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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3-17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ns Technology Co., Ltd.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科技”、“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香港蓝思、群欣公司、郑俊龙、饶桥兵、周新益、刘伟、彭孟武、
刘曙光、李晓明、周新林、周艺辉、郑清龙、蒋卫平、陈运华、欧路、罗成利、
贺建平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香港蓝思、群欣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群飞、郑俊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其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周新林、周艺辉、郑
清龙、蒋卫平、陈运华、欧路、罗成利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饶桥兵等其他 31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前述
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则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饶桥兵还作出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群欣公司遵守
其作出的股份变动相关承诺的前提下,依法处分本人通过群欣公司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周新
林、周艺辉、郑清龙、蒋卫平、陈运华、欧路、罗成利、贺建平还承诺:在前述
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其亲
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仍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其本人及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亲属均已离职,其本人和其亲属均已申报离职之日起后半年内,其本
人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本人和其亲属均申报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良娟、
刘祥元、曾大琼、刘悦宇、刘雪莲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
届满后,若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则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B)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⑤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
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应扣减的分红
金额为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1,000万元与控股股东实际增持股票金额之差。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5个交易
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
划完成增持。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
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⑤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
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应扣减的报酬金额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与各自增持股票金额之差。
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
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
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
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香港蓝思承诺: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香港蓝思将启动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
的限售股股份的程序,香港蓝思将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时香港蓝思转让的限售股股份,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至购回股票
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香港蓝思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群飞、郑俊龙承诺:投资者因发行人的招股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未依法作出赔偿,
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且本人直接或间接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将用于赔偿投资
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投资者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1)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以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启
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香港蓝思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回购
股份的相关承诺;若未督促,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至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的相关承
诺履行完毕期间,香港蓝思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且在该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
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赔偿,香港蓝思将积极督促公
司履行赔偿承诺;若未督促,自承诺期限届满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
行完毕期间,香港蓝思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且在该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现金
分红归公司所有。
6、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香港蓝思将启动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的程序,香港
蓝思将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香港蓝思转让的限售
股股份,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作为赔偿。若香港蓝思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
售股股份的程序,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


香港蓝思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且在该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
有。
(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香港蓝思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香港蓝思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赔偿,自承诺期限届
满之日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香港蓝思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且在该期间
所获得的公司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7、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投资者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若本人未依法作出赔偿,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
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且本人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获
得的现金分红将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8、未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投资者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本人未依法作出赔偿,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
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在发行人领取薪酬。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香港蓝思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香港蓝思将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香港蓝思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香港蓝思所持股票总
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至香港蓝思减持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香港蓝思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限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
群欣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群欣公司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群欣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群欣公司所持股票总数
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
群欣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群欣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限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
整。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蓝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
审字[2015]48320003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
[2015]4832001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
[2015]48320008号)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5]4832001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如果因我们出
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
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
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
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信达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
在过错致使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信达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
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蓝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6,73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
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为 6,736 万
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673.6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6,062.4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22.9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5]9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蓝思科技”,股票代码“300433”;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6,736 万股股份将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 www.cninfo.com.cn ) 查 询 。 本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3 月 9 日 在 巨 潮 网 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18 日
3、股票简称:蓝思科技
4、股票代码:30043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7,336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736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673.6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6,062.4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
行的新股 6,736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蓝思科技(香港)有限
1 54,666 81.1839% 2018 年 3 月 18 日
公司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股
2 5,334 7.9215% 2018 年 3 月 18 日
份有限公司
3 饶桥兵 90 0.1337% 2016 年 3 月 18 日
4 郑俊龙 62 0.0921% 2018 年 3 月 18 日
5 周新益 50 0.0743% 2016 年 3 月 18 日
6 旷洪峰 25 0.0371% 2016 年 3 月 18 日
7 刘伟 25 0.0371% 2016 年 3 月 18 日
8 彭孟武 25 0.0371% 2016 年 3 月 18 日
9 刘曙光 25 0.0371% 2016 年 3 月 18 日
10 肖千峰 20 0.0297% 2016 年 3 月 18 日
11 郑清龙 20 0.0297% 2018 年 3 月 18 日
12 周新林 20 0.0297% 2018 年 3 月 18 日
13 周艺辉 20 0.0297% 2018 年 3 月 18 日
14 李晓明 15 0.0223%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 贺建平 10 0.0149% 2016 年 3 月 18 日
16 陈小群 10 0.0149% 2016 年 3 月 18 日



