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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24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ast Power Co., Ltd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易事特”)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何思模、徐海波、张晔、
戴宝锋、王庆、唐朝阳、李笃安、李红桥、时小莉、陈永华、于玮、胡志强,以及报告期内曾经担任监事的股东韩军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海波、张晔、戴宝锋、于玮、胡志强、陈永华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的亲属何思训、张晔、王庆、欧阳显松、何佳、
何江红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思模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5)公司监事杨钦的配偶赵爱霞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杨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杨钦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杨钦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杨钦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内,本人不会通
过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7)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东方集团
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
东方集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东方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东方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
(8)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股东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慧盟软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慧盟软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购回老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东方集团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经发行人2013年12月18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本预案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也会要求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5、发行人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东方集团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东方集
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东方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东方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
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股东慧盟软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慧盟软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内,本人不会通过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6、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
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公司法》、42号文、44号文、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7、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在本人作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在担任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在本公司作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易事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需要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上述情况而遭受损失。
(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9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23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139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10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447.8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为1,791.20万股,
发行价格为18.4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67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39万股(公开发行新股1,139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100万股)将于2014年1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因上述文件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网站相关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月27日
(三)股票简称:易事特
(四)股票代码:30037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945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39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139万股;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1,1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239万
股股份(公开发行新股1,139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100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注 1】
东方集团? 5,839.0 65.28 2017年 1月 27日
慧盟软件? 771.0 8.62 2017年 1月 27日
徐海波? 10.0 0.11 2017年 1月 27日
陈永华? 8.50.10 2017年 1月 27日
于? ?玮? 8.50.10 2017年 1月 27日
任广桃? 8.10.09 2017年 1月 27日
张宇彤? 7.0 0.08 2017年 1月 27日
本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张? ?晔? 5.50.06 2017年 1月 27日
胡高宏? 4.0 0.05 2017年 1月 27日
郑艳梅? 4.0 0.05 2017年 1月 27日
戴宝锋? 3.30.04 2017年 1月 27日
李红桥? 3.0 0.03 2017年 1月 27日
阳青汝? 3.0 0.03 2017年 1月 27日
韩军良? 2.10.02 2017年 1月 27日
唐朝阳? 2.10.02 2017年 1月 27日
王祚华? 2.10.02 2017年 1月 27日
李笃安? 2.10.02 2017年 1月 27日
陈意庭? 2.0 0.02 2017年 1月 27日
黄? ?晖? 2.0 0.02 2017年 1月 27日
刘德宝? 1.70.02 2017年 1月 27日
宋青华? 1.70.02 2017年 1月 27日
胡志强? 1.70.02 2017年 1月 27日
曹海军? 1.30.02 2017年 1月 27日
陈建光? 1.30.02 2017年 1月 27日
郭志峰? 1.30.02 2017年 1月 27日
汪家荣? 1.30.02 2017年 1月 27日
梁? ?宇? 1.20.01 2017年 1月 27日
邵攀峰? 1.20.01 2017年 1月 27日
张明村? 1.10.01 2017年 1月 27日
何? ?锋? 1.10.01 2017年 1月 27日
王? ?立? 1.10.01 2017年 1月 27日
杨俊杰? 1.0 0.01 2017年 1月 27日
李? ?鹏? 0.90.01 2017年 1月 27日
陈敬峰? 0.80.01 2017年 1月 27日
小计 6,706.0 74.97 --
网下配售股份 447.8000 5.01 2014年 1月 27日
网上发行股份 1,791.2000 20.02 2014年 1月 27日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
【注 2】小计 2,239.0 25.03 --
合计 8,945.0 100.00 --
【注1】:①非交易日顺延;②如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海波、张晔、戴宝锋、于玮、胡志强、陈永华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注2】: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共2,239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139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100万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East Power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7,806万元发行后:8,945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成立日期: 2001年 6月 21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05年 2月 22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号
邮政编码: 52380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eastups.com/
传真: 0769-87882853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姜帆
电话号码:0769-22897-8223
电子邮箱:jiangfan@eastups.com
经营范围:
研发、制造与销售: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智能充电系统;光伏组件、逆变器、控制器等分布式发电装置及智能微电网工程;嵌入式软件;整体机房;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
主营业务: UPS等功率电子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在本公司职务本届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1 何思模先生? 董事长、总经理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2 徐海波先生? 董事、副总经理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10.00
3 张晔女士? 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5.50
4 戴宝锋先生? 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3.30
5 王庆先生? 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6 张国军先生? 独立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7 何镜清先生? 独立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8 李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9 刘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10 唐朝阳先生?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2.10
11 李笃安先生? 监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2.10
12 杨钦先生? 监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13 李红桥先生? 监事?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3.00
14 时小莉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2013年 2月至 2014年 4月--
15 姜帆先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16 于玮先生? 副总经理?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8.50
17 胡志强先生? 财务负责人? 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 1.70
18 陈永华先生? 副总经理? 2013年 2月至 2014年 4月 8.50
何思模持有东方集团90%股权,本次公开发行后东方集团持有本公司5,839万股股权,持股比例为65.28%。王庆、时小莉分别持有慧盟软件0.65%、0.18%股
权,本次公开发行后慧盟软件持有本公司771万股股权,持股比例为8.62%。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何思模。
(一)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6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1,876万元
成立日期: 1994年 6月 22日
营业执照号: 321027011778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注册地址:扬州邗城大道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实际从事业务:目前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
股权结构:何思模持有 90%的股权(出资额 1,688.40万元),何思训持有 10%股权(出资额 187.60万元),何思训为何思模胞弟
东方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06.30/ 2013年 1-6月
2012.12.31/
2012年度
总资产? 29,278.55 29,303.26
净资产? 29,250.88 29,275.77
净利润? -24.89 -2.22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方集团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基本情况
