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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公司设立问题作详细说明
日期:2002-07-11
证监会发言人7月11日发表谈话,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所涉及 到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认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筹建申请与审核阶段、重大变更与 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 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