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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1
1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MEDICALSYSTEM BIOTECHNOLOGY CO.,LTD
(宁波市鄞州区启明南路 2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二零一五年四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美康生物”)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中证网(www.cs.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股东邹炳德、邹继华、叶辉、周英章、盛德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0月22日)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36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2、浙江优创、宁波加速器、上海展澎、陈琦伟承诺:对于因股份公司在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公司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董事卓红叶,高级管理人员沃燕波、斯琴都仁,监事吴立山、林琼祁、
贾江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0月22日)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5、公司股东邹炳德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在不对公司控制权产
生影响及不违反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本人减持时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得收益全部归属公司,若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则将转让收入与按发行价格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价交付公司。
6、公司股东盛德投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每年度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每次减持时,盛德投资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盛德投资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其减持时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得收益全部归属公司,若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则其将转让收入与按发行价格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价交付公司。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经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在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规定及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承诺:①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②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公司回购
公司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
前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再次启动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各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
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违反承诺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
划的,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公司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未按本预案的
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现金分红,同时相应董事、高管不得转让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
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公司将按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炳德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按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产品,提高核心竞争力
体外诊断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公司将扩大研发队伍的建设,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强化与科研单位的合作,保持公司的持续技术领先地位,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2、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建立了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新型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及参考实验室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等,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制定了《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公司承诺将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并在后续发展中不断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六、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盛德投资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炳德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
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今后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无偿将该等商业机会让渡给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向美
康生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自本人签署后生效,且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美康生物5%以上(含
5%)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为避免同业竞争,盛德投资承诺:
1、本公司目前未从事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今后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与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无偿将该等商业机会让渡给美康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
将向美康生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美康生物5%以
上(含5%)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炳德签署了《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以任
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
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公
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邹炳德于2012年3月14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任何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盛达生物、盛德科技、盛德医检所)被主管机关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其本人将承担全部补缴义务,保证发行人及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十、关于停止通过向终端医院客户出借体外诊断仪器带动试剂
销售的主动合作业务模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停止通过向终端医院客户出借体外诊断仪器带动试剂销售的主动合作业务模式。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炳德承诺:如因发行人以往实施向终端医院客户出借体外诊断仪器带动试剂销售的主动合作业务模式而遭受经济损失将据实承担全部损失,并自愿放弃向发行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834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834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83.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55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发行价格为27.5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4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美康生物”,股票代码“300439”;本次公开发行的2,834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4月22日
(三)股票简称:美康生物(四)股票代码:30043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334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834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834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834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5年4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
(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邹炳德 5,870.81 51.80% 2018年 4月 22日
宁波美康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32.94 11.76% 2018年 4月 22日
浙江优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20.75 3.71% 2016年 4月 22日
邹继华 382.50 3.37% 2018年 4月 22日
宁波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 255.00 2.25% 2016年 4月 22日
上海展澎投资有限公司 170.00 1.50% 2016年 4月 22日
叶辉 34.00 0.30% 2018年 4月 22日
周英章 34.00 0.30% 2018年 4月 22日
小计 8,5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83.40 2.50% 2015年 4月 22日
网上发行股份 2,550.60 22.50% 2015年 4月 22日
小计 2,834.00 25.00%
合计 11,334.00 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MEDICALSYSTEM BIOTECHNOLOGY CO., LTD
公司简称:美康生物
注册资本: 11,334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邹炳德
成立时间: 2003年7月22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1年12月21日
经营范围:第二、三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的制造、加工;第Ⅲ、Ⅱ类临床检
验分析仪器;第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药品)的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经营)。生物酶及试剂的技术开发、研究,医药生物技术咨询;医疗器械的维修;第Ⅲ、Ⅱ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租赁;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集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并提供第三方医学诊断服务的专业的体外诊断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公司。
邮政编码:315104
