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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24
股票简称:鹏翎股份 股票代码:300375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PENGLING RUBBER HOSE CO.,LTD.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葛万公路170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2014年1月24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 www.ccstock.cn ) 及 发 行 人 网 站
(www.pengling.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如下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公司第三至九大股东刘世菊、孙伟
杰、李金楼、张兆辉、王泽祥、张宝海、李风海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第二大股东博正投资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
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鹏翎胶管股份,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鹏翎胶管股份,也不由鹏翎胶管收购该部分股份。
刘世菊的直系亲属刘世文、王泽祥的直系亲属王泽龙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张洪起、李风海、张兆辉、李金楼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十
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张洪利、张兆玲等
上述董事或高管的直系亲属,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同时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上述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相关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张万坤、王培利和公司高管王忠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监事和/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
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以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天津鹏翎
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
产权【2011】59号),公司法人股东博正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50.2221万股国有
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
承继博正投资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




员李金楼、王忠升持有公司股份,以上人员承诺如下:
(一)减持承诺
签署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签署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签署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承诺履行和约束措施
1、同意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签署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
2、若签署人违反承诺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签署人进行处罚和制裁。
3、凡违反上述减持承诺违规减持的,一律视为签署人对公司的违约,应按
照每笔减持金额的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
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承诺
(一)公司的回购及赔偿承诺
1、本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届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
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前或当日申请公司
股票停牌,并在1个月内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该等股票回购方案
必须满足如下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的要求:
(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上述公司回购新股不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民事索赔。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本公
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理决定。
4、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
(二)控股股东的回购及赔偿承诺
1、若发行人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
股东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开盘前或当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在1个月内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
办法。届时,控股股东同意按照下列价格和时间全部回购其已转让的股份:
(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1)若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
划控股股东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
(2)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
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
(3)发行人依据本承诺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控股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承诺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2、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措
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1)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在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时,可以由发行人直接
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划承诺人应分得红利的50%作为赔偿金;
(2)若不持有发行人股份,则以上市后承诺人从发行人累计获得的税后薪
酬总额的50%作为赔偿金。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
不得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3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时维护公司股价的预案》。201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了上述预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预案中涉及
的每股净资产值均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
施:
(一)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
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时,公司将会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回购:
(1)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5%的,在股价
跌破每股净资产值的首个交易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
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
(2)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0%的,在股本
总额1%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
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5%(包含之前已回购
的1%);
(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5%的,在股本
总额5%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
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0%(包含之前已回购
的5%);




(4)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20%的,在股本
总额10%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
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5%(包含之前已回
购的10%);
(5)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30%的,在股本
总额15%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
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20%(包含之前已回
购的15%)。
公司针对上述任一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形实施回购行为均以一年一次为限。回
购义务触发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制定回购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上述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可以奖励给公司职工;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将全部注销,并在工商管理部
门办理减资。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届时将支持公司的股票回购行
动,且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预案要求实施股票回购,张洪起先生将代替公司按
照上述预案设定的条件和内容履行公司股票回购事项,回购的股票归张洪起本人
所有,不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措施
1、控股股东的增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承诺,公司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其对公司股份进行
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每股
净资产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且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
响)时,签署人将以如下二种方式孰高确定的资金额(简称“增持基金”)实施
对公司股票的增持:
(1)上市后本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




(2)人民币1000万元。
2、签署人同意在增持义务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增持行为,上述
增持基金使用完毕则本人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
若签署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增持承诺的,一律视为签署人违约,每违
约一日,签署人应按照承诺义务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承诺违约金,直
至签署人按照承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违约金可以从签署人税后分红和薪酬中扣
缴,所有违约金归公司所有。
签署人应在完成增持后向公司提供交易记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完成本承
诺所载之增持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核查。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在增持义务触发后,若签署人不予履行,
公司有权以签署人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承诺
非独立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员张宝新、李金楼、王忠升、刘世
玲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承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由以上人员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持承诺
作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
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票价格,现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签署人谨此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每股净
资产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且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
时,签署人同意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本人的增持额以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从公
司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简称“增持基金”)为标准。
2、签署人同意在上述增持义务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增持行为,
上述增持基金使用完毕则本人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
3、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本人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对增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签署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增持承诺的,一律视为签署人违约,




