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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17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New Univers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409 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

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

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

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东(直接、间接)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

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自然人股东张玉生、法



人股东世纪万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承诺

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自然人股东王际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潘帮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贾丽娟、李国兵、张德强、张继霞、于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5、公司股东苏州思科、新疆智泉、芜湖润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双国庆、财务总监张瑞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张

玉生、王际松、潘帮南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双国庆、财务总监张瑞英还承诺自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持股 5%以上 所持股份
持股及减持意向、约束措施
股东名称 锁定期
1、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
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
间等;
朱业胜、 3、当发行人股价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条件时,将依照公司《上市后三年
曾维斌、 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及具体实施计划,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
上市后 36
姜承法、 司流通股份,相关增持方案不得违反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个月
世纪万向、 定;
张玉生 4、在不违反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承诺且符合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将依照自身实际
情况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6、若本人(本公司)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相关
增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不违反公司及本人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
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将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
股票进行合理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
王际松、 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
李国兵、 间等;
贾丽娟、 上市后 36 3、当发行人股价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条件时,将依照公司《上市后三年
张德强、 个月 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及具体实施计划,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
张继霞、 司流通股份,相关增持方案不得违反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于波 定;
4、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5、若本人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相关增减持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不违反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相关
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本企业将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
司股票进行合理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后 12 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
苏州思科
个月 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
间等;
3、若本企业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相关增减持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股价稳

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启动股票稳定

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某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暂停实施股价稳定

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股票增持计划

①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及法

人股东世纪万向将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运用

自有资金合计增持不少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2%的股

份,具体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前上述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进行增

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②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王际松、张玉生、李国兵、贾丽娟、

张德强、张继霞、于波、潘帮南将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

交易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合计增持不少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

股本总额2%的股份,具体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前上述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

数量的比例进行增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股份转让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③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发行上市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瞿绪标、高级管理人员张瑞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运用自有

资金个人增持不低于1万股公司股份,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上述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在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日起的5日内,应将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增持方式、拟增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上述履行股

票增持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2、股票回购计划

上述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履行完毕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后,公司股价依然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回购部分公司股

份。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

日起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

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控股股东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

届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的20%,具体回购动用资金、回购价格、

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周期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回购

股票的处置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均应遵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如果此阶段措施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效果,并

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约束措施

1、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相关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

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最低应



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2、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分配的分红,

或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
确认后 30 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本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
确认后 30 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按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
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
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
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进行赔偿。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有效



使用、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等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并作出如下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的“智能化输送配料系统建设项目”建成达产后,将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综合市场竞争能力,优化公司技术研发能力和产品技术水平,提升公司整体
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
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同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及时披露相关募投资金使用
情况。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现金分红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完善,规定了有关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

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

配条件等。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积极采取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

配,并通过多种方式切实保障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和产能布局,深入开发、完善原有技术、产品和
方案设计,并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环保处理、节能减排等产品、技术方案的
开发,深化公司产品在非橡胶轮胎行业领域的市场拓展,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工业智能
化输送配料系统方面的优势地位。同时,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对
生产环节、采购环节、销售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财务预
算管理和费用额度控制,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盈利
能力。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五、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目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直接

或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

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

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

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公司。

3、如果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二)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

维斌、姜承法出具了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曾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经披露

的关联交易。本人今后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

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故意促使公司对与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

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议。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与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

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及本人

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或其子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

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或有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收益。

3、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

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有关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分别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产承诺书》,具体承诺

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资金和其他资产。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

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由资本因

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控制权或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

和决定,公司需要为未缴纳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或公

司因为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在毋须公司支付相

关费用和罚款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责任,发行人有权依据本约束措施扣留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从发行人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责任和义务,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

损失。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子公司租赁土地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北京昌平区南口镇工业开发区的土地

因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另租

其它生产经营场地、或者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

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补偿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

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发行人和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会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


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发行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和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向股东大会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以及世纪万向承诺

