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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7-3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bsen Optoelectronic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
下雪工业园一号 2 栋 1 至 5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31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966 万股,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1,547 万股,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19 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
量为 419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863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大艾投资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
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公司股东富海投资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
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通过大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海
涛、赵凯、鲍凯、张文磊、陈玲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
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通过大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陈志峰、曹同生、李松涛
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通过大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云(任永红胞妹之配偶)承诺:本人
在公司股东任永红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
人不因任永红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1、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的持股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深圳市大艾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
大艾投资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承诺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
富海投资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有限合伙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有限合伙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有限合伙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
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本有限合伙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有限合伙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有限合伙承诺将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增加
三个月的锁定期。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
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
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80%。

(4)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
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
定股价的措施。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
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
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
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
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未在
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
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
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董事
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的义务,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规
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
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分红、以及除
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毕增持
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
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
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
发放百分之五十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
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
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决议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
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本人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公司股票挂
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应义务,则
由本人履行该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
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本公司就
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
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
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
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
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
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
障。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
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承诺:在本公司
就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涉及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及公司将依法购回或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
进行公告,本人承诺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
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自愿按履行上述义务相等
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履行上述义务提供保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
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同意公司将本人履行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薪酬予以截留,为履行赔偿义务提供保证,直至本人履行赔偿义务完毕。本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本公司就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涉及
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
成票。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
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
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经本所及经办会计师核查,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大华审字[2014]002151】号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4]00190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
字[2014]001908】号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已经
本所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
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
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通过大力拓展现有业务,开
拓新市场和新领域,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的时间。同时,公司将
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通过引进人才,壮大科研队伍,积极研发新产品,提
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等措施,提升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
的股东回报。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丁彦辉、任永红和邓江波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丁彦辉、任永红和邓江波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
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方式)从
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
会,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所
控制的企业将不与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5、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

(二)关于承担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补缴个人所

得税税款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已做出关于承担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时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如下:
“如应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自然人
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则上述个人所得税由本人全额承担;若



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义务而遭受罚款或损失,则由丁彦辉、任
永红、邓江波三人按照 4:3:3 的比例承担相关罚款和损失。”

(三)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先生出具了减
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
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
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
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可
避免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
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和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艾投资、富海投资亦出具了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
立第三方进行;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
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一切交易行
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
进行;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未履行
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和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
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艾比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 2,106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数量不超过 42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106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966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为 1,547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419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 573.7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29.18%;网上发行 1,392.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0.82%。发行
价格为 18.4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6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艾比森”,股票代码“300389”;;
本次公开发行的 1,966 万股股票中发行的 1,547 万股新股股份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老股转让的 419 万股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市
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


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
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8月1日
3、股票简称:艾比森
4、股票代码:30038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863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66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547
万股,公司老股转让数量419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公司股东公开转让的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本
次公开转让的股份419万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547万股
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丁彦辉 2,016.7066 25.6481% 2017 年 8 月 1 日
首次公 任永红 1,512.5303 19.2360% 2017 年 8 月 1 日
开发行
邓江波 1,512.5303 19.2360% 2017 年 8 月 1 日
前已发
行的股 大艾投资 560.1962 7.1245% 2017 年 8 月 1 日
份 富海投资 295.0366 3.7522% 2015 年 8 月 1 日
小计 5,897.0000 74.9968% -
首次公 网下配售股份 573.7000 7.2962% -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 其中:原股东公开发售
419.0000 5.3288% 2015 年 8 月 1 日
的股份 股份
公司新发行股份 154.7000 1.9674% 2014 年 8 月 1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392.3000 17.7070% 2014 年 8 月 1 日
小计 1,966.0000 25.0032% -
合计 7,863.0000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Absen Optoelectronic Co., Ltd.
3、注册资本:6,316 万元(本次发行前),7,863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5、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下雪工业园一号 2 栋 1 至 5 楼
6、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LED 电子显示屏、LED 灯、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以上不含禁止、限
制项目);LED 灯安装工程(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LED 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 LED
全彩显示屏
8、所属行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
9、电话:0755-28794126
10、传真:0755-28794126



