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1-28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院 1 号楼 13 层 1 单元 13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3 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非经特别说明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光环新网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
求,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百
汇达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
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
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简称“回购期”)
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
由公司控股股东百汇达履行上述义务。
2、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4、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
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1、关于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独立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股东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不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其本身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
业(若有)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
业务;其本身并且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
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如其(包括受其控制的子企业
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
争,其同意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其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其在子企业中的
全部股权;如因其未履行在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赔偿公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的实际损失。
3、股份锁定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公司
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耿殿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耿殿
根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公平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在权利所及范围内,其将确保其本身及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在与公司进行关联
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其承诺并确保其本身及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历史上需要补缴任何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历史上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受到任何处罚,一切
费用和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6、其他承诺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光环新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光环新网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对于光环新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所持的光环新网股票,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自光环新网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光环新网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作为光环新网的控股股东,希望通过光环新网业绩的增长获得股
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减持所持光环新网股份
的计划或安排。
(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
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光环新网。
(6)光环新网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光环新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光环新网
及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出现上述情形,光环新网将公告回购新股的股份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
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如光环新网未能履行回购新股的股份回购义
务,则由本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本公司应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3 个月内(简称“购回期”)以市场价
格完成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购回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公
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全部限售股份。
(7)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光环新网招股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
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若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
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光环新网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1、关于公平关联交易之承诺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耿殿根已作出书面承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其将确保其本人以及其本人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在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其承诺并确保其本人及其全资、控股的下属企
业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2、不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耿殿根已作出书面承诺:其本人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
子企业(若有)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
争的业务;其本人并且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其本人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
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如其本人(包括受
其本人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产品
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其同意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其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
产或其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如因其未履行在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其将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3、股份锁定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耿殿根已作出书面承诺: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公
司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耿殿根已作出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历史上需要补缴任何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历史上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受到任何处罚,
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5、其他承诺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耿殿根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
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北京百汇
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1、股份锁定承诺函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红杉资本已作出书面承诺: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
对于受让耿桂芳的 207 万股股份,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对于通过增资方
式取得的 480 万股股份,其在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其转让的上
述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该等股份总额的 50%。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耿桂芳已作出书面承诺: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其
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在耿殿根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耿殿根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其自耿殿根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则其自耿殿根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英星已作出书面承诺: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关于公平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红杉资本已作出书面承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
范围内,其将确保其本身及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在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
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其承诺并确保其本本身及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耿桂芳、张英星均已作出书面承诺:其均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
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
法律程序;其本人并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交易。其本人并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不
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不竞争承诺函
耿桂芳、张英星均已作出书面承诺:其本身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若
有)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其本身并且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
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如其本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企业或
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
