TAN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1)FENLAI TAN 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至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FENLAI TAN 于其作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将与丁列明、YINXIANG WANG
保持一致。
(2)FENLAI TAN 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至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且 FENLAI TAN 担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期间,FENLAI TAN 于其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将与丁列明、
YINXIANG WANG 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丁列明、YINXIANG WANG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
股权,共同担任公司董事,并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等重要
职务;两人基于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共同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在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丁列明、YINXIANG WANG已
采取了签订关于共同控制的《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锁定承诺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长期
稳定的措施,其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两年以及在未来可预期时间内能够稳
定、有效地存在。丁列明、YINXIANG WANG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近
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70,719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凯铭投资 8,006.40 19.97%
2 济和创投 5,745.60 14.33%
3 宁波特瑞西 3,852.00 9.61%
4 BETA 2,864.48 7.14%
5 贝成投资 2,700.00 6.73%
6 YINXIANG WANG 2,342.56 5.84%
7 LAV 2,160.00 5.39%
8 杭州贝昌 2,124.00 5.30%
9 SCC 1,708.81 4.26%
10 成都光控 1,141.20 2.85%
合计 32,645.05 81.4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4,1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22%)。本次发行中通
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4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3,6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7.5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7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回拨后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41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00%,有效申购数量为 8,175,95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50147078%,
认购倍数为 19,941.34146 倍。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690 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中签率为 0.0415160680%,有效申购倍数为 2,408.70595 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80,881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16,466 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7,347 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2,03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65,735.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851 号《贝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30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及保荐费 5,000
申报会计师费
律师费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
评估费用
合 计 6,302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5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5,735.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75 元(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6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的利润表
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均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
计,2015 年 1-9 月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6 年全年业绩时所依据的各
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幅(%)
流动资产 74,535.51 56,021.22 33.05%
流动负债 15,084.10 13,836.89 9.01%
总资产 147,507.23 114,704.49 28.6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20,027.73 88,831.60 35.1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33 2.47 35.12%
(元/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幅(%)
营业收入 78,735.97 71,456.19 10.19%
营业利润 30,132.70 29,547.65 1.98%
利润总额 35,427.90 33,462.97 5.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835.23 28,989.40 6.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5,134.87 25,528.91 -1.54%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6 0.81 6.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70 0.71 -1.4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75% 42.56% -12.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24.25% 37.48% -13.23%
资产收益率(%)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400.34 31,000.82 4.5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90 0.86 4.51%
净额(元/股)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 2016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78,735.97 万元,同比增长 10.19%;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0,835.23 万元,同比增长 6.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 25,134.87 万元,同比降低 1.5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2,400.3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51%,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埃克替尼销量增加所致。
三、2016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6 年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底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
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公司 2016 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9.15 亿
元~10.9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20%;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11 亿
元~3.8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为-10%~1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相比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 1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贝达药业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关于增加贝达医药科技海创园项目建
设预算的议案》,同意报出贝达药业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 话:(010)6505 1166
传 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周家祺、赵亮
项目协办人:刘华欣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小米、郭宇泽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贝达
药业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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