17 蒋卫平 10 0.0149% 2018 年 3 月 18 日
18 陈运华 10 0.0149% 2018 年 3 月 18 日
19 欧路 5 0.0074% 2018 年 3 月 18 日
20 罗成利 5 0.0074% 2018 年 3 月 18 日
21 翁永杰 30 0.0446% 2016 年 3 月 18 日
22 朱春岗 20 0.0297% 2016 年 3 月 18 日
23 邓雄伟 15 0.0223% 2016 年 3 月 18 日
24 唐军 15 0.0223% 2016 年 3 月 18 日
25 郑朝辉 10 0.0149% 2016 年 3 月 18 日
26 熊金水 10 0.0149% 2016 年 3 月 18 日
27 成彩红 8 0.0119% 2016 年 3 月 18 日
28 蒋仲阳 5 0.0074% 2016 年 3 月 18 日
29 张永宁 5 0.0074% 2016 年 3 月 18 日
30 左都凯 5 0.0074% 2016 年 3 月 18 日
31 张双 5 0.0074% 2016 年 3 月 18 日
32 杨检光 5 0.0074% 2016 年 3 月 18 日
33 李谭军 5 0.0074% 2016 年 3 月 18 日
34 蔡新锋 3 0.0045% 2016 年 3 月 18 日
35 高小华 3 0.0045% 2016 年 3 月 18 日
36 张建福 3 0.0045% 2016 年 3 月 18 日
37 刘良娟 3 0.0045% 2016 年 3 月 18 日
38 刘祥元 0.75 0.0011% 2016 年 3 月 18 日
39 曾大琼 0.75 0.0011% 2016 年 3 月 18 日
40 刘悦宇 0.75 0.0011% 2016 年 3 月 18 日
41 刘雪莲 0.75 0.0011% 2016 年 3 月 18 日
小计 60,600 89.9964%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42 网下配售股份 673.60 1.0004% 2015 年 3 月 18 日
43 网上新发行股份 6,062.40 9.0032% 2015 年 3 月 18 日
小计 6,736 10.0036% -
合计 67,336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ens Technology Co., Ltd.
2、注册资本:67,336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周群飞
4、成立日期:2006 年 12 月 21 日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9 日
6、公司住所: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7、邮政编码:410311
8、董事会秘书:彭孟武
9、联系电话:0731-83285699
10、传真号码:0731-83285010
11、互联网网址:www.hnlens.com
12、电子邮箱:lsgf @hnlens.com
13、经营范围:研发、生产与销售光学镜片,玻璃制品,金属配件,TFT-LCD、
PDP、OLED、FED 平板显示屏、3D 显示屏及显示屏材料制造,触控开关面板
及模组(涉及审批及许可经营的凭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经营)。
14、主营业务:视窗防护玻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15、所属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行业代码 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 发行后 是否直接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

54,666 81.1839% 通过香港蓝思持有
1 周群飞 董事长、总经理 2014.06-2017.06
4,534.06 6.7333% 通过群欣公司持有

62 0.0921% 是
2 郑俊龙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4.06-2017.06
783.94 1.1645% 通过群欣公司持有




3 周新益 董事 2014.06-2017.06 50 0.0743% 是
4 汤湘希 独立董事 2014.06-2017.06 0 0 -
5 张韶华 独立董事 2014.06-2017.06 0 0 -
6 张亚斌 独立董事 2014.06-2017.06 0 0 -
7 饶育蕾 独立董事 2015.01-2017.06 0 0 -
8 旷洪峰 监事会主席 2014.06-2017.06 25 0.0371% 是
9 肖千峰 监事 2014.06-2017.06 20 0.0297% 是
10 陈小群 监事 2014.06-2017.06 10 0.0149% 是
11 刘伟 副总经理 2014.06-2017.06 25 0.0371% 是
12 李晓明 副总经理 2014.06-2017.06 15 0.0223% 是
90 0.1337% 是
13 饶桥兵 副总经理 2014.06-2017.06
16 0.0238% 通过群欣公司持股
14 彭孟武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4.06-2017.06 25 0.0371% 是
15 刘曙光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014.06-2017.06 25 0.0371% 是

