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作修改并重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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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2-10-28 |
10月28日《保险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03年
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保险法》第105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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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作修改并重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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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2-10-28 |
10月28日《保险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03年
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保险法》第105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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