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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15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Sunny Seal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更正后)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机密封”、“发行人”、“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省机械院”)、控股股
东四川川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直接持
有的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直接
持有的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所持有日机密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日机密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泽沛、何方、陈虹、奉明忠、
周胡兰、尹晓、夏瑜、邓杰和赵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12个月后,本人在担任日机密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相关股东减持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川机投资作为日机密封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川机投资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日机密封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川机投资在日机密封首次公
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其股份总数的 5%;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川机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川机投资减
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 25%。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
密封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柏恩”)
承诺:深圳柏恩作为日机密封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在深圳柏恩持日机密封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深圳柏恩减持所持有日机密封的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柏恩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深圳柏恩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密封
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深圳柏恩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
减持。深圳柏恩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黄泽沛承诺:本人作为日机密封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人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
所持有日机密封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日机密封
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密封
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密封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公开发行社会公众 A 股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保持不变。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并相应修改
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
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
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4)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7)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
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



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
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0)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
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坚持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
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
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
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
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为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
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
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公司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国有资产主
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
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
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控股股东决定以增持公司股份方
式稳定股价,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增持
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在
实施了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等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
定公司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从公司领取的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和启动时点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
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股价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公告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期间,如果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
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如果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支付的资金达到承诺的最低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
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触发控股股东增持义务。在控股股东增持期间,
如果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
价稳定方案。
如果控股股东支付增持的资金达到承诺的最低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
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时,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义务。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间,如果某日收盘
价高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如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增持的资金达到承诺的最
低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股价稳定方案不再执
行。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五、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二
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省机械院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院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院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院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川机投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二
级市场价格全部购回已经出售的股份,若公司股票此前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川机投资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川机投资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若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
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日机密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若公司本次发行成功,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
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提高
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上述指标的影响并提高投资
者的回报。
(一)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的措施
1、公司将加大技术和研发的投入,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继续保持公司
在行业的技术领先地位。
2、公司将制定更为高效的营销计划,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口碑,使
更多用户使用公司产品。
3、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聚焦用户需求,并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用户
需求,提升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继续打造和提升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
4、人才是公司的立身之本。公司将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提升
公司的人才素质结构和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
5、公司将科学有效地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尽快将项目转化为生
产力,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6、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技术、资金实力的全面提升。公
司将把握这一市场机遇,积极开展相关优质企业的产业并购,特别是加大对一
些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并购。通过并购,将有助于快速拓展相关市场、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
公司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在《公司章程(草案)》、《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中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同时,公
司制订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七、其他主要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为了避免将来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省机械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院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

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
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日机密
封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日机密封产品相同或相似
的产品。如果本院或本院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日机密封的业务构成竞争
的业务,本院将愿意将该业务无偿转让给日机密封,同时将该业务涉及的相关资
产或股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转让给日机密封。如果本院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日机
密封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院应当立即通知日机密封并尽
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日机密封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日机密封,日机密封
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导致日机密封遭受的
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院将予以赔偿;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所获得的
收益本院将无偿捐赠给日机密封。如本院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职工以其
个人身份从事了本承诺函描述的对日机密封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院将以各
种合法手段促使其停止该业务。本承诺函自本院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院
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日机密封。本院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院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川机投资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其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
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日机密封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日机密封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
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日机密封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愿意将
该业务无偿转让给日机密封,同时将该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或股权以公平合理的
价格转让给日机密封。如果本公司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日机密封主营业务产生直
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日机密封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
按日机密封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日机密封,日机密封对上述业务享有优
先购买权。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日机密封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
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所获得的收益本公司将
无偿捐赠给日机密封。如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职工以其个人身份
从事了本承诺函第一条描述的对日机密封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以各
种合法手段促使其停止该业务。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

