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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0-11
股票简称:来伊份 股票代码:603777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六年十月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屋企管承诺: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
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施辉与施永雷、郁瑞芬,系来伊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来伊份拟申请首次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承诺人现承诺: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来伊份的股份,
自来伊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来伊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企
业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
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
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股东郁瑞芬和施辉承诺: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本公司股东海锐德和德域承诺: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德同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春
藤(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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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海德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临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且非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内的
情况时,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
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
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其中当日已公告每股净
资产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
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
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期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其后 6 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在本公司回购
义务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
施以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
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
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股份回购
预案应明确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
参考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用于股
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
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
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
回购的相关决议。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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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后,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本公司回购
义务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永雷、郁瑞芬和施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承担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
函。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爱屋企管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
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施辉、施永雷及郁瑞芬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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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公开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因本公司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枫律师承诺:“本所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来伊份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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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来伊份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爱屋企管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
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自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爱屋企管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每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届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将遵守以
下条件:
(1)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减持发行人股份符合相关规定且不违反爱屋企管作出的公开承诺。
(3)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求。
六、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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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
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注重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强募投项目管理,确保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的成功运用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研发和检测能
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在休闲食品连锁经营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
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加强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
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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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原则,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6年-2018年)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
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七、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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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之后,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享有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根据《公
司章程(草案)》,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4)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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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为保证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当年投资需求、现
金流等实际情况,决定其当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以保证公司当年的分红能力。
7)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
各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
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
行充分讨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8)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
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将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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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30%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
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10)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明确公司对股东现金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
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八、审计报告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 2016 年 1-9 月业绩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采购和销售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亦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为233,605.49万元,较2015年同
期增加6,838.21万元,增长3.02%;2016年1-9月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变动为7,476.82万元,较2015年同期增加30.45万元,增长0.41%。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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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6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 251号”。
证券简称“来伊份”,股票代码“603777”。本次发行的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
于2016年10月1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0月12日
3、股票简称:来伊份
4、股票代码:603777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4,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969,567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49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3,846,149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89.7436%,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0,000,000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屋企管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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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
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企
业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
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
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公司股东郁瑞芬和施辉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3)本公司股东海锐德和德域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股东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德同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
春藤(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海德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临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LAIYIFEN CO., LTD.
中文简称:来伊份
2、法定代表人:郁瑞芬
3、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 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8,000 万元
5、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 300 号
6、经营范围:
批发: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
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
牛羊肉品)、花卉、工艺礼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日
用百货、汽摩配件、化妆品、玩具、金银饰品、珠宝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电脑及配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销售计算机配件及
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仓储(危险品)、企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系统开发、软件开发设计,商务咨
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服务,票务代理,从事通信设备领域内
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附设分支机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休闲食品连锁经营
8、所属行业:零售业
9、联系电话: 021-51760952
10、传真号码:021-51760955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lyfen.com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电子信箱:corporate@laiyifen.com
