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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11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股票代码:002767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二〇一五年六月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 别 提 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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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股东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
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乔凡、张福荪、毛润新、陈银发、金洪涛、石金可、邹宇恒、令誉、周建成、
张家水、虞诚、杨正谦、刘敏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辛德春、吴伟良、王庆芬、赵尚忠、程迪尔、谢骏、邱文斌、陈江南、胡继
敏、戴文华、何国泰、文梅香、延纲、李正华、石爱国、陈亚丽、张根源、李腾、
金香仙、查森华、赵宝玲、陈潇、刘健、金加仑、白波、王勇、卢大合、陈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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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慧等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
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
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
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
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
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股份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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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为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
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
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亦不得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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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票

①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
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

②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
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③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中止实施回购计划后,如公司
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再次履行回购计划。公司实施
该次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公司不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回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时;②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
过公司股份回购议案时;③公司回购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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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
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
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
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但控股股东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
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将再次履
行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
及控股股东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时;②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
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年度税后年薪的 30%,但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触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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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该等人员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
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
划。

(4)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
书面承诺。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依据具体的触发条件采取上述一
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需强制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规定终止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的,视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已履行完成该自然年度其在本预案下稳定股价的
义务。

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
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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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回购方案。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
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
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严格履行
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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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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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
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者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违反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依据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
扣留一定金额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

3、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
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发行人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4、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资金占用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能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关联企业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本人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杭州先锋造成的
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如本人未向杭州先锋
承担相关责任,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
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
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

1、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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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者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扣留与本人
应上缴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3、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
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发行人有权依据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应付
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或税后薪酬中暂时扣留一定金额的现金分红款或薪酬款,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石政民关于公司产权归属的承诺

2010 年 9 月 17 日,石政民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方基于任何原因对发行人现有的产权归属情况
主张任何权利并获得法律支持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②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方基于任何原因对发行人现有的产权归属情况
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③本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或损失后,不会就此事再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撤销。


(二)石政民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承诺

2010 年 9 月 21 日,石政民先生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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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公司系本人所有的民营企业,因石义民一直管理先锋公司,本人于
2001 年 8 月将先锋公司 30%的股权转予石义民,并于先锋公司改制为先锋有限时
书面确认,即改制设立的先锋有限由本人持股 70%,石义民持股 30%。

2010 年 3 月,本人以每股 1 元的价格向辛德春等 43 人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先
锋有限合计 4.75%股权,并与各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承诺如下:

①上述股权转让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现在及将来对上述转让事宜不
持任何异议;

②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人就上述转让事宜提出任何异议,并获得法律的
支持并因此给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本人予
以补偿。

③本人因本函第②条的原因履行了补偿损失义务之后,不就此事项再向杭州
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⑤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三)辛德春等 43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受让股权的声明

2010 年 3 月,石政民以每股 1 元的价格向辛德春等 43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先
锋有限合计 4.75%股权,并与各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
的辛德春等 43 名自然人股东就受让股权事宜出具的《声明》如下:“1、本人及
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公司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发行人律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或利害关系;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行为,且截至本声明出具
之日,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权属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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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未及时为处于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和未足额为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所涉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在上述员工试用期届满后将为该等员
工补缴试用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

就上述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将来可能存在的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任何补偿或罚款费用全部予以承担。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或具有实际控制权、重大
影响的企业(以下合称“竞争方”)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石政民、石
义民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石政民、石义民二人承诺:

“1、竞争方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2、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
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以避免
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会促使竞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任
何情况下,当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业务时,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4、竞争方将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
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支持;

5、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本人将承担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杭州先锋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
出。如本人未向杭州先锋承担相关责任,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中
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
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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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审亚
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
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
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
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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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71 号)核准,公司本次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以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社会公
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4.87
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26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先锋电子”,股票代码“002767”, 本
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全文及相关备查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一个月,故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四)股票代码:00276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总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遇非交易日顺延)
石政民 4,906 49.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石义民 2,250 22.50% 2018 年 6 月 12 日
辛德春 20 0.20% 2018 年 6 月 12 日
首次公开 吴伟良 15 0.15% 2018 年 6 月 12 日
发行前已
王庆芬 15 0.15% 2018 年 6 月 12 日
发行的股
份 赵尚忠 14 0.14% 2018 年 6 月 12 日
程迪尔 12 0.12% 2018 年 6 月 12 日
谢 骏 12 0.12% 2018 年 6 月 12 日
乔 凡 12 0.12% 201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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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荪 12 0.12% 2018 年 6 月 12 日
毛润新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邱文斌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陈江南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胡继敏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戴文华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何国泰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陈银发 10 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
文梅香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延 纲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李正华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石爱国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陈亚丽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金洪涛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张根源 8 0.08% 2018 年 6 月 12 日
李 腾 7 0.07% 2018 年 6 月 12 日
金香仙 7 0.07% 2018 年 6 月 12 日
查森华 7 0.07% 2018 年 6 月 12 日
赵宝玲 6 0.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陈 潇 6 0.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石金可 6 0.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刘 健 6 0.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邹宇恒 6 0.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金加仑 6 0.06% 2018 年 6 月 12 日
白 波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令 誉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王 勇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卢大合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周建成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张家水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虞 诚 5 0.05% 2018 年 6 月 12 日
杨正谦 4 0.04% 2018 年 6 月 12 日
刘 敏 4 0.04% 2018 年 6 月 12 日
陈国君 3 0.03% 2018 年 6 月 12 日
周延慧 3 0.03% 2018 年 6 月 12 日
小计 7,500 75.00% -
本次公开 网下配售股份 250 2.50% 201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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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股份 2,250 22.5% 2015 年 6 月 12 日
份 小计 2,500 25.00% -
合 计 10,000 1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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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义民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成立日期:1991 年 10 月 2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间:2010 年 5 月 7 日