其同意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其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其在子企业中的全
部股权;如因其未履行在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赔偿公司
的实际损失。
4、其他承诺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红
杉资本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除参与公开发售
的股份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计划减持该解除锁定部分 33%到 100%的公
司股票。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企业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
进行减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耿
桂芳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2)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的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希望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截至本说明函
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安排。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
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
英星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除参与公开发售的
股份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计划减持所持有 100%的公司股票。上述减持计划
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
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五)持股 5%以下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股份锁定承诺函
持股 5%以下的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路、耿岩、郭明强已作
出书面承诺: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耿殿根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耿殿根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其自耿殿根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其自耿殿根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然人股东赵斌(发行人副总经理齐顺杰的配偶)已作出书面承诺: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其配偶齐顺杰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配偶齐顺杰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配偶齐顺杰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则其自齐顺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配
偶齐顺杰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其自齐
顺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其他股东均已作出书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关于公平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均已作出书面承诺:其均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
企业(若有)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
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其本人并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
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
有损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其本人并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
经营业务中不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的利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不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润鑫隆源已作出书面承诺:其本身及其投资的全
资、控股子企业(若有)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
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其本身并且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
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如其本身(包括
受其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产品或
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其同意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其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
或其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如因其未履行在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其将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4、其他承诺
持股 5%以下的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路、耿岩、郭明强均已
作出承诺:
(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2)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的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
(3)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
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持股 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赵斌(发行人副总经理齐顺杰的配偶)已作出承
诺:
(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2)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
(3)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5)本人不因齐顺杰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承诺及约
束措施情况
1、股份锁定承诺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侯焰、袁丁、高宏、陈浩、庞
宝光、汝书伟、李超及原监事付其伟均已作出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
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关于公平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已作出书面承诺:其
均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
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其本人并将促使其本人所控制
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
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其本人并将促使其本人
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
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不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已作出书面承诺:其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若有)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公
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其本人并且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其本人之
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
的业务;如其本人(包括受其本人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
品或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其同意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其
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其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如因其未履行在承诺
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4、其他承诺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侯焰、袁丁、高宏、陈浩、庞宝光、汝书伟、李超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2)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的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
(3)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5)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
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
全部现金分红及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毅、韩旭、税军、王淑芳、齐顺杰、宋寅虎、杨宇航于 2013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
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
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相关中介承诺
1、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为光环新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北京光环新
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
诺:其为光环新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发行人验资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为光环新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为光
环新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进一步保护公司上市后投资者的权益,现根
据相关监管要求,控股股东百汇达、光环新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制定如
下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光环新网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光环新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
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光环新网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百汇达、光环新网届时在任董
事(本预案中的“董事”是指在光环新网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及光环新网的回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百汇达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公告增持光环新网股票
的具体计划,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不晚于公告之日起
40 个交易日)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得低于 2000 万元。
(2)如控股股东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后仍未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目的,则光
环新网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股份回
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不晚于公告之日起