11、电子信箱:dm@szabsen.com
12、董事会秘书:张文磊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
票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数量(万 总股本的
股) 股) 比例
2013 年 12 月至
丁彦辉 董事长、总经理 2,016.7066 - 25.6481%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任永红 董事、副总经理 1,512.5303 - 19.2360%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邓江波 董事、副总经理 1,512.5303 - 19.2360%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李海涛* 董事、副总经理 - 55.4594 0.7053%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赵凯* 董事 - 28.0098 0.3562%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肖群 董事 - - -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李黑虎 独立董事 - - -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牛永宁 独立董事 - - -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何晴 独立董事 - - -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陈志峰* 监事会主席 - 48.1769 0.6127%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曹同生* 监事 - 10.0835 0.1282%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李松涛* 监事 - 10.0835 0.1282%
2016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至
鲍凯* 财务总监 - 16.8059 0.2137%
2016 年 12 月
副总经理、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至
张文磊* - 17.9263 0.2280%
秘书 2016 年 12 月
显示事业部总经 2013 年 5 月至 2016
陈玲* - 25.7690 0.3277%
理 年 12 月
注:带星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数量是根据其持有的深圳市大艾投资

有限公司股权计算取得。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彦辉、任永红和邓江波,基本情况如下:
1、丁彦辉
国籍: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0923****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丁彦辉先生持有本公司 2,016.7066 万股股份,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任永红
国籍: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62282619740421****
住所:甘肃省宁县新庄镇
任永红先生持有本公司 1,512.5303 万股股份,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3、邓江波
国籍: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2107241973101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邓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 1,512.5303 万股股份,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丁彦辉、任永红和邓
江波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人数 26,967 人,其中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
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丁彦辉 2,016.7066 25.6481%
2 任永红 1,512.5303 19.2360%
3 邓江波 1,512.5303 19.2360%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4 深圳市大艾投资有限公司 560.1962 7.1245%
5 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5.0366 3.7522%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6 91.2971 1.1611%
基金
6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合 91.2971 1.1611%
8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34.6698 0.44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9 25.4005 0.3230%
-005L-FH002 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10 25.4000 0.3230%
产品-005L-CT001 深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
10 25.4000 0.323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
10 25.4000 0.3230%
保险产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10 25.4000 0.3230%
工商银行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966 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547
万股,老股转让股份数量为 419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 573.7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29.18%;网上发行 1,392.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0.82%。

二、发行价格
18.43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
(一)10.5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13.1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573.7 万股,有效申购数
量为 43,890 万股,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 77 倍。其中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
例如下:
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 0.54134186%,
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例为 0.52635180%,均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0.51175882%;老股转让数量(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
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 5.77829481%,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
例为 1.60760127%,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1.57717450%;
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含无限售和有限售的股份),公募及
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 1.34295487%,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有效
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 1.26847785%,均高于其他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
1.19016453%。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392.3 万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7245571695%,超额认购倍数为 138 倍。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
28,511.21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华验
【2014】000283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
2,445.04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 1.5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数量),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类别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1,180.32
保荐费用 500.0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410.00
律师费用 113.00




费用类别 金额(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229.26
登记手续费及其他 12.46
合 计 2,445.04

七、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6,066.1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2014】000283 号”验资报告。
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总额为 7,722.17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 319.6846
万元以后的净额为 7,402.4854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74 元/股(按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1.40 元/股(按照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4 年 1-6 月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201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3
年 1-6 月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公司 2014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较 2013
年同期增长约 60%,略高于招股说明书中预计同比增长 45%-55%;公司在预计
2014 年 1-9 月的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573,372,816.83 495,926,330.36 15.62%

流动负债(元) 364,858,397.81 314,579,369.56 15.98%

资产总计(元) 758,711,002.45 662,418,657.16 14.5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393,852,604.64 347,839,287.60 13.23%
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6.24 5.51 13.23%
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1-6 月
增减
营业收入(元) 471,282,281.64 296,240,700.39 59.09%