若本人(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扣留
本人(公司)自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的应得现金股利,直至未能履行承诺的
相关影响消除、作出替代承诺或承诺履行完毕。因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将全部违规操作收益(如有)上缴
发行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公司)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自违
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的应得现金股利(如有)和应得薪酬,直至未能履行承诺
的相关影响消除、作出替代承诺或承诺履行完毕。因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
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将全部违规操作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
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得现金股利(如有)和应得薪酬直
至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1 号文)核准,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667 万

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为 1,667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 166.70 万股,

网上发行 1,500.3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3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6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元科技” ,股票代码“300472”。本次发行

的 1,667 万股新股将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新元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47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67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667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67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上

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朱业胜 7,450,018 11.1745% 2018 年 6 月 11 日

6.5094% 2018 年 6 月 11 日
曾维斌 4,339,841
6.5094% 2018 年 6 月 11 日
姜承法 4,339,841
5.6997% 2018 年 6 月 11 日
世纪万向 3,800,000
5.4248% 2018 年 6 月 11 日
贾丽娟 3,616,694
5.4248% 2018 年 6 月 11 日
李国兵 3,616,694
5.4248% 2018 年 6 月 11 日
王际松 3,616,694
5.4248% 2018 年 6 月 11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张德强 3,616,694
已发行股份 5.4248% 2018 年 6 月 11 日
张玉生 3,616,694
4.3399% 2018 年 6 月 11 日
张继霞 2,893,415
4.3399% 2018 年 6 月 11 日
于波 2,893,415
3.7498% 2016 年 6 月 11 日
苏州思科 2,500,000
1.8749% 2016 年 6 月 11 日
新疆智泉 1,250,000
1.8749% 2016 年 6 月 11 日
芜湖润瑞 1,250,000

潘帮南 1,200,000 1.7999% 2016 年 6 月 11 日

小计 50,000,000 74.9963% -
网上发行股份 15,003,000 22.5034% 2015 年 6 月 11 日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股份 1,667,000 2.5004% 2015 年 6 月 11 日
发行的股份
小计 16,670,000 25.0037% -
合计 66,670,000 1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 New Universal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5,0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朱业胜

5、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24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28 日

7、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409 房间

8、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仅限于分公司经营:加工制造环保设备、

物料输送设备、物料 称量配料设备、橡胶塑料生产设备。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应用软件服

务;销售机械设备;汽车尾气治理;烟气治理;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

染治理;噪音、光污染治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9、主营业务:以工业智能化物料输送、配料成套解决方案为主业,集方案设计、

研发创造、设备制造、系统集成、销售服务于一体。主要产品包括密炼机上辅机系统、

物料气力输送系统及小料配料称量系统等。

10、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11、电话:010-51607598

12、传真:010-88131355

13、电子邮箱:newu@newu.com.cn



14、董事会秘书:潘帮南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后持股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发行后直接持股(股) 任期
比例
1 朱业胜 董事长、总经理 7,450,018 11.1745% 2014.6.26—2017.6.25

2 曾维斌 董事、副总经理 4,339,841 6.5094% 2014.6.26—2017.6.25

3 姜承法 董事、副总经理 4,339,841 6.5094% 2014.6.26—2017.6.25

4 瞿绪标 董事 - - 2014.6.26—2017.6.25
5 叶蜀君 独立董事 - - 2014.6.26—2017.6.25
6 许春华 独立董事 - - 2014.6.26—2017.6.25
7 陈业进 独立董事 - - 2014.6.26—2017.6.25

8 王际松 监事会主席 3,616,694 5.4248% 2014.6.26—2017.6.25

9 孙建国 监事 - - 2014.6.26—2017.6.25
10 双国庆 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持股 - 2014.6.26—2017.6.25

11 张玉生 副总经理 3,616,694 5.4248% 2014.6.26—2017.6.25

12 潘帮南 董秘、副总经理 1,200,000 1.7999% 2014.6.26—2017.6.25

13 张瑞英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 2014.6.26—2017.6.2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