何思模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4082619650210*,民建会员,教授,先后担任扬州东方电源设备厂厂长、扬州东方集团公司董事长,2001年任易事特有限董事长,2005年 2月至今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何思模曾先后兼任民建中央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委员、政协东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次公开发行后,东方集团持有发行人 5,8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5.28%,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何思模先生通过持有东方集团 90%的股权,控制发行人
65.28%的股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何思模先生除拥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 90%的股权以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5%的股权(出资额 500 万元)外,不存在其他
对外投资。上述被投资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35,033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1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5,839.00 65.28
2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771.00 8.62
3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41.34 0.46
4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40.15 0.45
5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15 0.45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0.15 0.45
7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2.24 0.36
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93 0.32
9 中国银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1.62 0.24
1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49 0.24
1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9 0.24
1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9 0.24
合计-- 6,919.05 77.35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 2,239 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139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1,1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44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网上发行数量为 1,791.2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80%。
二、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 18.4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2.6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5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最终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数量为 447.80 万股,最
终有效申购的平均配售比例为 5.077098%,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4年 1月 21
日披露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 1,791.20 万股,本次网上定价最终发行中签率为
1.6171779108%,网上投资者最终超额认购倍数为 61.83612倍,具体情况详见本
公司 2014年 1月 21日披露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957.6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7,996.4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年 1月 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04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费用(不包括公开发售股份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总额为 2,961.20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 2,961.20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 2,050.00
审计及验资费 457.00
信息披露费 268.73
律师费 164.50
上市初费及其他 6.95
信息查询费 4.47
登记费 0.55
印花税 9.00
每股发行费用:2.6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不包括公开
发售股份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本次发行新股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净额:17,996.4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50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3年 6月 30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1.27元/股(按照 201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
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 2013年度财务数据,包括:2013年 12月 31日比较式资产负债表、2013 年度比较式利润表、2013 年度比较式现金流量表、2013年度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2013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 2014年 1-3月业绩预告情况,该业绩预告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流动资产(元) 1,394,124,168.58 811,576,951.59 71.78
流动负债(元) 886,391,788.58 357,980,189.68 147.61
总资产(元) 1,709,013,187.37 1,032,094,446.25 65.5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778,638,929.04 605,321,478.61 28.6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9.97 7.75 28.65
项目 2013年度 2012年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471,157,279.89 982,872,013.53 49.68
营业利润(元) 181,887,735.37 136,083,108.88 33.66
利润总额(元) 199,428,768.55 139,485,491.32 42.9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173,317,450.43 121,759,098.63 42.3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150,539,741.32 113,449,284.36 32.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22 1.56 42.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93 1.45 33.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05 22.36 2.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75 20.84 0.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3,098,520.71 98,500,839.05 -56.2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55 1.26 -56.35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简要分析
(一)财务状况
1、资产
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70,901.32万元,较 2012年末
增加 67,691.87万元,增幅为 65.59%,主要原因是:(1)2013年全年分布式发电
业务规模增幅较大,结算周期相对较长,公司应收账款净值较上年末增长45,507.91万元;(2)2013年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增加贷款 1亿元;(3)随着公司
生产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规模相应增大所致,较上年末增加 5,473.63万元。
2、负债
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公司的负债总额为 92,875.18万元,较 2012年末
增加 50,197.88 万元,增幅为 117.62%,主要原因是:(1)公司产销规模增长较
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增长较大,其中应付账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11,429.40
万元,应付票据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24,039.23万元;(2)2013年公司向进出口银
行增加贷款 1亿元。
3、所有者权益
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公司的股东权益总额为 78,026.14万元,较 2012
年末增加 17,493.99万元,增幅为 28.90%,系 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所致。
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公司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和负债结构合理,公司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较强,财务状况稳定。
(二)经营业绩
201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7,115.7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8,828.53
万元,增幅为 49.68%,主要原因是:(1)UPS、EPS 电源产品销售收入稳步增
长;(2)分布式发电产品及配套设备销售收入增幅较大。
2013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19,942.8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994.33万
元,增幅为 42.97%,主要原因是:(1)公司 201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
增长 49.68%;(2)公司政府补助比上年增加。
(三)经营性现金流情况
2013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309.85 万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 56.25 %,主要原因是公司分布发电业务规模增幅较大,其结算周期较长
所致。
(四)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测情况
2014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将保持增长态势。公司预计 2014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354.66万元到2,782.78万元
之间,与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140.60
万元(该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相比,变动幅度在 10%到 30%之间。
上述业绩预测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刊登日后签订的重要合同如下:
2014年 1月 15日,公司与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电池组件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采购多晶硅光伏组件(非镀膜玻璃)12.5兆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000万元。
2014年 1月 16日,公司与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电池组件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采购多晶硅光伏组件(非镀膜玻璃)12.5兆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000万元。
2014年 1月 17日,公司与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电池组件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采购多晶硅光伏组件(非镀膜玻璃)12.5兆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000万元。
公司所采购的上述 37.5 兆瓦多晶硅光伏组件用于向公司分布式发电产品的
客户销售,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尚在签订过程中。
三、本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多晶硅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刘昊、姜诚君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海通证券认为易事特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易事特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易事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表:
1、2013年 12月 31日、2012年 12月 31日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2013年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
3、2013年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现金流量表
4、2013年度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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