注:除上述直接持股外,周群飞持有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蓝思”)100%
股份,该公司持有公司 81.1839%的股份;周群飞、郑俊龙、饶桥兵分别持有长沙群欣投资
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群欣公司”)85.00%、14.70%和 0.30%的股权,该公司持有公司
7.9215%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基本情况
香港蓝思持有公司 54,666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1.18%,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
香港蓝思为 2004 年 10 月 29 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公司,
注册号为 930542,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38 号联合鹿岛大厦 7 字楼。
法定股本为 10,000.00 港币,已发行股份为普通股 100 股。周群飞持有香港蓝思
100 股普通股。自设立以来,香港蓝思的股权结构从未发生变化。
目前,香港蓝思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
经中审(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香港蓝思的
总资产为 2,523,972.78 万港币,净资产为 901,764.57 万港币,2014 年净利润为
154,307.20 万港币(以上数据均为合并数)。
2、实际控制人及其基本情况
周群飞女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香港蓝思 100%的股权,并持有公司股东群欣
公司 85%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87.92%的股份;郑俊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0.09%的股份,并持有群欣公司 14.70%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1.26%的股份。本


次发行前,周群飞和郑俊龙夫妇合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公司
89.17%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周群飞,女,1970 年生,中国香港永久居民,大学专科学历,身份证号码:
R008***(*)。1993 年进入玻璃加工行业,经长期实践积累掌握了丰富的行业经
验。2003 年创办了深圳蓝思;2004 年创办了香港蓝思科技并担任董事至今;2006
年创办了蓝思旺、昆山蓝思并担任董事长至今;2006 年 12 月,创办了蓝思有限
并先后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0 年创办了蓝思国际、香港 3D 并担任
董事至今,同年 12 月创办了三维科技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至今;2011 年创办
了长沙蓝思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至今;2012 年创立了蓝思湘潭和湘潭蓝思,
并担任蓝思湘潭董事至今;2011 年 6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并兼任总经
理,最新任期自 2014 年 6 月起任期三年,履行董事职责并全面负责公司的发展
战略规划及经营和管理工作。
郑俊龙,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43292419720629****。2003 年创办了深圳蓝思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至今;2006 年创办了蓝思旺并担任副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至今,同年创
办了昆山蓝思并担任副董事长至今;2010 年创办了蓝思国际,同年 12 月在三维
科技担任董事至今;2011 年 3 月在群欣公司担任董事长至今;2011 年创办了长
沙蓝思并任董事;2012 年创办了蓝思华联和蓝思湘潭并担任董事至今;2011 年
6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并兼任副总经理,最新任期自 2014 年 6 月起
任期三年,履行董事职责并主要负责协助总经理的工作,主要分管营销和采购。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群飞、郑俊龙夫妇除投资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和长
沙群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外无投资或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108,811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
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54,666 81.18
2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5,334 7.92
3 饶桥兵 90 0.13
4 郑俊龙 62 0.09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5 周新益 50 0.0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6 33.80 0.05
担保证券账户
7 翁永杰 30 0.0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8 26.80 0.04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9 25.60 0.04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刘曙光 25 0.04
彭孟武 25 0.04
10
刘伟 25 0.04
旷洪峰 25 0.04
合计 - 60,418.20 89.7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6,736万股,其中网下发行67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网上发行6,062.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2、发行价格:22.9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345,59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800 万股
的 72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673.60 万股的 513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
申购户数为 1,286,999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9,245,564,000 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
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6557090514%,超额认购倍数为 152.51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
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4、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154,860.64 万元。
5、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222.36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费用
承销及保荐费用 3,484.36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350.18万元
律师费用 95.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259.00万元
发行手续费 33.82万元
小计 4,222.36万元

6、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0.6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7、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50,638.28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3月1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48320001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24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1.00元/股(以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除以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预计 2015 年 1-3 月实现销售收
入 40 亿元至 45 亿元,较 2014 年 1-3 月增长幅度为 60%至 80%;预计 2015 年
1-3 月实现净利润 4 亿元至 4.5 亿元,较 2014 年 1-3 月增长幅度为 35%至 5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3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755-82134633
传真: 0755-82133419
保荐代表人: 崔威、马玉虎
项目协办人: 韩培培
项目联系人: 李钦军、吴鸣雁、余英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蓝思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蓝思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蓝思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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