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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6-25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XUEL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浪环境”、“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
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主要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同业竞争,201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杨建平,
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夫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重新签署了《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
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
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
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
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或本承诺人不停止已存在的或
潜在的侵害,或本承诺人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公开、公
正、公允的原则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由发行人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
分配给本承诺人的红利中扣除,并归股份公司所有。本承诺人以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外,公司股东杨建林、杨珂向发行人出具《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杨建林、杨珂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独立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子公司
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杨建平,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在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杨建平、许惠芬除上述承诺外,还承
诺: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无锡惠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惠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杨建林、杨珂、杨婷钰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杨建林、杨珂、杨婷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
不因杨建林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建林除上述承诺外,还承诺:上述
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若
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杨建林子女杨珂、杨婷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杨建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杨建林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茂
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金茂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松祚、许颙良和卓
群(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均承诺:如违反上述股份限售和锁定的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承担补缴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社保管理机构或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发行人补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前产生的社保
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发行人因社保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杨
建平、许惠芬将共同地、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如违背该承诺,由发行人将预计损失从
当年或以后年度分配给杨建平、许惠芬的红利中扣除,并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承担补偿公司因劳务派遣产生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向发行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向雪
浪环境及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派遣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派遣到雪浪环
境的劳务人员造成损害,雪浪环境因需要和劳务派遣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
给雪浪环境造成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同意补偿雪浪环
境的全部经济损失。如违背该承诺,由发行人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分配
给杨建平、许惠芬的红利中扣除,并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确认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
按照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回购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
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
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
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发行人及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
理决定。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杨建平、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出具了《关于赔偿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督促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
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
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
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
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
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若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
函》,不够或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杨建平、许惠芬承诺将在遵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
(视届时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赠予公司以协助公
司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或赔偿款。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
上述承诺的实施:

(1)若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
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

(2)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

(3)发行人依据本承诺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控股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
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
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
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
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
证上述承诺的实施:(1)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在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时,可
以由发行人直接扣划承诺人应分得红利的 50%作为赔偿金;(2)若不持有发行
人股份,则以上市后承诺人从发行人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作为赔偿
金。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
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八)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并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并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
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
方案之日止。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作为股
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
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
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
样的约束力。

(九)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建平、许惠芬、惠智投资、博信一期对其
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杨建平、实际控制人杨建平、许惠芬夫妇及其控制的惠智投
资承诺:发行人上市后,所持股票锁定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杨建平、许惠芬及
其控制的持股公司惠智投资合计减持公司股票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且股票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杨建平、许惠芬转让其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
格将作相应调整。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博信一期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将按市场价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
计划以及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
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十)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赔偿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和评估机构均承诺:因其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
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
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
完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
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
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
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
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
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
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
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的价格区间、期限
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 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
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
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
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
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
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3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
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
告书。(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2)若继续增持将



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
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
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70号),核准本公
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股东
公开发售份0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2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800万股,发行价格
为14.73元/股。

2014年6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 214号),同意本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雪浪环
境”,股票代码“300385”;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6月26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6月26日

3、股票简称:雪浪环境

4、股票代码:30038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总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股本比例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月)
(%)
杨建平 3,139.080 39.239 2017 年 6 月 26 日 36
许惠芬 649.432 8.118 2017 年 6 月 26 日 36
无锡惠智投资发展有限
541.240 6.766 2017 年 6 月 26 日 36
公司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307.440 3.843 2015 年 6 月 26 日 12
首次
限合伙)
公开
发行 无锡金茂经信创业投资
281.848 3.523 2015 年 6 月 26 日 12
前已 有限公司
发行 杨建林 253.904 3.174 2017 年 6 月 26 日 36
的股 江苏金茂经信创业投资
份 204.960 2.562 2015 年 6 月 26 日 12
有限公司
向松祚 200.00 2.500 2015 年 6 月 26 日 12
杨珂 158.648 1.983 2017 年 6 月 26 日 36
许颙良 100.00 1.250 2015 年 6 月 26 日 12
卓群(北京)环保科技
100.00 1.250 2015 年 6 月 26 日 12
有限责任公司

杨婷钰 63.448 0.793 2017 年 6 月 26 日 36
小计 6,000.00 75.00
首次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0.00 2.50 2014 年 6 月 26 日 -
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00.00 22.50 2014 年 6 月 26 日 -
发行
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合 计 8,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WUXI XUEL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前)

人民币8,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5、成立日期:2001年2月12日

6、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1年2月28日

7、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8、邮政编码:214125

9、联系电话:0510-85183412

10、传真号码:0510-85183412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cecm.com.cn

12、电子信箱: zqsw@cecm.com.cn

13、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汪崇标(董事会秘书)

1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固废、废气、废水处理
设备、输送机械、灰渣处理设备、非标金属结构件的研发设计、制造、系统集成、
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
专项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15、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关系 本届任期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股本比例
2014年2月至2017
杨建平 董事长、总经理 3,139.08 460.05 44.99
年2月
2014年2月至2017
许惠芬 董事 649.43 81.19 9.13
年2月
2014年2月至2017
杨建林 副总经理 253.90 - 3.17
年2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杨建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3139.08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
本总额的比例为 52.31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还通过惠智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 460.05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7.668%。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建平和许惠芬,二人为夫妻关系,许惠芬直接持有公司
649.43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0.824%,同时还通过惠智投资间
接持有公司 81.19 万股,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353%。杨建平和许惠芬
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72.163%。

杨建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22219641126****,
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雪浪社区仙河后村 127 号,1964 年出生,高
级经济师职称。杨建平曾任职于无锡市长城机器总厂、无锡前洲通用机械厂和锡
山市雪浪输送机械厂,2001 年 2 月创建雪浪输送,2001 年 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一直担任雪浪输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担任雪浪输送
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建平曾被
无锡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被无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无锡市
环境保护局授予“环保产业优秀企业家”,现为无锡市政协委员和无锡市滨湖区工
商联合会委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委员
会委员。

许惠芬,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22219711114****,
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雪浪社区仙河后村 127 号,1971 年出生,模
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中专学历。许惠芬曾任职于无锡市长城机器总厂、锡山



市雪浪输送机械厂,2001 年 2 月至今先后任职于公司财务部、采购部,现任本
公司董事。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34,811 户,其中前 11 名股东
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1 杨建平 31,390,800 39.24%
2 许惠芬 6,494,320 8.12%
3 无锡惠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412,400 6.77%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4 3,074,400 3.84%
限合伙)
5 无锡金茂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818,480 3.52%
6 杨建林 2,539,040 3.17%
7 江苏金茂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49,600 2.56%
8 向松祚 2,000,000 2.50%
9 杨珂 1,586,480 1.98%
10 许颙良 1,000,000 1.25%
11 卓群(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1.25%
合 计 59,365,520 74.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2,000万股,老股
转让0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0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7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1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0万股,有效申购
数量为151,4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1321%,认购倍数为757倍;
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万股,中签率为0.4577015145%,超额认购倍数为
218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9,4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5,810.54万
元。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4年6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2014]001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3,649.46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 850.00
承销费用 2,238.96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254.00
律师费用 60.00
上市初费及登记费 11.50
信息披露和印刷费等费用 235.00
合计 3,649.46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8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5,810.5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7.55元/股(按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6元/股(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一季度财务数据及半年度业绩预测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分
析”中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6月10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3、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4、电话:010-88321632

5、传真:010-88321936

6、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尹国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已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太平洋证券认为:雪浪环境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太平洋证券同意担任雪浪
环境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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