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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2-3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华自科
技”)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实际控制人黄文宝、汪晓兵及其控制的华自投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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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重要创始人股东郭旭东、邓海军、喻江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诚信创投、华鸿景甫、乐洋创投、张为民、胡浩、周艾、刘利
国、熊兰、宋辉、苗洪雷、廖建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6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
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华自集团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华
自集团从公司取得的现金红利。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诚信创投、华鸿景甫和乐洋创投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
内,将根据股票市场行情和价格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
80%。减持的方式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司发行上市后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
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基数。在减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文宝、汪晓兵、郭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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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军、喻江南、周艾、熊兰、宋辉、苗洪雷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文宝、汪晓兵、邓海军、喻江
南、周艾、熊兰、宋辉、苗洪雷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6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
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从公司取得的现金红
利;3、相关人员从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取得的现金红利。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 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暨 2014 年半年度董事会、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如果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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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按照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会应在二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回
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应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股份计
划。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回
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
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董事会没有按时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公司
不及时实施回购计划或者超过既定标准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
规定披露增持方案。
在公司披露增持方案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方案。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 20%,单一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自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总和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
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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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2 完成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1、2 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
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买入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买入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2、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或买入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从公司领取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
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预案中规定的买入股份及其他承诺的义务适用于公司未来聘任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三、 股份回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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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该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向投资者支付从首次公开发
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
时点及回购价格如下: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
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2、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华自
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华自集团将启动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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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公司、华自集
团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华自集团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公司、华自集团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华自集团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从公司领取当年度的薪
酬、津贴和现金分红,应得的薪酬、津贴和现金分红将用于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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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
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较大幅度
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
步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增强盈利能力、完善利润分配
政策,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
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加快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主要产
品的产能,改善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提升公司产品品质,增强公司产品的
竞争能力,抢占水利水电自动系统和智能配电系统的高端市场;另外,也将提高
公司科研开发和检测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
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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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巩固市场地位、加强市场拓展,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的投入和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继续巩固公司在水利水
电自动化系统细分市场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大力开发新产品,拓展公司的发电
厂自动化、智能电网中满足新技术标准要求的变电站自动化、水处理自动化及其
他工业过程自动化领域市场,使之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另外,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逐步扩大公司海外业务市场。
(四)完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
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利分红;能够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已
经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公司
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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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具体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
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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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3、发放股票股利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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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过,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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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
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暨 2014 年半年度
董事会、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5%。
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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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 25%。其中:网下发行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25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0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55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自科技”,股票代码“300490”,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 中
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
容。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股票简称:华自科技
4、股票代码:30049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50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 2,5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4,673.9130 46.7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60.8696 7.6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
652.1739 6.52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有限合伙)
上海乐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543.4783 5.43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合伙)
首次公开 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7.3913 2.1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已
黄文宝 163.0435 1.6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股份
汪晓兵 114.1304 1.1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郭旭东 89.2391 0.89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邓海军 53.0435 0.5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喻江南 47.3913 0.4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周 艾 33.1522 0.33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张为民 30.8696 0.3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刘利国 26.5217 0.27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熊 兰 26.0870 0.26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苗洪雷 26.0870 0.26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宋 辉 26.0869 0.26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胡 浩 12.8261 0.13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廖建文 3.6956 0.04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7,500 75.00
网下配售股份 250 2.5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250 22.5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500 25.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NAC Technology Co.,Ltd.