联系电话:0574-28882206
传真号码:0574-28882205
互联网网址:www.nb-medicalsystem.com
电子信箱:nbmk@nb-medicalsyste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周英章
电话号码:0574-2888220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形式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
邹炳德
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直接 5,870.81 51.80%
间接 1,025.24 9.05%
陈琦伟董事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5.73 0.05%
卓红叶
董事、财务部经理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22.10 0.19%
叶辉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直接 34.00 0.30%
周英章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直接 34.00 0.30%
沃燕波副总经理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17.00 0.15%
斯琴都仁副总经理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13.60 0.12%
吴立山监事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11.90 0.10%
贾江花监事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11.90 0.10%
林琼祁监事
2014年 12月 20日-2017年 12月 19日
间接 11.90 0.10%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邹炳德,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邹炳德直接持有公司 51.80%的股份,通过盛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9.05%的股份,合计持
有公司 60.85%的股份。
邹炳德先生,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2007年获得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2年至 1995年任崇仁县白陂卫生院医生,1995年至 2003年 6月任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自 2003年 7月创立美康有限至 2011年 12月,任美康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11年 12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炳德除控制本公司外,还投资控制其他五家企业,这些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对外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宁波美康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6.92 投资管理咨询;经营管理咨询
宁波美康中医医院 95.00
预防保健科(消毒供应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限妇科专业)、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肛肠科专业
宁波美康国宾门诊部 95.00
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急诊医学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健康体检
宁波美康国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60.00 健康咨询服务
宁波美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90.00 房地产开发、销售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5,971名,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1 邹炳德 58,708,097 51.80%
2 宁波美康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329,403 11.76%
3 浙江优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207,500 3.71%
4 邹继华 3,825,000 3.37%
5 宁波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 2,550,000 2.25%
6 上海展澎投资有限公司 1,700,000 1.50%
7 周英章 340,0.30%
8 叶辉 340,0.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49,500 0.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27,0.11%
合计 85,276,500 75.23%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834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8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行 2,55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27.5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83.4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96,200.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14%,有效申购倍数为 692.31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550.60
万股,中签率为 0.5961005266%,超额认购倍数为 167.76倍。本次网上网下发
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63.3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27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764.6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承销保荐费: 5067.62万元
审计费: 824万元
律师费: 490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60万元
发行手续费: 23万元
注:每股发行费用为 2.3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1,198.7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93元(按 201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21元(按照 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了 2015年 3月 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年 1-3月公司利润表及 2015年 1-3月公司现金流量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4年 3月 31日、2014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5年 1-6月的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2015年 3月 31日)
上年度期末(2014年 12月 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403,863,928.58 432,368,886.27 -6.59
流动负债(元) 133,765,704.69 195,710,305.87 -31.65
总资产(元) 603,057,568.28 621,246,435.35 -2.9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446,910,715.30 413,826,938.52 7.9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26 4.87 8.01
项目
本报告期(2015年第 1季度)
上年同期(2014年第 1季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46,758,726.36 112,402,824.75 30.56
营业利润(元) 40,726,548.51 35,927,185.58 13.36
利润总额(元) 40,699,324.01 36,705,743.50 10.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3,085,167.82 26,213,154.07 26.2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32,936,065.12 25,550,510.51 28.9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0.31 25.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0.30 3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69 8.21 -0.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7.65 8.00 -0.3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4,596,547.09 -20,462,481.58 28.6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17 -0.24 29.17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5年 1-3月营业收入为 14,675.87万元,同比增长 30.56%;营业利润为
4,072.65万元,同比增长为 13.36%;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3,308.52万元,同
比增长 26.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293.616万元,
同比增长 28.91%。
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体外诊断市场逐渐扩大;公司营销网络逐步完善;优势产品突出,促进了销售规模持续增长。
(二)财务状况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
2015年 3月 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40,386.39万元,较 2014年 12月 31
日减少 6.59%;2015年 3月 31日,公司总资产为 60,305.76万元,较 2014年
12月 31日减少 2.93%。
2、主要负债项目
2015年 3月 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13,376.57万元,较 2014年 12月 31
日减少 31.65%,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公司归还了部分短期借款并发放了 2014年
末预提的年终奖。
3、经营性现金流量项目
2015年 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59.65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加 28.67%,主要原因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40.59%,其中,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长 33.43%,收到的税费返还增长 245.07%;经
营活动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增长 29.89%,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增长 23.6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长 35.83%,支付的各项税费
较上年同期增长 19.4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增长 55.45%。
三、 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预计 2015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4年 1-6月相比增长 0-30%。该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发行人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发行人 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年 4月 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保荐代表人:潘剑云、于荟楠
项目联系人:于荟楠
电话 021-22167136
传真 021-2216712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认为:
美康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光大证券同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公司 2015年 1-3月财务报表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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