每违约一日,签署人应按照义务增持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承诺违约金,
直至签署人按照承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违约金可以从签署人税后分红和薪酬中
扣缴,所有违约金归公司所有。
2、签署人将在完成增持后向公司提供交易记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完成本
承诺所载之增持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核查。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的,且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的单方面合同义务,在增持义务
实际发生时签署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若签署人不予履行,公司有权以签署人为被
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根据公司201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修
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
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增持承诺。”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二年内,为了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公司将会尽快依法推出公平、合理且激励力度适宜的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将获得激励股份,但该部分
人员均须书面承诺不得在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减持,并附有相应的承诺约束措
施。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
感,为公司提供长期发展的动力,同时对维护公司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会产
生良好的积极效果。

六、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出具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汽车行业和公司未
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锁定期满后原则上不减持公司股票。如因个人财务需求进行减持,则减持价格
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低于发行价格、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于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的20%;具体
的减持行为持续期间和拟减持总数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的处罚和制裁。”
(二)博正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博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股,持股比例6.49%,对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专项说明: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博正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经博正投资内部有权机构作出减
持决策的,博正投资将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资
本市场状况、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博正投资的持股成本及经营管理情况、国
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等因素后确定价格。
3、博正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
一年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90%,当减持年度上一年度末博正投资所持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 50 万股时,博正投资可一次性减持完毕。博正投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对减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博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博正投资的处罚和制裁。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
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详见上文“一”至“六”各项承诺之说明。
八、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洪起先生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天津鹏翎胶管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2、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
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研
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人员。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鹏翎胶管控股股东张洪起先生出具书面承诺函:因公司欠缴公司员工住房公
积金事宜,若发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索赔)和政府及住房公
积金管理部门作出任何补缴通知、行政处罚而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均由本人
偿付和承担,且本人承担该等经济损失后,将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补偿,
保证不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九、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承诺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
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
导致本公司为鹏翎胶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
生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鹏翎
胶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





处罚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依法
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会计师
未能按照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
作出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涉及的简称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
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不超过1,81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36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
量不超过2,5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1,106万股,
网上定价发行1,114万股,发行价格为19.5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66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鹏翎股份”,股票代码“300375”,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22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证 券 时 报 网 ( http://www.secutimes.com ) 、 中 证 网
(http://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http://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pengling.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
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
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月27日
3、股票简称:鹏翎股份



4、股票代码:30037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691,478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200,000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1,700,000股,
公开发售老股10,5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配售对象参
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姓名
(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张洪起 32,645,729 36.81% 2017 年 1 月 27 日
SS
2 博正投资 3,497,779 3.94% 2017 年 7 月 27 日
SS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502,221 1.69% 2017 年 7 月 27 日
4 刘世菊 2,771,733 3.13% 2017 年 1 月 27 日
5 孙伟杰 2,700,000 3.04% 2017 年 1 月 27 日
6 李金楼 1,877,229 2.12% 2017 年 1 月 27 日
7 张兆辉 1,814,314 2.05% 2017 年 1 月 27 日
8 王泽祥 1,796,924 2.03% 2017 年 1 月 27 日
9 张宝海 1,543,193 1.74% 2017 年 1 月 27 日
10 李风海 923,655 1.04% 2017 年 1 月 27 日
11 王忠升 504,812 0.57% 2015 年 1 月 27 日
12 王昌风 277,676 0.31% 2015 年 1 月 27 日
13 张学震 258,040 0.29% 2015 年 1 月 27 日
14 刘俊英 249,345 0.28% 2015 年 1 月 27 日
15 张宝慧 248,954 0.28% 2015 年 1 月 27 日
16 刘元会 248,333 0.28% 2015 年 1 月 27 日
17 许凤山 247,701 0.28% 2015 年 1 月 27 日
18 刘汉华 237,009 0.27% 2015 年 1 月 27 日
19 王风祥 236,543 0.27% 2015 年 1 月 27 日
20 邢春发 231,061 0.26% 2015 年 1 月 27 日
21 张洪利 219,175 0.25% 2017 年 1 月 27 日
22 王培利 219,060 0.25% 2015 年 1 月 27 日