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日机密封。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
代表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深圳柏恩向日机密封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目
前除持有日机公司股份外,没有从事与日机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且未来在
持有日机公司股份期间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
事与日机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日机公
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黄泽沛向日机密封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目前除
持有日机密封股份和在日机密封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外,没有从
事与日机密封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且未来在持有日机密封股份期间亦不会以参
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与日机密封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日机密封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
赔偿”。
如若违反,省机械院承诺:将在日机密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省机械院直接和间接应获得的日机密封
现金分红,归日机密封所有,直至省机械院规范或消除关联交易为止;如果未履
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省机械院将依法赔偿,赔
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川机投资承诺:将在日机密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川机投资应获得的日机密封现金分红,归日机密封
所有,直至川机投资规范或消除关联交易为止;从违反承诺之日起,川机投资将
停止行使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投票权,直至川机投资规范或消除关联交易为止;
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川机投资将依法
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川机投资和省机械院为避免对日机密封的资金占用,出具了《关于资金占用
的承诺函》,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通过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并保证本公司/本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关联方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中小股
东利益。
如若违反,省机械院承诺:将在日机密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省机械院直接和间接应获得的日机密封
现金分红,归日机密封所有,直至省机械院归还所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为止;如果
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省机械院将依法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如若违反,川机投资承诺:将在日机密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川机投资应获得的日机密封现金分红,
归日机密封所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川机投资将停止行使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
投票权,直至川机投资归还所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为止;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川机投资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
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三)关于补足出资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省机械院承诺:“本院系日机密封的实际控制人,日机密封的前身为日机有限。日
机有限设立时,其股东之一工程中心存在部分出资未及时到位以及以市场销售渠道方
式出资的情况,上述情况目前已由工程中心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了补足和规范。本
院承诺,工程中心如因前述补足出资事宜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被任何有权方要
求赔偿损失,本院将无条件代工程中心承担全部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
如若违反,省机械院承诺:将在日机密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省机械院直接和间接应获得的日机密封现
金分红,归日机密封所有,直至省机械院完全承担日机密封因原四川密封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补足出资事宜受到的处罚或损失为止;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省机械院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
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六、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
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
的过错,证明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有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七、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省机械院承诺:本院将在日机密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院因违反相关承诺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归日机密封所
有;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院将依法
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柏恩承诺:本公司将在日机密
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日机密封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相关承诺
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归日机密封所有;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
印花税等损失。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关于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赔偿
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控股股东川机投资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从违反
承诺之日起,川机投资应获得的日机密封现金分红,归日机密封所有,直至川机
投资按相关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从违反承诺之日
起,川机投资将停止行使所持日机密封的股份投票权,直至川机投资按相关承诺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川机投资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
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管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从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归日机密封
所有,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从违反
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从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
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如有),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三)关于违反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



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实际控制人省机械院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省机械院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省机
械院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省机械院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
失。
控股股东川机投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
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四)关于违反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
(五)关于违反利润分配政策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日机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4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 1,334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 133.4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 1,200.6
万股,发行价格为 34.6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69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日机密封”,股票代码“300470”;本
次公开发行的 1,334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二、 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日机密封

4、股票代码:30047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3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334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发行股
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份 可上市交易日期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川机投资 1,466.60 27.50 2018.6.12

黄泽沛 245.10 4.60 2016.6.13


深圳柏恩 200.00 3.75 2016.6.13

何方 149.30 2.80 2016.6.13
陈虹 129.30 2.42 2016.6.13
奉明忠 120.00 2.25 2016.6.13
周胡兰 90.00 1.69 2016.6.13
夏瑜 70.00 1.31 2016.6.13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张有华 65.00 1.22 2016.6.13
的股份 尹晓 60.00 1.12 2016.6.13
张车宁 60.00 1.12 2016.6.13
邓文才 60.00 1.12 2016.6.13
周昌奎 60.00 1.12 2016.6.13
王威 60.00 1.12 2016.6.13
顾林清 52.00 0.97 2016.6.13
张智 52.00 0.97 2016.6.13
邓杰 52.00 0.97 2016.6.13
王庆 48.00 0.90 2016.6.13
麦琦 42.00 0.79 2016.6.13


杨愉 42.00 0.79 2016.6.13
张昕 40.00 0.75 2016.6.13
张君凯 40.00 0.75 2016.6.13
王雪松 34.00 0.64 2016.6.13
许积勇 28.00 0.52 2016.6.13
喻宁 25.00 0.47 2016.6.13
何懿 22.00 0.41 2016.6.13
侯晓东 22.00 0.41 2016.6.13
孙豪 22.00 0.41 2016.6.13
王嘉亮 22.00 0.41 2016.6.13
肖丁 22.00 0.41 2016.6.13
王伟 21.00 0.39 2016.6.13
易亮 20.00 0.37 2016.6.13
杨荣国 19.00 0.36 2016.6.13
周林 18.00 0.34 2016.6.13
赵静敏 17.00 0.32 2016.6.13
王冬焰 15.00 0.28 2016.6.13
曾勇 13.00 0.24 2016.6.13
蔡敏 12.00 0.22 2016.6.13
李鹰 12.00 0.22 2016.6.13
苏琦 12.00 0.22 2016.6.13
赵曲 10.00 0.19 2016.6.13
陈敏 10.00 0.19 2016.6.13
胥弘睿 10.00 0.19 2016.6.13
邹晓莉 10.00 0.19 2016.6.13
祝茜 10.00 0.19 2016.6.13
王锐超 10.00 0.19 2016.6.13
黄敏 9.00 0.17 2016.6.13
贾邵秀 9.00 0.17 2016.6.13
王刚 9.00 0.17 2016.6.13
王泽平 8.00 0.15 2016.6.13
许健 8.00 0.15 2016.6.13
沈睿 7.50 0.14 2016.6.13
贾红云 7.00 0.13 2016.6.13
佘跃刚 7.00 0.13 2016.6.13

