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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11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ynthesis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 6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2015 年 6 月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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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神思电子”、“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6,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00 万股,
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行价,减持后持股比例不低于届时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继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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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关华建、赵爱波、陈德展、宋弋希、孙祯祥、
王伟、马锐、李冰、刘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二)其他股东持股锁定及减持承诺

公司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
司、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连刚、王廷山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晟达信、济南优耐特和天津清瑞承诺:在
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晟达信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
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60%,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
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0%。

天津清瑞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
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济南优耐特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
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0%,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
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80%。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
王伟、夏伟、赵爱波、孙建伟、王廷山做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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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继春、关华建、
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王廷山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价稳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承诺: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
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其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
下: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
核通过,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神思投资将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神思投资应当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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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神思投资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神思投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
式稳定股价。神思投资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
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神思投资增持发
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神思投资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神思投资从
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的条件的,神思投资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
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独立董事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高级管理人员
焦静、王廷山出具承诺: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上述人员将对公司股份
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
核通过,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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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
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用于购买发行
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价连续 3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数量),本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
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将会按照下列条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
通过,则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控股股东、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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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依照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
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
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
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
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
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
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
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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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实施回购股份,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承诺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
的承诺》

在发行人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发
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
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神思投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神思投资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
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
价格依据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若神思投资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神思投资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神思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神思投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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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
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发行价格与二级市
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继春、董事兼总经理关华建、董事兼副总经理
宋弋希、陈德展、王伟,董事姜进,独立董事姜彦福、王树昆、丁晓东、监事夏
伟、赵爱波、孙建伟,高级管理人员焦静、王廷山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中介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等情况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招商证券为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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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
因招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股东承诺:本公司(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
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
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
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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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
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
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的承诺
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
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该承诺为本公司(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人)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鉴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大幅增加,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
的时间差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形成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本公司承诺,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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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升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本公司承诺:
(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
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使用;(2)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签订和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地使用募集资金;
(3)在符合上述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
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科学规
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本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本公司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视项目具体需要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期以部分自
有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措施进行积极布局;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规范、科学、合理运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
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公司承诺:(1)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契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2)同时,借助技术创
新、产品升级,深度开展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有效提升本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
力,着力打造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承诺:将依照
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
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
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七、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
的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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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3)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
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3、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
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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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5)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
取股票股利形式。

7、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
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
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
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王
继春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本公司/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
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二、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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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人承诺,本公司/人在作为神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
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人、本公司/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
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公司/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
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三、本公司/人
承诺,本公司/人在作为神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公司/人及
本公司/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
何可能会与神思股份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人将按照神思股份的要
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神思股份,由神思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
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神思股份存在同业竞争。四、本公司/人承诺,
如果本公司/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神思股份经济损失的,本公司/人将赔
偿神思股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关联交易承诺书》,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
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发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
勤勉责任。

(2)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
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
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
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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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
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神思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神思股份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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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神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
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000 万股,全部
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7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神思电子”,股票代码“300479”,本次公开发
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
不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神思电子

4、股票代码:30047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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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
“一、(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
3,600.00 45.00% 2018 年 6 月 12 日
公司

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
1,200.00 15.00% 2016 年 6 月 1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
首次公开发 588.00 7.35% 2016 年 6 月 12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前的股份
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
432.00 5.40% 2016 年 6 月 12 日


李连刚 120.00 1.50% 2016 年 6 月 12 日

王廷山 60.00 0.75% 2016 年 6 月 12 日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200.00 2.50% 2015 年 6 月 12 日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1,800.00 22.50% 2015 年 6 月 12 日

合计 8,000.00 100.00%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
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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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Shandong Synthesis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8,00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法定代表人:王继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5 月 26 日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 699 号

邮政编码:250101

电话号码:0531-88878969

传真号码:0531-88878968

互联网址:http://www.sdses.com

电子邮箱:security@sdse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董事会秘书王廷山
0531-88878969

经营范围:商用密码产品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IC 卡读写机具、身份证识别智能终端、IC 卡及相关软件、集成电路、通讯
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计算机设备、系统网络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租赁、安装、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智能身份认证终端和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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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起止日期
1 王继春 董事长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董事、总经理、认证与机具质量管
2 关华建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理办公室主任

董事、副总经理、认证与机具质量
3 宋弋希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北
4 陈德展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京分公司总经理

5 王伟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6 姜进 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7 姜彦福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8 王树昆 独立董事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8 月