23 田凤明 210,031 0.24% 2015 年 1 月 27 日
24 杜德平 210,031 0.24% 2015 年 1 月 27 日
25 韩龙兰 206,833 0.23% 2015 年 1 月 27 日
26 刘全华 205,337 0.23% 2015 年 1 月 27 日
27 张兆玲 203,040 0.23% 2017 年 1 月 27 日
28 刘世文 203,040 0.23% 2017 年 1 月 27 日
29 白春妹 203,008 0.23% 2015 年 1 月 27 日
30 刘世鹏 203,008 0.23% 2015 年 1 月 27 日
31 张金武 201,563 0.23% 2015 年 1 月 27 日
32 皇甫少军 201,033 0.23% 2015 年 1 月 27 日
33 吴英斌 195,735 0.22% 2015 年 1 月 27 日
34 徐廷霞 190,361 0.21% 2015 年 1 月 27 日
35 沈春林 186,051 0.21% 2015 年 1 月 27 日
36 柴德香 185,815 0.21% 2015 年 1 月 27 日
37 沈春锁 185,815 0.21% 2015 年 1 月 27 日
38 刘丽 180,980 0.20% 2015 年 1 月 27 日
39 刘汉山 178,994 0.20% 2015 年 1 月 27 日
40 刘汉珍 177,098 0.20% 2015 年 1 月 27 日
41 刘世举 174,956 0.20% 2015 年 1 月 27 日
42 刘全福 174,592 0.20% 2015 年 1 月 27 日
43 薛秀珍 169,902 0.19% 2015 年 1 月 27 日
44 张金来 169,629 0.19% 2015 年 1 月 27 日
45 刘元来 166,944 0.19% 2015 年 1 月 27 日
46 陈长和 166,944 0.19% 2015 年 1 月 27 日
47 张景生 166,925 0.19% 2015 年 1 月 27 日
48 陈长强 165,728 0.19% 2015 年 1 月 27 日
49 王绍国 161,608 0.18% 2015 年 1 月 27 日
50 程俊林 152,228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1 刘世岐 152,228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2 闫少杰 149,251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3 张万奎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4 王竹营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5 高会杰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6 吴英俊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7 赵国庆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8 王之虎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59 程玉林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0 刘世阁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1 刘世鸣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2 刘霞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3 万树云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4 刘世友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5 王月亮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6 刘世坤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7 王连生 146,885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8 刘涛 146,866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69 刘世伟 146,540 0.17% 2015 年 1 月 27 日
70 刘全增 143,240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1 王志冬 139,033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2 王泽云 138,892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3 王泽凤 138,892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4 陈长海 138,892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5 夏吉良 138,892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6 刘元珍 138,892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7 程森林 138,725 0.16% 2015 年 1 月 27 日
78 刘芳生 137,419 0.15% 2015 年 1 月 27 日
79 屈凤秀 134,826 0.15% 2015 年 1 月 27 日
80 李如棠 132,518 0.15% 2015 年 1 月 27 日
81 崔桂枝 131,615 0.15% 2015 年 1 月 27 日
82 刘汉珍 129,190 0.15% 2015 年 1 月 27 日
83 王泽龙 126,530 0.14% 2017 年 1 月 27 日
84 薛从勇 126,530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85 姚忠林 126,530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86 刘元广 123,343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87 薛从建 122,203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88 王同柱 121,199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89 韩龙泉 121,043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90 刘元玖 120,790 0.14% 2015 年 1 月 27 日
91 韩义寿 110,654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2 薛从才 110,654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3 韩月江 110,654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4 宋长春 110,654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5 马文明 110,654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6 刘全国 110,328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7 张万坤 102,837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8 王强 102,661 0.12% 2015 年 1 月 27 日
99 刘永清 100,809 0.11%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0 王志宝 96,324 0.11%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1 张兆怀 96,324 0.11%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2 程汝忠 92,972 0.10%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3 李培瑞 92,972 0.10%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4 张秋利 56,740 0.06%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5 宋长青 23,724 0.03%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6 王竹财 23,724 0.03% 2015 年 1 月 27 日
107 韩月水 23,724 0.03% 2015 年 1 月 27 日
小计 66,491,478 74.97% -