40 个交易日)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得低于 2000 万元。该股份回购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代表投
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如光环新网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后仍未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目的,
光环新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光环新网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满足上述条件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增持光环新网股票,
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后 6 个月内,控股股东、光环新网及其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
后的 6 个月届满后,如果光环新网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仍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光环新网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将按照前述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开始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应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由光环新网予以公告,并在增持义务完成后至少 2 个工作日内由光环新
网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光环新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
务时,应按照光环新网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光环新网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
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光环新网应将与
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
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用于光环新网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
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
对票,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光环新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未能按
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则光环新网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
下次股份回购计划,现金分红不足履行增持义务金额的,则补充截留工资薪酬用
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对于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人管理人员,则光环新
网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光环新网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光环新网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
(3)如因光环新网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光环新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
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五)其他说明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光环新网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光环新网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光环新网
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68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6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
售股份不超过 1,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600 万股。

2014 年 1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84 号),同意本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光环新网”,
股票代码“300383”;本次公开发行的 1,364.50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
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
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
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上市时间:2014 年 1 月 29 日
3、股票简称:光环新网
4、股票代码:30038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458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364.5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878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486.5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364.5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北京百汇达投资
25,600,000 46.90% 2017 年 1 月 29 日
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红杉资本投资 4,800,000 2015 年 1 月 29 日
基金中心(有限合 11.17%
1,298,117 2017 年 1 月 29 日
伙)
耿桂芳 967,195 1.77% 2017 年 1 月 29 日
张英星 2,219,111 4.07% 2015 年 1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北京润鑫隆源商贸
1,775,289 3.25% 2015 年 1 月 29 日
前已发行的股 有限公司
份 王晓欣 887,644 1.63% 2015 年 1 月 29 日
金飞鸿 887,644 1.63% 2015 年 1 月 29 日
翁骏 360,000 0.66% 2015 年 1 月 29 日
张春英 250,000 0.46% 2015 年 1 月 29 日
朱丽娣 250,000 0.46% 2015 年 1 月 29 日
高宏 150,000 0.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赵斌 150,000 0.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侯焰 150,000 0.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浩 150,000 0.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耿岩 130,000 0.24% 2017 年 1 月 29 日
袁丁 120,000 0.22%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李超 120,000 0.22%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郭明强 120,000 0.22% 2017 年 1 月 29 日
马小克 100,000 0.18% 2015 年 1 月 29 日
吴国雄 80,000 0.15% 2015 年 1 月 29 日
刘吉衡 30,000 0.05%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杨景兰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关文龙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付其伟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刘峥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张磊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庞宝光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王路 20,000 0.04% 2017 年 1 月 29 日
邬银银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王璐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李激波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汝书伟 20,000 0.04% 2015 年 1 月 29 日
王晓来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陈斌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郭晓玉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袁俊梅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杨静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郭萌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叶周梅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王伟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朱卫国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李娜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王楠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肖建永 10,000 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小计 40,935,000 75.00% -
网下配售的股份 5,458,000 10.00% 2014 年 1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8,187,000 15.00% 2014 年 1 月 29 日
股份
小计 13,645,000 25.00% -
合计 54,580,000 100.00% -

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1,364.50 万股中包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878 万股以及
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86.50 万股。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 Sinnet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人民币 4,580 万元(发行前)
人民币 5,458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耿殿根
5、成立日期:1999 年 1 月 27 日
6、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7 日
7、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院 1 号楼 13 层
1 单元 1301 室
8、邮政编码:102300
9、联系电话:010-64181150
10、传真号码:010-64181819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sinnet.com.cn
12、电子邮箱:i_r@sinnet.com.cn
13、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该部门负责人:高宏
联系电话:010-64183433
1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专业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三维多媒体集成;
承接网络工程、智能大厦弱电系统集成;研发数字网络应用
软件;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销售通讯设
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15、主营业务:宽带接入服务、IDC 及其增值服务以及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关系 本届任期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股本比例
耿殿根 董事长兼总经 2012 年 11 月至
- 2560 46.90%
理 2015 年 11 月
侯焰 董事兼副总经 2012 年 11 月至
15 - 0.27%
理 2015 年 11 月
袁丁 董事 2012 年 11 月至
12 - 0.22%
2015 年 11 月
曹毅 董事 2012 年 11 月至
- -
2015 年 11 月
韩旭 独立董事 2012 年 11 月至
- -
2015 年 11 月
王淑芳 独立董事 2012 年 11 月至
- -
2015 年 11 月
税军 独立董事 2012 年 11 月至
- -
2015 年 11 月
庞宝光 监事会主席 2012 年 11 月至
2 - 0.04%
