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DUN FANS CO.,LTD.
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2014 年 12 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行人”、“金盾股
份”或“金盾风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
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
证券网(www.ccstock.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
行价格的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分
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主要股东等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
建灿、周纯于 2012 年 2 月 4 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金盾风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从任何第三方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金盾风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及本人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将立即通知,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金盾风机。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其他与金盾风机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
等商业秘密。
4、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金盾风机
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企业将以停止生产
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
定行为。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金盾风机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父子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 2015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3)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相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4)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股东王淼根、马夏康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陈根荣、上海诚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上海诚鼎”)、杭州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
州诚鼎”)、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万”)就股份锁定的承
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建灿、王淼根、陈根荣就
股份锁定的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 2015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分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父子、
王淼根、陈根荣及上海诚鼎,上述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父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
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
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
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
数量的 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
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王淼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如因个人其
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
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20%;(2)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股东陈根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如因个人其
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
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20%;(2)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股东上海诚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如其确需
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
露的承诺
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天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关于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具体
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
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
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述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当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
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
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且回购金额不高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 30%(以最近一期审计
报告为依据)。
3、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当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
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
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控股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①公司控股股东合计用以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
红的 30%;
②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的 2%;
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当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
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
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
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20%。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
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
议案未予通过;
(2)当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
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东在收到
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增持具体计划或不履行控股股东内部决策程序;
(3)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
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对于应
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
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
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
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
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
价预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增持具体计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相关承诺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
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
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
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金盾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1324号),核准公司公
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0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2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800万股,发行价格
为12.80元/股。
2014年12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 495号),同意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盾股份”,
股票代码“300411”;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1日
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1日
3、股票简称:金盾股份
4、股票代码:30041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时间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月)
(%)
周建灿 1,721.40 21.52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
王淼根 1,371.60 17.15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
首次 陈根荣 1,012.80 12.6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公开
发行 周纯 861.00 10.76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
前已 上海诚鼎 360.00 4.5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发行 马夏康 253.20 3.1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
的股
杭州诚鼎 240.00 3.0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份
上海盛万 180.00 2.25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小计 6,000.00 75.00
首次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0.00 2.5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
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00.00 22.5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
发行
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合 计 8,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JINDUN FANS CO., LTD.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前)
人民币8,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5、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8日
6、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1年9月27日
7、公司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工业园区
8、邮政编码:312363
9、联系电话:0575-82952012
10、传真号码:0575-82952018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jindunfan.com
12、电子信箱:zqb@jindun.cc
13、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郭嘉凯(董事会秘书)
1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风机,风冷、水冷、空
调设备、消声器、组合风阀及其他风阀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通风
空调工程的安装;机电设备销售;锅炉、工业炉窑的附属节能环保成套设备的研
究、设计、销售、安装;风能、生物能、废弃物再利用的新能源技术的开发;进
出口贸易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
项目。)
15、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关系 本届任期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股本比例
周建灿 董事长 2014.09-2017.09 1,721.40 - 21.52%
王淼根 董事、总经理 2014.09-2017.09 1,371.60 - 17.15%
陈根荣 董事、副总经理 2014.09-2017.09 1,012.80 - 12.6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周建灿持有公司 1,721.4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1.52%;周纯持有公司
861.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0.76%;周建灿、周纯合计持有公司 2,582.40 万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2.28%。周建灿、周纯为父子关系,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周建灿先生,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经济
师。曾任上虞市消防设备厂厂长,金盾压力容器执行董事、总经理,金盾华通房
地产执行董事、经理,上虞市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现任公司董事长,金盾
控股执行董事,金盾消防器材董事长,金盾压力容器董事长,格洛斯无缝钢管董
事,蓝邦控制系统董事长,金盾汽车零部件董事长,金盾华通房地产董事长,金
盾能源装备董事,上虞市第二届慈善总会副会长,浙江省消防产业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周纯先生:198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 至 2011 年就读
于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11 至 2012 年就读于英国牛津布鲁克
斯大学攻读数码传媒专业,并取得硕士学位。2012 年至今担任金盾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34,318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
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本比例 (%)
1 周建灿 1,721.40 21.52
2 王淼根 1,371.60 17.15
3 陈根荣 1,012.80 12.66
4 周纯 861.00 10.76
5 上海诚鼎 360.00 4.50
6 马夏康 253.20 3.17
7 杭州诚鼎 240.00 3.00
8 上海盛万 180.00 2.25
9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7.56 0.09
10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二组合 7.56 0.09
1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6 0.09
1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7.56 0.09
13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7.56 0.09
14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6 0.09
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5 7.56 0.09
金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16 7.56 0.09
投资基金
17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6 0.09
18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7.56 0.09
合 计 6,075.59 75.9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
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17.1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0万股,有效申购
数量为56,68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35%,认购倍数为283倍;网上
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万股,中签率为0.48%,超额认购倍数为210倍。本次
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5,6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865.97万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4]28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3,734.03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 400.00
承销费用 2,100.00
审计、验资费用 780.00
律师费用 120.00
评估费用 19.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77.00
发行手续费用 38.03
合计 3,734.03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86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1,865.9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5.89元/股(按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6元/股(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1-2013年及201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201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及2014年第三季度主要财
务数据已分别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及第六节之
“四、(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中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在
预计2014年全年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2014年1-9月份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增幅
流动资产 442,208,204.44 370,485,351.94 19.36%
流动负债 222,917,139.38 193,375,292.14 15.28%
总资产 610,850,179.05 512,814,892.62 19.12%
所有者权益 285,013,039.67 252,507,100.48 12.87%
每股净资产(元/股) 3.56 3.16 12.87%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1-9月 增幅
营业总收入 241,887,337.20 225,072,537.95 7.47%
营业利润 41,644,303.08 41,483,136.96 0.39%
利润总额 43,825,375.43 43,259,934.09 1.31%
净利润 32,505,939.19 37,059,232.25 -12.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0,681,564.19 35,359,487.25 -13.2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12.29%
0.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38 -13.23%
收益(元/股) 0.4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09 16.55 -26.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1.42 15.79 -27.68%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853,918.38 -55,220,734.20 62.2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35 62.24%
额(元/股) -0.92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7-9月 2013年7-9月 增幅
营业总收入 80,030,533.1 63,968,390.32 25.11%
营业利润 18,173,601.02 15,148,403.39 19.97%
利润总额 18,646,564.88 15,423,295.02 20.90%
净利润 13,961,039.32 13,280,599.55 5.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3,557,914.32 12,994,999.55 3.7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7 5.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17 0.16 4.33%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02 5.63 -1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4.88 5.51 -11.53%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06%
-20,167,918.82 -34,220,505.0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34 -0.57 41.06%
额(元/股)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2014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24,188.73万元,同比增长7.47%;实现净利
润3,250.59万元,同比下降12.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68.16万元,
同比下降13.2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85.39万元,同比增长
62.24%。
公司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尚在审核过
程中,2014 年 1-9 月暂按 25%的税率计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
幅回升主要是因为公司在 2014 年加大的应收账款的催款力度,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显著提升。
三、2014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
至2014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
条件无重大变动。结合公司正在执行中的业务事项及日常经营需求,公司预计2014
年度净利润为4,500万元至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幅在-4.59%—6.01%之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4年12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4、电话:010-66222372
5、传真:010-66226708
6、保荐代表人:费春成、尹利才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附件:公司财务报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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