二、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11,060,000 12.47% 2014 年 1 月 27 日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11,140,000 12.56% 2014 年 1 月 27 日
小计 22,200,000 25.03% -
合计 88,691,478 100.00% -

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220万股中包括公开发行新股1,170万股以及公开发售
老股1,050万股。
1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向老股发售股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售老股1,050万股,发售价格为19.58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前 公开发售 上市后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1 张洪起 38,500,842 5,855,113 32,645,729
2 刘世菊 3,268,851 497,118 2,771,733
3 李金楼 2,213,916 336,687 1,877,229
4 张兆辉 2,139,717 325,403 1,814,314
5 王泽祥 2,119,208 322,284 1,796,924
6 张宝海 1,819,969 276,776 1,543,193
7 李风海 1,089,315 165,660 923,655
8 王忠升 595,352 90,540 504,812
9 王昌风 327,478 49,802 277,676
10 张学震 304,320 46,280 258,040
11 刘俊英 294,066 44,721 249,345
12 张宝慧 293,605 44,651 248,954
13 刘元会 292,872 44,539 248,333
14 刘汉华 279,517 42,508 237,009
15 王风祥 278,968 42,425 236,543
16 邢春发 272,502 41,441 231,061
17 张洪利 258,485 39,310 219,175
18 王培利 258,349 39,289 219,060
19 田凤明 247,701 37,670 210,031
20 杜德平 247,701 37,670 210,031
21 韩龙兰 243,929 37,096 206,833
22 刘全华 242,165 36,828 205,337
23 张兆玲 239,456 36,416 203,040
24 刘世文 239,456 36,416 203,040
25 白春妹 239,418 36,410 203,008
26 刘世鹏 239,418 36,410 203,008
27 张金武 237,714 36,151 201,563
28 皇甫少军 237,089 36,056 201,033
29 吴英斌 230,841 35,106 195,735



30 徐廷霞 224,503 34,142 190,361
31 沈春林 219,420 33,369 186,051
32 柴德香 219,141 33,326 185,815
33 沈春锁 219,141 33,326 185,815
34 刘丽 213,439 32,459 180,980
35 刘汉山 211,097 32,103 178,994
36 刘汉珍 208,861 31,763 177,098
37 刘世举 206,335 31,379 174,956
38 刘全福 205,906 31,314 174,592
39 薛秀珍 200,374 30,472 169,902
40 张金来 200,052 30,423 169,629
41 刘元来 196,886 29,942 166,944
42 陈长和 196,886 29,942 166,944
43 张景生 196,863 29,938 166,925
44 陈长强 195,452 29,724 165,728
45 王绍国 190,593 28,985 161,608
46 程俊林 179,530 27,302 152,228
47 刘世岐 179,530 27,302 152,228
48 闫少杰 176,020 26,769 149,251
49 张万奎 173,229 26,344 146,885
50 王竹营 173,229 26,344 146,885
51 高会杰 173,229 26,344 146,885
52 吴英俊 173,229 26,344 146,885
53 赵国庆 173,229 26,344 146,885
54 王之虎 173,229 26,344 146,885
55 程玉林 173,229 26,344 146,885
56 刘世阁 173,229 26,344 146,885
57 刘世鸣 173,229 26,344 146,885
58 刘霞 173,229 26,344 146,885
59 万树云 173,229 26,344 146,885
60 刘世友 173,229 26,344 146,885
61 王月亮 173,229 26,344 146,885
62 刘世坤 173,229 26,344 146,885
63 王连生 173,229 26,344 146,885
64 刘涛 173,207 26,341 146,866
65 刘世伟 172,822 26,282 146,540
66 刘全增 168,930 25,690 143,240
67 王志冬 163,969 24,936 139,033
68 王泽云 163,803 24,911 138,892
69 王泽凤 163,803 24,911 138,892
70 陈长海 163,803 24,911 138,892
71 夏吉良 163,803 24,911 138,892



