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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09
股票简称:长久物流 股票代码:603569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hangjiu Logistics Corp.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特别提示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物流”、“公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薄世久和李桂屏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已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
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
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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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
者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如有)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久集团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本公司持有
的长久物流其余部分的的股份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
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包括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减持方式、
减持期限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
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
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
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发行人股东新长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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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
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
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
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
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
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发行人股东李延春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
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
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监事李万君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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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
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者
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明智合信广富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
久物流的股份。
2、如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企业承
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
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
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管李涛、丁红伟、张振鹏、陈钢、王冬梅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长久
物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长久
物流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
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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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
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
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情况下,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
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资
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在满足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
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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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从
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直接扣除。
(3)在满足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未增持股份并且公司未回购公司股票,则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
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 1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
低于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 50%,但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
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发行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并要求其在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发行人将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
提请董事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上市后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每 12 个月增持股票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每会计年度不超过上个会计年度实
现净利润的 20%。
(二)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在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条件但公司控股股东未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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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计划,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
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
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5%回
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从分配给公司控
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直接扣除。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每会计年度不超过上个
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20%。
(2)发行人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长久集团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本公司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应于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
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
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
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资金增持股份,但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 12 个
月增持发行人股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2)本公司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内容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已送达增持
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通知书中载明的增持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其用于回购
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前述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
行人所有。”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薄世久、李桂屏、王昕、洪洋、高会恩、李涛、
张振鹏、丁红伟、陈钢、涂小岳、王冬梅和王剑锋(以下统称“增持人”)在此
公开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在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或公
司回购股票的条件而控股股东未增持公司股份并且公司未回购公司股票情况下,
在本人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规定条件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
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本人买卖发行人股票,则本人应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增
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一年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发行
人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 50%,但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我们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我们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我们如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的,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我们的薪酬
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我们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冰、沈进军、敬云川承诺:
“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发
行人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人将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公司符合股价稳定
预案规定的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发行人应该扣除本人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当年的全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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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津贴,已发给本人的部分津贴由本人退还发行人。”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
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限内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
和价格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现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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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实施
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
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
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
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冻结的货币资金金额=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
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
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前述公式中的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久集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
(1)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
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
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
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则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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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不可撤销地
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公司所持
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足
额补偿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发行人可以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
律程序处置我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用于抵偿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发行人因履行前述义务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
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
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1)我们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
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薄世久
和李桂屏承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3)若我们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我们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
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我们的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
人履行相关承诺。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足额补偿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经
济损失,发行人可以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我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票(如有),用于抵偿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因实现
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
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我们承担。
(4)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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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律师事务所
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律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
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造成投
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律师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
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律师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
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会计师事务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
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
后,本会计师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金等方式
进行赔偿。本会计师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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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评估机构的承诺
为本次发行提供资产评估服务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评估机
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评估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
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
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评估机构将本着积
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
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评估机构所保证
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只有长久集团,长久集团承诺:“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
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包括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
持期限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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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归定,内容合
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出具承诺的相关责任主体
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持股 5%以下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聘请的中介
机构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承诺,其承诺的内容及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相关承诺的出具和签署已经履行相应的决策和
审批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七、2016 年 1-6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6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7,116.2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6.37%,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5,634.2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4.69%。具体
情况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公司预计 2016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
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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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333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08 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长久物流
(四)股票代码;6035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1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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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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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Changjiu Logistics Corp.
