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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5
股票简称:汇嘉时代 股票代码:60310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Winka Times Department Store Co.,Ltd.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 5 号 1 栋 2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二○一六年五月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特别提示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汇嘉时代”)股票将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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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和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相同。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 33 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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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
胡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
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
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
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
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2)本人
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本承诺并不
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
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
已就此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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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
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额不
应低于 3,000 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以下简称“回购方
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
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
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
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
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
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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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所参照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则视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相关承诺,已公告
的增持或回购方案(如有)亦将终止执行。
若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所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
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
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1)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承诺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 120%;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触发本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其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公司股票价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反复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公司不
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合计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金额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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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上
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追索
权。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意向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
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2、在不丧失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可能性,但届时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
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
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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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艺尹、鑫源汇信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
公司老股(现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包括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
场新买入的公司股份,下同)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
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
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
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3、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
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若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
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五、关于申报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
及控股股东潘锦海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在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项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制订针对公司公开发行之全部新股的回购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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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的,公司应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并在触发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
格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未如期公告的,控股股东应在触
发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之和。
2、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回购或/及购回的股份包括相应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银河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启元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职国际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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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并承诺:
“(一)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本
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
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三)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
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
意见
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启元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承诺的程序、所承诺内容以及
约束措施合法、合规。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营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
要商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构成未发生
重大变化,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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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
计情况”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公司预计 2016 年半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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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10 号”文件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22 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5 月 6 日
3、股票简称:汇嘉时代
4、股票代码:603101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4,0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 万股,均为新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
申购发行的 6,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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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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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Winka Times Department Store Co.,Ltd.
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潘锦海
公司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 5 号 1 栋
23 层
经营范围: 烟酒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肉食分割;生产
经营主食;图书、音像制品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
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冷藏,冷冻)、散装食品
(冷藏,冷冻)、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乳
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乳制品)(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
证经营);现做现卖(面制品、糕点类)(限分支机构凭有效
许可证经营);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
可证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五
金交电产品、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器材、家用电器、家
具、体育用品、农畜产品、洗涤化妆品、计算机及其相关设
备、通讯终端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房屋租赁;金、银、
珠宝、玉器等首饰的加工零售;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服务;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百货零售业务
所属行业: F52“零售业”
电话号码: (0991)280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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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991)2826501
电子邮箱: ir@winkatimes.com
董事会秘书 董凤华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潘锦海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2 樊文瑞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3 胡建忠 董事、财务总监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4 王立峰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5 马 丽 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6 师银郎 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7 汤 洋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8 邵 宇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9 邓 峰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10 罗仁全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11 王 芳 监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12 宋丽芬 职工监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13 董凤华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合计占本次发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情况
