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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8-04
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60310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统计,2009 年至 2013 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

户数量占比超过 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

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
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四联集团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
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2]252 号),由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
湖南迪策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承继原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的锁定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 5%以上股东日本横河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 5%以上股东重庆渝富及重庆水务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
行。”

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迪策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
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50%,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川仪股份股票所得全部归川
仪股份所有,由川仪股份董事会负责收回。”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
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公司
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的义务。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顺序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额不低 2,000 万元。

2、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

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
划,若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
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
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40
个交易日内(若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4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
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

4、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及再次实施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
一项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5、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符
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



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
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
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
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
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
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其履行增持义务
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
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
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东最低持
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
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
依据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并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
购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或备案。
公司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
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
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
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四联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协商结果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定为依据确定。同时,四联集团将自愿按应由四联集团承
担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四联集团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川仪股份股票且将自愿接
受发行人扣留四联集团在其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直至义务实
施完毕,在上述义务实施完毕前,四联集团自愿放弃投票表决权的行使,从而为
四联集团履行上述承诺提供履约保障。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
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协
商结果,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定为依据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
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时:

(一)接受公开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督促相关责任主
体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二)承诺人公开就个体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
任;

(三)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
内部通报批评,扣减或停发其工资薪酬,解聘其任职等方式,予以处罚。

(四)公司就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予以及时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对
其处罚措施。

(五)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201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5,521.6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88%。
其中: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及工程成套业务实现收入134,212.31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7.05%。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出现重大变化。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4年1-9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
变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0 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47 号”文
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证券代码“603100”;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1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8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 年 8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1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9,500 万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ONGQING CHUANYIAUTOMATION CO.,LTD.

法定代表人 向晓波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 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500 万元
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工程成套、环境分析仪器及工程成套、仪器仪表、
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装置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
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计算
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开发、应用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子
器件,功能材料及元件、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含汽车发动机、摩托车
发动机)、普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
经营范围 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工程配套、系
统集成、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的设计、
制造销售、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环保工程系统
成套的设计、运营维护、安装调试、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贵金属、有
色金属及合金的熔炼、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粉末冶金制品的
制造、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
经营)。
主营业务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及工程成套

所属行业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杨利
联系电话:023-67033458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23-67032746
电子信箱:cyzqb@sicc.com.cn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本
公司的股票、债券等。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起始日期如下表: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向晓波 董事长 2012.4—2015.4
吴朋 董事、总经理 2012.4—2015.4
黄治华 董事 2012.4—2015.4
刘绍云 董事 2012.4—2015.4


赵凤翔 董事 2012.4—2015.4
邓勇 董事 2013.4—2015.4
张乐 董事 2012.8—2015.4
龚惠兴 独立董事 2012.4—2015.4
奚家成 独立董事 2012.4—2015.4
周孝华 独立董事 2014.4—2015.4
余杰 独立董事 2012.4—2015.4
关晋明 监事会主席 2012.4—2015.4
毕监勃 监事 2012.4—2015.4
马静 监事 2012.4—2015.4
冯地斌 职工监事 2012.4—2015.4
吴昱 职工监事 2012.4—2015.4
郑碚钢 副总经理 2012.4—2015.4
吴正国 副总经理 2012.4—2015.4
王道福 副总经理 2012.4—2015.4
杨利 董事会秘书 2012.4—2015.4
王刚 副总经理 2012.4—2015.4
冯锦云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2013.9—2015.4
丁勇 副总经理 2014.3—2015.4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四联集团,该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0 月 30 日,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号为 5000001800326,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428,062,617.55 元,注册
地和主要经营地为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法定代表人向晓波。

重庆市国资委持有四联集团 100%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锁定期限制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 14,260.28
48.34% 13,637.4854 34.53% 其持有的股份;
有限公司
2、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四联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
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
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5,372.906 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
18.21% 5,138.3066 13.01%
集团有限公司 6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2,101.576 7.12% 2,101.576 5.32%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
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 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
1,765.232 5.98% 1,688.132 4.27%
限公司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
1,500 5.08% 1434.5 3.63% 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公司
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 5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
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NewMargin Chuan Yi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Investment Corporation, 1,000 3.39% 1,000 2.53%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Limited
SAIF III Mauritius(China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1,000 3.39% 1,000 2.53%
Investments)Limited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FIRST STAR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注 800 2.71% 800 2.03%
HOLDINGS LIMITED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Sodefinance Asia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注 800 2.71% 800 2.03%
Investment Limited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 500 1.69% 500 1.27%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长三角创业投资企业 200 0.68% 200 0.51%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200 0.68% 200 0.51%
公司 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承继原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
- - 1,000 2.53%
会 务和湖南迪策的锁定承诺。
合计 29,500 100% 29,500 74.68%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网下发行社会公众
- - 1,000 2.53% -