马爱芹 7.00 0.13 2016.6.13
顾林渝 7.00 0.13 2016.6.13
李孜孜 6.75 0.13 2016.6.13
邹春梅 6.00 0.11 2016.6.13
李志山 5.80 0.11 2016.6.13
刘正泉 5.00 0.09 2016.6.13
何建宣 5.00 0.09 2016.6.13
伍娜 5.00 0.09 2016.6.13
王旭 5.00 0.09 2016.6.13
江放 5.00 0.09 2016.6.13
饶峰 5.00 0.09 2016.6.13
杜德全 5.00 0.09 2016.6.13
曹磊 5.00 0.09 2016.6.13
吴琳 5.00 0.09 2016.6.13
郭栋 4.00 0.07 2016.6.13
唐正明 4.00 0.07 2016.6.13
许志明 4.00 0.07 2016.6.13
李明树 4.00 0.07 2016.6.13
史亮 4.00 0.07 2016.6.13
李天福 4.00 0.07 2016.6.13
刘绮 4.00 0.07 2016.6.13
杨珏琳 3.00 0.06 2016.6.13
陈渝 3.00 0.06 2016.6.13
郑德文 3.00 0.06 2016.6.13
杨扉 3.00 0.06 2016.6.13
魏绍峻 3.00 0.06 2016.6.13
刘婷 3.00 0.06 2016.6.13
雷金萍 3.00 0.06 2016.6.13
袁伟 3.00 0.06 2016.6.13
廖艺 3.00 0.06 2016.6.13
吴昊 3.00 0.06 2016.6.13
韩燕 3.00 0.06 2016.6.13
夏仕敏 3.00 0.06 2016.6.13
王天嵩 3.00 0.06 2016.6.13
卢友敏 3.00 0.06 2016.6.13

罗坚 3.00 0.06 2016.6.13
唐诗凤 3.00 0.06 2016.6.13
龙树金 3.00 0.06 2016.6.13
郭小华 3.00 0.06 2016.6.13
万道理 3.00 0.06 2016.6.13
何华 3.00 0.06 2016.6.13
汤洪树 3.00 0.06 2016.6.13
朱晓波 3.00 0.06 2016.6.13
任军丽 3.00 0.06 2016.6.13
许泽荣 3.00 0.06 2016.6.13
季丹 3.00 0.06 2016.6.13
蒋当年 2.25 0.04 2016.6.13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转持二 133.40 2.50 2018.6.12

小计 4,000.00 74.99 -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的股份 133.40 2.50 2015.6.12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1,200.60 22.51 2015.6.12
小计 1,334.00 25.01 -
合计 5,334.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n Sunny Seal Co.,LTD.

注册资本 53,340,000 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黄泽沛
成立日期 1993 年 9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八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028-85361968

传 真 028-85366222
互联网址 http://www.sns-china.com
电子信箱 chenhong@sns-chin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其他信息 负责人:陈虹
电话号码:028-85361968 传真:028-85366222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是液压气动密封件行业中的机械密封及填料静密封子行业。按
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4 通
用设备制造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机械密封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技
术咨询、技术培训、现场安装、维修等售前、售中和售后全方位技术服务。成立
至今,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是一家提供密封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为客户提供机械密
封产品,更重要的是为客户量身定做不同主机、不同运行环境下的机械密封整体


解决方案。由于机械密封涉及机械制造、化工机械、化学工程、流体机械、材料
工程、测控与仪表、工业自动化、机电工程等多个专业,同时石油化工、煤化工
等终端客户对主机安全、长周期、环保运行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越来越多
的终端客户将机械密封的安装和运行维护外包。在此背景下,公司逐渐从传统的
向客户提供机械密封产品转变为提供包括产品在内的机械密封整体解决方案。公
司的机械密封整体解决方案是从客户主机安全、高效、环保运行的角度出发,提
供包括主机运行环境分析、密封方案选取、密封产品设计、产品制造测试、现场
安装指导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内容。公司采取“以技术研发为中心、产品制
造为基础、技术服务为依托”的业务模式,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等
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有机地组合起来,在国内机械密封中高端市场获得较大的市
场份额,并不断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提供持续发展市场空间,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发行后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持股数 总股本的
(万股) 比例(%)