1 潘锦海 14,974.76 272.25 63.53% -
2 樊文瑞 37.50 - 0.16% -
3 胡建忠 37.50 - 0.16% -
4 王立峰 30.00 - 0.13% -
5 罗仁全 30.00 - 0.13% -
6 王 芳 4.50 3.00 0.03% -
7 董凤华 30.00 - 0.13% -
8 马 丽 - 7.50 0.03% -
9 师银郎 - 7.50 0.03% -
10 宋丽芬 - 7.50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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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先生即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锦海先生直接持有本
公司 14,974.755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62.39%;并通过金汇佳及
博瑞尚荣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公开发行前 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备注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潘锦海 14,974.755 83.193% 14,974.755 62.395% 36 个月 -
鑫源汇信 1,200.000 6.667% 1,200.000 5.000% 12 个月 -
潘艺尹 973.245 5.407% 973.245 4.055% 36 个月 -
博瑞尚荣 275.250 1.529% 275.250 1.147% 36 个月 -
金汇佳 270.750 1.504% 270.750 1.128% 36 个月 -
其他 33 名自
306.000 1.700% 306.000 1.275% 36 个月 -
然人股东
合计 18,000.000 100.000% 18,000.000 75.000% -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6,000.000 25.000% - -
合计 - - 6,000.000 25.000% - -
三、外资股
无 - - - - - -
合计 - - - - - -
总合计 18,000.000 100.000% 24,000.000 100.000% -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50,867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潘锦海 14,974.76 62.395%
2 鑫源汇信 1,200.00 5.000%
3 潘艺尹 973.25 4.055%
4 博瑞尚荣 275.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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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汇佳 270.75 1.128%
6 樊文瑞 37.50 0.156%
6 胡建忠 37.50 0.156%
8 欧阳卫 30.00 0.125%
8 王立峰 30.00 0.125%
8 董凤华 30.00 0.125%
8 罗仁全 30.00 0.125%
合计 17,889.00 7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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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8.8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
配售 600 万股,网上申购发行 5,400 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银河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57,119 股,包销金额
为 2,265,218.39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3%。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86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1448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4,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397.59
3 律师费用 149.81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33.96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印刷费 48.71
发行费用合计: 4,930.07
每股发行费用 0.82元/股注
注:每股发行费用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47,929.93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4 元(根据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833 元(根据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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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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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另
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3 月末及 2016 年 1-3 月未经审
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财务报表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项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元) 254,681,828.77 401,726,628.35 -36.60%
流动负债(元) 802,984,557.11 1,012,674,169.28 -20.71%
总资产(元) 1,895,492,248.06 2,068,654,539.13 -8.3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655,682,033.95 634,461,086.85 3.34%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3.64 3.52 3.41%
资产(元/股)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 724,458,838.37 802,364,545.03 -9.71%
营业利润(元) 26,839,819.01 28,894,605.67 -7.11%
利润总额(元) 25,628,349.77 26,331,345.95 -2.6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1,220,947.10 21,481,333.54 -1.21%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21,634,754.58 23,128,657.02 -6.46%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79 0.1193 -1.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1202 0.1285 -6.46%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29% 3.79% -0.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3.35% 4.08% -0.73%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66,944,073.24 65,840,977.01 -201.68%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3719 0.3658 -201.68%
量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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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16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24 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9.71%;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22.0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21%。公司 201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是受市场大环境影响,百货销售收入较
去年同期有所下降。2016 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略有下降,但降
幅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降幅,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营业收入下降导致销售毛
利相应下降;另一方面,公司贷款本金较上年同期减少导致利息支出减少,以及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收入增加,使得财务费用下降。
(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189,549.22 万元,较上年末下降
17,316.23 万元,降幅 8.37%,主要是货币资金减少所致。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5,757.01 万元,较上年末下降
17,186.85 万元,降幅 74.91%,主要 2016 年一季度公司偿还短期银行借款及兑
付应付票据所致。
2、负债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负债总额 123,981.02 万元,较上年末下降
19,438.32 万元,降幅 13.55%,主要是流动负债减少所致。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总额 80,298.46 万元,较上年末下
降 20,968.96 万元,降幅 20.71%,主要是短期银行借款及应付票据减少所致。
3、所有者权益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65,568.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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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上年末增加 2,122.09 万元,增幅 3.34%,系 2016 年一季度实现盈利所致。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16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694.41 万元,较上
年同期减少 13,278.51 万元,降幅 201.68%,主要系因公司当期支付“应付票
据”金额较高使得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综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主要商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构成
未发生重大变化,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
重大变化。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16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公司预计 2016 年半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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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1201010010064135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002010229200255650)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
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
不接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
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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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与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事
项”进展情况如下:根据公司取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
院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2016)新 0104 民初 516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 1,602,878.84 元,并支
付利息损失 86,457 元、保全费 5,000 元。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召开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情况如下:
1、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该议
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批准报出 2016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9)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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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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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电话号码: (010)6656 8888
传真号码: (010)6656 8857
保荐代表人: 李宁、李雪斌
联系人: 朱晓丹、江镓伊、高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银河证券同
意推荐汇嘉时代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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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盖章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签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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