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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可转债发行细则
日期:2002-01-29
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进一 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和程序。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 转债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 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发行可转债所募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原则 上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并且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为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