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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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5-18 |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老划断”全面启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两款
规定,其余修改不大。新增的两款规定分别为:一是第38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是第68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
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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