营业利润(元) 89,885,431.86 54,705,435.91 64.31%

利润总额(元) 91,005,439.44 56,489,227.72 61.1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77,589,508.63 48,383,697.36 60.36%
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76,637,502.25 46,867,474.32 63.52%
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3 0.77 6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21 0.74 63.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07% 16.80% 3.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9.85% 16.32% 3.5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8,307,045.96 69,836,297.92 -16.51%
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92 1.11 -16.51%
金流量净额(元/股)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
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4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7,128.22 万元,实现净利润 7,758.95 万
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均实现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全球特别是欧美 LED 全彩显



示屏市场需求旺盛,公司继续发挥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积极进取,实现了业务快
速增长,同时通过规模化经营,对成本及费用进行了有效控制,也保障了公司利
润水平与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大幅增长。

(二)财务状况说明
公司资产规模保持增长,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截至 2014 年 6 月末,公司流
动资产、总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较 2013 年末均实现稳步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经营
业绩持续快速增长所致。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4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30.70 万元,较上年同
期降低 16.51%,主要是公司预期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为储备资源支付了较多
现金。

三、2014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 2014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
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结合公司正在执行中的业务事项及日常经营需
求,同时考虑到第三季度公司发行上市路演等费用,公司预计 2014 年 1-9 月营
业收入较 2013 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45%至 55%、净利润较 2013 年同期变动幅度
为 35%至 4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住 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1 号 NEO 绿景
纪元大厦 A 座 17 楼
电 话: 0755-82577417
传 真: 0755-82960296


保荐代表人: 左廷江、杨小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光大证券的推荐意见如
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愿
意推荐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
公司 2014 年 1-6 月财务报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 公司




衽年 6月 30日 ⒛ 13年 6月 30日

流动资产 :




195,268,218.13 179,3茌 7,442.82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000.00
应收票据
150,822,067.90 97,071,186.78
应收账款
28,564,721,63 5,007,407,01
预付款项
744,963.86 1,182,643.85
应收利息
18,672,040.83 12,969,333,60
其他应收款
114,300,804.48 95,228,316.30
存货
-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05,00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
573,372,816.83 495,926,330,36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




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 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 资性房地产
38,149,337.16 39,297,854.48
固定资产
113,363,398,60 92,1茌 5,940.49
在建 I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 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29,961,919.42 30,218,907,86
无形 资产

开发攴 出

商誉
816,887,10 1,429,552.38
κ期待摊 费用
3,046,643.34 3,400,071,59
递 延所 得税 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185,338,185.62 166,492,326.80
非流动资产合计


758,711,002.45 662,418,657.16
资产总计


公司负贡 人 :
主管会计 工作负贡 人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深圳 公司




2014年 6月 30日 201y平 6月 30日
负债和股 东权 益


流动负偾 :




短期借款
交 易性 金 融 负债
93,930,000.00
应付 票据
162,901,948.37 135,953,312.53
应 付账款
97,137,284。 01 57,440,711.41
预收款项
9,983,772.62 13,686,680,61
应付职 △薪 酬
(3,175,592,66) 8,579,660.32
应交税 费
应付股 利
3,950,985.47 3,989,004,69
其他应付 款
一 年 内到 期 的非流 动 负侦
1,000,000.00
其他流动负偾
364,858,397.81 314,579,369.56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




长期借款
应付债 券
长期应付 款
专项 应付 款
预计 负偾
递延所得税 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 计
364,858,397.81 314,579,369.56
负债 合计
股东权 益 :



63,160,000.00 63,160,000.00
股本
32,052,325.58 32,052,325.58
资本公积
减 :库 存股
28,950,707.27 28,950,707.27
盈余 公积
223,653,391.18
未 分配 利润
22,863.57
外 币报表折算 差额
393,852,604.64 347,839,287.6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少数股 东权 益
347,839,287.6Q
股东权 益合计

758,711,002,45 662,418,657.16
负债和股 东权益总计

主管会 计I作 负贞人 : o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乡⒎勿 即
深圳市 公司




项目 ′′
辶」 ~丿厉吼年1-6月 zO13年 ⒈ 6月

一、营业总收入 471,282,281.64 296,240,700.39

471,282,281.64 296,2茌 0,700.39
其 中:营 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383,120,671.79 241,535,264.48

