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出台意见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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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11-05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储蓄存款及客
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
本金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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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 | 成交量:0 | 买入价:0.000 | 卖出价:0.000 | |
市盈率:0.000 | 收益率:0.000 | 52周最高:0.000 | 52周最低:0.000 |
四部委出台意见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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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11-05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储蓄存款及客
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
本金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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