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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7-01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GL TECH CO.,LTD.

(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一五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
人”、“光力科技”)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1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发行人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淑兰、赵彤亚、赵彤凯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
锁定期结束后,在赵彤宇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
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赵彤宇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赵彤
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赵彤
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李祖庆、李玉霞、朱瑞红、孙建华、李晓华、张俊峰、刘春
峰、王凯、李波、李文广、丁连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祖庆、李玉霞、孙
建华、刘春峰、曹伟承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朱瑞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二、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赵彤宇、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陈淑兰。

1、发行人控股股东赵彤宇承诺:“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
有。”。

2、发行人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光力科技的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股份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归光力科技所有。”

3、发行人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
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4、发行人股东陈淑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
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
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三、 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
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
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
少于 10 万元),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未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超过 50 万元)。



2、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
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
毕。

(2)公司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
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
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
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
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
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
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
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公司应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将向本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四、 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一)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




以发行价和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
高者确定,上市后如发生除息除权,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
格以发行价和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
高者确定,上市后如发生除息除权,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其作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
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文件的执业行
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文件中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
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光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额为
29,118.7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4.22 元。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投项
目产能在建设初期无法充分释放等因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
利润水平将会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多项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
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增长,增强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回
报,充分保护股东权益。

1、加大研究开发、产品开发的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拥有
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生产的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类产品、粉尘
监测及治理类产品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为适应行业形势的变化,增
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使公司在未来保持在业内的技术优势,公司坚持技术开发
和创新,计划进一步加大瓦斯与粉尘监控设备与系统产品的研发力度,增加煤
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系统的产能。同时,将相关产品继续向电厂输煤降尘、非煤
矿山安全等领域拓展。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项目
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瓦斯与粉尘监控设备与系统改扩建项目、研
发平台升级项目。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增强公司研发能力和新产品开
发能力、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增强公司财务实力,有利于企业
盈利能力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发展。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监管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
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
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从而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和机制,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六、 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
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 20 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
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
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
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
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
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
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
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5%。公司经综合考虑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并
需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
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
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经过


详细论证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调整或
变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七、 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拟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作
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愿意采取或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
他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赵彤宇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及上市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愿意采取或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
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冻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全部股票并暂扣本人应享有的分红、工资、薪金所得,直至违反承诺事项消除或
损失赔偿结束;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此外,本人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及上市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愿意采取或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
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冻结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并暂扣本人应享有的分红、工资、薪金所得,直至违反承诺
事项消除或损失赔偿结束;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此外,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将来
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
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
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

九、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出具了《承诺函》:

“作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贵公司利益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在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按照公平合理
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
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果违反上
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郑州万丰


隆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

“作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要股东,本企
业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
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在与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
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本企业将严
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
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
他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淑兰出具了《承诺函》:

“作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要股东,本人
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损害贵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
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在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
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本人
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
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公司及
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

“作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人不会损害贵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本人的近亲属
及所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
法避免,在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
行,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
件;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
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
给公司及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75 号”文核准,本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3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00 万股,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 25%。其中:网下发行 2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
行 2,0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7.2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2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光力科技”,股票代码“300480”,本次
公开发行的 2,3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7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
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 发行人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7 月 2 日

3、股票简称:光力科技

4、股票代码:30048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2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30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数量 2,3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3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赵彤宇 4,622.85 50.25 2018 年 7 月 2 日
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
750.00 8.15 2018 年 7 月 2 日
公司
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
450.00 4.89 2016 年 7 月 2 日
首次公 资中心(有限合伙)
开发行 陈淑兰 360.00 3.91 2018 年 7 月 2 日
前已发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135.00 1.47 2016 年 7 月 2 日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李祖庆 100.80 1.10 2016 年 7 月 2 日
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
90.00 0.98 2016 年 7 月 2 日
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 75.00 0.82 2016 年 7 月 2 日


