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YINGHE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赢合产业园
1 栋 1-2 层、2 栋 1-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二〇一五年五月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 中 国 资 本证 券 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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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包
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
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深圳松禾、达晨创世、达晨盛世、深圳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中科
汇通、深圳先德、邵红霞、何祝军承诺:自取得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
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何爱彬、张铭等十八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
彬、张铭、刘明、林兆伟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
铭、刘明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1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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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
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按照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
净资产。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 10 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
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
总额的 2%。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具
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公司在启动回购股票时,需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王维东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
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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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田兴银、陈诗
君、张铭、刘明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
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但不超过 50%。
上述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上述预案内容
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影响发行
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确保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
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
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
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
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
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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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
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王维东、许小菊、深圳
松禾、达晨创世与达晨盛世。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赢合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
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
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
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 30%。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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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赢合科技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 5%,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深圳松禾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深圳松禾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根据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深圳松禾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 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深圳松禾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深
圳松禾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达晨盛世、达晨创世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达晨盛世、达晨创世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依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达晨盛世、达晨创世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
公司总股本的 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
计划。
如因达晨盛世、达晨创世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达晨盛世、达晨创世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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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
行承诺事项,公司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
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
小菊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王维东、许小菊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损失。
3、如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
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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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浩
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1,9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195 万股,网
上发行 1,755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4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9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赢合科技”,股票代码“300457”;
本次公开发行的 1,95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五 家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
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
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14 日
3、股票简称:赢合科技
4、股票代码:30045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8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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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5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950 万股
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维东 3,531.36 45.27% 2018 年 5 月 14 日
许小菊 371.57 4.76% 2018 年 5 月 14 日
深圳松禾 320.00 4.10% 2016 年 5 月 14 日
达晨创世 315.03 4.04% 2016 年 5 月 14 日
达晨盛世 273.82 3.51% 2016 年 5 月 14 日
深圳高特佳 191.96 2.46% 2016 年 5 月 14 日
王胜玲 191.95 2.46% 2018 年 5 月 14 日
邵红霞 118.90 1.52% 2016 年 5 月 14 日
上海高特佳 100.00 1.28% 2016 年 5 月 14 日
中科汇通 100.00 1.28% 2016 年 5 月 14 日
深圳先德 100.00 1.28% 2016 年 5 月 14 日
何爱彬 29.72 0.38% 2016 年 5 月 14 日
首次公开
张铭 29.72 0.38% 2016 年 5 月 14 日
发行前已
许小萍 29.58 0.38% 2018 年 5 月 14 日
发行的股
王振东 29.58 0.38% 2018 年 5 月 14 日
份
杨敬 29.30 0.38% 2018 年 5 月 14 日
刘明 21.23 0.27% 2016 年 5 月 14 日
何祝军 18.00 0.23% 2016 年 5 月 14 日
林兆伟 15.57 0.20% 2016 年 5 月 14 日
赖承勇 15.57 0.20% 2016 年 5 月 14 日
王立磊 2.83 0.04% 2016 年 5 月 14 日
李旺 2.12 0.03% 2016 年 5 月 14 日
张勇 1.56 0.02% 2016 年 5 月 14 日
崔锁劳 1.42 0.02% 2016 年 5 月 14 日
杨友林 1.42 0.02% 2016 年 5 月 14 日
张俊成 1.42 0.02% 2016 年 5 月 14 日
刘华 1.42 0.02% 201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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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竞 1.42 0.02% 2016 年 5 月 14 日
宋永兴 0.71 0.01% 2016 年 5 月 14 日
孙中磊 0.71 0.01% 2016 年 5 月 14 日
陈乐 0.71 0.01% 2016 年 5 月 14 日
刘合林 0.71 0.01% 2016 年 5 月 14 日
陈小凤 0.71 0.01% 2016 年 5 月 14 日
小计 5,850.00 75.00%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的股份 195.00 2.50% 2015 年 5 月 14 日
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的股份 1,755.00 22.50% 2015 年 5 月 14 日
份 小 计 1,950.00 25.00%
合 计 7,800.0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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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YINGHE TECHNOLOGY CO.,LTD
2、法定代表人:王维东
3、注册资本:5,850 万元(发行前);7,800 万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26 日
5、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赢合产业园 1 栋 1-2 层、2
栋 1-3 层
6、邮政编码:518109
7、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离子电池制作的关键工序。
公司经过多年经营积累,现已掌握了锂电生产的涂布、分切、制片、卷绕、模切、
叠片等关键设备的核心技术,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自动化生产装备解决方
案。目前公司以“精密、高效、柔性、安全、可靠”的产品特点,已成为国内锂
离子电池自动化装备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8、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9、电 话:0755-21637660 传 真:0755-21637660
10、互联网址:http://www.yhwins.com/cn
11、电子信箱:yinghekejiid@163.com
12、董事会秘书:张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发行后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持有公司股份(股)
比例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王维东 董事长兼总裁 35,313,576 45.27%
7 月 29 日
王胜玲 副董事长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1,919,561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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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许小菊 董事兼副总裁 3,715,686 4.76%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何爱彬 董事兼副总裁 297,239 0.38%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田兴银 董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陈诗君 董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张斌 独立董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杨小平 独立董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王子冬 独立董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林兆伟 监事会主席 155,727 0.20%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蔡玮 监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郭维斌 监事 - -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到 2017
刘明 财务总监 212,297 0.27%
年 7 月 29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到 2017
张铭 董事会秘书 297,239 0.38%
年 7 月 29 日
注:上述持股皆为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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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维东、许小菊夫妇。两人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基本情况如下:
王维东先生,1977 年出生,曾任深圳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主任,深圳
市宏佳麟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2006 年创办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
裁,任江西赢合、惠州赢合执行董事。
许小菊女士:1980 年出生,高中学历。曾任深圳市路华电池有限公司销售
经理、深圳市福斯特电池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7 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
任董事兼副总裁。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王维东、许小菊夫妇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850 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1,95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所持股份 持股比例
1 王维东 35,313,576.00 45.27%
2 许小菊 3,715,686.00 4.76%
3 深圳松禾 3,199,950.00 4.10%
4 达晨创世 3,150,342.00 4.04%
5 达晨盛世 2,738,151.00 3.51%
6 深圳高特佳 1,919,561.00 2.46%
7 王胜玲 1,919,502.00 2.46%
8 邵红霞 1,189,013.00 1.52%
9 上海高特佳 999,999.00 1.28%
10 中科汇通 999,999.00 1.28%
- 合计 55,145,779.00 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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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95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股票数量为 1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为 175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4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5.1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0.3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
票数量为 195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243,360.0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1,248.00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755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531,250.60 万股,有效申购
倍数为 302.71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199.5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0,414.50 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 48400006 号《验资报
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3,785.00 万元,明细如下:
承销费:22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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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费:400 万元
审计费:554 万元
评估费:11 万元
律师费:245 万元
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285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50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1.9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0,414.5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5.86 元(在经审计后的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的基础上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影响)。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1 元/股(以公司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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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净利润与 2014 年同期净利润相比保持增长,增长
幅度为 0%至 10%(2014 年 1-6 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2,658.80 万元)。公司在预
计 2015 年 1-6 月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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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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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5、电 话:4008866338
6、传 真:0755-82434614
7、保荐代表人:刘文天、吴永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平安证券认为赢合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赢合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平安证券愿意推荐赢合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