2、 注册资本:7,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3、 法定代表人:黄文宝
4、 成立日期:2009 年 9 月 25 日(2011 年 9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6、 经营范围:水利、电力及工业自动化设备、辅机控制设备、输配电控制设
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技术、新电子产
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
售;信息化及系统集成总承包;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的销售;安
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需备案);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四级,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凭本企业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 主营业务:水利水电自动化系统、变配电保护及自动化系统、水处理及其
它工业自动化系统等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设备安装和技术服务。
8、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9、 电话:0731-88238888 转 8612
10、 传真号码:0731-88907777
11、 互联网网址:www.cshnac.com
12、 电子信箱: sh@cshnac.com
13、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 联系人: 宋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 名 在公司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黄文宝 董事长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汪晓兵 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袁志敏 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白 云 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邓海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喻江南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桂卫华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战 颖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凌志雄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郭旭东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秦朝晖 监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胡兰芳 监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周 艾 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熊 兰 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苗洪雷 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宋 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佘朋鲋 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 名 在公司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陈红飞 财务总监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张为民 总工程师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
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任职情况或与董监高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的关系 比例(%)
直接持有 163.0435 1.63
黄文宝 董事长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30%的股权
直接持有 114.1304 1.14
汪晓兵 董事、总经理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21.001%的股权
熊海涛 董事袁志敏之妻 间接持有 持有诚信创投 99.846%的股权
直接持有 53.0435 0.53
邓海军 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9.769%的股权
直接持有 47.3913 0.47
喻江南 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9.252%的股权
直接持有 89.2391 0.89
郭旭东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16.629%的股权
持有乐洋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新
秦朝晖 监事 间接持有
连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胡兰芳 监事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投资 1.5%的股权
周 艾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33.1522 0.33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职情况或与董监高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的关系 比例(%)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2.101%的股权
直接持有 26.0870 0.26
熊 兰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1.005%的股权
直接持有 26.0870 0.26
苗洪雷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0.399%的股权
直接持有 26.0869 0.26
宋 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0.402%的股权
佘朋鲋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投资 5%的股权
陈红飞 财务总监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投资 5%的股权
直接持有 30.8696 0.31
张为民 总工程师
间接持有 持有华自集团 5.692%的股权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华自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华自集团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
46,739,130 股,占股本总额的 46.74%,并通过华自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2.17%的股
权。华自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408 号保利麓谷林语 A1 栋 3004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文宝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水利、电力、工业自动化产业的投资与投资管理;电站及电力产业的投
经营范围 资与投资管理;信息传输、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业的投资与投资
管理;文化、教育、培训产业的投资与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1996 年 9 月 18 日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自集团(母公司)总资产为 10,943.69 万元,净
资产为 10,552.59 万元,2014 年净利润为 160.70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文宝、汪晓兵,本次发行完成后,黄文宝、汪晓兵直接
持有公司 2.77%的股权,通过华自集团级华自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48.91%的股权,
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后 51.68%的股权。
黄文宝先生,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长沙市岳麓
区桐梓坡 26 号,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70415XXXX,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华
自集团董事长、华源文化执行董事、兰州华自执行董事。
汪晓兵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长沙市岳麓
区麓山路 168 号,身份证号码为 12010419681229XXXX,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兼任华自集团董事、华自投资执行董事。
(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宝、汪晓兵除持有本公司、华自集团的股权外,无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2,677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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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上市前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1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4,673.9130 46.74
2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60.8696 7.61
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
3 652.1739 6.52
(有限合伙)
上海乐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4 543.4783 5.43
合伙)
5 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7.3913 2.17
6 黄文宝 163.0435 1.63
7 汪晓兵 114.1304 1.14
8 郭旭东 89.2391 0.89
9 邓海军 53.0435 0.53
10 喻江南 47.3913 0.47
合计 7,314.6739 73.15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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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中
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0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
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556,500 万股,认购倍数为 2,226 倍。本次网上
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1690672081%,
认购倍数为 591.48 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2,725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5737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 2,990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1.196 元(每股发行
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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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1,880
会计师审计评估
律师费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
合计 2,990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35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29 元(按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0 元(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至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5 年
7-9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并均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结合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收入为 39,000-43,000 万元,与去年同期
变动幅度为 10%-20%;公司净利润为 4,000-4,800 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0%-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0-4,800 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
度为-1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600-4,300 万元,与去年同期
变动幅度为-10%-10%。预计 2015 年度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度下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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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重新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
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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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16 层
联系电话:010-56513000
传真:010-56513156
保荐代表人:郭护湘、刘立冬
项目协办人:温馨
项目组其他成员:范晓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认为:
华自科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
票上市条件,光大证券同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
担相关保荐责任。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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