资中心(有限合伙)
赵彤亚 63.00 0.68 2018 年 7 月 2 日
李玉霞 42.00 0.46 2016 年 7 月 2 日
赵彤凯 39.90 0.43 2018 年 7 月 2 日
朱瑞红 36.75 0.40 2016 年 7 月 2 日
孙建华 21.30 0.23 2016 年 7 月 2 日
李晓华 21.00 0.23 2016 年 7 月 2 日
张俊峰 17.85 0.19 2016 年 7 月 2 日
刘春峰 15.75 0.17 2016 年 7 月 2 日
王凯 15.75 0.17 2016 年 7 月 2 日
李波 15.75 0.17 2016 年 7 月 2 日
李文广 15.75 0.17 2016 年 7 月 2 日
丁连英 11.55 0.13 2016 年 7 月 2 日
小计 6,900.00 75.00
首次公 网下配售股份 230.00 2.50 2015 年 7 月 2 日
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070.00 22.50 2015 年 7 月 2 日
股份 小计 2,300.00 25.00
合计 9,2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文):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英文):ZHENGZHOU GL TECH CO.,LTD.

3、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

4、注册资本:6,900 万元(本次发行前),9,2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5、法定代表人:赵彤宇

6、成立日期:1994 年 1 月 22 日(2011 年 1 月 1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7、经营范围:传感器、变送器、检测(监测)仪器仪表及控制系统、安全
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防护装备研发、生产、销售及维护;系统集成及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电子产品的来料加工;仪器仪表的检
测与校验;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
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硬件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通信设备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9、所属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分类代码:C40)

10、电话:0371-67858887

11、传真:0371-67991111

12、互联网网址:http://www. gltech.cn

13、电子邮箱:info@gltech.cn

14、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15、部门负责人:曹伟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

在本公司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序号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 日期 数(万股) 数(万股) 比例(%)
1 赵彤宇 董事长 4,622.85 390.90 54.4973
董事、副总
2 李祖庆 100.80 43.20 1.5652
经理
董事、电力
3 李玉霞 产品中心 42.00 18.00 0.6522
副总经理
4 孙建华 董事 2014 年 1 21.30 8.70 0.3261
监事会主 月至 2017
5 朱瑞红 席、人力资 年1月 36.75 15.75 0.5707
源部总监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
6 曹伟 0.00 30.00 0.3261
人、董事会
秘书
7 刘春峰 副总经理 15.75 6.75 0.2446
合计 4,839.45 513.30 58.1821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彤宇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赵彤宇先
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50.25%的股份,通过郑州万丰隆控制本公司 8.15%的股份。

赵彤宇,男,身份证号码:31011019670712****,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工
人路 332 号院,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除本公司外,赵彤宇先生持有郑州万丰隆
52.12%的股权,是郑州万丰隆的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

情况。

四、 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9,129 名,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赵彤宇 4,622.85 50.25%
2 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 750.00 8.15%
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
3 450.00 4.89%
心(有限合伙)
4 陈淑兰 360.00 3.91%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5 135.00 1.47%
公司
6 李祖庆 100.80 1.10%
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
7 90.00 0.98%
资有限公司
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
8 75.00 0.82%
心(有限合伙)
9 赵彤亚 63.00 0.68%
10 李玉霞 42.00 0.46%
合计 6,688.65 72.7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3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
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0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7.2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3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449,88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1,956 倍;网上定价发
行股票数量为 2,070 万股,中签率为 0.1599016860%,超额认购倍数为 625.38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44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41030005 号《验资报告》。

五、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806.43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 1.22 元(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类别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2,00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257.5500
律师费用: 182.0000
发行手续费用: 13.6000
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53.2777
合计 2,806.4277


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3,937.57 万元。

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68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 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2 元(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一、 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 2015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2015 年 1-3 月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5] 41030001 号《审阅报告》,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 2015 年半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上年同期相
比,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在-15%至 15%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孙丕湖、任永刚

项目联系人:孙丕湖、任永刚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334

二、 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光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认为:

光力科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
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光大证券同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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