经营范围:制造:计量器具(具体经营范围详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智能仪表系列产品;
批发、零售:本公司制造的产品,电子产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燃气行业提供“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
方案及与之配套的智能燃气表等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C40)”中的“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之“供应
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C4019)

电话:0571-86791106

传真:0571-86791113

电子邮箱:webmast@innover.com.cn

董事会秘书:程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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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姓名 职务 任期 持股方式
(万股)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石义民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2,25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石政民 董事 直接持股 4,906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辛德春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2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董事、副总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程迪尔 直接持股 12
董事会秘书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王玉杰 独立董事 - -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4 年 4 月 12 日
徐文光 独立董事 - -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
郑云瑞 独立董事 - -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陈银发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1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戴文华 监事 直接持股 1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邱文斌 监事 直接持股 1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谢 骏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2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
吴伟良 财务负责人 直接持股 15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合计 - - 7,245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石政民、石义民。本次发行前石政民持有公司
4,906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41%,石义民持有公司 2,250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石政民先生:中国国籍,1946 年 5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11010219460528****,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大学本科学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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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职称。曾任职于中国气象局,历任北京市海淀先锋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东莞先锋总裁。现任杭州先锋董事、先锋置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先锋投资董事长
兼总经理、丹东旭龙置业监事、东莞先锋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天工开正
董事、西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泰科董事、昆明金质董事。

