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2-16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uyitong Intelligent Electric Plc.

(住所:莱阳市龙门西路 25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亿通”、“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及其亲属于龙、姜鹏飞承诺:
((1)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于龙及姜鹏飞不参与公开发售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5 年 8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
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4)减持公司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微红投资承诺:
(1)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 6 个月后期末(2015
年 8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
应进行调整);(3)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
进行调整);(4)减持公司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陆金海、刘明达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减持公司
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除纪法清、陆金海、刘明达、于龙、姜鹏飞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
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首先由公司进行股
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的股份回购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一次为限。
(2)控股股东增持
①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②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上述
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②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从公司获得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
和。
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依次实施后,如果下一自然年度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的,将再按照上述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1)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
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1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
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回购。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董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2)股价稳定措施之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1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
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
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
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
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向控股股东支付
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冻结期限直
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冻结的金额累计计算。

3、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义务的,
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
向其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其各自的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冻结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连续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除
冻结的金额需累计计算外,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解聘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上述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
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
务需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若本公司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纪法清承诺:“若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前述行为被证
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购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的股份回购义务应当在股
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司有
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红利,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效的
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司有
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
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
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
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回购或赔偿承诺。”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如下:

1、纪法清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按照市场价格
每年减持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
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
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2、微红投资、陆金海、刘明达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其
资金需求,按照市场价格减持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其中微红投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3、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
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
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
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
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
公司律师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在本次发
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
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
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
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
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确认
招股意向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所郑重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
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公司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健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
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
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将本着积极协
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
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2,2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
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为 2,200 万
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22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980.0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10.3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7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鲁亿通”,股票代码“300423”;本
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200 万股股份将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 www.cninfo.com.cn ) 查 询 。 本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2 月 9 日 在 巨 潮 网 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2 月 17 日
3、股票简称:鲁亿通
4、股票代码:30042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22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98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
行的新股 2,2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纪法清 40,922,244 46.502550% 2018 年 2 月 17 日
2 微红投资 7,695,600 8.745000% 2018 年 2 月 17 日
3 陆金海 6,600,000 7.500000% 2016 年 2 月 17 日
4 刘明达 6,600,000 7.500000% 2016 年 2 月 17 日
5 柳云鹏 503,844 0.572550% 2016 年 2 月 17 日
6 魏春梅 352,704 0.400800% 2016 年 2 月 17 日
7 黄 涛 352,704 0.400800% 2016 年 2 月 17 日
8 缪云辉 352,704 0.400800% 2016 年 2 月 17 日
9 崔 静 352,704 0.400800% 2016 年 2 月 17 日
10 姚京林 251,922 0.28627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1 闫 莉 201,564 0.229050% 2016 年 2 月 17 日
12 杨明建 201,564 0.229050% 2016 年 2 月 17 日
13 贺智波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4 刘德业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5 李艳华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6 尹 建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7 荀 涛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8 张立峰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19 王新正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0 孙晓杰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1 赵 英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2 姜鹏飞 100,782 0.114525% 2018 年 2 月 17 日
23 张福腾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4 于 龙 100,782 0.114525% 2018 年 2 月 17 日
25 纪云清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6 徐克峰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7 李 磊 100,782 0.1145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8 赵治德 50,358 0.0572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29 王志刚 50,358 0.057225% 2016 年 2 月 17 日
小计 66,000,000 75.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30 网下配售股份 2,200,000 2.500000% 2015 年 2 月 17 日
31 网上新发行股份 19,800,000 22.500000% 2015 年 2 月 17 日
小计 22,000,000 25.000000% -
合计 88,000,000 100.00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Luyitong Intelligent Electric Plc.
2、注册资本:8,8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纪法清
4、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11 日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 日
6、公司住所:莱阳市龙门西路 256 号
7、邮政编码:265200
8、联系电话:0535-7962672
9、传真号码:0535-7962999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luyitong.com
11、电子邮箱:lyt@luyitong.com
12、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
电气设备、电源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13、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是电气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14、所属行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发行后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称 (股) 持股比例
1 纪法清 董事长 2011/5/17-2017/5/17 40,922,244 46.50%
2 柳云鹏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2011/5/17-2017/5/17 503,844 0.57%
崔静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2011/5/17-2017/5/17
3 352,704 0.40%
会秘书
4 徐秀敬 董事 2011/5/17-2017/5/17 0



5 徐向艺 独立董事 2011/5/17-2017/5/17 0
6 柳喜军 独立董事 2011/5/17-2017/5/17 0
7 孙树敏 独立董事 2012/7/12-2017/5/17 0
8 姚京林 监事会主席 2011/5/17-2017/5/17 251,922 0.29%
9 刘德业 监事 2011/5/17-2017/5/17 100,782 0.11%
10 王淑波 职工代表监事 2011/5/17-2017/5/17 0
11 缪云辉 副总经理 2011/5/17-2017/5/17 352,704 0.40%
12 魏春梅 副总经理 2011/5/17-2017/5/17 352,704 0.40%
13 贺智波 副总经理 2011/5/17-2017/5/17 100,782 0.11%
14 黄涛 财务总监 2011/5/17-2017/5/17 352,704 0.40%

注:除上述直接持股外,纪法清、柳云鹏、魏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姚京林、贺智波、
刘德业分别持有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8.75%、6.55%、4.58%、4.58%、4.58%、4.58%、
3.28%、1.31%、1.31%的股权,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1.66%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纪法清。
纪法清,公司董事长。1961 年出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68.8537%股
份。1983-1988 年任莱阳市师范学校教师;1988-1990 年任莱阳大理石总厂经理
助理;1990-1997 年任莱阳城建集团公司任企业科科长;1997-2003 年任莱阳城
建集团公司任企业科科长兼莱阳华发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2011
年任鲁亿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微红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
华龙电力董事长兼经理、烟台市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莱阳市工商联副
主席。2010、2011 年度莱阳市“优秀企业家”,2012、2013 年度莱阳市“功勋企
业家”,2012 年“莱阳市劳动模范”,2012 年获“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
除本公司和华龙电力、微红投资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其他
对外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5,115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纪法清 40,922,244 46.502550%
2 微红投资 7,695,600 8.745000%




3 陆金海 6,600,000 7.500000%
4 刘明达 6,600,000 7.500000%
5 柳云鹏 503,844 0.572550%
6 黄 涛 352,704 0.400800%
7 崔 静 352,704 0.400800%
8 魏春梅 352,704 0.400800%
9 缪云辉 352,704 0.400800%
10 姚京林 251,922 0.286275%
合计 63,984,426 72.7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2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2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网上发行1,9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2、发行价格:10.3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62,450.0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320.00
万股的 47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220.00 万股的 284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有效申购户数为 413,649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2,190,513,500 股。回拨后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为 0.9038976477%,超额认购倍数为 111 倍。本次网上定价
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4、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22,660.00 万元。
5、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637.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2,100.00
保荐费用 500.00
审计费用 546.58
律师费用 226.3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38.68
发行手续费 16.62
材料制作费 8.82
合计 3,637.00

6、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1.6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7、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9,023.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5】3-14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0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45元/股(以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除以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预计公司 2015 年一季度的收入
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5%至 25%,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10%至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2 月 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 七 节 上 市 保荐 机 构 及 其 意 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 江海清、李震
项目协办人: 黄俊毅
项目联系人: 陈立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
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鲁亿通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鲁亿通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 国信证券愿意推荐鲁亿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