9 丁晓东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10 夏伟 监事会主席、审计部负责人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11 赵爱波 监事、首席工程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12 孙建伟 监事、安防产品事业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13 焦静 副总经理 2011 年 5 月-
14 王廷山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5 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上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姓名 本公司职务 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数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山东神思科
1 王继春 董事长 技投资有限 45.00% 1,296.00 16.20% — —
公司
董事、总经理、 山东神思科
2 关华建 认证与机具质量 技投资有限 45.00% 540.00 6.75% — —
管理办公室主任 公司
山东神思科
监事、首席工程
3 赵爱波 技投资有限 45.00% 360.00 4.50% — —

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山东神思科
(总工程师)、
4 陈德展 技投资有限 45.00% 324.00 4.05% — —
北京分公司总经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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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副总经理、
山东神思科
认证与机具质量
5 宋弋希 技投资有限 45.00% 288.00 3.60% — —
管理办公室副主
公司

山东神思科
副总工程师、研
6 孙祯祥 技投资有限 45.00% 288.00 3.60% — —
发部门经理
公司
山东神思科
7 王伟 董事、副总经理 技投资有限 45.00% 216.00 2.70% — —
公司
北京同晟达
信创业投资
8 姜进 董事 15.00% 200.00 2.50% — —
中心(有限
合伙)
济南优耐特
监事会主席、审
9 夏伟 投资有限公 5.40% 60.00 0.75% — —
计部负责人

济南优耐特
监事、安防产品
10 孙建伟 投资有限公 5.40% 15.00 0.19% — —
事业部副总经理

研发部门经理, 济南优耐特
11 赵曰侠 深圳研发中心负 投资有限公 5.40% 45.00 0.56% — —
责人 司
市场部经理、研 济南优耐特
12 郭延海 发中心终端研发 投资有限公 5.40% 27.00 0.34% — —
二部经理 司
济南优耐特
北京分公司副总
13 李维新 投资有限公 5.40% 60.00 0.75% — —
经理

济南优耐特
副总工程师、研
14 马文英 投资有限公 5.40% 6.00 0.08% — —
发部门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
15 王廷山 - - - - 60.00 0.75%
事会秘书
合计 3725.00 46.56% 60.00 0.75%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神思投资持有公司 4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神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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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

实收资本:1,200.00 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创业园广场 C 座

法定代表人:王继春

经营范围:对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含金融业务)。(依法需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神思投资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1 王继春 432.00 36.00% 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认证与机具质量管理办公室
2 关华建 180.00 15.00%
主任
3 赵爱波 120.00 10.00% 监事、首席工程师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北京分公司
4 陈德展 108.00 9.00%
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认证与机具质量管理办公
5 宋弋希 96.00 8.00%
室副主任
6 孙祯祥 96.00 8.00% 副总工程师、研发中心系统研发二部经理
7 王伟 72.00 6.00% 董事、副总经理
8 马锐 42.00 3.50% 市场部副经理
9 李冰 36.00 3.00% 财务部经理
10 刘蕾 18.00 1.50% 营销中心山东大区副总监
合计 1,200.00 100.00% -

神思投资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7,384.34
净资产 19,502.49
净利润 4,218.87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

王继春先生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 36.0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

王继春先生身份证号为 370105195310******,为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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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上公告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控制
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继春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控制除
神思投资与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33,509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600.00 45.00%
2 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00.00 15.00%
3 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8.00 7.35%
4 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 432.00 5.40%
5 李连刚 120.00 1.50%
6 王廷山 60.00 0.7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7 11.10 0.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8.35
8 0.10%
券账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8.30
9 0.10%
券账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8.25
10 0.10%

合计 6036.00 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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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02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95倍(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6倍(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254,400 万股,
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200 万股的 212 倍。网上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6,522,414,500
股,为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800 万股的 815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山东神思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对网下、网上的发行
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回拨后网下申购倍数为 1,272 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 362 倍,中签率为
0.2759714213%。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列示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 A 类投
资者获配数量为 95.04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7.52%,配售比例为 0.08%;
B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58.316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9.158%,配售比例
为 0.07966667%;C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46.644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3.322%,配售比例为 0.0747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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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2,0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65.46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XYZH/2014JNA4013-8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4,774.54 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 3,735.54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 277.00 万元;

(3)律师费用 375.00 万元;

(4)评估费用 20.00 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27.00 万元;

(6)上市初费及股份登记费用 20.25 万元;

(7)印花税和印刷费用 19.75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2.3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7,265.4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58 元/股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8 元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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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审
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 2015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5 年 1-3 月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
(XYZH/2014JNA4013-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5 年 1-6 月经营情况预计

本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将实现销售收入 15,072.28-18,072.28 万元,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289.28-2,689.28 万元。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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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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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保荐代表人:王炳全、解刚

项目协办人:沈强

其他项目人员:傅承、刘康、吴虹生、周长征、张贺、孙越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神思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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