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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22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UTour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 12 号院 2 号楼 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存在投资风险,请
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冯滨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
后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
更、离职而终止。


九鼎投资、翁洁承诺:自众信旅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其
持有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0 年 11 月 19 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
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众信旅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岩、曹建、韩丽、何静、路振
勤、张磊和赵锐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
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
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
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
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
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
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
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
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
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
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
格。


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
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回购价格
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
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
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评估机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冯滨、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岩、曹建、韩
丽、何静、路振勤、张磊和赵锐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
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未持有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白斌、玉竹、王
岚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
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王世定、杨宏浩、赵天庆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
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六、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冯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五)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六)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七)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其余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林岩、曹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五)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六)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
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50%;


(二)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四)如果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机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五)如果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机构未
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1 号)核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不超过 1,700 万股,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网下发行 437.25 万股,网上发行 1,020.25 万股,发行价格为 23.1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众信旅游”,股票代码“002707”;其中:本次公
开发行及股东公开发售的 1,457.5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 年 1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众信旅游
(四)股票代码:002707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58,290,000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7,290,000 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7,285,00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公开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公开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的 1,457.5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占发行后 本次股东公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股本比例 开发售股份
(非交易日顺延)
(%) 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7 年
1 冯滨 21,584,003 37.03 3,596,922
1 月 23 日
北京嘉俪九鼎投资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2 3,825,063 6.56 637,438
中心(有限合伙)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3 林岩 3,229,000 5.54 538,10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4 曹建 2,913,544 5.00 485,53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5 韩丽 1,772,227 3.04 295,338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6 张莉 1,772,227 3.04 295,338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7 林美美 1,181,485 2.03 196,892
1 月 23 日
上海智丰投资管理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8 827,040 1.42 137,824
有限公司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9 路振勤 708,891 1.22 118,13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0 喻慧 708,891 1.22 118,13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1 何静 708,891 1.22 118,13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2 马海涛 708,891 1.22 118,135
1 月 23 日

北京唐古拉投资管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3 708,891 1.22 118,135
理有限公司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4 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708,891 1.22 118,13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5 翁洁 546,437 0.94 91,062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6 陈劲松 472,594 0.81 78,757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7 李鸿秀 354,446 0.61 59,067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8 张磊 302,945 0.52 50,48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19 陈小青 302,945 0.52 50,485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20 赵锐 188,849 0.32 31,471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5 年
21 李海涛 188,849 0.32 31,471
1 月 23 日

小 计 43,715,000 75.00 7,285,0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4 年
22 网下询价发行 4,372,500 7.50 -
1 月 23 日
可上市交易日为 2014 年
23 网上定价发行 10,202,500 17.50 -
1 月 23 日
小 计 14,575,000 25.00

合 计 58,29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Beijing UTour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 Ltd.

3、法定代表人: 冯滨

4、注册资本: 人民币 5,829 万元(发行后)

5、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 12 号院 2 号楼 4 层

6、邮政编码: 100013

7、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
游业务;保险兼业代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一般经营项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承办展
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销售服装、工艺品。

8、主营业务: 作为出境游服务的专业运营商,公司主要从事出境游的
批发、零售业务,以及商务会奖旅游业务。

9、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10、联系电话: 010-64489903

11、传 真: 010-64489955-110055

12、互联网址: www.utourworld.com

13、电子信箱: stock@utourworld.com

14、董事会秘书:曹建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
姓名 职位 任期
股份(股)
冯滨 董事长、总经理 21,584,003
林岩 董事、副总经理 3,229,000
何静 董事、财务总监 708,891 2011 年 6 月 13 日至
韩丽 董事 1,772,227 2014 年 6 月 12 日
白斌 董事 -
王世定 独立董事 -
2013 年 12 月 20 日至
杨宏浩 独立董事 -
2014 年 6 月 12 日
赵天庆 独立董事 -
张磊 监事会主席 302,945
玉竹 监事 -
2011 年 6 月 13 日至
王岚 职工代表监事 - 2014 年 6 月 12 日
曹建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913,544
路振勤 副总经理 708,891
赵锐 副总经理 188,849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冯滨持有公司 2,518.09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 49.37%,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除本公司外,冯滨未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也未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人数为 19,992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股) 比例(%)