306,570,225.26 186,177,363.66
其 中:营 业成本
3,941,811.28 1,554,080.50
营业税金及 附加
销售 费用 40,钅 27,294.82 27,111,840.55

管理费用 34,414,635.70 24,423,930.92
(4,652,185.73) 1,588,314.98
财务费用
2,418,890.46 679,733.87
资产减值 损失
加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1,723,822,01

其 中 :对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营 业利润 89,885,431.86 54,705,435.91

1,140,438。 08 1,817,811.50
加 :营 业外收入
20,钅 30,50 34,019.69
减 :营 业外支出
34,019,69
其中:非 流动资产处 置损失
91,005,439.44 56,489,227.72
四、利润总额
13,415,930.81 8,105,530.36
减 :所 得税 费用
77,589,508,63 48,383,697.36
五、诤利润

其中:被 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 的净利润
77,589,508.63 48,383,697.36
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狰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 、每股收益 :




(一 )基 本每股收益 1.228 o,766

(二 )稀 释每股收益 1,228 0,766
-49,649.02
七 、其他综合收益
77,589,508.63 48,334,048,34
八 、综合收益总额
77,589,508.63 48,334,048.3龟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 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 :


公司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
哆〃1丿
:



彡彡勿
^1
深圳



项 目 l在 年 ⒈6月 ⒛ 13年 ⒈6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



463,108,992 75 322,454,701 43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9,699,413 26
收到的税费返还
5,498,573,96 4,686,818 2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56,840,932 95
经菅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14,285,603 30 202,153,222 0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1,236,476 37 40,146,571 09
支付给职 工以及为职工支 lsl的 玑金
25,279,92‘ 49 12,675,999 80
支付 的各项税 费
18,963,716 94 32,028,842 13
攴付共他与经营活动有大的现金
439,765,721 10 287,004,635 03
经营活动现金流 出小计
58,307,045 96 69,836,297 92
经菅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 :




345,000,000 00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1,948,561 73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3,500 00
处置团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羽金净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布关的现金
346,948,561 73 23,5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7,076,981,18 37,砼 99,205 05
购建田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共他 κ期资产支付的现 金

投资艾付的现 佥
取得子公司及 其他营业 唯位艾付的现 金净额
支付其他 与投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
342,076,981 18 37,499,205 05
投资活动现 金流 出小计
4,871,580 55 (37,475,705 0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 的现金
收到共他 L9笄 资活动有关 的现佥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艾伺 的现佥
26,180,000 00 30,316,800 00
分配股利 、利润或偿】vl不 刂启、艾付的现 金
7,435,327 49
支伺其他与筹资活动打关的现金
26,180,000 00 37,75z,127 49
筹资活动现 金流 出小计
(26,180,000 00〉 (37,752,12749)
筹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20,248 80 (2,891,90861)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0,018,875 31 (8,283,44323)
五、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净蹭加额
200,280,880,28
加:年 初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余额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深圳市 公司




资产 ′辽彳 20u佯 6月 30日 ⒛ 13年 6月 sO日

流动资产 :

' 180,069,653.26 151,418,116.46
货 币资 金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20,000,00
应收票据
165,997,746,50 103,306,421,06
应 收账款
13,409,140.99 2,110,920.34
预付款项
660,628,86 975,770.51
应收利息
150,884,758.77 106,231,565.64
其他应收款
105,700,654 20 91,753,830.29
存货

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65,000,000 00 105,00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
681,722,582,58 560,916,624.30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 资产 : ‘

可供 出售金 融 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33,791,022.00 33,486,072。 00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37,693,151.10 38,832,243.68
固定 资产
3,155,362 83 3,997,452,33
在建 工程
工程物 资
固定资产清 理
生产性 生物 资产
1,455,037,74 l,408,761.46
无形 资产
开发支 出
商誉
816,887.10 1,429,552,38
长期待摊费用
2,186,467,99 2,186,467,99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 非流动 资产
79,097,928 76 81、 340,549 84
非流动资产合 计