2015 年 11 月
汝书伟 监事 2012 年 11 月至
2 - 0.04%
2015 年 11 月
李超 监事 2012 年 11 月至
12 - 0.22%
2015 年 11 月
杨宇航 副总经理 2013 年 3 月至 2015
- -
年 11 月
高宏 副总经理兼董 2012 年 11 月至
15 - 0.27%
事会秘书 2015 年 11 月
陈浩 副总经理兼宽 2012 年 11 月至
15 - 0.27%
带技术总监 2015 年 11 月
齐顺杰 副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至
- -
2015 年 11 月
宋寅虎 财务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
- -
2015 年 11 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汇达持有公司 2,56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55.90%。百汇达成立于 2002 年 8 月,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主要经营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业务。百汇达的主要投资项目为北京
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百汇达的总资产为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185,057.01 元,净资产为 13,613,853.73 元,2012 年净利润为 4,030,324.79 元。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百汇达的总资产为 19,730,602.23 元,净资产为
19,153,398.95 元,2013 年 1-6 月净利润为 5,539,545.22 元(经审计)。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百汇达的总资产为 19,680,602.23 元,净资产为 19,097,398.95 元,
2013 年 1-9 月净利润为 5,483,545.22 元(未经审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耿殿根,毕业于美国德克萨斯阿灵顿商学院,硕士研究
生学历,1999 年创立光环新网,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经营
管理工作。


四、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15,819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
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600,000 46.90%
2 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6,098,117 11.17%
4 张英星 2,219,111 4.07%
5 北京润鑫隆源商贸有限公司 1,775,289 3.25%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1,073,714 1.97%
3 耿桂芳 967,195 1.77%
6 王晓欣 887,644 1.63%
7 金飞鸿 887,644 1.63%
8 中国农业银行-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
429,481
券投资基金 0.79%
9 中国银行-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
429,481
券投资基金 0.79%
合计 40,367,676 73.96%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364.5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878 万股,老
股转让 486.50 万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545.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 818.7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6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8.30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1.71 倍(每股收益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2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37.7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2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 545.8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560 万股,
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34.99%,认购倍数为 2.86 倍。本次发行网上发行
818.70 万股,中签率为 1.5408372692%,超额认购倍数为 64.89978 倍。本次网
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新股 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 33,627.40 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31,079.17 万元。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亚会 A 验字[2014]00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2,548.23 万元(不包括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应分
摊的承销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1,768.23
2 审计费用 302.00
3 评估费用 63.00
4 律师费用 120.00
5 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295.00
合计 2,548.23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9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新股发行
费用总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1,079.1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
转让股份获得的资金净额为 17,794.4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0.69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1.01 元。(按照 201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非经特别说明,本节所披露的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 2013 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在预计 2014
年 1-3 月的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变化幅度
流动资产(元) 129,243,954.14 98,114,302.82 31.73%
流动负债(元) 138,499,230.95 55,156,248.30 151.10%
总资产(元) 450,332,182.98 309,841,307.92 45.3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07,866,756.50 250,960,530.24 22.68%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6.72 5.48 22.63%
(元/股)
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变化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308,149,551.59 242,229,505.09 27.21%
营业利润(元) 78,612,706.05 65,411,713.42 20.18%
利润总额(元) 78,875,174.94 65,480,720.74 20.46%
净利润(元) 67,164,158.97 55,381,999.94 21.2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67,165,426.26 55,381,999.94 21.2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21.00%
66,942,327.70 55,323,343.72
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7 1.21 2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1.46 1.21 21.0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26% 24.67%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24.18% 24.64% -0.46%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05,444,223.30 75,231,614.19 40.1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0 1.64 40.16%
(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变
化幅度为两期数值的差值。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 201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0,814.96 万元,同比增长 27.21%;实现净利
润 6,716.42 万元,同比增资 21.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716.54 万元,
同比增长 21.28%。公司 2013 年度净利润较 2012 年度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主
要原因为公司 IDC 及其增值服务收入大幅增长,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相应出现
较大幅度增长。
近年来公司将业务重点逐渐转向 IDC 及其增值服务,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出现
下滑趋势,而 IDC 及其增值服务收入则表现出较强劲的增长态势。公司经营业绩
整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
公司 2013 年末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增长 31.73%,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增长
151.10%,主要原因为公司在 2013 年新增部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从而导致公司
货币资金及短期借款都较上年末出现较大幅度增长,进而使得公司流动资产和流
动负债增长较快。
公司 2013 年末总资产较上年末增长 45.34%,除了流动资产增长较快之外,
由于公司酒仙桥二期机房以及燕郊机房在 2013 年陆续转为固定资产,使得固定
资产在 2013 年末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最终使得公司总资产在 2013 年末大
幅增长。
公司 2013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 40.16%,主要原因
为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大幅增长,导致与之相关的购销商品、
提供劳务的现金收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及支付的各项税费等都
相应出现大幅上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化情况与公司实际的生产经
营状况相符。


三、2014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预测

2013 年一季度,公司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565.6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于
2014 年一季度完成,预计公司 2014 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同期增长
15%-30%,但受计入当期损益的发行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等发行费用的影
响,净利润预计与 2013 年同期基本持平。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数据仅为公司初步估算数据,与实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可能存
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未发生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活动;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
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88091457
传真:010-88092060
保荐代表人:陈国潮、李皓
项目经办人:罗龙秋、魏慧楠、李海波、孔令瑞、韩子彬、张宇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
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光环新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西南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