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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低八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日期:2007-09-17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