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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意见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
日期:2004-11-05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储蓄存款及客 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 本金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