石义民先生:中国国籍,1955 年 1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11010219550129****,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大专学历。曾
先后任职于陕西 115 厂、北京 701 厂,历任大连云昌公司总经理、东莞先锋副总
裁、先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先锋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杭州先锋董
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博创监事、先锋置业董事、北京泰科董事、昆明金质董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石政民、石义民二人。报告期内,石政民、
石义民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正常经营的企业
(1)东莞先锋投资
公司名称: 东莞市先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1900000568181
成立时间: 1999 年 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政民
注册地: 东莞市附城岗贝路先锋大楼
股东构成: 石政民出资 1,800 万元,占 60%;石义民出资 1,200 万元,占 40%。
经营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资产主要为商铺,主要提供商铺出租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66.90 3,066.80 14.55 5.16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2)丹东旭龙置业
公司名称: 丹东旭龙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210600004017135
成立时间: 20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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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胜利
注册地: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站前西街 85 号
石政民出资 900 万元,占 90%;
股东构成:
王胜利出资 100 万元,占 10%。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拟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营期限: 2007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609.93 781.47 - -42.88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3)先锋置业
公司名称: 先锋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000001638252
成立时间: 2000 年 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实收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政民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 7 号二层
石政民出资 5,100 万元,占 85%;乔凡出资 300 万元,占 5%;曲福江
股东构成:
出资 300 万元,占 5%;石义民出资 300 万元,占 5%。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委托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实物出资 3000 万元。)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资产主要为写字楼,提供办公场所出租业务
经营期限: 2000 年 8 年 24 日至 2049 年 8 年 23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535.12 6,065.98 1,428.69 123.48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4)先锋投资
公司名称: 先锋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108000799291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政民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发区开拓路 7 号
东莞先锋投资出资 1,950 万元,占 65%;石政民出资 150 万元,占 5%;
股东构成:
郑清奇出资 900 万元,占 30%。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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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组织文化体育活动;承办展览
展示;销售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
公用机械、电子元器件、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接受委托从事物
业管理(出租写字间)。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经营期限: 1999 年 8 月 18 日至 2049 年 8 月 17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754.45 3,212.16 435.00 0.85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5)北京博创
公司名称: 北京先锋博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108003133166
成立时间: 2001 年 7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岩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F 座 405
股东构成: 先锋置业出资 160 万元,占 80%;石岩出资 40 万元,占 20%。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建筑材料。(未取得行
政许可的项目除外)(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资产主要为写字楼,提供出租业务
经营期限: 2001 年 7 月 27 日至 2051 年 7 月 26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64.41 -10.65 112.04 -49.95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6)北京天工开正
公司名称: 北京天工开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110108011968333
成立时间: 2009 年 6 月 1 日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汤维林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 7 号 1 幢 4 层 4141 室
柏胜出资 27.42 万元,占 9.14%;蔡佩业出资 34.29 万元,占 11.4%;
股东构成: 郭鸿出资 34.29 万元,占 11.4%;石政民出资 109.71 万元,占 36.57%;
汤维林出资 34.29 万元,占 11.4%;杨智友出资 60 万元,占 20%。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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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仪器仪表、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主要从事微波天线研制,尚处于研发阶段
经营期限: 200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年 31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0.23 -575.71 15.53 -197.13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7)昆明市政建设
公司名称: 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100000004223
成立时间: 1995 年 4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2,668 万元
实收资本: 2,6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西民
注册地: 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 20 楼
陈宏兵出资 218 万元,占 8.17%;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出资
100 万元,占 3.75%;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200 万元,
股东构成: 占 7.50%;先锋投资出资 1,850 万元,占 69.34%;云南电网公司出资
250 万元,占 9.37%;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0 万元,
占 1.87%。
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建筑
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百货的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
经营范围:
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资产主要为商铺,主要提供商铺出租服务
经营期限: 1995 年 4 月 14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2,156.84 119,333.89 2,646.26 -1,154.08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经云南方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云南金马碧鸡
公司名称: 云南金马碧鸡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000000003584
成立时间: 1999 年 1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4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4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思雄
注册地: 昆明市金马碧鸡旅游商城
云南商业集团出资 3,261 万元,占 7.59%;
股东构成:
昆明市政建设出资 36,000 万元,占 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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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投资出资 1,000 万元,占 2.33%;
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00 万元,占 1.16%;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739 万元,占 4.04%;
赵兴龙出资 500 万元,占 1.16%。
国内贸易(涉及专项管理的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
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主要资产为商业中心商铺,主要提供商城经营管理业务
经营期限: 199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48 年 6 月 24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8,371.31 62,364.50 3,089.33 659.21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9)昆明正顺物业
公司名称: 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100000004207
成立时间: 1997 年 11 年 21 日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西民
注册地: 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 24 楼
昆明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出资 15 万元,占 5%;
股东构成:
昆明市政建设出资 285 万元,占 95%。
接受昆明市正顺小区物业管理;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
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农副产品、百
经营范围:
货、日用杂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说明: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
经营期限: 200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354.92 221.63 879.73 -5.28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10)金碧发展
公司名称: 昆明市政集团金碧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530100000035099
成立时间: 1995 年 12 年 5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樊俊杰
注册地: 昆明市宝善街祥云商城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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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权结构为昆明市政建设出资 375 万元,占 75%;樊俊杰出资 125 万
股东构成: 元,占 25%,但有第三方对其持有的股权归属及持股比例存在纠纷,正
在诉讼当中。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卫生洁具、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说明: 主要从事商铺的经营管理。
经营期限: 2005 年 12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5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295.15 57.32 821.34 -16.94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11)昆明市政物资
公司名称: 昆明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注册号: 530100000014707
成立时间: 1996 年 8 年 1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端
注册地: 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 25 楼
昆明市政建设出资 450 万元,占 90%;
股东构成:
梁研新出资 50 万元,占 10%。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安装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农副产品、百货、日用杂货、化肥(零售)的
经营范围: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说明: 主要从事建筑安装物资采购销售。
经营期限: 200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59.34 -270.39 - -12.69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12)昆明市政工程
公司名称: 昆明市政集团基础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530100000025220
成立时间: 1996 年 1 年 23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浩宇
注册地: 昆明市北河埂泵站(北河埂 65 号)
股东构成: 昆明市政建设出资 600 万元,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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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浩宇出资 400 万元,占 40%。
市政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承担工
程范围以建管部门资质证为准)建筑材料、普通机械、金属材料(除
经营范围:
稀贵金属)的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说明: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经营期限: 1996 年 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88.06 884.22 425.75 -46.57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13)卧云山旅游
公司名称: 昆明卧云山旅游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530112000001336
成立时间: 1997 年 1 年 22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樊俊杰
注册地: 昆明市西山区谷律乡卧云山旅游区(杨柏大地)
昆明市政建设出资 600 万元,占 60%;
股东构成:
昆明正顺物业出资 400 万元,占 40%。
住宿、文化娱乐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园艺植物种养殖;动物饲
经营范围: 养放牧;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制品)制作;五金、交电、化工、建
筑材料、金属材料、日用百货其他食品、农副产品批兼零、代购代销
经营情况说明: 主要从事旅游业。
经营期限: 2007 年 1 月 2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主要财务数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18.48 859.42 1.20 -11.26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2、报告期内破产、等待处置的企业
(1)镇江世纪数码
公司名称: 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1100000042730
成立时间: 2003 年 12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实收资本: 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石西民
注册地: 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经十二路
股东构成: 先锋投资出资 300 万元,占 75%;卢笛出资 100 万元,占 25%。
经营范围: 数字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相关技术、通讯设备、汽车设备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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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办公用品的销售;软件开发;代理机械产品、化工产品(危险
品除外)、电子产品及配件的进出口业务;DVD 外壳注塑;项目咨询。
经营情况说明: 2011 年 12 月 4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
镇经商破字第 0005 号)宣告镇江世纪数码破产。2012 年 12 月 18 日,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5 号),终结镇江世纪数码破产清算程序。