72 刘元珍 163,803 24,911 138,892
73 程森林 163,606 24,881 138,725
74 刘芳生 162,066 24,647 137,419
75 屈凤秀 159,007 24,181 134,826
76 李如棠 156,285 23,767 132,518
77 崔桂枝 155,221 23,606 131,615
78 刘汉珍 152,361 23,171 129,190
79 王泽龙 149,223 22,693 126,530
80 薛从勇 149,223 22,693 126,530
81 姚忠林 149,223 22,693 126,530
82 刘元广 145,465 22,122 123,343
83 薛从建 144,121 21,918 122,203
84 王同柱 142,936 21,737 121,199
85 韩龙泉 142,753 21,710 121,043
86 刘元玖 142,454 21,664 120,790
87 韩义寿 130,500 19,846 110,654
88 薛从才 130,500 19,846 110,654
89 韩月江 130,500 19,846 110,654
90 宋长春 130,500 19,846 110,654
91 马文明 130,500 19,846 110,654
92 刘全国 130,116 19,788 110,328
93 张万坤 121,281 18,444 102,837
94 王强 121,073 18,412 102,661
95 刘永清 118,889 18,080 100,809
96 王志宝 113,600 17,276 96,324
97 张兆怀 113,600 17,276 96,324
98 程汝忠 109,647 16,675 92,972
99 李培瑞 109,647 16,675 92,972
100 张秋利 66,916 10,176 56,740
101 宋长青 27,979 4,255 23,724
102 王竹财 27,979 4,255 23,724
103 韩月水 27,979 4,255 23,724
合计 69,043,777 10,500,000 58,543,777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TIANJIN PENGLING RUBBER HOSE CO.,LTD.
3、注册资本:76,991,478元(本次发行前)
88,691,478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张洪起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1998年9月25日
6、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葛万公路1703号
7、邮政编码:300270
8、联系电话:022-63267888
9、传真号码:022-63267817
10、互联网址:http//www.pengling.cn
11、电子信箱:liushiling@pengling.cn
12、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13、董事会秘书:刘世玲
14、经营范围:橡胶板﹑管﹑带及橡塑制品的制造﹑销售业务;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
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和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
15、主营业务:汽车用胶管的科研、开发、生产和销售。
16、所属行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现任职务 持股数量 合计占发行后
姓名 任职期间
(或近亲属关系) (万股) 股份比例(%)
张洪起 董事长、总经理 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32,645,729 36.81
张兆辉 董事 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1,814,314 2.05
李风海 董事 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923,655 1.04
张万坤 监事 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102,837 0.12
王培利 监事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 219,060 0.25


李金楼 副总经理 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 1,877,229 2.12
王忠升 财务总监 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504,812 0.57
合计 38,087,636 42.9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张洪起先生持有公司32,645,7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81%,
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自公司设立以来即担任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职务,实际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
张洪起先生,男,出生于 1956 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
学历,高级经济师。1989 年 8 月起任职于中塘胶管厂,为公司创立人之一,历任
本公司前身中塘胶管厂厂长、大港鹏翎总经理职务。1998 年 9 月本公司发起设立
后,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拥有 20 余年橡胶行业生产、市场和企业管理实践
经验;1989 年至今先后获得天津市明星企业家、十佳青年企业家、全国乡镇功勋
企业家、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九五”立功优秀经营者等荣誉称号;1990
至 2000 年领导研制 EPDM 胶管、锁针增强层胶管、分叉胶管产品获得大港区科
技进步奖励证书、并获得 2007 年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新型“环保型 THV
氟树脂燃油胶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张洪起先生不存在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21,268 人。公司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洪起 32,645,729 36.81%
2 博正投资 SS
3,497,779 3.94%
3 刘世菊 2,771,733 3.13%
4 孙伟杰 2,700,000 3.04%
5 李金楼 1,877,229 2.12%
6 张兆辉 1,814,314 2.05%
7 王泽祥 1,796,924 2.03%
8 张宝海 1,543,193 1.74%
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SS
1,502,221 1.69%
10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
1,293,566 1.46%
资基金
11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1,293,566 1.46%



