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管办加强券商国债业务监管 |
---|
日期:2003-07-07 |
深圳证管办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国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
国债业务的风险管理,通知要求:券商不得利用国债托管、投资业务开展变相的融资业务,不得签订任何形
式的非法国债投资代理协议,严禁利用客户国债套取资金,挪作他用;未经法律认可的投资者有效许可,券
商不得擅自动用客户国债;针对目前证券营业部在国债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营业
部国债业务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国债回购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批程序和科学的操作流程,全面防范因客户或营
业部违规操作而引发的国债回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