黄泽沛 董事、总经理 2011.12.19-2017.12.18 直接持有 245.10 4.60
董事、副总经
何方 2011.12.19-2017.12.18 直接持有 149.30 2.80

副总经理兼
陈虹 2008.12.20-2017.12.18 直接持有 129.30 2.42
董事会秘书
奉明忠 副总经理 2010.5.25-2017.12.18 直接持有 120.00 2.25

周胡兰 财务总监 2008.12.20-2017.12.18 直接持有 90.00 1.69

尹晓 总经理助理 2010.5.25-2017.12.18 直接持有 60.00 1.12

夏瑜 总经理助理 2010.5.25-2017.12.18 直接持有 70.00 1.31

邓杰 监事 2011.12.19-2017.12.18 直接持有 52.00 0.97

赵曲 监事 2011.12.19-2017.12.18 直接持有 10.00 0.19

王嘉亮 核心人员 — 直接持有 22.00 0.41
张智 核心人员 — 直接持有 52.00 0.97
王威 核心人员 — 直接持有 60.00 1.12
张君凯 核心人员 — 直接持有 40.00 0.75
张有华 核心人员 — 直接持有 65.00 1.22


张车宁 核心人员 — 直接持有 60.00 1.12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名称: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147038
成立时间:1957 年 8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赵其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 30 号
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甲级、工程监理、对外承包工
程;安全评价;机电产品设计、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进出口业;商品
批发与零售;专业技术服务业;停车、车辆清洗服务(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
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省机械院是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为综合性研究设计开发机构。省机械院主
要从事机械行业科技开发、工程设计、行业服务等业务。1994 年 4 月 28 日,经
四川省机械工业厅以《关于同意办理“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企业法人执照的批
复》(川机企[1994]第 40 号)批准,并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机械院技术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工程设计、工程总承
包、机电设备成套、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等国家甲级资质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机械工业压力容器设计、
燃气工程设计和 ISO9000 质量认证等多项资质。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省机
械院的总资产 18,872.45 万元,净资产 5,387.46 万元,2014 年营业收入
12,736.61 万元,净利润 81.05 万元。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省机械院通过其下属全资
子公司川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40%的股权。
(2)本公司控股股东
名称:四川川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172006

成立时间:1993 年 2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赵其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实收资本:4,000 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港 C6 栋二楼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许可的按许可内容及时效经营,后置许可项目凭许
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川机投资为省机械院全资子公司,其前身工程中心为省机械院下属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 年 11 月下发的《关于四川密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改制的批复》(川经信直管函[2011]1546 号),工程中心改制为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川机投资。川机投资持有公司 1,600 万股股份,占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40%。川机投资从事的主要业务是进行项目投资,除持有发行人
股权外,川机投资没有进行其他投资,也没有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川机投资的总资产 5,363.96 万元,净资产 5,212.64 万元,2014 年营
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821.68 万元。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名单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四川省机设生产资料贸易公司 实际控制人全资子企业

四川省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实际控制人全资子企业

成都开开广告部 实际控制人全资子企业

四川省天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四川鹏飞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四川川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四川省理化计量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四、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2,146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川机投资 1,466.60 27.50
2 黄泽沛 245.10 4.60
3 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3.75
4 何方 149.30 2.80
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133.40 2.50
6 陈虹 129.30 2.42
7 奉明忠 120.00 2.25
8 周胡兰 90.00 1.69
9 夏瑜 70.00 1.31
10 张有华 65.00 1.22
合 计 2,668.70 50.0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 1,334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1%,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4.60 元,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3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84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 133.4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71,280 万股,
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187149%,认购倍数为 534.33283 倍。本次发行网
上发行 1200.6 万股,中签率为 0.3335845081%,超额认购倍数为 299.77411 倍。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156.4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0,991.22 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810082 号《验资报
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承销保荐费用 4,523.33 万元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165.20 万元
律师费用 150.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11.63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11.00 万元
资料印刷费用 4.02 万元
合计 5,165.18 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3.8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新股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991.22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04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算,
其中净资产为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58 元(按发行人 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81000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业务良性发展,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810054 号《审阅报告》。发行人 2015 年第一季度业绩
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五、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
务信息”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15 年中期业绩预计

依据 2015 年 1-5 月份销售订单请况及对市场预测,预计 2015 年 1-6 月销售
收入比上年同期降低 5%至 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同期降低 10%
至 18%。上述数据仅为根据截至 2015 年 5 月份公司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初步估计,
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保荐代表人:李学军 胡洪波

联系电话:021-68826099

传真号码:021-688268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金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正后)》之盖章页)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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