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IRUI INDUSTRIAL CO., LTD.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河街 9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 一 节 重 要 声明 与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瑞医疗”、“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3)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票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
公告。
实际控制人宋勇,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宋洁、顾小丰承诺:
(1)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
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3)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
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
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4)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宋超承诺:
本人通过控股股东瑞发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
股东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 24 个月内
减持的,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
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
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作为本公司监事,股东张力冲、孙成艳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仲维宇、张兴艳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该承诺。(3)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 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4)在本人或本人
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宋勇、宋洁、顾小丰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出现持续20
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当公司达到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在不影响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将以5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增持
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延长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半年。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各自分别以上一年度年薪的20%资金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延长其所持股份锁定
期限半年。
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3、约束措施
(1)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公开承诺,相关主体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
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
代表人应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在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
司代管,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的,在遵守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将锁
定期限延长至股价稳定措施得到履行时。
(3)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不得将其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
公司可以对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
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4)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
情况。
(5)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承担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责任,回购价格以本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届时股票二级市场
价格孰高为准。自该等事实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启动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作出未履行承诺原因的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瑞发投资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瑞发投资承担发行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连带责任及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的义务,购回价格以本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
准。自该等事实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瑞发投资将启动购回本次发行
瑞发投资所转让的全部股份的程序,及时履行购回义务。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若控股股东瑞发投资违反前述承诺,拒不履行购回义务及赔偿义
务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
情况,控股股东瑞发投资作出未履行承诺原因的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未履行上
述现金支付义务的,公司有权以瑞发投资所持有股份的分红折抵;在遵守原有的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控股股东瑞发投资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完全履行
时;控股股东瑞发投资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表决权交由公司指定的独立董事代为全
权自由行使。
3、实际控制人宋勇承诺
实际控制人宋勇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实际控制人宋勇承担发行
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连带责任及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的义务,购回价格以本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自该
等事实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际控制人宋勇将启动购回本次发行宋
勇所转让的全部股份的程序,及时履行购回义务。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若实际控制人宋勇违反前述承诺,拒不履行购回义务及赔偿义务
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
况,实际控制人宋勇作出未履行承诺原因的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未履行上述现
金支付义务的,公司有权以实际控制人宋勇所持有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分红折抵;
在遵守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宋勇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
到完全履行时;公司可以对实际控制人宋勇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停薪、停
职、撤职等处罚措施;实际控制人宋勇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表决权交由公司指定的
独立董事代为全权自由行使。
4、宋洁、顾小丰承诺
宋洁、顾小丰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宋洁、顾小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若宋洁、顾小丰违反前述承诺,未履行购回义务及赔偿义务的,
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就未履行承诺原因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公司可以对宋
洁、顾小丰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停薪、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5、除宋勇、宋洁、顾小丰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宋勇、宋洁、顾小丰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作出未履行承诺原因的解释并向投资者道
歉,同时公司可以对本人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停薪、停职、撤职等处罚措
施。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瑞发投资、宋勇、复星医药分别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71.7391%、11.5404%、
6.4565%的股份,宋洁、顾小丰夫妻二人合计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9.4422%的股
份。
瑞发投资、宋勇、复星医药、宋洁、顾小丰承诺:在满足锁定期后24个月内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
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瑞发投资承诺:在满足锁定期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24个月内合计减
持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宋勇、宋洁、顾小丰承诺:在满足锁定期后
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股票的25%;复星医药承诺:在
满足锁定期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前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所持股票的
50%,后12个月内减持无比例限制。
约束措施:若在满足锁定期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未通过公
司予以公告,其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票自动增加锁定期一年;若在满足锁定期后
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其自愿向公司以现金方式交付发行价与
减持价格的差额乘以减持股数的金额。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迪瑞医疗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迪瑞医疗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迪瑞医疗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 二 节 股 票 上市 情 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
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迪瑞医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3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1,534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
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为 1,534 万
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153.4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380.6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29.5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2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迪瑞医疗”,股票代码“300396”;本次公开
发行的新股 1,534 万股股份将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查询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9 月 10 日
3、股票简称:迪瑞医疗
4、股票代码:30039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13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34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153.4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380.6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
行的新股 1,534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
1 33,000,000 53.7985% 2017 年 9 月 10 日
司
2 宋 勇 5,308,600 8.6544% 2017 年 9 月 10 日
3 宋 洁 2,413,000 3.9338% 2017 年 9 月 10 日
4 顾小丰 1,930,400 3.1470% 2017 年 9 月 10 日
5 张力冲 50,000 0.08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6 孙成艳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7 仲维宇 50,000 0.08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8 张兴艳 10,000 0.0163% 2015 年 9 月 10 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9 2,970,000 4.8419% 2015 年 9 月 10 日
股份有限公司
10 于明新 50,000 0.08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11 余同乐 30,000 0.0489% 2015 年 9 月 10 日
12 汪 博 25,000 0.0408% 2015 年 9 月 10 日
13 范洪岩 25,000 0.0408% 2015 年 9 月 10 日
14 朱海波 1 25,000 0.0408%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 王 鑫 20,000 0.0326% 2015 年 9 月 10 日
16 刘寒冰 15,000 0.0245% 2015 年 9 月 10 日
17 刘艳荣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18 李 静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19 赵明宇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0 丁立明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1 赵 丽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2 田 艳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3 何浩会 5,000 0.008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4 徐志刚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25 张世龙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26 闫海洋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27 孙亚力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28 陈 哲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29 沈继楠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0 朱海波 2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1 仲维锋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2 李小峰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3 张喜民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4 张冬冬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5 张平安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6 白晓亮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7 张立军 2,500 0.00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8 孙荣天 1,500 0.0024% 2015 年 9 月 10 日
39 徐 兵 1,500 0.0024% 2015 年 9 月 10 日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40 网下配售股份 1,534,000 2.5008% 2014 年 9 月 10 日
41 网上新发行股份 13,806,000 22.5073% 2014 年 9 月 10 日
小计 15,340,000 25.0082%
合计 61,34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IRUI INDUSTRIAL CO.,LTD.