1 冯滨 21,584,003 37.03

2 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825,063 6.56

3 林岩 3,229,000 5.54

4 曹建 2,913,544 5.00

5 韩丽 1,772,227 3.04

6 张莉 1,772,227 3.04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久利保本混合
7 1,700,000 2.92
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林美美 1,181,485 2.03

9 上海智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27,040 1.42

10 路振勤 708,891 1.22

11 喻慧 708,891 1.22

12 何静 708,891 1.22

13 马海涛 708,891 1.22

14 北京唐古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8,891 1.22

15 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708,891 1.22

小 计 43,057,935 73.8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729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728.5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数量为437.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1,020.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

2、发行价格: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
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
情况、承销风险以及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格为23.15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437.25万股,有效申
购数量为7,913.5万股,认购倍数为7.76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1,020.25万股,中
签率为1.0828294192%,超额认购倍数为92.35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
均未产生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资金合计总额为
337,411,25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股东公开发售的网上及网下申购资金总额进行了验证,并于2014年1月16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019号《验证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015
号《验证报告》。

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8,763,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605,676.39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49,157,823.61 元 ;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资 金 总 额 为
168,647,7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592,229.43元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资金净额
为149,055,520.57元。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中
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证天通[2014]验字1-1053号《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总额

(1)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发行费用合计:3,919.79万元

(2)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1,960.57万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与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签订的分摊发行
费用的协议,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由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与公司按照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所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分摊前后发行
费用情况如下: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序号 项目
发售发行费用合计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1,349.65 675.05

2 保荐费用 1,687.06 843.82

3 审计费用 214.20 107.14

4 律师费用 232.67 116.37

5 信息披露费用 383.00 191.57

6 发行手续费用 53.22 26.62

费用合计 3,919.79 1,960.57


每股发行费用:2.6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发行新股数量)。

6、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资金净额

(1)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168,763,5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19,605,676.3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157,823.61元。

(2)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资金总额和净额: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资金总额为
168,647,750元;扣除发行费用19,592,229.43元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资金净额为
149,055,520.57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58元(按照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1.05元/股(按照201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最近三年及2013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
项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比上年度期
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654,270,373.23 509,004,655.59 28.54

流动负债(元) 382,434,715.35 320,403,223.29 19.36

总资产(元) 673,288,660.60 523,788,389.35 28.5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290,853,945.25 203,385,166.06 43.00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5.70 3.99 43.00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末
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比上年度期
末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3,005,255,499.97 2,149,917,516.13 39.78

营业利润(元) 115,060,638.09 81,287,924.52 41.55

利润总额(元) 115,954,313.77 82,212,750.11 41.0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7,468,779.19 61,803,716.93 41.53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86,798,522.43 61,110,097.74 42.04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15 1.212 41.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1.702 1.198 42.07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40% 35.83% -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35.12% 35.43% -0.31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72,089,045.32 62,513,822.67 15.31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41 1.23 15.31
量净额(元)
注:1、公司本报告期末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3 年 1-12 月的合并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和非经常损益表未经审计。

2、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各项主要资产负债情况随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而增
长,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律和行业实际。
2013 年,在行业持续景气的背景下,公司不断加大营销力度,强化各区域
市场拓展,业务规模较上年同期快速增长,营业收入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2 年分别增长 39.78%和 42.04%。公司出境游业
务及商务会奖业务发展较快,主要毛利率及产品价格保持稳定,盈利能力不断增
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长,公司盈利质量高,现金创造能力强,
经营状况良好。
目前来看,2014 年一季度出境游市场良好,公司经营环境稳定,经营情况
正常,各项业务良性发展,预计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呈增长态
势。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的季节性,一般下半年好于上半年,预计公司 2014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 2013 年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增长 15%至 3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为公司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锋、滕建华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邮编:100032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联系人:王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
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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