世纪万向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系本公司的股东,持有本公司发行前股份数为

380 万股,持股比例为 7.60%。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属中通过持有世纪万向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持有世纪万向股份情

况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股东 任职/关系 出资额 占比
朱业胜 董事长、总经理 2,565,000 67.50%
双国庆 监事 150,000 3.95%
张瑞英 财务总监 50,000 1.32%
监事双国庆之配偶
毛颖 20,000 0.53%
万向工程财务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先生,其中朱业胜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 74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14.90%,并通过控制世纪万向从而间
接控制本公司 7.60%股份,直接、间接合计控制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22.50%;
曾维斌、姜承法分别各持有公司 433.98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各为 8.68%,
三人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39.86%。

朱业胜,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
1992 年至 2003 年就职于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2003 年起就职于北京
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2005 年至 2011 年任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橡胶技术与装备》杂志编委,橡胶技术信
息中心高级顾问,橡胶再生与循环利用协会委员,石化协会“石油和化工橡塑节能环保
中心”理事。朱业胜先生从事密炼机上辅机、小料自动配料系统、轮胎成型机、硫化机、
胶片冷却机、截断机等多种橡胶设备的开发工作 20 余年,其主导研发的密炼机上辅机
和小料配料系统被列为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是“小粉料配料系统存储斗转台装置”、“应
用于密炼机上辅机及小药配料系统的远程监控系统”、“胶烟尘混合异味废气净化处理装
置”、“自动制袋套袋装置”、“智能化物料输送装置”等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之一,同时朱业
胜先生还是《GB/T 25939-2010 密闭式炼胶上辅机系统》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曾维斌,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 年至
2004 年就职于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2004 年起就职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曾维斌先生从事粉体输送、计量和配料的开发与研究工作近 20 年,
具有丰富智能化输送配料系统研发经验。

姜承法,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1987 年至 2004 年就职于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2004 年起就职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
有限公司;2005 年至 2011 年任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本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橡胶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姜承法先生从
事粉料输送和运输、计量和配料等设备的开发和设计工作 20 余年,其主导的“2000 升混
合机细氧化剂自动加料工艺研究”获得航天部科技成果一等奖,姜承法先生还是“自动制
袋套袋装置”等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之一,同时姜承法先生还是《GB/T 25939-2010 密闭式
炼胶上辅机系统》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公司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控制其他任何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7,897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量(股) 发行前持股比例
1 朱业胜 7,450,018 14.90%
2 曾维斌 4,339,841 8.68%
3 姜承法 4,339,841 8.68%
4 世纪万向 3,800,000 7.60%
5 王际松 3,616,694 7.23%
6 张玉生 3,616,694 7.23%
7 李国兵 3,616,694 7.23%
8 贾丽娟 3,616,694 7.23%
9 张德强 3,616,694 7.23%
10 张继霞 2,893,415 5.79%
合计 40,906,585 81.8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667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1,500.30 万股,占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90%,网下发行数量为 166.7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的 1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39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66.70 万股,有效

申购数量为 149,00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1118792%,有效申购倍数为

893.82 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500.30 万股,中签率为 0.3514369962%,超额认

购倍数为 284.54602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87.1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309 万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出具“会验字[2015]2763

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五、发行新股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保荐费(万元)
2 承销费(万元) 1,095.83
3 审计及验资费用(万元) 488.28
4 律师费用(万元) 313.20
5 信息披露费(万元)
6 印刷费(万元) 6.54
7 发行手续费用等(万元) 19.28
合计(万元) 2,678.13
每股发行费用(元) 1.61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16,309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25 元/股(按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扣除 2014 年度分红加上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955 元/股(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2 年至 2014 年财务会计信息及 2015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 2015 年第一季度经

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

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住所 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联系地址 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联系电话 020-88836998

传真 020-88836678

保荐代表人 陈焱、陈志宏

项目协办人 万伟

项目经办人 章健成、石建华、黄巧欢、吴大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

荐书》,广州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广州证券同意推荐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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