12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293,566 1.46%
合计 54,029,820 60.9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220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1,170
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1,050万股)。其中,网下发
行数量为1,10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9.82%;网上发行数量1,114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50.18%。

二、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19.5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1.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最终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106万股,有
效申购为4,275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比例为25.87%,认购倍数为3.87倍,具体
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披露的《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1,114 万 股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589,085,500 股 , 中 签 率 为
1.8910667467%,超额认购倍数为52.88021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月17
日披露的《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
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本次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908.6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4年1月2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A0029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2,209.59万元,包括:
(1)保荐、承销费用:1,738.70万元,其中由公司承担的保荐承销费用为916.34
万元,由公开发售老股的股东承担的保荐承销费用为822.36万元
(2)其他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行除保荐承销费用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470.89万元,全部由发行人承担,具体如下:
审计、律师费用:134.36万元
验资、股权登记费用:23.03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313.50万元
2、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1.00元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1,521.37万元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19,736.6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05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本公司
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81元/股(按照201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截至2013年6月30日、2012
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3年1-6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
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3)第110ZA19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2013年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12年年度数据已经审计,敬请投
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3 年 2012 年 本年比上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同期增加
流动资产(元) 540,548,673.25 448,808,538.69 20.44%
流动负债(元) 206,255,704.00 167,279,426.86 23.30%
总资产(元) 828,166,966.80 682,961,720.75 21.2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594,244,579.07 498,790,493.89 19.1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7.72 6.48 19.14%

本年比上年
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同期增加
营业总收入(元) 1,003,513,501.87 760,554,893.47 31.94%
营业利润(元) 110,678,821.72 84,509,684.01 30.97%
利润总额(元) 113,826,071.64 90,384,860.09 25.9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95,454,085.18 76,550,588.76 24.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92,793,303.18 71,579,983.13 29.64%
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4 0.99 25.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1 0.93 30.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47% 16.62% 0.8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98% 15.54% 1.4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35,003,283.17 34,204,798.73 294.6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75 0.22 697.04%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年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营经营情况分析
(一)资产变动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2,816.70万元,与2012年末相比增加
14,520.52万元,增幅21.26%,主要原因为:一方面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增加,
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另一方面,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鹏翎已于2013年下半年
着手进行厂房兴建及设备购置等工作,发生较多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等,并购入
土地使得账面无形资产增加所致。
(二)经营业绩情况
201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351.35万元、实现净利润9,545.41万元,与2012
年相比分别增长31.94%和24.69%,公司销售收入及盈利水平均有所增加的主要原
因为:一方面2013年国内整车销售市场持续向好,相关配套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
结合公司自身的产品技术优势及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公司销售收入与
2012年同期相比出现较大幅度增长;此外,2012年下半年起国内外橡胶价格回落,
原材料价格过高导致的高成本态势得到有效缓解,公司各项利润指标亦呈现不同
程度增长。
(三)现金流量情况
2013年公司因销售规模增加的同时原材料成本下降,且全年主要客户销售回
款情况较好,使得公司2013年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13,500.33万元,与2012
年相比增加10,079.85万元,增幅294.69%。

三、2014年一季度经营情况预测
基于公司已接受销售订单及产品生产、发货情况,并结合对国内整车市场未
来供求变动趋势的初步判断,公司预计 2014 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 2.7-3 亿元,
与 2013 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幅 22.73%--36.36%;预计实现净利润约 2,320-2,620 万元,
与 2013 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幅-4.14%-8.44%。
由于市场状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上述数据仅为初步估计,具体数据以法定
时间公布的2014年一季度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于2014年1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承销费分摊方式调整的议案,以及与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承销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除本次董事会外,公司在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
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保荐代表人:吴永强、陈玮
项目协办人:方万磊
联系电话:022-28451962 022-28451830
联系传真:022-2845161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鹏翎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鹏翎股份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
1、2013年合并口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2013年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本页无正文,仅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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