760,820,511 34 642,257,174,1在
资产 总计



之o彡 会计
'1,
深圳市


zO13年 6月 30日
负债 和 股 东权 益
流动负债 :




短期借款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67,930,000,00
应付 票据
162,901,948,37 135,921,177.26
应付账款
93,119,748.11 57,440,711,41
预收款项
9,950,211 76 13,609,3在 5,37
应付职 I薪 酬
(3,474,208,00) 8,166,038.35
应交税 费
应 l股 利



3,953,968 94 3,991,738,31
其他应付 款
一午 内到期 的非流 动 负债
1,000,000 00
其他流动 负债
35/l,511,669,18 288,059,010 70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 负债 :




长期借 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顶计 负债
递 延所得税 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合计
354,511,669 18 288,059,010.70
负债合计
股东权益 :



63,160,000,00 63,160,000,00
股本
32,052,325.58
资本公积
减 :库 存股
28,950,707,27 28,950,707,27
盈余公积
282,145,809 31 230,035,130,59
未分配利润
外 币报表折算左额
406,308,8/12 16 354,198,163,44
股 东杈 益合 计


负债和股 东权益总计
加 勿
760,820,511,34

642,257,174,14


公司负责人 : 一
1rⅠ 嫌嘉
主管会计△作负责人 :

/
· Ⅰ R丨 %
深圳 公司




/ ⒛ 14年 ⒈ 6月 2013年 1-6月
项 目
`
479,220,738,06 303,·138,933,22
一、营业收入

311,305,187.54 190,142,702,40
减 :菅 业成本

3,941,811.28 1,554,080.5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9,436,262 60 27,013,070 54
销售 费用

32,249,458.22 23,231,713,47
管理 费用

(亻
,393,693,13) 1,619,785 78
财 务 费用

2,饣 16,965 78 666,255 69
资产减值 损 失


加 :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
1,723,822,01
投 资收益

其 屮 :刈 联啻 企业和合 营 企业 的投 资收 益

95,988,567.78 59,211,32/1.84
二、营业利润

1,140,438 08 1,817,811.50
加 :营 业外收入

20,/130.50 3zl,019 69
减 :营 业 外支 出

34,019,69
其 中 :非 流动 资产 处 置损 失

97,108,575,36 60,995,116,65
三 、利润 总额

13,/115,930,81 8,755,806.09
减 :所 得税 费用

83,692,644 55 52,239,310 56
四 、净利润


五 、其他 综合 收益

83,692,644,55 52,239,310,56
六 、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讨 工作负责人 :
η丿
乜 )纫
:





深圳


荡 zO13年 ⒈6月
顼 目 4年 ⒈6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座57,579,535.17 322,45在 ,701.43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9,318,891.62 29,699,413.26
收到的税费返还
5,019,890 89 4,594,712 90
收到其他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在91,918,317.68 356,748,827.5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14,285,603 30 202,153,222,01
购买商爵 接受劳务支l,l的 现金
I、


51,236,476,37 40,146,571。 0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过的现金
24,737,564 在9 12,133,639.80
支付的各项税费
45,731,962,19 52,170,360.3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35,991,606.35 306,603,793.20
经营活动现金流 出小计
55,926,711,33 50,1遮 5,03在 .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量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l,948,561.73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3,500 00
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诤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布关的现金
346,948,561,73 23,500。 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84,220,92
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们 的现金
3,486,072.00
投资支付的现 金
JF公 司及其他营 业单位支付的现 金诤额
取得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布关的现金
5,670,292,92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4,92647) (5,6在 6,792.9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 :




吸收投 资收到 的现佥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 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2,564,672.51
收到其他 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564,672.51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6,180,000 00 30,316,800,00
分配股利 、利润或偿亻ll利 忠支 l的 现金 l·


o 0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大 的现金
26,180,000.00 30,316,800 00
筹资活动现 金流 出小计
(26,180,000.00) (27,752,127.4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17,851,94 (2,844,653,0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32,749,636.80 13,901,460.9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4,064,092 00
加 :年 初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余额
187,965,552.94
六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公司负责人 1
主管会计 I作 负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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