2、注册资本:6,134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宋勇
4、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6 日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 年 7 月 29 日
6、公司住所:长春高新开发区云河街 95 号
7、邮政编码:130000
8、联系电话:0431-81931002
9、传真号码:0431-81931002
10、互联网网址:www.dirui.com.cn
11、电子邮箱:zqb@dirui.com.cn
12、经营范围:生产 III 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 II 类 6840 临床检验分
析仪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到 2015 年 12 月 7 日止)、I 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
仪器(以上项目在该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经营),经销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
器械:2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3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3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328 医用磁共振设备、230/330 医用 X 射线设备、233 医用
核素设备、2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2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266 医用高
分子材料及制品(在该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经营);自产产品的原辅材料及半成
品、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软件开发销售,生产经营产品的
售后服务及租赁业务(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
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13、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是医疗检验仪器及配套试纸试剂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公司产品用于日常体检及病情诊断,通过对人体尿液、血液等体液的检
验,为预防、治疗疾病提供身体指标信息。
14、所属行业: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发行后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称 (万股) 持股比例
1 宋勇 董事长 2010.07.26-2016.8.2 530.86 8.6544%
2 宋洁 董事、总经理 2010.07.26-2016.8.2 241.30 3.9338%
3 顾小丰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0.07.26-2016.8.2 193.04 3.1470%
4 丁家华 董事 2010.07.26-2016.8.2 0
5 康熙雄 独立董事 2010.07.26-2016.8.2 0
6 季丰 独立董事 2010.12.28-2016.8.2 0
7 姜峰 独立董事 2010.12.28-2016.8.2 0
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
8 张力冲 2010.07.26-2016.8.2 5.00 0.0815%
研发管理总监
监事、诊断试剂研发中
9 孙成艳 2013.08.03-2016.8.2 0.50 0.0082%
心总监
10 于歌 监事 2010.07.26-2016.8.2 0
11 张兴艳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2010.07.26-2016.8.2 1.00 0.0163%
12 仲维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0.07.26-2016.8.2 5.00 0.0815%
注:除上述直接持股外,宋勇、宋洁、顾小丰分别持有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 55%、15%、
20%的股权,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3.7985%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220107000002192),
持有公司 53.7985%的股份。瑞发投资注册成立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2010 年 12 月,注册资本增至 2,500 万元,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震宇
街 20 号 5 楼 503、505 室,法定代表人宋勇,经营范围:高新技术领域及医药产
业方面的投资(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准经营;需经专
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准经营)。瑞发投资为投资控股型公司,拥有的资
产主要为持有公司的股权,其主要业务为对本公司股权的管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220103196305******。宋勇先生为本公司创始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瑞发投
资执行董事、总经理。
宋勇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
任白求恩医科大学助教、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华侯百货经销部副经理;自行
创业后,历任迪瑞检验负责人、迪瑞有限董事长、迪瑞实业董事长、迪瑞医疗
董事长、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等职务。宋勇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现任公
司董事长,兼任瑞发投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除本公司和瑞鑫金矿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其他对外投
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6,943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
1 33,000,000 53.7985%
司
2 宋 勇 5,308,600 8.654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3 2,970,000 4.8419%
股份有限公司
4 宋 洁 2,413,000 3.9338%
5 顾小丰 1,930,400 3.1470%
6 张力冲 50,000 0.0815%
7 仲维宇 50,000 0.0815%
8 于明新 50,000 0.08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9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42,500 0.0693%
证券账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10 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39,000 0.0636%
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 45,853,500 74.7530%
第 四 节 股 票 发行 情 况
1、发行数量:1,534万股,其中网下发行15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网上发行1,38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2、发行价格:29.5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0.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5.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118,75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000 万股
的 118.75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153.40 万股的 774.12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
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545,685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804,034,500 股。回拨后本次网
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为 0.7652846994%,超额认购倍数为 131 倍。本次网上定
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4、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45,314.36 万元。
5、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375.7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2,039.15
保荐费用 300.0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495.00
律师费用 26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43.00
材料制作费 2.00
股份登记费 3.07
上市初费 7.50
印花税 21.00
合计 3,375.71
6、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2.2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7、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41,938.65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第22010001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07元(按照2014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1.42元/股(以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除以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 五 节 财 务 会计 资 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预计 2014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7,045~7,716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5%~15%。
第 六 节 其 他 重要 事 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4 年 8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 七 节 上 市 保荐 机 构 及 其 意 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 孙建华、苏勋智
项目协办人:
项目联系人: 郑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
下:
国信证券认为迪瑞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
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迪瑞医疗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愿意推荐迪瑞医疗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
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