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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09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Gaoxin Rubber & Plastic Materials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龙皇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gxsl.com)的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股东中国
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帆投资”)、杭州天眼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份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东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科投资”)、浙江
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投资”)、浙江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禾投资”)、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仁达投资”)、浙江悦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投资”)、
绍兴鸿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上述股份。

高长虹、楼永富、金桂良、凌勇、沈治华、胡炳林、朱忠华、吴畏、周黎
隽、问泽文、周建深、缪勇刚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
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控股股东高兴集团,双
帆投资、天眼投资,其分别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和减持价格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承诺:所持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的 20%;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
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 20%;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
相应调整。

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的 25%;
其余股东通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完毕;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
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披露事项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以发行价和市场价孰高为准。发
行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
有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
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
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
的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以发行价和市场价孰高为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
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
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
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稳定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上市
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义务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措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措施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措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公司每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上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报表净利润
的 20%;

(2)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本次股
票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每年增持资金总额应不少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获得的现金分红;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如上述第(1)与第(2)项冲突,则按第(2)项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书面通知发行人终止本次增
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施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情形时,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义务进行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各自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

(2)本预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且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效,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本预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后,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管可书面通
知发行人终止本次股票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10 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依法作
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
时,对股票回购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票回购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并依照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中所规定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
资金规模或股份数等条件实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

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控股股东应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0 日
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时,应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0 日内向公
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公告;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之义务,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除按上述控股股东应增持股票数量增持股票外,还应当继续增持公司股票,
其增持的数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措施应回购或增持的数量。

(五)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虽有利于公司的
长期发展,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不能立即实现效益。因此,
本次发行后,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
可能。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
拟通过以下措施尽快地提高收入和效益,从而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同时,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
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经过长期的技术积累及持续的研发投入,掌握了线缆材料相关的技术
诀窍,形成了完备的配方体系,是业内少数几家产品系列化程度高、产品结构丰
富的企业,且具备了在核心技术基础上灵活调整产品配方以满足客户需求的能
力,技术实力雄厚,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尽快推进研发中心的建设,提高公司研发相关
的硬件水平,引进相关技术人才,实现技术实力、创新能力的进一步增强,不断
提升和改进产品配方技术和生产工艺,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的变化适时
推出新的产品,从而实现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业绩的提升。

3、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测效益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尽快推进年产 10,000 吨塑料电缆料颗粒项目、
年产 25,000 吨塑料电缆料颗粒项目的建设,力争 1 年半内建设完成,投产 1 年
内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 70%,第二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争取早日实现项目
预测效益,使得募投项目尽快为公司创造效益,从而有效地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
报。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秉承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
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
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
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原则。此外,
公司目前还制定有《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遵守和执行以上措施,如有违反,将及时公告违反的原因和
相关情况,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公司将向投资者道歉,同时提出改正措施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
束措施

发行人若违反前述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且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
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
股东分红,且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负有增持股票义
务,但未按《关于稳定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或提出增持方案后未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在应实施增持的资金额度范
围内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并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关于稳定杭州高新橡
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提出增持方案后未实际
履行,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
则公司有权在各自应实施增持的资金额度范围内扣留应向相关人员支付的报酬。

(三)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股份减持价格、持股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违反延长股份锁定
期限、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以及持股意向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所得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和投资者赔偿损失。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延长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以及持股意向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得
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
公司和投资者赔偿损失。

双帆投资如违反延长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以及持
股意向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得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
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和投资者赔偿损失。

天眼投资如违反延长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以及持
股意向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得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
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和投资者赔偿损失。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先生签署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A、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的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
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B、本人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
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C、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D、未来如
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
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
份公司相同或相似;E、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
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
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F、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直接
或间接)、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期间及辞去在股份公司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
为有效之承诺。G、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高兴集团、双帆投资、天眼投资签署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A、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
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B、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出售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
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本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
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向任何独立
第三人提供的条件相当。C、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

会,本公司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
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D、如未来本公司
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
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
益。E、本公司签署本承诺书的行为已取得本公司权力机关的同意,亦已取得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权力机关同意,因而本公司签署本承诺书的行为代表本公司和
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真实意思。F、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
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
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公司在不再
持有股份公司 5%及以上股份前,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先生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规范减少
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
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
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
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股
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就公司可能面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
缴风险等出具了《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承诺:如果股份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
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股份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
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
代股份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先生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股份公



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形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不与股份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如果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股份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在任
意股东、监事或董事会要求时立即返还资金,并赔偿公司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 1.5 倍的资金占用费。

(五)规范票据管理及承担相关责任承诺函

发行人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出具承诺: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发行人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具所有票据,不存在违反票据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等行为);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票据行为,不会从
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先生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因曾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
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由高长虹先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高长虹先
生自愿承担发行人因该等行为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
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免受损害。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7号)核准,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
超过1,667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667 万股,
发行价格 14.8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5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杭州高新”,股票代码
“300478”。本次发行的 1,667 万股新股将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
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
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杭州高新

(四)股票代码:30047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667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公司股东开发售的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一)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67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 高兴集团 2,550 38.2481% 2018 年 6 月 10 日



发行前已 双帆投资 1,250 18.7491% 2018 年 6 月 10 日
发行股份
天眼投资 450 6.7497% 2018 年 6 月 10 日
浙科投资 225 3.3748% 2016 年 6 月 10 日

金桥投资 200 2.9999% 2016 年 6 月 10 日

润禾投资 125 1.8749% 2016 年 6 月 10 日

仁达投资 90 1.3499% 2016 年 6 月 10 日

悦海投资 60 0.9000% 2016 年 6 月 10 日

鸿禧投资 50 0.7500% 2016 年 6 月 10 日

小计 5,000.00 74.9963% -

网上发行股份 1,500.3 22.5034% 2015 年 6 月 10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 网下配售股份 166.7 2.5004% 2015 年 6 月 10 日

小计 1,667.00 25.0037% -

合计 6,667.00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angzhou Gaoxin Rubber & Plastic Materials Co., Ltd.