注册资本: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薄世久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线 177 号 10 幢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商品汽车运输、仓储服务、设备租赁、货物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包装服务、国际货运代理
主营业务: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整车运输物流服务,公司专注于搭建物流网络、
整合物流资源及物流规划,拥有遍及全国主要汽车生产基地及汽车消费地的业务
网络资源、优质的汽车制造企业客户资源、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成熟的物流规
划及管理经验,具备业内领先的运力调度能力。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独立于汽
车制造企业的第三方汽车物流企业,目前公司乘用车年运输规模超过 200 万辆,
商用车年运输规模达到 8 万辆以上。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L72)。
电话:010-57355999
传真号码:010-57355800
互联网网址:www.changjiulogistics.com.cn
电子信箱:cjwl@changjiulogistics.com
董事会秘书:李涛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薄世久 董事长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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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李桂屏 董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洪洋 董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王昕 董事 2014 年 11 月-2017 年 7 月
沈进军 独立董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敬云川 独立董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李冰 独立董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李万君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王保平 监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代鑫 职工监事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高会恩 总经理 2015 年 3 月-2018 年 3 月
李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陈钢 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张振鹏 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丁红伟 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涂小岳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王冬梅 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王剑锋 财务总监 2014 年 2 月-2017 年 2 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薄世久先生、李桂屏女士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二人
分别持有长久集团 82.46%、17.54%的出资额,并通过长久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76.16%的股份,另外,薄世久通过下属的新长汇间接持有发行人 0.63%的股份。
公司监事会主席李万君持有发行人4.20%的股份。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新长汇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新长汇 新长汇出资额 新长汇出资
序号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股东名称 (万元) 比例
1. 李涛 139.2300 17.17%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 陈钢 55.6920 6.87% 副总经理
3. 丁红伟 39.7800 4.91%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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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长汇 新长汇出资额 新长汇出资
序号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股东名称 (万元) 比例
4. 张振鹏 39.7800 4.91% 副总经理
5. 王冬梅 31.8240 3.92% 副总经理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长久集团持有发行人 30,463.61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76.16%,是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
长久集团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7,000 万元,股权结构为薄世久持股
82.46%,李桂屏持股 17.54%。长久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薄世久,注册地为长春
市绿园区西新乡东岗村。经营范围:汽车配件、钢材、水泥、化工产品(不含化
学危险品)、针纺织品购销;汽车装饰;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凭环保许可证
经营)、汽车服务及咨询。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薄世久和李桂屏夫妇,分别持有长久集团 82.46%、
17.54%的出资额,二人通过长久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76.16%的股份,另外,薄
世久通过下属的新长汇间接持有发行人 0.63%的股份。
薄世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22010419640511****,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阳洲鑫园二区。
李桂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22010419710310****,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阳洲鑫园二区。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36,00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4,001.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 40,001.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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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备注
持股数量(股) 锁定期限
(股) (%)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吉林省长久实业集
304,636,180 84.62 304,636,180 76.16 36 个月 --
团有限公司
明智合信广富(天
津)股权投资合伙 17,273,420 4.80 17,273,420 4.32 12 个月 --
企业(有限合伙)
李延春 16,793,603 4.66 16,793,603 4.20 36 个月 --
李万君 16,793,603 4.66 16,793,603 4.20 36 个月 --
新疆新长汇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4,503,194 1.25 4,503,194 1.13 36 个月 --

合计 360,000,000 100.00 360,000,000 90.00 --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40,010,000.00 10.00 -- --
合计 -- -- 40,010,000.00 10.00 -- --
总合计 360,000,000 100.00 400,010,000.00 100.00 --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6,709 户,其中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1. 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04,636,180 76.16
2. 明智合信广富(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73,420 4.32
3. 李延春 16,793,603 4.20
4. 李万君 16,793,603 4.20
5. 新疆新长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503,194 1.13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1,735 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7. 13,816 0.003
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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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
7. 13,816 0.003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9. 8,792 0.00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9. 8,792 0.002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60,176,951 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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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1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4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1,735.43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 XYZH/2016BJA20632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2,800
2. 审计费 94.34
3. 验资费 14.15
4. 律师费用 23.58
5. 信息披露费用 342.45
6. 印花税 29.18
7. 手续费 68.00
费用合计 3,371.71
(七)募集资金净额:58,363.72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0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7 元(按照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