13、董事会秘书:张潘宏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1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施永雷 董事长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郁瑞芬 董事、总裁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徐赛花 董事、财务总监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舒 泰 董事、人力培训总监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邵 俊 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戴 轶 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张潘宏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陈亚民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钱世政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吕 巍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秦悦民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冯轩天 监事会主席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邹晓君 监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鲜 峰 监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4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郁瑞芬 总裁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徐赛花 财务总监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张潘宏 董事会秘书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舒 泰 人力培训总监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报告期各期末持有公司股份
情况如下: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情况
2016-0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姓名 职务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郁瑞芬 董事、总裁 769.50 4.28% 769.50 4.28% 769.50 4.28% 769.50 4.28%
实际控制
施 辉 人、施永雷 769.50 4.28% 769.50 4.28% 769.50 4.28% 769.50 4.28%
之父亲
间接持股情况
(1)本公司董事长施永雷通过爱屋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爱屋企管为施
永雷于 2010 年 3 月 2 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
过变化。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海锐德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其于各报告期期末持有海锐德投资股权情况如下表: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姓名 职务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郁瑞芬 董事、总裁 803.15 63.94% 791.34 63.00% 758.46 60.38% 898.99 71.57%
徐赛花 董事、财务总监 49.49 3.94% 49.49 3.94% 49.49 3.94% 47.43 3.78%
舒 泰 董事、人力培训总监 36.16 2.88% 36.16 2.88% 36.16 2.88% 34.93 2.78%
戴 轶 董事 27.63 2.20% 27.63 2.20% 27.63 2.20% 26.60 2.12%
张潘宏 董事、董事会秘书 22.68 1.81% 22.68 1.81% 22.68 1.81% 20.83 1.66%
监事、北京美悠堂总
邹晓君 14.43 1.15% 14.43 1.15% 14.43 1.15% - -
经理
监事会主席、上海来
冯轩天 32.28 2.57% 32.28 2.57% 32.28 2.57% 29.60 2.36%
伊份总经理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德域投资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其于各报告期期末持有德域投资股权情况如下表:
2016-0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姓名 职务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实际控制
施 辉 210.28 51.43% 210.28 51.43% 186.67 45.66% 286.13 69.99%
人、施永雷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6-0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姓名 职务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之父亲
(4)公司董事邵俊之母汪莉通过无锡德同、杭州德同和广州德同合计间接
享有来伊份权益比例约为 0.09%。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爱屋企管。
爱屋企管持有本公司 13,851.00 万股,持股比例 76.95%,为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爱屋企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为施永雷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日期:2010 年 3 月 2 日。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 1399 弄 68 号 19 楼 01
室、20 楼 01 室、21 楼。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
来伊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施永雷、郁瑞芬和施辉,其中:施永雷和郁瑞芬为夫
妻关系,施辉和施永雷为父子关系。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施永雷通过爱
屋企管持有来伊份 13,851 万股,间接控制比例 76.95%;郁瑞芬直接持有来伊份
769.50 万股,持股比例 4.28%,通过海锐德投资控制来伊份 611.10 万股,间接控
制比例 3.40%;施辉直接持有来伊份 769.50 万股,持股比例 4.28%,通过德域投
资控制来伊份 198.90 万股,间接控制比例 1.11%。施永雷、郁瑞芬和施辉合计直
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16,200 万股,控股比例 90.00%。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8,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6,000 万股,本
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爱屋企管 13,851.00 76.95% 13,851.00 57.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施 辉 769.50 4.28% 769.50 3.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郁瑞芬 769.50 4.28% 769.50 3.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海锐德投资 611.10 3.40% 611.10 2.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常春藤 450.00 2.50% 450.00 1.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南通临港 312.00 1.73% 312.00 1.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深圳融元 240.00 1.33% 24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海德立业 240.00 1.33% 24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无锡德同 238.80 1.33% 238.8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德域投资 198.90 1.11% 198.90 0.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杭州德同 159.60 0.89% 159.60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广州德同 159.60 0.89% 159.60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社会公众股东 - - 6,000 25.00% -
合 计 18,000.00 100.00% 24,000.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52,930 名,其中前 10 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爱屋企管 13,851.00 57.71%
2 施 辉 769.50 3.21%
3 郁瑞芬 769.50 3.21%
4 海锐德投资 611.10 2.55%
5 常春藤 450.00 1.88%
6 南通临港 312.00 1.30%
7 深圳融元 240.00 1.00%
8 海德立业 240.00 1.00%
9 无锡德同 238.80 1.00%
10 德域投资 198.90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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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 股
二、发行价格:11.6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969,567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493%;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53,846,149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7436%。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30,433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53,851股,合计184,284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20.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238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保荐承销费用 2,400 万元、审计费用 860 万元、律师费用 250 万元、信
息披露费用 445 万元、发行手续费 43.90 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6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66,021.1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3 元/股(根据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1 元/股(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2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
另行披露 2016 年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16 年三季度报告已经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 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016 年 9 月 2015 年 12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说明
30 日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三季度收到 IPO 募集
流动资产(万元) 161,823.56 101,189.19 59.92% 资金,货币资金项增加
139%
流动负债(万元) 64,664.44 79,541.82 -18.70%
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
总资产(万元) 246,923.05 187,770.63 31.50% 项占主要影响,增加
139%
三季度 IPO 发行,企业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181,896.00 107,857.95 68.64% 股本、资本公积净资产
益(万元)
增加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7.58 5.99 26.54%
产(元/股)
2015 年 1-9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6 年 1-9 月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233,605.49 226,767.28 3.02%
营业利润(万元) 11,685.56 11,826.25 -1.19%
利润总额(万元) 12,101.89 12,422.90 -2.5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8,016.96 8,217.80 -2.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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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7,476.82 7,446.37 0.41%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5 0.46 -2.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42 0.41 2.44%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17% 8.32% -13.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6.68% 7.54% -11.41%
资产收益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同期比较,营业收入相
14,239.82 10,397.30 36.96%
(万元) 对提高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59 0.58 2.30%
净额(元)
二、2016 年 1-9 月经营业绩的简要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经营状况良好,2016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3,605.49 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476.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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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周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
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来伊份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产生日常关联交易并经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三季度报告。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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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30564
传 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张庆升、吴千山
项目协办人:汪敏
项目组成员:单增建、张南星、王宪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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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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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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