3、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4、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龙皇路 10 号

5、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26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7、注册资本:5,000 万元(发行前)、6,667 万元(发行后)

8、经营范围:高分子橡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橡塑材料批发及进出
口(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主营业务: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0、所属行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11、电话:0571-88581338

12、传真:0571-88501258

13、电子邮箱:hzgaoxinxiangsu@163.com

14、董事会秘书:周黎隽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公 间接持有公
占发行后总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司股份 司股份
股本比例 日期
(万股) (万股)
高长虹 董事长 - 3465 51.97%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楼永富 董事、总经理 - 170 2.55% 年 12 月

王合军 董事 - - -

金桂良 董事 - 30 0.45%

吴 畏 董事、总工程师 - 24 0.36%

凌 勇 董事、副总 - 24 0.36%

邵少敏 独立董事 - - -
傅黎瑛 独立董事 - - -
李勇进 独立董事 - - -

问泽文 监事会主席 - 12 0.18%

周建深 监事 - 12 0.18%

林峰 监事 - - -

沈治华 副总经理 - 24 0.36%

胡炳林 副总经理 - 24 0.36%

朱忠华 副总经理 - 24 0.36%

周黎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4 0.36%

缪勇刚 财务总监 - 12 0.18%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兴集团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为高长虹,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高兴集团为投资控股主体,
自身不从事具体的经营。高兴集团营业执照号码为 330184000199364,其 2014
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2014.12.31/2014 年度

总资产 67,006.78
总负债 44,929.41
所有者权益 22,077.3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10,370.07
营业收入 60,238.76
净利润 3,287.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12.21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长虹先生,1966年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519660402****,住址为杭
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庙东碧云阁****。高长虹先生2000年度被评为“杭州市劳
动模范”、“杭州市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1年度被国家农业部授予
“第四届全国乡镇企业家”, 曾担任杭州市第八届政协委员、第九届政协委
员、杭州市余杭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现任杭州市余杭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
事、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线缆材
料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杭州市总商会副会长、余杭区工商联副主席、余杭区劳动
模范协会会长、径山镇商会会长。除投资于发行人外,高长虹先生还具有以下投
资:

1、直接持股

高长虹先生通过直接持股投资的企业包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双帆投资 90%

天眼投资 10%

杭州高新塑料厂 100%


2、间接持股

高长虹先生通过间接持股投资的企业包括: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杭州高新塑料厂持股 90%;高长虹之妻楼永娣持股
高兴集团
10%
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高兴集团持股 100%
高兴集团持股 77%;高长虹之妻楼永娣持股 20%;
杭州山沟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高长虹之堂兄弟高长松持股 3%
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 高兴集团持股 83.5%;双溪旅游持股 16.5%

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兴集团持股 80%;高长虹之妻楼永娣持股 20%

杭州双溪禅茶文化有限公司 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51%



杭州金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兴集团持股 10.40%

浙江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0.19%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人数为 27,318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兴集团 2,550 38.25%
2 双帆投资 1,250 18.75%
3 天眼投资 450 6.75%
4 浙科投资 225 3.37%
5 金桥投资 200 3.00%
6 润禾投资 125 1.87%
7 仁达投资 90 1.35%
8 悦海投资 60 0.90%
9 鸿禧投资 50 0.7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0 7.2 0.11%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5,007 75.1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667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
1,1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5.9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67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34.01%。回拨机制启动后,公司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为166.7万股,占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0.3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84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108,90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99.00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166.7万股的653.27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
数为1,409,55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5,536,106,000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
中签率为0.2710027590%,超额认购倍数为369.00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7,382,80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5]177号”《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

五、发行新股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保荐承销费(万元) 1,979.06
2 审计及验资费用(万元) 813.87
3 律师费用(万元) 264.15
4 信息披露费(万元) 332.08
5 发行手续费用等(万元) 45.66
合计(万元) 3,434.81
每股发行费用(元) 2.06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公司股东发售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21,303.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5]177号”《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公司股东未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84元/股(按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募集资
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65元/股(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12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2015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15
年1-3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
天健审〔2015〕5553号《审阅报告》,且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15 年上半年业绩预测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设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至
2015年6月30日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
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2015年1-3月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的财
务数据,并结合公司审计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后的经营情况,预计公
司2015年1-6月将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000万元至30,000万元,实现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1,600万元至2,100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预测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7 楼
联系电话 021-20315003
传真 021-20315096
保荐代表人 于新华、肖建平
项目协办人 肖建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齐鲁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齐鲁证券同意
推荐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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