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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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XYZH/2016BJA204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
永中和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3 月的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 XYZH/2016BJA20611 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6 年 1-6 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将不再
另行披露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6 年半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834,011,362.65 1,745,471,533.21 5.07%
流动负债(元) 1,174,903,774.34 1,241,926,912.71 -5.40%
总资产(元) 2,261,493,488.06 2,166,423,810.81 4.39%
负债合计(元) 1,179,648,420.45 1,247,877,610.12 -5.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052,209,122.07 894,972,596.65 17.5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2.92 2.49 17.27%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771,162,430.62 1,665,141,209.42 6.37%
营业利润(元) 164,744,647.69 176,992,141.23 -6.92%
利润总额(元) 204,754,978.73 197,747,403.79 3.5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56,342,014.14 149,340,771.09 4.69%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125,708,780.24 134,352,335.95 -6.4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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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3 0.41 4.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35 0.37 -5.4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06% 18.07% 下降 2.01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12.91% 16.26% 下降 3.35 个百分点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8,412,946.28 124,319,636.44 -4.75%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33 0.35 -5.71%
净额(元)
注:上述 2016 年半年度业绩数据未经审计。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简要说明
2016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7,116.2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6.37%,
主要系发运量增加所致。
2016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 16,474.4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92%,
主要系公司上半年对承运商进行统一招标后的运费调整略滞后于汽车生产厂商
对公司的运价调整,导致上半年营业成本同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同时,公司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同比上升。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营业利润同比有所下降。
2016 年 1-6 月,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0,475.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54%,
主要系 2016 年上半年确认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收入金额较去年同期明显增加所
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15,634.2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4.69%;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2,570.88 万元,较上年同期
下降 6.43%,主要系 2016 年上半年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较去年同期明显增加,
导致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降所致。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科目变动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 2015 年末增加 10,776.43 万元,
增幅 17.47%,主要系公司正常销售回款,同时当期无较大投资及筹资活动支出,
导致期末货币资金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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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票据余额较 2015 年末增加 1,711.79 万元,
增幅 34.89%,主要系公司与一汽马自达的结算方式在年内新增商业汇票结算方
式所致。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 2015 年末减少 3,856.95 万元,
降幅 3.85%,主要原因如下:根据公司目前的结算政策,公司截至半年末的应收
账款基本由二季度所确认收入构成,而通常二季度为汽车物流行业淡季,四季度
则为行业旺季,从而导致公司应收款余额较 2015 年末略有下降。公司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但应收账款余额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正常。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建工程余额较 2015 年末增加 1,192.78 万元,
增幅较大,主要系公司于 2016 年内新增常熟常恒汽车配套仓储物流基地项目建
设所致。
2、主要负债科目变动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付账款余额较 2015 年末减少 5,425.63 万元,
降幅 6.00%,主要原因如下:根据公司与主要承运商的结算政策,公司截至半年
末的应付账款基本由二季度所确认成本构成,而公司二季度发运量少于四季度;
同时,公司年内对供应商统一进行招标后下调了部分发运线路运费。上述原因综
合影响导致公司应付账款余额较去年末有所下降。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 2015 年末减少 865.32 万
元,降幅 39.56%,主要系公司于 2015 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在 2016 年内发放所致。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交税费余额较 2015 年末减少 2,075.21 万元,
降幅 48.01%,主要系公司 2015 年末发运量较高,进而计提相关税费金额多于 2016
年上半年所致。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较 2015 年末增加 1,252.47 万
元,增幅 16.27%,主要系公司于 2016 年上半年收到承运商保证金及收到待支付
保险回款有所增加所致。
3、权益类科目变化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余额为 105,220.91 万元,
较上年度期末增加 17.57%,主要系公司 2016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导致未分配利
润增加,同时当期未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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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公司预计 2016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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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061162018800009804、110061162018800009728、11006116201880000965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珠海路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210006500103250003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411902003610707)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
未获得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
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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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6 年 8 月 1 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同意对外披露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
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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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国投金融大厦 12 层
电话:010-83321165
传真:010-83321155
保荐代表人:鄢凯红、严俊涛
项目协办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
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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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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