本次网上发行社会公众
- - 9,000 22.78% -

合计 - - 10,000 25.32%
总合计 29,500 100% 39,500 100% -

注: FIRST STAR HOLDINGS LIMITED 中文名称为富顺集团有限公司, Sodefinance
Asia Investment Limited 中文名称为索德尚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82798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13,637.4854 34.53%
2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5,138.3066 13.01%



3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2,101.576 5.32%
4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88.132 4.27%
5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34.5 3.63%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1,000 2.53%
6 SAIF III Mauritius(China Investments)Limited 1,000 2.53%
6 NewMargin Chuan Y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1,000 2.53%
9 富顺集团有限公司 800 2.03%
9 索德尚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800 2.0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6.72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1,000 万股,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9,000 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7,200 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8-26 号”《验资报告》。

(三)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元)
1 承销费用 33,600,000.00
2 保荐费用 2,000,000.00
3 审计验资费用 4,962,264.15
4 律师费用 188,679.25
5 信息披露费用 3,447,169.81
6 登记费用 395,000.00
7 上市初费 450,000.00
8 摇号及公证费 49,000.00
9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 56,781.80
10 印花税 313,268.92
费用合计 45,462,163.93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45 元。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26,537,836.07 元。

(五)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4.09 元/股(以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按发
行人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六)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32 元(以 2013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 1-6 月的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4 年半
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项目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比上年度期
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638,516,681.87 2,434,686,538.18 8.37%
流动负债(元) 2,402,744,719.29 2,227,921,043.73 7.85%
总资产(元) 3,537,508,565.34 3,342,782,909.93 5.8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1,024,271,691.24 990,543,791.96 3.40%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3.47 3.36 3.27%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1-6 月 上年同期增

营业收入(元) 1,655,216,682.39 1,593,378,949.27 3.88%
营业利润(元) 82,645,140.16 80,308,746.69 2.91%
利润总额(元) 87,685,854.60 83,319,128.87 5.2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7,977,899.28 70,768,295.56 10.19%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73,872,093.10 68,098,005.20 8.48%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 0.26 0.24 8.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25 0.23 8.7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63 6.33 1.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7.23 6.09 1.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09,367,128.48 -213,386,416.31 48.75%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37 -0.72 48.61%
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简要说明
(1)营业收入:2014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65,521.67 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 3.88%。其中: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及工程成套业务实现收入
134,212.3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7.05%。主要是因为公司系统集成及总包服务
业务在石油、化工行业增长较快。
(2)利润:2014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 8,264.51 万元,较去年同期
增长 2.91%;利润总额 8,768.5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24%;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7,797.7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19%。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的增
长及公司对外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变动
2014 年 6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 16,463.22 万元,较 2014 年初降低 37.65%,
主要系公司在年初集中考核员工上年度绩效并在上半年发放,以及跨期缴纳税金
等所致。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票据 33,643.60 万元,较 2014 年初增长 53.17%,
主要系公司收到的商业票据未到承兑日期所致。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 145,409.82 万元,较 2014 年初增长 16.34%,
主要系公司上半年的工作侧重点是承接合同,下半年的工作侧重点是货款回收所
致。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股利 1,993.60 万元,较 2014 年初增加 1,993.60 万
元,主要系 2014 年横河川仪分配股利 3,987.20 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末已收到
1,993.60 万元所致。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 43,488.03 万元,较 2014 年初减少 12.12%,主要
系公司加强存货的管理,加快存货周转速度所致。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在建工程 282.01 万元,较 2014 年初减少 64.26%,主
要系公司悬挂链及喷漆线建设等项目转固所致。
(2)主要负债项目变动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应付票据 17,849.94 万元,较 2014 年初增长 43.81%,
主要系公司加大使用商业票据及国内信用证等支付货款所致。



2014 年 6 月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5,150.00 万元,较 2014 年初
增长 63.11%,主要系公司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转入所致。
(3)主要权益项目变动
2014 年 6 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 50,110.51 万元,较 2014 年初增长 7.22%,
主要系公司 2014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加 7,797.79 万元、2014
年分配利润 4,425.00 万元减少所致。

三、2014 年 1-9 月份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4年1-9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
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
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账户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421010182600438219

金额:21,054.00 万元(包括待支付发行费用)

用途:偿还银行借款

2、银行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账户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518801040000255

金额:42,586.00 万元

用途: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项目、流程分析仪器及环保监测装
备产业化项目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丙方”。

1、甲方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存款方式存放于乙方。甲方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
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
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建武、伍建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 2014 年 7 月 31 日,川
仪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财务报表的议案》及 2014 年 7 月 31 日,川仪股份召开第二届监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财务报表的议案》外,没有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 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3577

保荐代表人:徐建武、伍建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重庆
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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