(2)镇江中电
公司名称: 镇江中电数码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1191000023751
成立时间: 2008 年 7 月 2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卢笛
注册地: 镇江新区丁卯纬三路
股东构成: 镇江世纪数码持股 100%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彩色电视机的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DVD 视盘播放设
备的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DVD 视盘播放设备的制造、销售及配套服
经营范围: 务;家用和个人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照明设备
的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办公设备的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电动
车、电动助力车的制造、销售及其配套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营情况说明: 2011 年 12 月 5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
镇经商破字第 0004 号)宣告镇江中电破产。2012 年 12 月 19 日,镇江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4
号),终结镇江中电破产清算程序。

(3)镇江金鳌苑
公司名称: 镇江市金鳌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321100000006364
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雪清
注册地: 镇江市中山西路 112 号
镇江世纪数码持股 60%,
股东构成:
王仪持股 40%
许可经营项目:正餐、住宿、文化娱乐服务;烟、酒、食品的零售。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业务培训;日用品的零售。
经营情况说明: 2012 年 12 月 24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13)镇经商破字第 0001 号),受理镇江金鳌苑破产申请。2014 年
3 月 10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镇经商破字第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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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镇江金鳌苑破产清算程序。

(4)江奎集团
公司名称: 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1100400009556
成立时间: 1994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6,289.6309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6,289.6309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柯伟声
注册地: 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卯经八路 53 号
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85%,
股东构成:
香港恒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5%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电视机等图像播放设备、GPS 等导航产品、数字音视频
经营范围:
编解码设备、汽车电子装置、数字照相机及其关键件的生产销售及其
配套服务;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生产。
2010 年 3 月 31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9)
镇破民字第 0003 号)宣告江奎集团破产。2011 年 5 月 11 日,镇江经
经营情况说明: 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镇经民破字第 0003 号《民事裁定书》对江
奎集团破产管理人制作的《关于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予以认可。目前,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已基本完毕。

(5)江苏亚欧置业
公司名称: 江苏亚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0002103029
成立时间: 2004 年 6 月 4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伟
注册地: 镇江市句容宝华开发区
股东构成: 镇江世纪数码持股 85%,徐南持股 6.5%,李炜持股 8.5%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营情况说明: 该公司自成立起未实际经营。
经营期限: 2004 年 06 月 04 日至长期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一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2,023 户,其中前 11 名股东
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石政民 4,906.00 49.06
2 石义民 2,250.0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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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辛德春 20.00 0.20
4 吴伟良 15.00 0.15
5 王庆芬 15.00 0.15
6 赵尚忠 14.00 0.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7 13.40 0.13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8 程迪尔 12.00 0.12
9 谢 骏 12.00 0.12
10 乔 凡 12.00 0.12
11 张福荪 12.00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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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发行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4.8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6.82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43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2,5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24,50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500 万
股的 83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 250 万股的 498 倍。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
数量为 2,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3476884897%,超额认
购倍数为 287.61 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1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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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对发行
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5)
020069”《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323.18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保荐与承销费 3,700 万元
审计费用 750 万元
律师费用 395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38.18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 5,323.18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2.1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份股份资金

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31,851.82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11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
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66 元/股(按照 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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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2 年-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 2015 年一季度经审阅的财务报表
均披露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经合理预测,公司 2015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5 年 6 月末公
司的产品运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0%~-30%。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
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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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制度。

二、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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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联系电话:0791-86769123

传真:0791-86776103

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

项目协办人:肖永定

项目经办人:李志勇、邵鸿波、刘洋、卢蓉蓉、毛文婕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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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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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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